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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前四章答案

 导论
一、思考题
1.国际贸易有哪些特点?如何针对这些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答:(1)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却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环境、交易程序、成交条件与贸易习惯做法及其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国际贸易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贸易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商业活动;
②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
③国际贸易变化多端;
④国际贸易风险远比国内贸易风险大;
⑤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且中间环节多;
⑥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
(2)针对这些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要求高、难度大,加之国际市场广阔,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争议和欺诈活动,频繁发生纠纷案件,稍有不慎,即可能受骗上当,甚至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洞察市场、驾驭市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善于应战和随机应变的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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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日,营业地均在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卖方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才合适?并说明理由。
答:个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适用中国国内的有关法律。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若买卖双方没有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合同项下的争议。考虑到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和仲裁地都在中国,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可以裁定本案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法律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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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1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思考题
1.试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答: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1)每种贸易术语

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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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题
2001年1月15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大陆强行加收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rdling Charges,THC),中国广大货主企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后经政府调查机关查明事实后。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其中,明确表示,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司不能在运费之外,再加收码头作业费。从此,班轮公司才在中国相继停止这项不合理的重复收费。
本案事实说明什么问题?你对此有何体会?
答:(1)本案事实说明了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本案中,如果不懂得相关的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惯例,就不会知道“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司不能在运费之外再加收码头作业费”,中国广大货主就会在此事件上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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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5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一、思考题
1.订立进出口合同时,为什么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及其主体资格问题?
答: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治产人

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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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题
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也没有规定。该设备进口后,经多次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投产,给国内用户直接造成近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外商见势不妙,就单方面中止合同,不辞而别,给中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答:(1)本案发生的原因
①买方没有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不够完善。
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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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国际贸易方式
第16章 独家经销与独家代理
一、思考题
1.什么是独家经销?它与一般的出口销售方式有何不同?
答:(1)独家经销的含义
独家经销也称包销,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的经销方式。
(2)独家经销与一般出口销售方式的区别
独家经销与一般出口销售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具有独家专营权;后者是由几家商号共同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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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题
2003年10月,A与B签订了某种工艺品的经销合同。合同规定:B一年内向A订购该产品3万件,总值USD450万,A根据定单分批交货,合同期限为一年,装运口岸香港,目的口岸为我国内地沿海某城市。支付条件是,货到目的地验收后,30天内付款。收货人为C。
签约后,A根据定单发运了第一批货1万件,价值150万美元,货到目的地数月后仍未收到货款。A要求B付清货款或退回货物,但B一直未答复。后提交仲裁。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B称,他只是代理C购进货物并由C销售,B与C之间有代理协议。而且A、B、C三方之间曾口头商定,由C收到货后支付人民币给B,B再换成美元付给A。后来由于该工艺品销路不好,C未向B支付人民币,B也无法向A支付美元。
请分析A、B、C三者之间的

法律关系,并判定B是否有违约行为。
答:B有违约行为,他没有履行对A的义务。A、B、C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A与B之间签订的是经销合同,所以,A与B之间的关系是供货人和包销人的关系。他们是一种买卖关系,即A是卖方,B是买方。双方通过订立经销协议确立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讲,A和B之间是货主对货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A按照协议规定向B供应指定的商品,B应当是以自己的名义买进商品,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承担货价涨落及库存积压的风险。所以,本案例中,B作为买方,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然而,B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所以B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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