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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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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

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 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okm/h;不同

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O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 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lom。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致受害人人身损害时的司法救济

——张某诉木材检查站行政赔偿案

发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

2007年第4辑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木材检查站。

2004年8月14日,王某驾驶其拖拉机在某国道上运输竹杆。拖拉机没有后尾灯;竹杆系顺装,超出车厢2米多。当晚10时许,王某驶过某木材检查站(下称木检站)时,被该站工作人员追上拦住(在机动道上)进行检查。检查期间,随后骑摩托车驶来的张某撞在拖拉机运输的竹杆上,致张某胸部多处骨折、开放性血气胸。张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交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张某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但又撤回了起诉,并对木检站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受害人张某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问题,形成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木检站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对象是王某而不是张某。张某不是行政检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无权对木检站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所受到的损害,张某只能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王某在对张某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对木检站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的拖拉机因为木检站的行政检查行为而被动地停在机动车道上,拖拉机的实际控制人是木检站而不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木检站的行政检查行为而不是王某的行为。张某只能对木检站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木检站的违法行政检查行为和王某拖拉机没有后尾灯、装载竹杆超长的违法行为。木检站和王某分别应当对张某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张某分别通过对木检站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

[点评]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致受害人人身损害时的司法救济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关于木检站行为的违法性

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时会对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遵照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充分考虑其行为对相对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该影响。如果没有考虑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而没有采取必要的应当采取的措施,对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出现了显失公正的后果,严重背离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就是行政滥用职权行为。所谓行政滥用职

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权力造致显失公正的行政违法行为。[①]

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行政主体检查运行中的车辆,应当充分考虑其检查行为对被检查车辆和其它相关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影响,从而将被检查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后进行。本案中,木检站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前述应当考虑的因素,在机动车道上拦车检查,致使发生了交通事故,对张某造成了较大的人身损害,其行为构成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二、关于侵权主体的确定

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的违法行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拖拉机没有后尾灯;二是装载竹杆超长;三是在机动车道上不当停车。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王某对其中前两个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无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违法行为即在机动车道上不当停车行为,则是由于木检站的拦车检查行为而导致王某的被动停车。换句话说,木检站拦车检查王某拖拉机的同时,也限制了张某骑摩托车在该机动车道上通行的权利,该违法检查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安全通行权。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非来源于王某一方,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单纯由王某承担。木检站和王某均是构成张某人身损害的侵权主体。

第一种意见的不当之处在于,其忽视了木检站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将行政诉讼的原告限定为行政相对人而否定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的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比如建设规划行政部门许可甲建筑的楼房侵犯了乙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乙作为行政相关人是有权对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中,由于木检站拦车检查导致王某不当停车,进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张某与木检站的行政检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本案还涉及“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别问题。“事实因果关系”又称责任要件因果关系,其所要断定的是权利受侵害的事实系什么原因导致、原因事实(加害行为)对于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其主要是弄清“事实是什么?”、“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和“事实是如何发生的?”这些基本事实问题;“法律因果关系”又称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责任范围、赔偿范围问题,即由谁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②]通常情况下,《交通事实认定书》只认定司机而不是车主的责任,而法院却判决车主而不是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事实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认定的是“法律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某当事人的责任而排除其赔偿责任。当然,本案中由于木检站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职务行为,所以,其赔偿责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是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的不当之处在于,其片面强调了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忽视了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可以设想,如果王某的拖拉机有后尾灯,如果装载的竹杆不超长,则很可能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关于两种诉讼程序的选择和两个侵权主体赔偿份额的确定

鉴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并且二者法律关系不同,诉讼程序各异且不能相互附带,[③]无法一次性解决受害人的司法救济问题,这就存在两种诉讼程序谁先谁后、两个侵权主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问题。

1、诉讼程序的选择

由于木检站的行政行为和王某的民事行为是各自独立的无意识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也应当是不相互连带或者依附的。因此,不存在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问题。张某可以先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先对木检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民事

诉讼,也可以先对木检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应当分别判决王某和木检站的赔偿责任。不应将一种诉讼程序作为另一种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2、赔偿份额的确定

本案交通事故是由张某、王某和木检站三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确定木检站和王某的赔偿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三方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当参照的法律规定有:一是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上述规定确立的规则是:在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竞合,共同致使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况下,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因行政主体的行为致使的损害,由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④]这其实是与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刑法、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相通的。因此,行政法官和民事法官分别在审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则,具体确定木检站和王某的赔偿份额。本案中,因系夜间追车,木检站工作人员对王某拖拉机没有后尾灯、装载竹杆超长,存在较大的发生交通事故隐患的事实是应该知道的,而王某对木检站突然在机动车道上拦车检查的事实则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木检站拦车检查行为致拖拉机不当停车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拖拉机没有后尾灯、装载竹杆超长,只是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是次要原因。据此分析,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中,木检站比王某所起的作用较大,应当承担较多的赔偿份额。

[①]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03页。

[②] 参见张树义主编:《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54页。

[③] 我国法律没有民事附带行政的规定;至于行政附带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仅限于行政裁决,对本案则不适用。

[④] 有学者认为:“两个以上行为竞合,数个行为产生同一后果时,国家只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10页。

《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00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 )三要素构成。 A.结果 B.纠正 C.制裁D.措施 2.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 准。 A.可以高于 B.不得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高于 3.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 )的原则。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4.《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的宗旨。 A.综合治理 B.联合执法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C.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 D.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仍然享有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的事项。 A.加强劳动保护 B.防止职业危害 C.搞好职业卫生D.减少环境污染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 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B.立即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 C.告知其他人员处理 D.在48小时内报告政府部门组织抢救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交通量分析与预测

第三章交通量分析及预测 3.1现状交通调查及分析 3.1.1项目影响区的确定 项目影响区根据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直接影响区和间接影响区,一般按行政区域划分。根据对各地区经济和交通的影响程度以及区域内物流和车流集散的特点,结合各地区社会经济、交通运输现状和路网状况,本项目直接影响区为彭山区,间接影响区包括眉山市、新津县等。 3.1.2交通现状分析 1、交通现状 随着城市建设用地的变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步行和自行车出行仍然是居民的主要交通方式,但重要性有所下降,两轮电动车的出行比例已上升至10.1%,汽车出行增长较快,达到12.5%,公交车比例仅为14.7%。彭山区私家车发展势头强劲,将成为未来城市机动车增长的主要因素。 2、项目影响区交通现状及规划条件 城市交通状况的恶化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关系十分密切,当然这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当前我们正处在快速城市化和快速机动化交织的历史时期,城市交通压力急剧增加,过去五年彭山区机动车每年以10.8%的速度增长,而同期道路的增长速度远低于此。彭山区城范围内现状主次干道路网密度2.44公里/平方公里,城市支路路网密度更低,而城市主干道和支路的平均容积率要达到规划水平,还存在有很大差距。因此加大路网建设力度仍然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 3.2 交通量预测方法 交通量预测分析的目的是通过对片区路网的分析,研究项目建设给片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交通影响及其程度,判断在当前这种交通路网的承载能力下的影响,能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确定合理的项目出入口位置。道路断面的设置形式是否合理,满足交通功能的要求是最基本的条件。设计通行能力低于设计交通量的道路形式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容易造成片区路网的交通拥挤,甚至发生交通堵塞,要求设计通行能力必须大于设计交通量。另一方面,通行能力也不能过大,否则使道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必然造成大量的浪费。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告谁,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道路项目交通量预测方案

1、交通量预测依据的确定,预测思路和方法的撰写; ①明确本项目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以及投入运营的时间; 2、现状交通调查及分析; ①确定交通小区:明确道路沿线周围的区、城镇、县等的行政管辖界限以及这些地区的大概用地性质,以便于道路影响交通小区的划分和影响范围的确定; ②制定交通调查的表格(客车和货车的调查表格); ③确定调查点(主要以城市出入口、快速路与快速路以及主干路等的大流量交叉口、主要人流量和车流量产生与吸引点) ④调查车流量的统计分析; ⑤本道路现状交通量的调查与分析(项目历年来的交通量统计、如果有分段的历年流量统计最好,还有分车型); ⑥与本道路相交的每条道路的历年流量统计(尽量包括所有相交道路历年来的分车型流量统计); ⑦确定本项目内是否有其他运输方式(比如铁路、航空等,如果有确定每个方式的规模和年运输量) 3、基年OD表的计算分析 ①评价年的确定; ②基年影响范围内交通小区OD的计算,根据OD公式来计算(分别统计出客车、货车的OD以及总的OD); ③对基年OD的交通特性进行分析;

4、交通量预测; ①各影响交通小区发生、集中交通量预测(本项目应用弹性系数模型来进行交通量预测,为了确定相关弹性系数,需要提供的数据主要有:各个影响范围内各个城镇、县、区等历年来的人口、GDP、(近一二十年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人均GDP等); ②各影响交通小区弹性系数预测(各个影响范围内各个城镇、县、区等历年来公路运输情况:包括客运量、客运周转量(亿人公里)、货运量、货运周转量(亿吨公里)); ③各影响交通小区国内生产总值预测和交通增长率预测 5、趋势交通量 ①应用“弗莱特”模型进行交通量分布; ②确定未来年的趋势OD交通量; ③结合各小区未来年趋势OD交通量总结出本项目路段未来年的总趋势交通量; 6、转移交通量; 确定本项目影响范围内是否有其他交通方式,如果有确定好每种其他方式未来年的转移交通量,然后总结出未来年总的转移交通量。 7、诱增交通量 对拟建项目各特征年份诱增交通量增长率进行预测。 8、未来交通量预测 未来各影响区之间的交通量包括三个部分,即趋势型交通量、转移交通量和诱增交通量。一般说来,诱增交通量和转移交通量主要分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81)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93)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审判意见.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12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汇编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3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141)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144)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 (152)

可研交通量分析

由于经济和人口因素发生变化,道路整改后,这个区域内的交通量会发生一定的增长,对这种增长的交通量预测称为趋势交通量预测。预测时,以路段交通量的增长与其影响区的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采用多元回归法进行预测。 1、影响区系数 影响交通量变化的相关指标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收入、车辆拥有量等,利用数理统计知识,将各交通区经济指标与相应交通区的客货运量进行回归分析总结,得出各指标的相关系数,取最大相关系数对应的指标作为最相关指标,根据相关指标增长率确定路段的影响区系数。 影响区系数: ij ak k L m L m /)(∑= 式中,k L :路段在影响区内的里程 ak m :为影响区域内的最相关指标增长率 ij L :路段的总里程 2、正常交通量预测模型 m A A i i Q Q y y n n 101+==- 式中,n Q :远景第n 年的路段交通量 1 -n Q :远景第1-n 年的路段交通量,当1=n 时为基年交通 量 y i :交通量增长率 A ,1A :待定参数,根据历史年份的y i ,m 用最小二乘法 确定

本项目建成后,线路通行能力提高,从而导致部分交通量从其他路线转移到本项目路线上来。这部分交通量是由于道路的建成而产生的,同时也构成了这一路网的基本交通量。因此合理地确定转移交通量对道路交通量分析和预测具有重要作用。 1、交通阻抗 确定交通阻抗是转移交通量和诱增交通量预测的关键步骤之一,交通阻抗是指路网中路段或路径的运行距离、时间、费用、舒适度或者这些因素的综合。我们这里针对城市里居民出行考虑的首要因素,选取平均行驶时间作为路段的交通阻抗。 3 321)/(])/(1/[/C Q C Q U U U L t x ααβαβ+=+== 式中,t :交通阻抗 U :车辆平均行驶速度,h km / x U :道路的设计车速,h km / 1α,2α,3α:回归参数 Q :交通量,辆/h 2、相关路段转移交通量预测 (1)转移交通量计算公式 ro r r r Q Q Q P Q P Q t t c t t c c t c t c t P c t c t c t P -=?=+=+=-+--=-+--=0011100111111000000/2/)(2/)()]/exp()//[exp()/exp()]/exp()//[exp()/exp(σσσσσσ 式中,0t ,1t :道路建成前、后的交通阻抗

交通量分析及预测

交通量分析及预测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第三章交通量分析及预测 公路交通调查与分析 3.1.1调查综述 交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现状区域路网的交通特性,掌握路段交通量及其特征。通过交通调查来分析路段交通量及车种组成、时空分布特征等,了解区域交通发生、集中及分布状况。 本项目有关的交通调查主要是交通量调查。 交通量调查是收集沿线主要相关道路的历年交通量状况,交通量的车种构成以及有关连续式观测站点的交通量时空变化特征等资料。 相关运输方式的调查与分析 拟建项目X922荔波县翁昂至瑶山(捞村至瑶山段)公路改扩建工程路线起点位于荔波县捞村,顺接X922翁昂至捞村段,终点位于荔波县瑶山与X418平交,终点桩号K20+。路线推荐方案全长公里。 根据贵州省公路局及地方观测点提供的交通量统计资料,现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公路主要有X922翁昂至捞村段(原Y101乡道),X418线。公路沿线历年的交通量观测值见表3-1。 表3-1 X922捞村至瑶山段(原Y007乡道)公路历年平均交通量单位:辆 /日

注:表中数据除混合车折算值为按小客车为标准的折算值外,其余均为自然车辆数。 预测思路与方法 3.3.1 交通量预测的总体思路 公路远景交通量的预测,是为正确制定公路修建计划提供分析基础,为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对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调查的资料分析,计划建设的荔波县瑶山至捞村改扩建公路工程是荔波县境内的重要公路项目。本项目的建设,将有力地促进公路沿线工业和乡镇的社会经济及交通运输发展、为精准脱贫提供交通保障。 预测远景交通量一般由趋势交通量、诱增交通量和转移交通量三部分组成。 趋势交通量是指现有公路交通量按照它固有的发展规律、自然增长的交通量。 诱增交通量是指公路的开通,使它所覆盖的影响区内经济和交通体系的深刻变化,诱使经济、产业迅猛增长,则会新产生交通量。 转移交通量是指公路建成后,由于竞争关系而从其它运输方式(铁路、水运和航空)转移过来的交通量。对本项目而言,由于没有与本项目有竞争关系的其它运输方式存在,因此本项目不考虑转移交通量。 根据分析,本项目的远景交通量主要由趋势交通量和诱增交通量组成。 3.3.2 交通量预测方法及步骤 由于该项目属于老路改造工程,大部分为改造路段,且公路沿线均设有交通观测点,因此该项目不作OD调查,采用沿线历年断面交通量与影响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及规划,进行相关分析,预测未来特征年的远景交通量。 交通量预测 3.4.1 预测年限和特征年确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10]178号文件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年限为调查年到项目建成后20年;

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201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除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量预测模板

3.3 交通预测及分析 3.3.1 预测的总体思路 3.3.1.1 概述 路网交通量预测分析是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规模和标准的主要依据,预测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的决策。本项目交通预测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部分,预测过程也相应分别进行,最后累加得到总的预测交通量。 背景交通量预测——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背境交通量,即相关道路上的穿越交通量,起止点均在项目范围之外,主要由项目相关道路的现有交通量在研究期限内相应增长而得到;其二为研究区域内其它新建项目的交通量,由交通影响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量,在道路网上分配而获得。背景交通量预测采用国际通用的四步骤预测法,并利用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交通规划软件(TransCAD)作为计算工具。通过对现状与规划资料(土地、人口、社会、经济、交通)的调查研究,通过进行交通小区的划分,并据此建立交通模型。通过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得到交通生成量;采用重力模型进行收敛计算,得到小区分布交通量;通过交通方 式划分,得到机动车的出行量;采用均衡分配法进行分配,得到拟建项目的路段及交叉口流量。 拟建项目交通量预测——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预测目标年的项目交通生成量,即交通产生量与吸引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其进行交通分布和交通分配,将因项目而产生的交通量分配到周围道路上,得到拟建项目交通量。交通需求预测主要根据该项目的开发强度及不同用地类型出行发生和吸引率,预测该开发项目目标年内部生成的交通需求。 图3-24 交通量预测流程图 3.3.1.2 预测依据 预测的主要依据如下: 1)《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2)《眉山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眉山2030)》 3)《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3)《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4)《眉山市城市规划条例》 5)《眉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6)《眉山市城市交通规划》(1999-2020)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8)《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9)《眉山市统计年鉴2009》 10)《眉山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集疏运网络规划》

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模板

一交通量预测 1.1 交通调查现状 新开北路北延(源兴路~通沪大道)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部,南起源兴路,北至通沪大道,全场约2.6Km,道路规划宽50m,是一条南北方向的城市主干道,是中心城区规划形成“二十一横二十二纵”的主干路布局中的一条纵向主干路,也是连通崇川区、通州区的重要道路。 新开北路北延建成后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兴富路、东快速路等道路的交通压力,提高了开发区与崇川区的连通性,提升南通市的城市面貌,拉动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变附近的交通需求,项目建成后将产生大量的旅游交通量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产生交通量。 规划道路附近用地布局及道路流量图 1.2 远期交通量需求分析 本道路建成后交通量表现为旅游交通运输产生和沿线居民出行产生的交通量等,拟建项目预测的远景交通量构成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基于现状路网条件下而发展的趋势型交通量

(2)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诱增交通量 (3)本项目建成后本地出行交通量 1.3 预测思路和方法 1.3.1 预测思路 本研究预测的主要思路为:以交通调查为基础,在分析XX市路网现状状况、交通量现状和路网规划的基础上,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济产业发展的布局规划,根据研究路网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对未来交通量进行预测。 1.3.2 预测方法 交通预测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增长弹性系数直接进行预测的交通增长率预测法或基于总体发展规划的总量控制法;另一类是基于土地利用的四阶段法,即出行发生、出行分布、交通方式划分和交通量分配。本研究综合考虑两种方法,并结合TransCAD软件对目标年的交通量进行预测。 1.4 道路交通量预测 通过对现状道路交通量进行调查,通过拟建道路临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者快速路围合的范围建立道路交通网络,划分交通小区,运用Transcad软件和OD反推技术计算出该道路路段及相交道路未来年高峰小时交通量。 交通小区划分 充分考虑区域内土地使用性质,路网构成等因素,根据交通小区的划分原则,对现状道路网络进行交通小区划分。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_道路规划及交通量预测

第三章道路规划及交通量预测 第一节道路路网现状及道路服务水平评价 庐山区道路主要由十里大道、长江大道、外环路、学府路、学府二路,前进东路,并与周边的城市外围主干道长虹大道、庐山大道、芳兰大道、金凤路,九莲南路联系。 由于现有主要道路兼有区内交通、对外交通、以及生活性、交通性多重功能,虽在目前区域交通量并非十分巨大,但作为XX市区的规划范围,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划道路应按城市道路“人车分离、机非分离”的原则规划设计。随着土地的开发利用,对道路运输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路网的不完善,将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现状道路的服务水平将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区域路网规划 一、交通运输规划调查 道路系统历来被称为城镇的动脉和骨架,是一个城市能否规划合理的重要因素。因此道路的布局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城镇能不能经济合理的发展。 道路规划本着“快速、顺畅、通达”的原则,合理调整布局,合理布置集镇道路网络。规划道路等级分为三级,即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主干道间距大于500米,红线30—60米;次干道间距为250—500米,红线宽度为20—40米;支路间距150—250米,红线宽度为9—20米以下。 二、路网规划

项目建设区域道路等级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个等级。其中主干道有十里大道、庐山大道、濂溪大道、芳兰大道、长江大道、欣荣路、外环路,道路宽度为30—50m;次干道学府路、学府二路,前进东路,道路宽度20—30 m;支路道路宽度15—20 m。 三、道路新建必要性论证 交通建设对土地利用有导向作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以道路的修建为基础。濂溪大道为XX市庐山区道路骨架中最重要的一条主干道,本工程(濂溪大道延伸线)是濂溪大道的一部分。它的建设是城区土地资源使用开发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经济发展对加强人居环境的开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居住环境离不开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将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了能更好地改善XX市投资环境,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就成为必然。 道路建设不可避免地征集土地,拆迁房屋,造成建设区人口动迁,劳动力重新安置等社会问题。对农村居民而言,由于道路建设占用一定农田,菜地等耕地,由此会使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受到影响;且对农民的劳作带来不便。但随着城镇建设发展,农民也将从务农为主转变成服务、务工、务商为主,故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在可承受范围内的。从长远来看,道路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推进XX的城市化建设进程。 本次工程沿线地势较起伏,因土地、规划部门工作到位,全线道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 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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