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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管理中心PAC-822C功能说明

AV管理中心PAC-822C功能说明
AV管理中心PAC-822C功能说明

AV管理中心PAC-822C功能说明

1)多数的应用场合,操作控制扩声设备的并非专业人员,面对复杂

的设备、琳琅满目的旋钮和推子,使用者往往希望化繁为简。2)针对中小厅堂多媒体系统的使用,完备的输入输出接口,可

外接均衡器、反馈抑制器,功率放大器等周边设备,并可在需要时外接中控系统,实现一体化的操作功能

3)四路音视频同步切换功能

4)两路VGA输入切换,两路输出,可分别连接两台显示设备,获取

高清晰的画面

5)关机记忆功能,保持上次的使用状态,无需多次调试

6)采用SMT工艺,优良的电路设计,符合EMC技术规范,功能强大,

操作简单,稳定可靠。

7)采用了专业的黑色喷漆面板和手感更好的旋钮推子。

8)1.丰富的音频接口

9)包括6路话筒输入,并提供+48V幻像电源;5路线路输入,可接

入各种信号源,并可自由切换

10)2. 完善的视频接口

11)提供各种视频信号的输入输出,包括复合视频、S端子、VGA等多

种信号,VGA带宽达到1280*1024(60Hz)

12)3. 强劲的功放模块

13)功放模块可提供2*200W(8Ω)的功率输出。

14)4. 卓越的效果器模块

15)使用国际知名厂家的效果器模块,为声音进行完美的修饰。

16)5. RS232接口

17)可用于与CRESTRON与AMX等环境中控连接使用,通过电脑软件,

控制VGA视频, 音频输入通道的切换,实现一体化的操作功能

按键及指示灯功能描述:

18)电源开关

19)AUX辅助音量控制

20)立体声音量旋钮调节ST1和ST2立体声输出音量

21)效果输出旋钮调整混合信号,输出到ECHO SEND母线

22)效果混响旋钮从EFFECT RETURN输入的信号被分配到左/右通

路及录音母线上

23)效果延时旋钮高速效果延时时间

24)削波指示灯

25)保护指示灯

26)红外感应器

27)主控音量

28)话筒1-6组推(子)钮(MIC1-6FADER)

29)AV选择按键用来选择边至ST2-A到D输入信号其中之一

30)VGA信号选择按键用来选择VGA信号A或B信号其中之一

31)MIC编组旋钮

32)高低音控制旋钮用来调整“MASTER OUT”和“SPEAKER”端口

输出声音之中的高/低频部分

33)音像平衡高速旋钮用来调整“MASTER OUT”和“SPEAKER”端

口输出声音之中的左/右声道平衡

监听耳机口用来监听实际输出效果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 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 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 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五章交割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须通过国际中心系统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各合约交易设置不同权限,具体的权限根据交易所及国际中心公告执行。国际会员可为自身或其代理的客户向国际中心申请调整相关合约的交易权限,国际中心审批后执行。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营业部各业务岗位职责 第二条营业部在营业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下设业务岗位有开户资金岗、委托交割岗、客户服务岗、业务发展岗、网上经纪岗。 第三条营业部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营业部的全面工作; (二)制定营业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种业务规则、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三)带领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和各项工作,不越权、不违规; (四)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内部监管体系,防范经营风险,发现并能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或问题; (五)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六)负责制定、落实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自律管理,组织考评工作; (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运用经营权; (八)负责柜台系统密码的授权管理及超级用户密码的管理与授权; (九)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营业部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营业部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做好所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内部监管体系的运作,切实防范经营系统风险; (四)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五)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与日常考评工作; (六)经常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负责与媒体的联络,做好形象宣传工作; (八)当营业部总经理外出时,经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做好文秘工作,管理文件; (二)负责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的招聘、培训、试用、聘任考核、奖惩,办理员工档案托管、社会保障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营业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检查,保证人、财、物的安全; (四)负责营业部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周边单位的公共关系; (五)接待来信、来访、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年检等法律手续; (六)负责属下员工的岗位培训; (七)与当地公安、工商、环卫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络,保障营业部的正常经营; (八)经常向营业部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 定 第三章债券买 卖 第四章债券借 贷 第五章债券做 市 第六章风险控 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 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

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第十三条法人机构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工作邮件、通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交易中心 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进场交易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矿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四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作为反映招标、采购、权属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并能真实反映进场交易活动内容。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综合科档案室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负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提供查询等。

其他相关科室分别负责其相关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等,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该项目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业务科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立卷的档案进行复核审查,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项 目负责人收集并进行整理、移交等事项,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项目档案未移交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建设工程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建设工程类档案的卷内目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采购类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类的档案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整理。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产权类档案的卷内目录的内容的整理。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 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及市场参与各方进入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和参与融资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是指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挂牌和各种融资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融资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先申请成为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的身份开展融资业务。 第五条参与融资业务的企业、各类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参与融资挂牌企业应按照股权交易中心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参与融资业务的各机构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参与挂牌企业融资业务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是经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构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九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融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挂牌 第十条申请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挂牌;另一种是融资挂牌。 第十一条股权交易中心为直接挂牌企业除了提供各种权益的登记托管性管理外,还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提供企业规范管理的咨询、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等。企业对融资无需求,只需要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促进企业规范运行、完善法人治理以及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可申请直接挂牌: (一)无组织形态要求,持续经营时间满12个月,经企业权力机构通过直接挂牌决议的; (二)企业在申请直接挂牌前,已经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完成了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并已在青海证监局备案,但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各种原因,近期不打算上报上市申请材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产权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

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 (六)申请成为**产权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 入会申请书; 2. 会员登记表; 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 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 (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

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商品交收活动。 第二章交收制度 第三条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并交付货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贷款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交收商品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由交易商通过交易达成商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第五条入库、提货规格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交易公告和各交收细则第六条交易方式分为交易中心组织交收和自主交收。 自主交收仅适用于挂牌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应当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商品交付、贷款清算、票据开具等事项。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贷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须保守结算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贷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ⅩⅩ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 第三条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 第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 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 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 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 (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 (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 (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

(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授信评审部 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 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 3、新押品审查审批; 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 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二)资产监控部 1、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2、对交易融资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行交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督导、检查。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2017-01-07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相应会员资格后,参与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或获取商品现货交易信息资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境外企业的会员申请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分类 第四条会员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中心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运输、消费、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产品交易知识; (五)承诺遵守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 (六)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根据会员的申请,并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会员分为:特级类、A类、B类和C类会员,其中特级类会员每年会员费100万元,A类会员每年会员费50万元,B类会员有两档,会员费分别为每年30万元(B+类)和每年10万元(B类),C类会员无需缴纳会员费用。 根据是否参与交易,会员又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第三章会员申请流程 第六条申请会员的企业或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章节所列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交易商会员的流程: (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一名业务专员全权负责交易中心交易的相关事宜,同时至少指定一名交易员、一名结算员和交收员,负责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交易、结算和交收业务,以上人员可以兼任; (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doc

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木材交易行为,促进木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及所属各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及决定。 第三条中心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心设立下属分支机构隶属中心管理。 第四条中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全权管理中心各项工作。经营部实行经理负责制,经营部经理对中心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或损坏中心及经营部公共财产。 第六条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不得损害中心及经营部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严禁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中心利益或中心发展。 第八条通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中心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鼓励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十条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鼓励员工就中心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和工资与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严格劳动纪律,对违反中心各项制度的行为,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应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十七条中心及下属各经营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中心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各经营部设置兼职报账制出纳。 第十九条中心实行分片经营,集中建账,部门核算,集中纳税,报账制管理。各经营部不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设置报账制出纳员。 第二十条会计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会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主持编制并签署中心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业收入现金,严禁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四十四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第四十五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四十六条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 局属各股(室) 分局、所: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0?1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行为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0?16号)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两抓整推”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6+2+3”现代产业体系为核心,以显著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思想和原则,按照“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能做先做、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

范中发展”的工作理念和“以网管网”的工作思路,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延伸’’的工作原则,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把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逐步建立完善网络经济户口,逐步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信息化水平,为实现“以网管网”提供有力保障。依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及其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县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从事以下网络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主体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地管辖工商机关负责主体资格监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其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第十二条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审核或者验证的内容包括国际会员资金、库存、持仓是否充足以及指令内容是否符合交易所规定等。 第十三条国际中心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

交易所针对会员违规处理的管理办法

青岛正元恒邦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违规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规是交易中心所有会员单位运营的首要原则,合规的理念应当贯穿于会员单位每个业务流程和每个工作环节中。 第二条为加强正元恒邦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中心会员违反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交易中心管理办法、交易中心管理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会员违规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 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中心督察部根据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交易中心与会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对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常 规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交易中心督察部应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被稽核会员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检查被稽核会员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交易管理及风险控制情况; (三)检查被稽核会员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净资本情况; (四)检查交易中心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交易中心督察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日常经营和各类投诉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 (二)对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检查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中心督察部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被调查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调查和监督,如实的申报、陈述有关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第九条交易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需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中心为其保密。 第十条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将予 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对已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督察部负责调查。调查取证需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者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交易中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 交易中心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指令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 由交易中心督察长决定,督察长的回避由交易中心总裁决定。 第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一)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二)鉴定结论需由交易中心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确认; (三)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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