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10〕9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是指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是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别商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类)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各级别工业用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是指各级(类)别分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08年9月1日。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三、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七通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四、基准地价设定的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3.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5,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

五、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

六、基准地价构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基准地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完成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通平”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基准地价按照商业和住宅用途划分8个土地级别,按照工业用途划分6个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分用途评定了各级(类)别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租金标准;评定了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评定了各级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附表1、2、3、4;并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按照用途、级别、年期等标准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年期一般不超过10年,各类用途土地10个年期的租金标准详见附表5、6、7。

任意年期的土地租金标准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Pn=PN(1-1/(1+RD)n)/(1-1/(1+RD)N)

Pn—任意年期的租金

PN—宗地所在级别某用途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

n—租赁年期(n≤10)

N—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RD—土地还原利率(8%)

九、基准地价中未明确标注的基准地价类型,依据土地的实际用途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基准地价:商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经营性娱乐、其他商服等建设用地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城镇住宅、公寓、居住小区内的车库及非经营性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参照住宅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工业、采矿、仓储、公共文体娱乐、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科教、医卫慈善、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十、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5%确定,第二层按照10%确定,第三层按照5%确定,第四层及以下按照1%确定。

十一、工业用地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应依据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和土地纯收益应依据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土地纯收益标准。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调整规划容积率或规划用地条件的,应按照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规划条件宗地内的各类用途楼面地价,并按照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布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图分为网格级别图和宗地级别图。市国土资源局印制的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是设定标准面积的网格级别图。宗地级别图应根据长春市地籍数据库更新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宗地级别的确定以宗地级别图为准,每宗地的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落实宗地后予以确定。

十五、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十六、各县(市)、双阳区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由各县(市)、双阳区自行组织公布实施。

附件:1.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3.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4.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5.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6.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7.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价格

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10〕9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是指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是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别商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类)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各级别工业用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是指各级(类)别分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08年9月1日。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三、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七通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四、基准地价设定的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3.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5,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

五、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

六、基准地价构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基准地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完成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通平”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基准地价按照商业和住宅用途划分8个土地级别,按照工业用途划分6个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分用途评定了各级(类)别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租金标准;评定了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评定了各级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附表1、2、3、4;并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按照用途、级别、年期等标准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年期一般不超过10年,各类用途土地10个年期的租金标准详见附表5、6、7。

任意年期的土地租金标准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Pn=PN(1-1/(1+RD)n)/(1-1/(1+RD)N)

Pn—任意年期的租金

PN—宗地所在级别某用途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

n—租赁年期(n≤10)

N—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RD—土地还原利率(8%)

九、基准地价中未明确标注的基准地价类型,依据土地的实际用途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基准地价:商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经营性娱乐、其他商服等建设用地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城镇住宅、公寓、居住小区内的车库及非经营性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参照住宅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工业、采矿、仓储、公共文体娱乐、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科教、医卫慈善、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十、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5%确定,第二层按照10%确定,第三层按照5%确定,第四层及以下按照1%确定。

十一、工业用地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应依据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和土地纯收益应依据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土地纯收益标准。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调整规划容积率或规划用地条件的,应按照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规划条件宗地内的各类用途楼面地价,并按照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布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图分为网格级别图和宗地级别图。市国土资源局印制的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是设定标准面积的网格级别图。宗地级别图应根据长春市地籍数据库更新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宗地级别的确定以宗地级别图为准,每宗地的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落实宗地后予以确定。

十五、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十六、各县(市)、双阳区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由各县(市)、双阳区自行组织公布实施。

附件:1.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3.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4.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5.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6.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7.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价格

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10〕9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是指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是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别商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类)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各级别工业用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是指各级(类)别分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08年9月1日。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三、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七通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四、基准地价设定的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3.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5,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

五、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

六、基准地价构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基准地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完成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通平”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基准地价按照商业和住宅用途划分8个土地级别,按照工业用途划分6个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分用途评定了各级(类)别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租金标准;评定了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评定了各级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附表1、2、3、4;并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按照用途、级别、年期等标准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年期一般不超过10年,各类用途土地10个年期的租金标准详见附表5、6、7。

任意年期的土地租金标准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Pn=PN(1-1/(1+RD)n)/(1-1/(1+RD)N)

Pn—任意年期的租金

PN—宗地所在级别某用途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

n—租赁年期(n≤10)

N—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RD—土地还原利率(8%)

九、基准地价中未明确标注的基准地价类型,依据土地的实际用途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基准地价:商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经营性娱乐、其他商服等建设用地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城镇住宅、公寓、居住小区内的车库及非经营性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参照住宅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工业、采矿、仓储、公共文体娱乐、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科教、医卫慈善、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十、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5%确定,第二层按照10%确定,第三层按照5%确定,第四层及以下按照1%确定。

十一、工业用地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应依据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和土地纯收益应依据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土地纯收益标准。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调整规划容积率或规划用地条件的,应按照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规划条件宗地内的各类用途楼面地价,并按照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布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图分为网格级别图和宗地级别图。市国土资源局印制的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是设定标准面积的网格级别图。宗地级别图应根据长春市地籍数据库更新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宗地级别的确定以宗

地级别图为准,每宗地的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落实宗地后予以确定。

十五、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十六、各县(市)、双阳区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由各县(市)、双阳区自行组织公布实施。

附件:1.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3.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4.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5.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6.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7.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价格

通知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用

商业住宅工业

Ⅰ一类9500

38001700二类6000

Ⅱ一类6800

29001500二类4000

Ⅲ一类4000

2000800二类3200

Ⅳ一类2800

1600620二类2200

Ⅴ一类2000

1300480二类1500

Ⅵ一类1400

1000384二类1100

Ⅶ900700—

Ⅷ700500—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价格级别商业

Ⅰ级一

40

0013

00

7

0二

21

00

Ⅱ级一

29

0010

00

6

0二

14

00

Ⅲ级一

15

0070

2

8

0二

11

00

Ⅳ级一

10

0056

2

2

0二

77

Ⅴ级一

70

045

1

7

0二

52

Ⅵ级一

48

35

1

1

0二38

类0

Ⅶ级31

24

Ⅷ级24

18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级

(类)别区段名称区段范围路线价

平均

纯收益

Ⅰ级一类

Ⅰ级

重庆路1-1文化街至清明街120005500重庆路1-2清明街至近埠街110005000重庆路1-3文化街至西安大路110005000重庆路1-4近埠街至大经路100004500

人民大街1-1

北安路至崇智路(民安

路)

120005500人民大街1-2

崇智路(民安路)至咸

阳路

110005000人民大街1-3北安路至新发路100004500人民大街1-4咸阳路至义和路94004000人民大街1-5吴淞路至长春站94004000人民大街1-6新发路至吴淞路89003800西安大路1-2人民广场至同志街110005000西安大路1-3同志街至建和街100004000西安大路1-4建和街至永安街94003600西安大路1-5永安街至康平街89003800康平街1-1崇智路至新华路84003600长春大街1-1人民广场至清明街100004500长春大街1-2清明街至大经路89003600

一类同志街1-1西安大路至锦水路110005000同志街1-2锦水路至义和路94004000

大经路1-1上海路至西四道街84003600

解放大路1-1新民大街至岳阳街84003600

工农大路1-1一级商业用地界线至隆

礼路

89003800

新发路1-1人民大街至大经路84003600新发路1-2人民大街至康平街80003500红旗街1-1万宝街至信义路80003500民康路1-2人民广场至西四道街84003600长江路1-1人民大街至东一条84003600长江路1-2东一条至东二条78003100光明路1-1崇智路至新华路80003500崇智路1-1人民大街至建和街80003500北京大街1-1人民大街至新发路80003500辽宁路1-1站前广场至西一条80003500长白路1-1站前广场至东二条78003100黑水路1-1人民大街至东二条78003100贵阳街1-1吴淞路至上海路80003500咸阳路1-1人民大街至民康路84003600

Ⅱ级一类人民大街2-1义和路至明水路83003700人民大街2-2明水路至南湖大路67002900同志街2-1义和路至自由大路83003700同志街2-2自由大路至工农大路67002900西安大路2-1康平街至建设街78003300西安大路2-1建设街至铁路67002900长春大街2-2大经路至亚泰大街63002700解放大路2-1岳阳街至吉顺街7300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

73003100解放大路2-3吉顺街至大经路67002900解放大路2-4大经路至伊通河55002400大经路2-1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73003100建设街2-1西安大路至解放大路73003100建设街2-2解放大路至工农大路63002700建设街2-3西安大路至北安路55002400

Ⅱ级一类

安达街2-1西安大路至大兴路50002000工农大路2-1

一级商业用地界线至西

解放立交桥

63002700工农大路2-2隆礼路至新民广场73003100工农大路2-3新民广场至工农广场59002600红旗街(南

侧)2-1

信义路至湖西路67002700红旗街(北

侧)2-2

信义路至湖西路55002400长江路2-1东二条至东三条59002600长江路2-2东三条至东四条55002400大马路2-1南广场至解放大路59002600桂林路2-1长庆街至人民大街67002900桂林路2-2长庆街至新民大街55002400新民大街2-1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63002700永春路2-1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55002400民康路2-1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67002900自由大路2-1新民广场至岳阳街63002700上海路2-1大经路至亚泰大街55002400黑水路2-1东二条至东四条55002400亚泰大街2-1东四马路至平泉路55002400辽宁路2-1西一条至西安大路50002000长白路2-1东二条至东四条55002400

Ⅲ级一类

Ⅲ级一类人民大街3-1工农广场至繁荣路55002400人民大街3-2繁荣路至卫星路46001850人民大街3-3卫星路至南环路38001450人民大街3-4南环路至102国道33001450红旗街(南

侧)

湖西路至宽平大路46001850红旗街(北

侧)

湖西路至宽平大路40001500西安大路3-1铁路至普阳街33001330长春大街3-1亚泰大街至东大桥46001850自由大路3-1岳阳街至亚泰大街46001850自由大路3-2亚泰大街至伊通河40001500开运街3-1开工胡同至宽平大路33001330宽平大路3-1南湖广场至东风大街33001330

亚泰大街3-1长白路至东四马路33001330亚泰大街3-2平泉路至自由大路38001450亚泰大街3-3自由大路至南湖大路33001330南湖大路3-1工农广场至伊通河33001330普阳街3-1西安大路至宽平大路33001330长江路3-3东四条至铁路33001330光复路3-5大马路至陕西路33001330

Ⅳ级一类

西安大路4普阳街至和平大路2800860景阳大路4普阳街至和平大路2800860自由大路4伊通河至民丰大街2800860吉林大路4-2伊通河至民丰大街2800860东风大街4-3正阳街至迎春路2800860皓月大路4-3普阳街至和平大路2800860东盛大街4-3荣光路至自由大路2800860

Ⅴ级一类西安大路5-2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2000700皓月大路5-3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2000700景阳大路5-3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2000700吉林大路5-1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2000700自由大路5-2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2000700

Ⅵ级一类吉林大路6东环路至世纪大街1500480自由大路6东环路至世纪大街1500480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型

级别

国有完整土地使用权

Ⅰ1200

Ⅱ1050

Ⅲ570

Ⅳ440

Ⅴ400

Ⅵ384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类)别

年限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

1335176243117126928465594440322620 25983144342092241641501151057872574636 3864454627303324238216166151112104826752

4111

1

5838063894173062782141941441331068667

5133

9

70397146950236833525823417416112710480

6155

1

814

112

4

54358242638829927120218614712093

7174

6

917

126

6

611655480437336306227210166135105

8192

8

101

2

139

8

675723530482371337251231183149116

9209

6

110

151

9

733786576524403367272251199162126

10225

1

118

2

163

2

788844619563433394293270214174135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类)

年限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

110480564536281911

21861431008064503426

326920714511693725037

4346266186149120936448

54173212251801441127758

64833722602081671308967

754441829323418814610075

860046232325920816211183

965350235128122617612090

1070153937830224318912997

附表7: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类)

年限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

157492318149----

21028741322516----

314712659463623----

418916276604630----522819691725536----6265227106836442----7298255119947247----83292821321038052----93573061431128756----103843291541219360----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