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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0809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0806

最高人民0809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0806
最高人民0809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08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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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委托拍卖不难理解,而条款中的“其他变价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该主要指的是变卖,变卖区别于拍卖两者在程序、期限、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既定程序、时间安排、拍卖期限、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同时拍卖可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一般财产、特殊价值财产,且凡是拍卖的物品,拍卖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变卖则不需要,关于变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是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变卖,由此可见,变卖程序更加灵活,可变卖的范围也不仅于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 2、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变卖价格权利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不易确定的委托评估后变卖;(2)评估价不能成交的,可降价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仍无人应买,则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经过对上述条款的梳理,可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明确清晰的基本法律思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zd 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5 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和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我院今年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2005 年12 月26 日,中央zd 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zd[2005]52 号文),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06 年1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副院长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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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网络司法拍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台公布信息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 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 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 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 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 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 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 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 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 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 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 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 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 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 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法院档案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档案工作总结范文 一、提升理解,增强管理 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档案工作,对增强法院制度建设,提升法院 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党组对此项工作给以高度的重视。 增强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院长具体抓,办公室主任具体干的良好 局面。配备了3名专职档案员,做到了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为 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 度化建设,我院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了管理。保证了 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地防止不规范借阅、调档现象,确保档 案安全保密。多年来,我院从未发生过一起泄密、损毁、丢失和卷宗 被盗事件。 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努力履行工 作职责,按照标准展开档案及库房的环境、卫生及安全情况的检查。 院领导不定时实行检查督促,保证了管理工作的经常性和有序性。在 审判工作中,我院注重档案工作的适时性,平时注意增强档案安全教育,每逢节假日,都要对档案保管工作实行强调和警示。制定了相对 应的措施,切实做好案件的交接、卷宗的交接和归档及保密工作,因 为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使档案工作得到有序展开。 二、高标准严要求,增强归档工作 随着司法透明度的持续增强,对案卷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保证卷宗质量,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内容等 项标准,严格实行检查验收。一是增强并完善了案件月归档报结制度。在案件自查中,发现有的案件报结后,卷宗长时间不能归档。针对这 个问题,我院推行了归档报结制度,承办人员当月报结的案件,首先 将装订好的卷宗送交院案件评查室实行卷宗评查归档,并由评查人员 签字确认后报结案,承办人员按收到的结案通知书具体报结案件。院 立案庭按结案通知书统计结案数量,对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视为未结 案件,不予结案统计。同时,我院还在年初的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在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二、执行管辖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11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2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3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4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6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19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快速发展而作出的。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大力探索利用商业互联网进行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虽然相较于传统的拍卖形式有很多优点,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但从性质上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公权力监督、事后监督原则。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而言,除继续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之外,对另外两项监督原则应做必要的内容完善。 1.公权力监督与公益监督相结合原则。之所以秉持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兼具公权力和公益双重属性。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是司法拍卖,就离不开法院的主导作用。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只是拍卖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较传统做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但职权属性是不会改变的。既然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公权力活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受

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体现强烈的公益性。拍卖是一种具有强烈公示性的买卖形式,公开竞价是其基本特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属性。而网络拍卖受互联网信息发布面广、无地域性限制的影响,公示性更强,公开程度更高。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正是看中这种买卖形式的社会公信力才作此选择的,而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一旦在拍卖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通谋等不法行为,则拍卖的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公众也就不会再敬畏规则,也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有权监督的,这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务中也正在做各种探索。目前,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就属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指出的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是从监督的内容和切入点而言的。从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这是合理和必要的。但从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最终指向来看,实际都是针对行使拍卖权的法院的。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检察监督和公益检察监督的运行,起始是分两条线展开,但归属是聚合在一起的。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者、掌控者,当然也是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公权力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公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法院予以制止纠正而不是直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职责,不能越俎代庖地替法院行使管理职责。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记入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成绩。 1、案卷装订不整洁、不规范的,除退回办案庭重新整理外,凡案卷皮、卷内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2639784.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2639784.ht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2639784.html,/fg/detail527697.html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法院委托) 要点 甲方(法院、委托方)委托乙方(服务方)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财产提供辅助事务服务,包 括整理相关材料、查询勘察拍卖标的等服务,约定期限与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双方选择按一定比例交纳或免费服务。注意不是委托拍卖服务,而是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辅助服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 日 在省市区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特就乙 方为下文第一条拟议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辅助服务”)提供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在服务期限内就甲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向甲方提供如下范围的服务: (1)拍摄、制作拍卖标的配套照片、高清专业视频等素材; (2)清洁整理拍卖标的,并对内部留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3)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限购政策并进行资质核验; (4)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费情况; (5)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6 )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查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 况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7)协助甲方撰写、整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字材料; (8)协助甲方在上拍前核查相关资料和内容(拍卖标的描述、起拍价、增价幅度、保证金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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