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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

《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

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

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

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

瞻性、可操作性。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

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作出说明。

第八条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中国证监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

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

法律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

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法律部应当

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法律部将汇总后的进展

情况及时报告会领导。

第十二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

,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律部后报会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应当要求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专家、单位遵守保密等

制度。

第十三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

作调研报告;采取各种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

报告等相应的报告。

第十五条规章内容涉及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

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

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

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

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

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第十七条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整理关于规章

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关方面的意见

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报告、调研报告、国

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八条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

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九条法律部统一负责规章送审稿的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

说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法律部。

第二十条法律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二)主要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三)起草部门是否已就规章的主要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充分协调;

(四)规章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五)规章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且并非对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内容的简单重复;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法律部可以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问题,向起草部门

了解情况;也可以会同起草部门进行调研,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

会;需要征求但起草部门未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

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规章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经会领导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会同法律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

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审查报告由法律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规章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可以由起草部门或者法律部作起草说明;起草部

门作起草说明的,法律部作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法律部应当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

成规章草案修改稿。规章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主席签署,以中国证监会

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需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规章草案经中国证监会主

席签署后,由法律部负责送国务院相关部门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国务院其他部门需要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规章的,法律部或者归口业务部门参

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起草、审查、提请审议等事宜。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后,由法律部办理公布事宜。

第二十八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公报和中国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九条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是,可能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

,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部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主席签署命令的时间,会商起草部门,确定规章实施日

期。

第三十条规章备案事宜,由法律部负责,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

理。

第五章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解释的

建议。法律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报会领导批准后,以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在实践中遇到的规章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以文件会签

审查的方式征求法律部意见,但应当明确需要会签审查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提出倾向

性意见。法律部主要对法律问题与倾向性意见作会签审查,但是对于已经提出过会签

意见的类似法律问题原则上不再会签。

法律部对于会签审查时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起草或者组织起

草规章解释草案,会签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会领导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形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三)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四)两件以上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

(五)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修改的建议。法律部

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中

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上位法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立法依据;

(二)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三)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四)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规章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五)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废止的建议。法律部

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废止的请示,报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公

告形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

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在适用现行

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律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法律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

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会领导批准后,以公

告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汇编和翻译

第三十六条法律部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中国证监

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证券期

货法规汇编的内容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法

律、决议、决定和命令等;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

(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司法解释等;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编辑完成后,交有关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七条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或者由法律部在审查报告中向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由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翻译规章决定的,由法律部组织翻译、审定,起草部门和国际

合作部予以协助。在翻译和审定工作中,法律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予以

协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报送法

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由法律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制定

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等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试行)》(证监发[2003]28号)同时废止。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卓展百货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发布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严密性、适用性、时效性和可行性,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贯彻、执行、修订、废止的流程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的各类制度性文件,包括各类章程、制度、办法、条例、规定、方案等(以下统称为规章制度)。 三、职责和权限 (一)总裁负责规章制度的批准和签发; (二)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规章制度的审议; (三)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核定或审议等,并有责任、义务收集、听取相关信息和建议(包括来自下属的信息和建议); (四)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为公司规章制度提供信息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裁办公室是规章制度唯一的发放和管理部门。 四、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 1、编制 (1)为明确某项工作要求,统一步调,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管理的严密性,各一级部门可按公司领导要求或按部门需要自行提出建立某项规章制度;

(2)编制规章制度时应做到内容充分、全面、适用,可操作性强,易于宣传贯彻和执行; (3)规章制度应结构清晰合理,表意清楚,不可带有不确定性语言; (4)规章制度应按本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5)规章制度在正式定稿发布前应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第 1 页共 4 页 卓展百货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发布实施 2、审批 (1)新制定的规章制度由拟稿部门报总裁办公室进行审核,避免工作冲突和制度的不连贯性; (2)各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草案统一交由总裁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报审; (3)总裁办公室负责跟踪审批过程,并及时将领导审批意见反馈给责任部门; (4)规章制度草案按审批意见修改后应再交总裁办公室报公司领导复审,依此循环,直至公司领导批准发布为止。 3、发布 (1)各类规章制度统一由总裁办公室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发布; (2)公司规章制度文本的统一格式为: , 页眉左侧标注规章制度标题;(小五号宋体字) , 页眉右侧标注规章制度发布实施的日期;(小五号宋体字) , 页码采用“第X页共Y页”格式;(小五号宋体字) , 正文标题采用小二号宋体字; , 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行间距为25磅。 (3)总裁办公室应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部门以电子公告的形式进行发放;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从实际出发,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制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制度制定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制度制定、修订、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行政内部)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行政工作流程,加强行政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度的草拟: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草拟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 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订立部门规章或管理制度,可由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自行拟订。 2、行政人事部草拟的各项规章制度,经适用部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部门及分子公司拟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须经综合管理部对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审核、审查规章制度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3、行政人事部、其他拟订制度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根据修改建议或意见,做好制度的修正工作。 4、经审核、审查的规章制度修正后,由行政人事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制度。 5、制度会签后,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落实执行。

6、新制度试行三个月,在执行过程中须检查制度的合理性、实用性、可行性;在确定符合公司需要的情况下,报经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修订 1、行政人事部定期检查公司已有制度的执行状况,发现规章制度在合法性、实用性等方面影响到公司经营环境时,应主动提出修订。 2、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现部门规章或公司制度影响公司经营时,也可以提出修订。 3、制定修订的内容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对修订的制度条款进行列表分析,说明原因。 4、制度修订的过程参照制度制定流程:草拟、审核、修正、会签、审批,原则上,修订制度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修订后制度,须重新编号,标明版本级次。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1、新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董事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适合的场所进行公布;同时以邮件方式,将规章制度发送给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2、部门及分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均经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可协助职能部门公布,并组织部门内部实施,或由部门自行实施。 3、行政人事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均对公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存在宣导或督导义务。 4、公布的新制度或修订的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或公司)人员学习。 新进员工入职时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学习规章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执行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节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民航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民航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民航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民航规章只能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制定,民航总局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 第四条制定民航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负责规章的立项申请、起草和组织起草工作。 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在本单位的权限范围内研究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审查本部门依据民航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的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规定,提出立法建议。

第六条民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民航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需要规定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制定规章。 民航规章所规范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只能对其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根据相关条款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根据民航总局的职责范围,对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规定。 第八条民航总局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九条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必要性不充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拟完成时间等。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doc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4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 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草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权,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发布的,用以调整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建、改、废并重,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规章制度的经常性清理。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汇编管理制度,方便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查阅使用,促进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并应及时在企业策划部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策划部(以下简称“企划部”)负责组织并监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集团公司职工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二)管理人员负有培训、指引和监督职工依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的责任,应确保职工遵守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规章制

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宣传、执行和检查等。 第二章体例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并符合集团公司有关公文制定规范。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管理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四)工作程序(如果管理内容涉及工作流程); (五)实施期限。 第八条规章制度应当措辞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不得使用有歧义或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第三章申报、立项、起草 第九条规章制度申报。规章制度的建、改、废,必须提前申报,申报包括计划性申报和即时性申报两种形式:(一)计划性申报 企划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填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附表1)。 (二)即时性申报 根据工作需要,当出现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

M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HR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09】001号 第一章总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HR部门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及每名员工的个人邮箱。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或员工个人邮箱,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北京金美仕贸易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及员工个人邮箱两种送达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北京金美仕贸易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指导、督促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 (五)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 (八)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

新编整理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篇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14个要点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14个要点 规章制度之于企业的意义无疑企业的内部宪法,无规章制度则企业的用人管理丧失了根本。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对规章制度认识不明、对规章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诸多疏漏之处。本篇采用全景解析的模式,为企业如何设计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提供意见。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 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推而广之,非公司法人企业由其实际控制人制定规定制度,合伙企业由其合伙人协议制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出资人或者负责人制定。 同时对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中存在着单位职工共决制和共议单决说,前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制定,后者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这两点的矛盾目前存在争议,有待于立法的明确。但一些地方性规定中对此作出了明确,建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须参考本地地方性规定。 二、规章制度的生效 规章制度要用于实务管理,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生效程序,即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是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告知职工,满足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示的方式,实务中单

位可以采用告知确认书、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签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但一定要注意保留告知相关证据,防止因告知举证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民主程序目前法律的规定有所松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意见稿》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正式颁行的《解释四》中已删除此项规定。各地对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一般采取保留的态度,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即可作为仲裁或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概括了规章制度的内容,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并非随意制定,而是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首先是职工本人的约束,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利益时,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束,企业管理中有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劳动合同管理职工个体,第二层是集体合同规定全体职工基本条件,第三层是规章制度统领管理,但三个层次的有位阶顺序,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否则其内容不能得到认可;最后规章制度的内容还收到工会的约束,工会如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修正。 四、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 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沿承《劳动法》规定的行政、司法两种救济手段。行政救济中,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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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企业规章制度,又称企业管理规范,是企业管理中各种管理条例、章程、制度、标准、办法、守则等的总称,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力的重要依据。它是用文字形式来规定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是企业管理的准则,也是全体职工的行为规范。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既符合国家法律,又适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审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自觉行为。但是,也有相当的企业在制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存在内容和程序上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成为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诱因。 为服务企业,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选择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doc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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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和公示制度1 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和公示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在此提醒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阅读的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方才有法律效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门制定、高层管理表

决的过程。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也将面临败诉。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不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 1. 规章制度发放法: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规章制度”最后一页,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员工接受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年××日起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了解了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部内容”,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2. 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 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期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4. 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 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结合本市实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规章的备案、解释、修改以及其他与政府规章制定相关的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2009-10-30 我来说两句(0条)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具有公开性、普遍性、确定性和权威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包括各部门制度的内部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理规定,是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审批、发布、执行、解释、清理、修订、废止、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计划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负责根据年度各部门的制度建设计划,编制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汇编公司印发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范围,根据实际在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度需作出计划安排,并填写《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表》(附件1)。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计划,并形成《公司全年规章制度制订计划》(附件2),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由提出计划的部门具体承担起草工作,起草部门应明确起草人员、完成时间并督促其按期完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公司领导明确一个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九条规章制度由各部门按照制度制订计划或公司会议决定,由起草部门承办人员拟定草稿后,经部门内部意见统一后,将制度文本发给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后续报批、发布工作。 第十条规章制度一般分为四类: (一)条例 条例是公司针对每一类业务所作出的带有根本性、原则性的规范。 (二)规定、制度 规定及制度是公司对某一方面的工作和业务作出的原则性规范。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称为“规定”或“制度”。 (三)办法 办法是公司对某项具体工作和业务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一般规章制度称为“办法”。 (五)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公司对规定、办法的实施作出的详细规范。 规章制度的命名应按照上述分类确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

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教育制度 一、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 进入项目工程的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操作人员,入场后必须经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工程进行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三、班前安全活动: 四、周一安全活动: 五、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派有关部门和人员对 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六、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教育: 七、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八、外协队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分包单位进场须知 一、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持有我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入场许可单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分包单位必须在进场的同时提供本单位的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进京许可证》4《安全生产认可证》 5《企业进京人员(注册)花名册》、《入场人员花名册》 6公司概况介绍、组织机构系统表及通讯电话。 7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质量人员的职称证书。 8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健康证》。9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机械工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所有入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交3张1寸免冠照片及相应的费用,用以办理各种

证件。 第二节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一、分包单位责任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员,纳入总包安全保证 体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执行总包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总分包合同 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协议书》,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证》。 4、所管辖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各种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二、业主指定分包单位责任制: 1、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证》。 2、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接受总包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对本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措 施、设施进行验收。 4、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管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 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5、履行与总包和业主签定的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安全生 产条款。 6、自行完成所管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自行开展总包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一、大型机械(塔吊、外用电梯等)租赁、安装、维修单位责任制: 1、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 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2、所租赁的设备必须具备北京市建委统一编号,其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 全、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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