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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6年来首晒家底:管理成本70余亿

住房公积金6年来首晒家底:管理成本70余亿
住房公积金6年来首晒家底:管理成本70余亿

住房公积金6年来首晒家底:管理成本70余亿

2015年06月13日15:56 央视

12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这也是官方自2009年以来首次晒出全国住房公积金家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缴存总额74852.68亿元,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缴存余额有这么多,人们自然会想这会和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关系、会有什么影响?专家分析,公布住房公积金家底释放出透明公开的信号,有利于提振购房需求。实际上,从最近各地的公积金新政来看,公积金的使用限制正在逐渐放宽。把这么一大笔钱盘活,也有利于提升其使用效率,发挥更大作用。

六年来首次晒家底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同比增长12.41%,年末缴存总额74852.68亿元,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88%和16.97%。

公积金提取情况方面,2014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同比增长13.99%。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714.52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1867.44亿元,分别占75.37%和24.63%。

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方公布住房公积金数据,释放了更积极、透明公开的信号,有助于提振房地产市场,尤其是鼓励和刺激个人消费型、自住型购房需求。

东部地区运用率较高山西运用率25%全国最低

根据这份报告,各地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并不均衡。东部发达省份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普遍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较低。山西省运用率仅为25%,为全国最低。据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介绍,这与山西房地产市场低迷,一部分单位搞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导致商品房需求不足有关;另外,也存在公

积金使用门槛过高、前置条件过多等因素。另据了解,即便在同一个省份,各地公积金使用情况也存在不小差异。

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管理成本数十亿

据悉,此次报告还首次披露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情况,截至2014年末,全国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设立342个中心,另有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208个,其中:县(市、区)分中心98个,石油、电力、煤炭等企业分中心86个,省直分中心24个。

建立如此多的管理中心,自然会提高管理成本。根据报告,2014年全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70.98亿元,其中,全国3.66万从业人员人员经费达29.13亿元,公用经费11.09亿元,专项经费30.76亿元。业内人士指出,专项经费即包括信息化建设经费。

缴存余额巨大需注重保值增值但不宜过多投入股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这一数额一度被解读为“3万亿公积金在沉睡”。然而实际上数据显示,公积金的使用率超过7成,这并不低。只是,如此巨大的缴存余额如何保增增值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股市现在很红火,是不是要入市呢?此前一直有人呼吁住房公积金入市。但是专家表示,住房公积金需要做到专款专用,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主,维持其正常运转;投入股市的比例不会超过10%,这部分资金对股市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公积金制度问题也不少将研究建立省内调剂机制

公积金制度本来是为了方便公众购房,但现在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提取手续繁琐等问题。上述的数据也说明,有接近四分之一的提取公积金并没有用于与购房相关的消费。实际上,这恰恰说明公积金制度存在缺陷,由于房价高企,一些收入比较低的群体虽然有公积金却无力购房,只好将其提取出来另作它用。对此,业内专家认为,改革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我们国家现在的公积金制度和当初设立时的环境相比已经发生了很

大变化,所以肯定需要调整。刘洪玉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解决制度作用弱化的问题。近十年来,房价普遍大幅上涨,虽然公积金个贷限额普遍提高,但实际支付职工购房的能力却逐步递减。另一方面,对既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又不能享受保障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公积金支持乏力。

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恩平则认为,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也是一大问题,因为从公积金的缴存来看,一个人的工资水平越高,单位给他(她)的公积金补贴也就越高,那么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毫无疑问是不利的。此外,在专家看来,住房公积金没有全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容易产生挤占挪用、违规放贷等问题。

问题所在就是改革的方向所在,放宽公积金使用限制,推动跨区域使用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现在正在研究探讨建立公积金的省内调剂机制。新闻多看点百个城市松绑公积金政策据统计,2015年以来,全国超过百个城市发布了不同力度的公积金松绑政策,特别是一二线城市,正是因为各地的公积金等政策市场升温。在新政影响下,房地产市场回暖明显,但三四线城市楼市受到新政的影响较小。

今年,北京、上海、深圳分别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5月2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从6月1日起,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3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认定实行认房不认贷。4月9日,上海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指出,购首套房及二套普通住宅,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至50万元、100万元;补充公积金上限为60万元、120万元。深圳市同样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除了购房消费之外,一些地方在公积金提取方面也在放宽条件。比如,近些年北京市调整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在北京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地方购买新房、二手房甚至租房,也可以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像上海从去年10月份开始,承租政府认定的保障房,可以按家庭月房租金额全额提取公积金。武汉从去年7月份起,缴存职工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个人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可不限定用途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不仅如此,甚至还有些城市,现在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来看病、交物业费。

文章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成本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858044.html,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分析 作者:宋蕾 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6期 摘要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很多,所以许多居民在购房时偏向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然而,居民在获得贷款后实际情况出现变化,如还贷能力下降、还贷不及时或停止还贷等,产生贷款风险。基于此,本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可以按规定从公积金中心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所以很受缴存职工欢迎。然而,职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还贷期间,如果职工收入不稳定,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带来贷款风险。因此,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贷款风险防范。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分析 随着市场不断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不少风险,要防范贷款风险,就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析。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有两个方面: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完全无关的风险,主要是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这部分风险很难规避。其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风险。国家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会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如调整贷款利率或者贷款额度、放宽或缩紧放贷政策,都有可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很大影响,即政策调整带来的政策性风险。二是法律风险。目前公积金贷款法律存在漏洞,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不是很严格,在贷款回收方面力度不大,以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为主,缺少必要的催款手段,当个人欠贷不还时,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三是抵押物风险。公积金贷款多以房地作抵押,而抵押价值来自买价(一手房)或评估价(二手房),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需变卖抵押物,如果房价大幅度下降,或者不能完成交易,公积金贷款回收出现缺口或者落空,就会造成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与法律政策无关的、可避免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是个人因素引起的风险。其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来自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人是导致公积金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如贷款人信用差,不想还款或者还款不及时,贷款就很难回收;如果贷款人因经济因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雷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为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风险全程管控,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风险。根据《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担保实施细则(试行)》、《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心业务办理流程及业务系统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归集风险防控 第一条账户设立 账户设立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设立账户资料不齐全; 2.重复设立个人账户; 3.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类别)录入错误; 4.客户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录入错误。 防范措施: 1.归集受理岗设立单位账户重点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时效性,《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信息填写情况以及职工身份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

2.每名客户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职工发生工作调动,直接办理转移。 3.归集受理岗录入单位、个人信息与所提供资料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录入客户信息。 第二条变更登记 公积金信息变更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申请变更资料不齐全,变更不合规。 防范措施: 1.归集受理岗办理变更根据信息实际变化情况审查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变更名称、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时提供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补录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归集复审岗重点审核申请变更资料的合规性,对照申请资料对所变更信息逐项核对。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到区县管理部审批,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由管理部向中心业务科备案。 第三条帐户封存 账户封存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封存账户信息核对不实; 2.封存不合规; 3.历史遗漏的信息不实封存账户多。 防范措施: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解释-5页精选文档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解释 1、单位(个人)缴存比例 是指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职工和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2、本期应缴职工人数 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3、本期实缴职工人数 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该指标在季报或年报中按季度或年度的平均数统计。 4、上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 5、本期应缴存额 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或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6、本期实缴存额 是指本期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7、本期个人提取额 是指本期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8、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9、结转利息 是指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10、本期末缴存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11、本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本期末缴存总额扣除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后的数额。 12、本年业务收入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13、本年业务支出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14、本年增值收益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0 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据悉,11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操作细则问答,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的解读,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操作细则问答 一、关于征信。 (一)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需结清2年方可申请贷款。 1、贷记卡历史逾期记录未达6期,但存在当前逾期未结清,是否需提供结清证明或还款凭证? 答:不需要。 2、累计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以单张贷记卡的最长逾期期数计算,还是以多张贷记卡的逾期次数合并计算?例如:职工有6张贷记卡,每张逾期1期,是否算作累计6期? 答:累计逾期次数以单张卡的累计逾期次数计算,有多张卡的,不合并计算。 3、还清逾期金额后2年时间节点如何计算,是以最早逾期月份数计算,还是以末次逾期月份数计算?例如职工2012年有5次逾期,2016年有1次逾期,能否办理贷款? 答:贷记卡逾期的判断标准是征信报告近2年是否有累计6期(含)或以上的逾期,有则不能贷款,无则可以。2年前的逾期期数不计算。上述职工5次逾期不是在最近2年内,可以贷款。 4、准贷记卡是否参照贷记卡逾期标准纳入限制贷款范围? 答:由于传统准贷记卡没有免息期,不提供对账单,较易产生逾期。故准贷记卡逾期不纳入限制贷款范围。 (二)任意贷款逾期6期需结清5年方可申请贷款。 问题:累计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按照贷款类型分别计算,还是多种贷款类型合并计算?另外住房贷款逾期是否包含在内计算? 例如:职工同时办理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跟住房贷款,消费贷款逾期5期,助学贷款逾期1期,住房贷款逾期3期。是否算作累计逾期6期?还是算作累计逾期9期?还是属于可以申请贷款? 答:累计逾期次数以单笔贷款单独计算,有多笔贷款的,不合并计算逾期期数。上述职工每笔贷款逾期都未超6期,可以申请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课后测试题满分答案】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关闭【课后测试标准答案】 ?课前测试 ? ?课程学习 ? ?课程评估 ? ?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假按揭的基本特征的是:√ A没有特殊原因,滞销楼盘突然热销 B借款人申请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 C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交付或实际没有交付 D借款人集体中断还款 正确答案: B 2. 下列不属于假按揭的危害的是:√ A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 B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C严重损害真正购房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D担保机构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正确答案: D 3. 关于借款人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未成年人可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但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B银行可以办理房屋唯一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住房按揭贷款申请 C在实践中,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均将外籍自然人列为住房贷款对象 D对于经济适用房等实行定向销售的住房,政府一般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正确答案: B 4. 关于我国住房置业担保,下列错误的是:√ A我国住房置业担保市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B住房置业担保机制对促进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C住房置业担保机制对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D与商业银行相比,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拥有对住房处置、变现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正确答案: A 5. 北京市2004年下发的文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居住多少年之内不得向市场出售住房:√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 C 6. 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过程中,受托银行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A履行受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B接受公积金所有人及缴存单位的查询 C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D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承担贷款风险 正确答案: D 7. 下列不属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独具特点的是:√ A委托人的特定化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 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 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 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 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中缴存职 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部门: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岗位职务:主任责任人姓名: 序 号 风险类型风险点防控措施 1 挪用住房公积金城市政府挪用住房公积金 1、落实管委会会议制度,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2、管委会实行集体决策,由委员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纪要上监管部门备案分中心挪用住房公积金加大机构调整力度,理顺管理机制 2 违规确定缴存比 例、缴存基数 擅自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 例或缓缴 管委会及时履行审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责 3 违规发放项目贷 款 违规审批试点项目和发放 贷款 加强管委会和城市人民政府责任追究,落实城市政府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4 违规存储资金违规确定受托银行确定受托银行必须经管委会决策 5 财务管理违规不按规定分配增值收益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要求,按规定分配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岗位职务:主任 责任人:陈英杰 序 号 风险类型 风险点 防控措施 1 挪用住房公积金 城市政府挪用住房公积金 城市政府动议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中心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中心挪用住房公积金 1、严格执行管委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 2、建立健全资金调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明确经办人 员责任 3、中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支付公积金运行情况 4、实行年度外部审计制度,审计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2 违规确定缴存比 例、缴存基数 擅自批准单位超比例、超基数缴存 在信息系统中设定对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的控制预警程序 3 违规发放项目贷款 违规审批试点项目和发放贷款 1、严格执行项目贷款审批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 2、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4 违规购买国债 未经管委会批准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必须经管委会决策 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的渠道限于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禁止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 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 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 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 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 户。 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 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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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为加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最新版)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四条参保标准 1、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 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 工代表参加。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含义、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是指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缴存比例,在指定银行存储,本息都归个人所有的一种住房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各单位向公司报批,公司视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整体情况,本着“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统一审批,然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变。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相同,原则上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提高缴存比例须报公司审批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缴存比例,由公司研究确定成员单位的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变。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新组建的单位应当自组建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401)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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