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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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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九、船长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35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因此,船长是一艘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在航行期间全面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十、船长的职责范围

管理和驾驶的职责;维护船上安全与秩序职责;紧急处置职责;公正职责;代理职责;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责。

十一、承运人免责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十二、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的绕航)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不属于不合理绕航的:49条第二款,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十三、提单的概念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十四、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情节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直达、联运和多式联运提单;预借与倒签提单。

十五、航次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

十六、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

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内部管理,并承担船舶固定费用、

船员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

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安排船舶营运,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示。船舶的

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在租期内,如果合同没有限制性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通过航次或定期租船方

式转租,无须出租人同意,但应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十七、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

1.船长和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占有和经营。

2.由于出租人失去对船舶的占有,因此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的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

十八、海上拖航

海上拖航(Towage by Sea)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另一船舶或其他可漂浮的物体在海上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作业行为。在海上拖航作业中,提供拖轮的一方称为承拖方,而接受拖航服务的一方则称为被拖方。

十九、海上拖航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就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而言,海上拖航合同通常由承拖方和被拖方双方当事人就拖航事宜主要条件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十、海上拖航合同的免责条款(简答)

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的免责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

(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即规定拖轮的船长、船员不是承拖方的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是被拖方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

(2)损失免责条款。即规定除因拖轮的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的过错对拖轮造成的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的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的一切责任。

(3)补偿条款。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的对外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的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的过失。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二十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而第3条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十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简答)

第一,碰撞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即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产生力学上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冲突或对抗。

第二,船加必须发生接触,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必须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

态。

第三,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第四,碰撞须有损害。

二十三、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仅过失??)(论述)

(一)单方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船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无过失船舶及其船上财产、船员、旅客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财产、人员的损失。当船舶碰撞的发生是一船故意行为所致,该船舶的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承担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二)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

互有过失的碰撞贵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干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比例,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由于船舶碰撞所造成的损害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有对受害船舶的损害,也有对第三人的损害,因此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互有过失的船舶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在确定上述一般赔偿形式的同时,又规定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不同赔偿责任形式。《海商法》第169条第2~3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贵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此两款的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因船舶碰撞产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第三人的财产权失,按各船的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就第三人而言.他只能按各船过失程度比例分别向各过失船舶索贻。互有过失的各船舶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任何过失船舶请求全部损害偿。在海商法上要求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各过失船舶内部间则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一过失船舶向第三人赔偿全部损失后,再按过失比例向其他过失船舶追偿。

二十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简答)

(一)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二)船舶致人伤亡损害赔偿的原则

我国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责任限额原则。

二十五、船舶污染的概念与特点

船舶污染,学理上一般指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导致海洋环境受损,具体而言,包括船舶载运的货物油和有害有毒物质以及船舶燃油、船上生活垃圾等对海洋和其他水域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特点:

1 ..跨国性2.严重性3.复杂性

二十六、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的名字(了解)

二十七、海难救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构成:

(一)须有救助主体

(二)须有救助对象

(三)救助对象须处于真实危难之中

(四)海难救助发生在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五)救助须有效果

二十八、共同海损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的一种法律制度。

构成: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三)损失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四)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二十九、共同海损与当事人的过失(我国的规定197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三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在发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

三十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第一,保障了海运业的发展

第二,体现公平原则

第三,鼓励海难救助业的发展

第四,促进海上保险的发展

三十二、海上保险概念及特点

概念: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特点: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三十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特点:(1)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海上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是为了保障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这一目的而订立的;(3)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通常通过标准格式和条款来订立。

三十四、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简答、论述)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合同双方当水人必须本若最大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小人的诚信作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则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权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如下三方面内容:

l.、告知

告知(Disclosure),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所谓重要情况,是指一切可能影响一位谨慎的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这种主要情况大体包括两类:一是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事实或信息,另一类是被保险人在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事实或信息。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确定的询问告知义务有所不同。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23条对被保险人故意和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告知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告知不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不过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仍旧收取保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2)陈述

陈述(Representation) ,是指被保险人在协商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如所作的陈述不真实,即为错误陈述。陈述主要有三种:首先,对重要事实的陈述。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如不真实,或对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保持沉默,即视为对爪要小实的错误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解除合同。其次,是对一般事实的陈述。被保险人对一般事实所作的陈述,只要基本正确,即视为真实。简言之,凡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之问的差异,从一位谨慎保险人角度审视认为差异不大,即为真实陈述,保险合同不得解除。最后,对期望或相信发生的事实的陈述,只要被保险人出于诚信所作的陈述,即为真实陈述,即便与事实有些出人,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3)担保

担保(Warranty)又称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事项做或做,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事实性。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一。但是,保证不同于告知,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而保证则必须严格遵守。

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是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或作为特别条款附加于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有适航、不绕航以及合法性保证等。明示保证取决于每一保险单的具体规定,如现行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第2款规定了船级社、船级、船旗、船舶所有人、管理部门、光租和被征用等多项保证。此外,还可能附加航区保证等。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nable Interest)原则在保险领域普遍适用,海上保险亦不亦例外。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贵任。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可以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海商法》对保险利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应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海上保险市场的惯例,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得利益和责任利益。从我国保险公司现在经背的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来看,上述三种保险利益皆被认可,《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如第218条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亦体现了这一精神。尽管《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实践中一般要求发生保险水故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而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台同时均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水故而巡受损失,或者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小故而遭受损失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海上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海上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时,按保险合同规定从保险人处到相应的补偿。换言之,被保险人的财产受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使被保险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但这种补偿仅限于保险事故实际损失价值,并仅以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应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不得因险事故的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以防止被保险人投机取巧,因祸得福。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理赔时,须掌握以下赔偿原则:无损害无赔偿(No Lose No Indemnity).即保险标的没有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不负任何贵任。其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和保持经营的稳定性,防止有人利用保险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投机,有意制造损失。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这就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各国保险法律实务中,通常都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虽然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虽然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广泛适用,但是如何认定致损的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的论证方法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三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作为近因。第三种方法为大多数人所认可。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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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海商法重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海商法》期末考试题

海商法期末考试 一、填空题(40) 1、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的________关系和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海商法的渊源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3、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________和________,但是用于________、________船舶和________除外。 4、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称为________,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称为________,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________,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的差额是________。 5、船舶从海商法角度看,有以下三个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船舶经依法________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登记政策分为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在雇用船员,船舶买卖、运输等方面能获得一定的“方便”,这种船舶被称为________。 7、船舶检验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某船东在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后该船东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进入某港时又拖欠了一笔船舶吨税,此后,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如何:________。 (A)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费、船舶抵押权; (B)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抵押权; (C)救助费、船员工资、船舶吨税、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吨税。 9、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称为________。 10、海上运输合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承运人的责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 12、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试卷一 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仓储管理专业考核大纲及试卷结构.doc

仓储管理专业考核大纲 根据《物流师》国家标准中对“物流员、助理物流师”仓储基本知识及仓储专业知识的要求,确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物流员》、《助理物流师》2本教材是仓储专业助理工程师必备的知识,其次还有一本参考书《物流员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南》。 一、考核目的和要求: 通过考核,要求学员掌握仓储专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仓储专业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可任职相关仓储岗位。 要求每个学员必须认真通读教材,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二、考核内容提要 考核内容分为:《仓储基础知识》、《仓储专业知识》两部分。 按下列档次:掌握、理解、一般了解 [注:之所以分成三个不同档次的目的是让学员学习时可分出轻重缓急,更有助于考生较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物流管理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物流道德知识 第一节:职业道德知识 第二节:物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物流概念 第一节:物流概念 物流的价值 物流与流通 物流与生产 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第二节:物流分类 第三节:物流系统 第四节:物流管理概念 第五 节: 现代物流产业与物流企业

第八TH 供应链管理供应链概念供应链类型 供应链的特征 第三章物流运行系统 第一节:物流一体化 物流一体化概念 第二节:供应物流第三节:生产物流第四节:销售物流第五节:逆向物流第四章物流管理系统 第一节:物流管理内容 现代物流管理的主要特征 物流管理的手段 物流管理阶段 第二节:物流客户管理 第三节:物流服务管理 第四节:物流信息管理 第五节:物流成本管理 第六节:物流质量管理 第七节:物流组织管理 第八节:物流战略管理 第五章物流装备与标准化 第一节:物流装备 仓储装备 运输装备 集装运输设备 装卸搬运装备 分拣装备 包装与物流加工技术 第二节:物流信息技术装备 条形码 射频识别技术 货运跟踪系统 EDI技术 数据库技术 第三节:物流标准化 物流术语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对海商法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教程实行双语教学。作为先修课程,要求学生已修完《物权法学》、《民法》、《合同法》、《国际商法》、《保险法》等与本课程相关的基础课程。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运输、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等内容。每个部分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 海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 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 二、课程目标 - 1 -

通过本教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结合相关案例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通过双语授课,使学生在掌握海商法学科知识的同时,海商法专业英语词汇量得以增加,海商法专业英语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以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 含较多的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 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3)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和背景资料等作业,其中大部分内容要求以 小组合作形式完成。这些作业能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学习、并 能引导对某些问题和理论的更深入探讨。 四、教学进度 - 1 -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最新(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资料

海商法试卷一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内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海商法课程标准

《海商法》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作用 海商法是一门集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于一体的法律,其具有很强的专业 性,体现在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两个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许多法律制度与一般 的民事法律原则制度不同,比如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等法律制度;其涉外性体现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形式 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等。《海商法》课结合了大量的具体案例,系统分析和介绍 了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海商法》课程通过课题讲授、课题讨论、案例分析、课外习题、软件操作 等教学和实践环节,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合同、海 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 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研究、分析海事海商的基本理论 和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海事海商基本知识。同时该课程作为报关考试、货代考 试的知识章节,为学生准备相关的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使学生具备今后拓展 职业的基本素养。 本课程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货物学、物流地理、远洋运输业务等先行课 基础上开设,后续课程为报关实务、报检实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运输与保险等专业课程。 二、课程目标 《海商法》课程学习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在从事航运业务管理岗位时,了解船舶和海事运输,使其具备一定的从业技能。 1、知识目标: 1)了解海事法律规范、船舶相关的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船员的一般 法律规定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提单、租船运输、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 同; 4)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 同; 5)掌握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救助报酬的确定、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共 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6)了解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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