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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罪名调整——以毒品犯罪死刑的

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罪名调整——以毒品

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为视角

作者:李运才

作者机构: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ISSN:1674-3687

年:2010

卷:000

期:006

页码:102-107

页数:6

中图分类:DF62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运输毒品;死刑;立法控制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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