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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黄承军

甲厂于2004年3月在乙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乙信用社一直未主张权利。2007年3月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向甲厂催收贷款,因甲厂的法定代表人丙不在,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对甲厂的办公室主任丁说:"现在信用社正在清账,看是否有信贷员私自收贷,核实一下债权的存在。"丁听后,就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乙信用社次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偿还贷款。

对于本案的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批复》(以下简称《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定,乙信用社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办公室主任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甲厂(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且丁是被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蒙骗才在上面签的字,法院如支持乙信用社的诉请,有违诚实信用。

处理好本案,首先应对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有一个认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此条规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诉讼时效完成效力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并进而认为义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承认,使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否定签字而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其起诉不予保护。

依第一种见解,诉讼时效完成后,对诉权产生影响,诉权为请求民事争议裁判的权利,为公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不能影响诉权的消灭或回复,在催款单上签字其意思如何,不是法律所需要关注的,法律所要关注的是签字的客观表现后赋予该行为回复诉权的法律效果。丁的签字行为如在实体法上进行归类,应属于法律事实中"事实行为"一类。裁判观点一,似乎在理论上找到支撑点了。

依第二种见解,诉讼时效完成,债务人取得时效利益,该利益以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而现实获得,抗辩权虽为消极权利,但也是权利,权利享有人可以处分--抛弃,且抗辩权为民法上私权,法院不能代为行使、主张。采"抗辩权主义"的解释观点,欲支持乙信用社诉请,需认定丁的签字行为为抗辩权的有效放弃。

采纳何种解释,影响了裁判的走向,甚至影响到裁判方式。采"诉权消灭主义",认定诉讼时效完成,法院则应裁定驳回乙信用社的诉请,为程序处理。采"抗辩权主义",则判决驳回诉请,为实体上解决。但学理解释非有权解释,只有实务采纳,方可成为裁判的间接渊源。对学理解释的采纳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其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条规定,实际上表明司法机关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为"抗辩权产生"。因此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内容理解就不能脱离此基本观点。该《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就是抗辩权的抛弃行为的表现。

但丁签字的行为是否能认为有效的抗辩权抛弃行为,则需对该抛弃行为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归属,方能判别丁的行为是否符合抛弃行为的有效要件。抗辩权一经抛弃,即永久消灭,该抛弃行为为民法上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有效,以处分人具有处分能力为前提。甲厂系法人,法律上拟制之人,其所需要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需由相关组成人员(自然人)来实施,除法律或内部章程限制,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法人实施任何行为,

而其他工作人员则需要授权。抛弃抗辩权这类行为,除有授权外,应归属法定代表人实施,就算认定丁签字的行为系抛弃抗辩权的行为,也因处分能力欠缺而归入无效行为。

假定丁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从案情介绍来看,其签字行为也不能认定实施了抗辩权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则分为意思与表示两部分。仅有表示--签字还不行,还得有放弃抗辩权的行使的意思方可。因意思要素的欠缺,不能认定丁的行为系放弃时效抗辩权的行为。

时效抗辩权的放弃的认定,为实务中慎重的问题,可结合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分析。意思表示方式可分为明示与默示,明示系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默示则分为推定与沉默,推定系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意思表示,而沉默则是单纯的不作为。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可以明示方式作为,学说也认可时效完成后,为一部分清偿、支付所欠的利息、请求延期或主张抵消、和解商谈,在债务人知时效完成而为,则可根据行为推定为放弃抗辩权之意思表示。但沉默是否可以作为抗辩权放弃方式,颇值考究。抗辩权有抛弃与不行使之区分,抗辩权抛弃,不得再为抗辩,而抗辩权不行使则他日不妨行使。所以,不能轻易将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不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视为以沉默方式放弃时效抗辩权。但如果法律限定一个抗辩权行使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权利人不行使,则可认定为权利人以沉默方式放弃时效抗辩权。那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没有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答辩在实践中是无期限的,但答辩所主张的事实,则需要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而举证则受限于举证期间,逾期举证就有可能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尽管诉讼时效完成系不作为持续状态,法官可能依诚实信用或举证能力,将证明责任倒置给债权人(由其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债权更为公平),但仍要受限于举证期间。所以笔者赞同将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限定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之前,在此期间不行使时效抗辩权,可以考虑认定权利人以默示方式放弃时效抗辩权。

对于时效抗辩权的抛弃,除上述单方法律行为之外,在实务中还表现为"契约承认"。此"承认"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同意履行"。"同意履行"为诉讼时效法定中断事由需在诉讼时效完成前而为之。而"契约承认"则是诉讼时效完成后,以契约方式对债权予以确认,其产生效果与债务单方抛弃时效抗辩权近似。但在"契约承认"中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往往伴随着一定对价,如债务展期、利息减少等,有很强的和解协议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对"契约承认"予以明确认可。

时效完成前是否可以对时效抗辩权预先抛弃?我国民法没有相关规定。但如允许时效抗辩权预先抛弃,则时效制度等同于虚设。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之一,即稳定法律秩序。若允许预先抛弃,无异于以民事法律行为将诉讼时效延长,有害公共利益,故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立法禁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7条、法民法第2220条、德民法225条、瑞债141条)。且在合同签订之初,债务人如追求合同缔结,往往会对债权人所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予以应合,支持也并不能体现对缔约自由的尊重。实践中遇此情形,则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为裁判渊源,否定时效抗辩权的预先抛弃的法律效力。

理论上虽然对时效抗辩权的预先抛弃效力不予认可,但对于时效进行中,如单对经过期间的时效利益为之抛弃则认为有效,视同承认,有中断时效之效力。

抗辩权抛弃虽常态为整体行使,但如请求权可部分行使,一般抗辩权的抛弃也可部分抛弃。如乙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向甲厂主张5万元的债权及利息,甲厂只承认清偿5万元的主债权,此时可认定甲仅对主债权的时效抗辩权抛弃,对于利息之债(从债权)的时效抗辩权则处于不行使状态。如甲只承认还了3万元,则甲只对主债权的时效抗辩权部分放弃。此种解释,对于衡平我国立法上对诉讼时效规定过短及对债权人保护,有一定可取之处。

因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使逾过时效的债权消灭了转变成无强制履行保护的自然债权

的可能。诉讼时效又将适用该债权,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从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次日开始计算。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不赞同受案法院的两种观点,并认为甲厂并未实施时效抗辩权的抛弃行为。丁的签字也就起证明乙信用社债权存在的作用,生程序法上的证据效力,而不生实体法上时效抗辩权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被继承人位于地方的房产(房产证号:)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房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我们是XX的合法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XXX与XXX有位(房产证地址)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我们作为XXX的法定继承人,对他/她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我们在此声明自愿放弃对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年月日 一、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二、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 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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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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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

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然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将对权利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故确有认真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一、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说 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消灭。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只丧失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自己的主张而作出判决的胜诉权,失去的是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是公力救济。更确切地说,罹于诉讼时效的后果,是权利的国家强制执行力消灭。” “胜诉权消灭说”认为,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可以对义务人所提出的要求和主张,这种关系是纯粹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法律或国家机关的强制不存在任何关联。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请有关国家机关实现对义务人的主张和要求。虽然说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的最终结果还是发生在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但它不是权利人和义务人直接地发生联系,而是表现为权利人对国家机关的诉请,请求强制实现其利益。所以说,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更直接地表现为权利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换言之,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人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权。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又分为起诉权和胜诉权。起诉权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立案审理民事纠纷的权利。请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并作出公正判决,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所以,不论何种情况下,请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起诉权都不应当消灭。胜诉权是指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的权利,或者说是“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起诉至法院的目的是为了请求法院作出判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时间:2008-09-04 作者:陈善哲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此外,《规定》也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宁娇吕研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放弃继承协议书范本

放弃继承协议书范本 放弃继承协议书范本 放弃继承协议书范本:财产赠与和放弃继承协议书 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二O**年九月三十日 放弃继承协议书范本: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 甲方:牛**,男,回族,19**年12月生,住址:*街34号院17

号楼3-102 牛**,男,回族,19**年6月24日生,住址:***厂宿舍楼11 号楼1-102 牛**,女,回族,19**年10月29日生,住址:**街一条4号5-402 牛**,女,回族,19**年4月7日生,住址:**商业小区1-203 乙方:刘**,女,回族,19**年12月25日生,住址:**街*工楼8号楼4-503 甲方与乙方的母亲牛**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牛*于20xx年去世后留有位于**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牛**已于20xx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现甲乙双方对**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放弃对**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二、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对房屋的公证和过户等各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 三、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甲乙双方在到期后应当按时给付,不得拖延。 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及履行,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持有,双方在本协议签字之后,即时生效。

2020年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范本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范本 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________,男/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我是被继承人________的儿子(女儿),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我的父亲是________。母亲是________。我的父亲(母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死亡。我的父母共生有____ 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我的爷爷(外公)________、奶奶(外婆)________、________(生存情况),我父亲(母亲)生前无遗嘱。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是父亲(母亲)____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________产权证明)享有合法继承权。现经我慎重考虑,特在你们公证员面前发表声明如下:我自愿放弃我父亲(母亲)上述遗产的中我的继承权,决不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备注:1.本格式仅供参考,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位于号房产产权,房产证号: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字第号)。 我是被继承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

放弃房屋继承权协议书

放弃房屋继承权协议书 范本一 声明人:姓名、性别,一九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的号码:XXX现住:XXXXX 被继承人XX于一九X年X月X日在X(地点)死亡。死亡之 后遗留有如下的遗产:XXXX(例如:位于深圳市的X区XX号房子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我是被继承者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我是被继承者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者死亡时所遗留的上述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的声明:对上述的遗产,我自愿无条件的放弃继 承权。 以上情况均是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范本二 甲方:牛**,男,回族,19**年12月生,住址:*街34号院17号楼3—102 牛**,男,回族,19**年6月24日生,住址:***厂宿舍楼

11号楼1—102 牛**,女,回族,19**年10月29日生,住址:**街一条4号5—402 牛**,女,回族,19**年4月7日生,住址:**商业小区1—203 乙方:刘**,女,回族,19**年12月25日生,住址:**街*工楼8号楼4—503 甲方与乙方的母亲牛**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牛*于2005年去世后留有位于**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牛**已于2007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现甲乙双方对**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元整,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放弃对**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二、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对房屋的公证和过户等各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 三、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元整。甲乙双方在到期后应当按时给付,不得拖延。 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及履行,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持有,双方在本协议签字之后,即时生效。

放弃继承声明书范本

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岀生 住址:______________ 省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__ 路______________ 小 区_____________ 号楼______________ 单元 ___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 声明人就放弃继承事宜,声明如下: 一、有关情况: 1、声明人是被继承人 ____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子女、父母等),被继承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死亡。 2、被继承人的遗产有: (1)登记在______________ 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__ 街_______________ 号的房产(幢号:_____________ 房号: ________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______ ;房屋总层 数:_______________ ;所在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设计用 途: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权证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___ 号); (2)登记在______________ 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_ 笔,分别 表述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账号)。 以下统称为上述遗产。 二、本人郑重声明: 1、本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本人人至今未发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前有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需要 清偿的债务;至今也未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前对上述遗产立有遗嘱或签 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3、本人对亲属关系证明中所载明的继承人无异议,保证无遗漏其他继承人。 声明人确认:知悉放弃上述遗产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声明内容引 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 判规则 一、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案例 王某和A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王某支付房款的时间,同时明确A公司应在2002年11月1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截止2008年1月.A公司依然没有向王某交付房屋,也未办理产权证书。2008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自2002年12月2日起至2008年1月逾期交房违约金97405元。A公司则认为:依合同约定,如果王某在2002年11月18日前没有收到房屋,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诉讼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2案例 2008年3月,张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4155元.B公司当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张某按约支付购房款,但B公司直到2010年11月26日才向张某交付房屋,且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3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46000元。B公司辩称:依照约定,我公司当在2010年5月1日前办好房屋权属证书,张某从知道权利受侵害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3案例 2009年10月,郑某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82069元.C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郑某,迟延交房的,当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后郑某依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C公司直到2013年11月8日才将房屋交付郑某。2013年11月19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篇一: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诉讼时效案例范文一:200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邓龙新 在被告西安铁路局所属的阳平关火车站被一列货物列车压伤左下肢。事故发生后,阳平关车站立即将原告邓龙新送到略阳铁路医院住院 治疗,原告邓龙新左腿高位截肢。 原告邓龙新认为,出院伤愈后因参与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三年六 个月,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尚未来得及行使赔偿诉权;原告 现已终身残疾,家中还有60岁的老母亲和3岁的幼儿,生活困难; 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邓龙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原告邓龙新没有任 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 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西安铁路局赔偿原告邓 龙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 金共计144144.78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原告邓龙新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发(79)178号文件规定,私自扒乘 21018次货物列车,并在跳车时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此应承担全部 责任。原告邓龙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 邓龙新的诉讼请求。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龙新于2003年10月8日在 阳平关火车站被货物列车轧断左腿的当天就明知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势明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原告邓龙新因犯罪入狱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以及延长;邓龙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其他情形,原告邓龙新于2007年12月8日起诉主 张民事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3183元(已缓交)由原告邓龙新承担,由于邓龙新生活困难准予 免交。 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原告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 当为由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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