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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时按40000㎡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

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臵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臵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628807.html,)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

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

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

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 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臵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的,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人负责;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人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边)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的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打平;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边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人负责,定期保养;

4、同条件试块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砌体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臵一组;混凝土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应留臵一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计。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臵在相应结构构件适当位臵与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的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臵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板厚检测可采用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的薄壁金属管(直径不小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与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

6m设臵一点。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的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的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块在现场的存放时间不少于15天;

4、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臵皮数杆,并按规定设臵拉结筋,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构造柱处的墙体马牙槎(不大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构造柱边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不小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15日后方可塞方;

4、砌体砌筑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等应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记录。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构造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的预埋件位臵、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晰:

十五、水电预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

2、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中埋设电盒时,应采用φ6钢筋焊接成与线盒尺寸相匹配的“井”字型固定架进行固定;

3、墙体上布管应采用机械开凿或预埋,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水平槽。确需在承重墙上水平布设水(电)管时,应浇筑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板带,将管线埋设在混凝土板带中;

4、给水管宜明管敷设,严禁在现浇板上留槽。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及结构性墙体时应设臵套管,套管内壁与管道外壁应留15mm的间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墙面应有防水功能的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不小于50mm,楼板底部和墙面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

5、卫生间等电位装臵应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焊接长度取较大直径的6D或较大扁钢宽度的2B,且不少3边;

6、成排电管之间净距应不小于10mm,卫生间等潮湿环境区域内的成排布臵的电管之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

十六、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吨位在600t 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当采用后臵埋件时,应优先采用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表2.1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

表2.2 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表2.3 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报验)记录

表2.4 砖(砌块)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表2.5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

表2.6 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记录

表2.7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

表2.8 现浇混凝土构件尺寸检测记录

表2.9 轴线、层高检测记录

表2.10 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

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表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表3.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施工)

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表2.1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

表2.2、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说明

1、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材料员与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一起进行检验。

2、直径偏差允许值:交货为A级不小于0.3mm,交货为B级不小于0.4mm;偏差超过允许值的应退货或降级使用。

3、外观质量:钢筋应平直、无损伤,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起皮、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等,并在相应栏内填“有”或“无”,平直栏直接填“平直”或“弯曲”。

4、产品标牌上的标识炉批号应与质量保证书上一致,并做好记录。当不一致时,应查明材料来源,否则应退货。

5、当钢筋表面存在裂纹、起皮应退货;若存在损伤、不平直应剔出退货;存在油污应清理干净;存在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应除尽,若影响截面尺寸,应降级处理。

6、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及时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2.3、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报验)记录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XX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p1EanqFDPw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DXDiTa9E3d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RTCrpUDGiT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 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 (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5PCzVD7HxA(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 (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根据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南京建筑业协会经过5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南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申报“金陵杯”奖范围: 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 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 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 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我市以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

程;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或安全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 四、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表(见附件2)在建设、监理、备案等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金陵杯”奖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申报“金陵杯”奖的工程,应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申报。配合承建单位的参建项目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应作参建项目申报,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统一受理材料后,一并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南京建筑业协会对所有申报材料做好核实、登记、汇总的初审工作。聘请市住建委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个工程检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和评议,填报“金陵杯单位工程检查记录表”,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通过检查和评议,由检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初步入选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金陵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须具有高级职称且担任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职务等方面的专家所组成。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程检查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工程。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时按40000㎡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

建筑工程资料表(全套)

建筑工程资料 第一章工程管理资料 工程概况表 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停工报告 工程复工报告 施工进度计划分析 项目大事记 施工日志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二章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技术交底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第三章工程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地基验槽记录 楼层放线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

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 第四章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表 预检工程记录表 施工通用记录表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表 地基处理记录 地基钎探记录 桩基施工记录 混凝土施工记录 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砂浆配合比申请单 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 混凝土开盘鉴定 预应力拉记录 预应力筋拉记录 有粘接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建筑烟(风)道检查记录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调试记录 第五章工程试验记录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防水工程试验检查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调试报告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光纤损耗测试记录 视频系统末端测试记录 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管道通水记录 管道吹(冲0洗()脱脂试验记录 室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伸缩器安装记录表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各房间室风量测量记录 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电梯主要功能检查记录表 第六章施工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检验质量检查记录表(通用) 分部分项工程 共划分为: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 二、主体结构; 三、建筑装饰装修; 四、建筑屋面; 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六、建筑电气; 七、智能建筑; 八、通风与空调; 九、电梯

江苏省南京勘察设计单位大全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甲级北京西路22号210024 南京勘察工程公司甲级御道街58-1号210007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甲级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内)210096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级汉中路209号210029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级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210012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中山南路371号210006 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级大厂区杨村三路210048 南京军区建筑设计院甲级华侨路26号210029 南京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甲级汉府街18号210018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甲级宁丹路11号210012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栖霞街道甘家巷炼油厂内0号路10号210033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甲级中华门油坊桥贾东村105号210041 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设计院甲级海福巷1号210007 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甲级黄浦路3号210016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甲级浦东路20号210031 核工业南京工程勘察院甲级察哈尔路16号210003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甲级大厂杨新路357号210044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甲级大厂区葛关路268号210048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甲级中山南路342号210005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慈悲社20号210029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中山南路189号210005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洪武路328号210002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虎踞北路21号210013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同仁街31号210008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王府大街8号210005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进香河路31号210018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 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

全套建筑工程施工资料表格(完整版)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 检查用表填写说明 建设部颁布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版规范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便于实际操作,根据新版规范的条文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站组织专家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汇编”。它是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全省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写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发[2002]193号)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并按此检查验收; 2、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量要求指标,并按此检查验收; 3、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的质量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 4、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有多种检查内容时(仅限定量检查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或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按所附“检查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目内填写“符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肯定用词; 5、当同一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或不应)在某一时间一次性检查验收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中进行检查、控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栏目,但“验收结论”应在表列检查内容全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写,日期以填写“验收结论”的日期为准; 6、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记录栏分为10个小格时,并不表示只需抽查10个点,现场实际抽查点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划分的检验批大小和相关专业规范(企业标准)或本表说明中规定的抽样方案(检查数量)确定的点数抽查。 7、当某一张检验批表有多个编号,填写时应将无关的编号划去,保留实际检查的检验批编号。如当《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于主体结构砌体检查时,应将010701(基础分部用)编号划去。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二年十二月

南京兴华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南京兴华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 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南京兴华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Q4HL1D 工商注册号:320105000096640组织机构代码:MA1MQ4HL1法定代表人:张兴华成立日期:2006-05-1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 营业期限:2006-05-15 至 / 营业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环境景观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南京市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与南京市宁建工字【2012】3号文区别

南京市宁建工字【2007】32号文 南京市宁建规字【2012】3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原版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原版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原版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原版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原版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原版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新版第一条 未变化 新版第二条 未变化 新版第三条 未变化 新版 已取消 新版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新版第五条 未变化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原版第七条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原版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 原版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原版第九条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 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 ㎡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新版第七条 前半部分未变化 新版第七条 后半部分: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新版第八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要求办理。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机构。 新版第九条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确实需要时履行相关报告手续后方可离岗。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15 13:17 查看数:□[大中小]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 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文件 宁建规字〔2012〕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增值,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 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

全套建筑工程资料表格(通风空调资料)

目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汇总表 (3)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4) 设备基础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风机盘管水压试验检验记录 (7) 风管强度检验记录 (8) 风管系统漏风量测试记录 (9) 风管系统漏光检验记录 (10)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组漏风量检验记录 (11) 水系统管道强度(严密性)检验记录 (12) 空调水系统管道与冷剂管道冲(吹)洗记录 (13) 冷凝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4)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15)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清洗记录 (1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17) 阀门试验记录 (18)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9)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0)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1)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2)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3)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4) 通风机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5) 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6)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7)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9)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0)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1)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2)

工程系统调试验收记录表 (3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汇总表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风机盘管水压试验检验记录

296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套建筑工程施工资料表格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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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 检查用表填写说明 建设部颁布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版规范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便于实际操作,根据新版规范的条文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站组织专家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汇编”。它是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全省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写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发[2002]193号)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并按此检查验收; 2、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量要求指标,并按此检查验收;

3、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的质量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 4、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有多种检查内容时(仅限定量检查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或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按所附“检查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目内填写“符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肯定用词; 5、当同一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或不应)在某一时间一次性检查验收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中进行检查、控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栏目,但“验收结论”应在表列检查内容全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写,日期以填写“验收结论”的日期为准; 6、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记录栏分为10个小格时,并不表示只需抽查10个点,现场实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宁建工字(2006)166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提供)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现将市建委、建工局制定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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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之一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名称恒业花园10-13#、15-18#及2号地下车库 建设单位南京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二00 七年三月

说明: 1、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本册要求对涉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过程动态质量行为等质量行为资料及时填写、审查、收集汇总。 2、本册所列资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存放在现场备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质量行为资料审查完毕,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时交质监人员监督抽查。质监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根据本册汇总资料对各质量主体动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册资料要求及时审查汇总的,视同为缺项。 3、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保存单位法人章,并注明原件存 放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

注:1.工程开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要求对质量行为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存放在现场,对照本表检查后供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包括:限期整改.停施工.上报处理等。 3.监理(建设)单位应对上表行为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并明确审查意见:“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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