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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灯和号型的实操性检查

船舶号灯和号型的实操性检查
船舶号灯和号型的实操性检查

船舶号灯和号型的操作性检查

一、号灯号型的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按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号笛”,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的声响信号器具。

8、“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9、“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0、“船体以上的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二、号灯的能见距离和配备

1、号灯应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里海;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2、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

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前面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3、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规定的号灯。当从拖

船船尾量到被拖被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4、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在前部垂直的两盏桅灯,以

取代第1款规定的号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

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5、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凡由于任何充分原因,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规定的号灯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无灯光的船舶或物体存在。

6、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在最易见外,垂

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在最易见处,

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体;当对水移动时,除三盏环照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当锚泊时,除三盏环照灯或三个号型外,还应显示锚泊或搁浅时应显示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8、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2.2.1款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9、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外,上白

下红;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当锚泊时,除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或两盏锚灯或一个号型。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10、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救体;

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船的前部的环照白灯处,一盏环照白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11、搁浅的船舶应显示2.2.9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垂直两盏环

照红灯;垂直三个球体。

三、声响和灯光信号配备

1、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长度为1

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另应配有一面号锣。号锣的间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号钟、号锣或二者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但任何时候都要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2、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备有本条1款规定的声响信号器具。如不备

有,则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它种设备。

四、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1、号灯的垂直位置和间距

(1)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且应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的位置上。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机动船,其桅灯安置在舷缘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2.5米。

(3)为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机动船所规定的两盏或三盏桅灯中的一盏,应安置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果该灯装在后桅上,则该最低的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不少于4.5米。

(4)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

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长度小于20米的机动船的舷灯,如并为一盏,则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1米处。

(5)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舷缘以上高度不小于2米处;当装设三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6)当装设两盏锚灯时,规定的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米。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处。

2、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米。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2)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3、舷灯遮板长度在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

遮板,并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的舷灯,如须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则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条很窄分界线的合座灯,可不必装配外部遮板。

4、号型应是黑色并具有以下尺度:球体的直径应不小于0.6米;圆锥体的

底部直径应不小于0.6米,其高度应与直径相等;圆柱体的直径至少应为0.6米,其高度应两倍于直径;菱形体应由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用与船舶尺度相称的较小尺度的号型,号型间距亦可相应减少。

5、号灯的发光强度航海号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予限制。以防止过度的光耀,但

不应该使用发光强度可变控制的办法。

五、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1、号笛

(1)笛号的基频应在70 ̄700赫的范围内;笛号的可听距离应由在180 ̄700赫(±1%)范围内。

(2)为保证号笛的多样特性,号笛的基频应介于下列界限以内:70 ̄200赫,用于长度为200米或200米以上的船舶;130 ̄350赫,用于长度为75米或75米以上但小于200米的船舶;250 ̄700赫,用于长度小于75米的船舶。

(3)实际上,号笛的可听距离极易变化,而且主要取决于天气情况,所订数值可作为典型性的,但在强风或在收听点周围有高噪声级的情况下,距离可大大减小。

5.2号钟和号锣

5.2.1号钟、号锣或其他具有类似声音特性的器具所发出的声压级,在距它1米处,应不少于110分贝。

5.2.2号钟和号锣应用抗蚀材料制成,其设计应能使之发出清晰的音调。

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号钟口的直径应不小于300毫米,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应不小于200毫米。如可行,建议用一个机动钟锤,以保证敲力稳定,但仍应可能用手操作,钟锤的质量应不小于号钟质量的3%。

5.2.3声号器具的构造性能及其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6、号灯和号型操作性检查

PSCO登轮后,先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等进行检查,检查该船检验证书情况;而后,进行现场检查,可要求船长(或值班驾驶员)陪同、配合检查号灯和号型。要检查号灯和号型的配备是否与证书相符,号灯位置及相互间距是否准确,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灯的颜色和灯光的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损坏;舷灯颜色和亮度是否符合要求,内侧是否为无光黑色遮板,报警试验是否正常;号型的形状、尺寸、位置及相互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号笛的频率、声强和可听距离、位置及方向性是否符合要求;号钟和号锣的声强、材料及构造是否符合要求。还可以检查相关船员对号灯和号型的了解情况。

7、操作性检查表

8、缺陷处理

号灯和号型是船舶安全航行必不可少的设备,其主要部件及其附件的缺陷都应该在开航前纠正。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应对其复查,直至合格,并应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作出处理。

参考文献:

1、《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三声短我正向后退。追越船明企图。两长两短从左越,被追越如同意。鸣笛两次长短声,过弯道拉一长声。怀疑警告五短声,视线不良拉汽笛。船在航,一长声不动船,一长声。每次间隔两分钟,船舶操纵受限制。捕鱼失控和拖带,都是一长两短声。最后住人被拖船,紧接一长三短声。锚泊每分发声号,船头急敲钟五秒。船长超过一百米,首敲钟来尾敲锣。搁浅也敲钟五秒,前后另加三击钟。锚泊船还得鸣,一短一长一短声。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 (度) 最小能见距离(海里) 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 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 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 以上 操纵号灯白360 5 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 锚灯,还应使 用工作灯或 同等的灯照 明甲板,而长 度≥100米的 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前部一个球体(锚球) 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 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 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

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 拖 拖带长度 >200米 除 按 同 长 度 机 动 船 显 示 外 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 灯,再加拖带灯 在最易见处显示 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 ≤200米 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 灯,再加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 通常不从事 拖带作业的 船拖带另一 艘遇险或需 要救助的船 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 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 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 被顶推船牢 固地连接成 组合体 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被拖船或物体尾 拖 拖带长度 >200米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 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 一个菱型体或至 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 ≤200米 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 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 船来显示 被旁拖舷灯、尾灯 部 分 淹 没 不 易 觉 察 长度≤ 100米, 宽度< 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 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 显示) 末端显示一个菱 形体,拖带长度 超过200米时, 在前部最易见处 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 100米, 宽度≥ 25米 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 环照白灯 长度> 100米, 宽度< 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 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 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 间距≤100米 不能按 规定显 示 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1)

号灯和号型 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 (度) 最小能见距离(海里) 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 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 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 以上 操纵号灯白360 5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 锚灯,还应使 用工作灯或 同等的灯照 明甲板,而长 度≥100米的 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前部一个球体(锚球) 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 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 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信号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拖网渔船 对水移动 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 舷灯、尾灯 长度≥ 50米还 应显示 后桅灯 上下垂直、尖 端对接的两 个圆锥体 同在航不对水 移动号灯 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 非拖网渔船 对水移动 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舷灯、尾灯 渔具外 伸≥150 米时,朝 渔具方 向显示 一盏环 照白灯 下垂直、尖端 对接的两个 圆锥体; 渔具外伸大 于150米时, 朝渔具方向 显示一个尖 端向上的圆 锥体 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在相互邻 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 长度≥20米 非对拖 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 向照射探照灯; 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 围网渔船 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并 用工作灯照明甲 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 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 一盏锚灯 船长<20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船长<7m 航速≤7Kts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 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 (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时,桅灯、舷灯、尾灯, 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 光灯 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和 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 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 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 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 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 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 盏环照灯除 锚 灯 外 上白下红 两盏环照 灯 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 拖 拖带长度 >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 长≥50m加后桅灯,舷 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 ≤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 长≥50m加后桅灯,舷 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 尾灯 和被顶推的船舶 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 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 拖带遇险或救助 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 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 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 拖 拖带长度 >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 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 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 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 ≤200m 被旁拖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 为一组时,应作 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 分 淹 没 不 易 被 觉 察 物体宽度 <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 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 不需要显示) 末端: 拖带长度> 200m时前部 加: 物体宽度 ≥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 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 >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 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 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 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 的措施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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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并 用工作灯照明甲 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 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 一盏锚灯 船长<20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船长<7m 航速≤7Kts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 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 (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时,桅灯、舷灯、尾灯, 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 光灯 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 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 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 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 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 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 盏环照灯 除 锚 灯 外 上白下红 两盏环照 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 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 拖 拖带长度 >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 长≥50m加后桅灯,舷 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 ≤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 长≥50m加后桅灯,舷 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 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 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 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 拖带遇险或救助 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 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 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 拖 拖带长度 >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 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 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 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 ≤200m 被旁拖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 为一组时,应作 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 分 淹 没 不 易 被 觉 察 物体宽度 <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 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 不需要显示) 末端: 拖带长度> 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 ≥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 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 教学目的: 向学生介绍: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 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 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1、白天: 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 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 3、晨昏期间: 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 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 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 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 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 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 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 3、搁浅船: 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 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 4、失控船: 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 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 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 2)夜间:

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 6、限于吃水的船舶: 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 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7、装载危险品船: 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 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 8、引航船: 1)执行任务时: 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2)锚泊时:白天艏挂锚球一个;夜间显示锚灯,及上白下红环照灯一盏。 9、特殊作业船: 1)可通航一侧:白天显示两个菱形;夜间显示两盏绿灯; 2)禁止通航一侧:白天显示两个黑球;夜间显示两盏红灯; 10、拖带船: 1)>200米: 白天显示菱形体一个(将艏至艉看成是一体);夜间显示三盏垂直环照白灯及航行灯; 2)≥50米: 白天显示菱形体一个(将艏至艉看成是一体);夜间显示二盏白灯及航行灯; 3)长度>200米从事拖带,但又不能偏离航道的拖船: 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菱型,及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 夜间:应显示航行灯,及三盏垂直白灯。 11、潜水作业船: 白天:主桅显示一面“A”旗; 夜间:垂直显示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12、扫雷船: 1)在航:白天显示三个黑球;夜间显示三盏绿灯及航行灯; 2)锚泊: 白天在艏显示一个锚球,主桅显示三个黑球;夜间艏显示一盏锚灯,主桅显示三盏绿灯; 13、渔船: 1)在航帆船:上绿下红;(我国沿海非机动船一盏白灯,用煤油风灯) 2)拖网作业:上绿下白;一盏桅灯及左右舷灯; 3)捕鱼作业:上红下白;一盏桅灯及左右舷灯; 4)放网作业:垂直两盏白灯; 一盏桅灯及左右舷灯; 5)收网作业:上白下红;一盏桅灯及左右舷灯; 6)围网作业:垂直两盏黄灯;一盏桅灯及左右舷灯; 7)网被挂住:垂直两盏红灯;一盏桅灯及左右舷灯; 作业: 1、载危险品;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白天及夜间,各显示什么号型、号灯?

船舶信号灯知识.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 (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 (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

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 此帖被*漫步云端*在2009-10-24 00:25重新编辑] 描述:桅灯 图片:1.jpg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避碰行动应显着,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三、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

船舶信号与VHF(中文)

一、通信的种类 1)视觉信号通信 视觉信号通信是在视距范围类的通信,包括: 1.灯光通信——利用闪光信号灯发出的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2.旗号通信——利用一面或数面信号旗组成不同的信号码传递信息。 3.手旗或手臂通信——双手各执一面信号旗或只用双臂变换不同的部位发出莫尔斯 信号传递信息。 2)声响信号通信 1.声响信号通信——通过船舶雾角、号钟、汽笛等发生器具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2.强力扬声器喊话通信——利用扬声器近距离与对方喊话传递信息。 3)无线电通信 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距离较远的通信,包括: 1.无线电通报——用电键发出莫尔斯无线电信号传递信息。 2.无线电话通信——利用无线电话设备在中频、高频、甚高频等频带上通过直接对话或发 出信号码语传递信息。 二、ICS规则内容 在中国籍海船上使用的中文版《国际信号规则》以英文版规则翻译而成,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共有14章,包括各种信号通信的方法、程序、定义及规则等,供所有通信者共同遵守执行和使用。 第二部分是通信时可能用到的信号码及其所代表的实际意义,分别用中英文列出,供通信者选用。这部分是《国际信号规则》的主体。 第三部份为附录,包括遇险信号、求生信号、呼救发信程序及安全电信的收听等,供紧急情况下参考使用。 通信中应尽可能首先使用明语,即互相听得懂的语言。但当彼此因语言隔阂无法使用明语通信时,就必须用一种共同约定的且能代表一定实际意义的信号码来代替明语。《国际信号规则》中的信号码包括:单字母信号码、双字母信号码即“通用部分”和三字母信号码即“医疗部分”。 三、回答旗用途 表示“回答”及“通信结束”的程序符号;表示数字中的小数点的位置;表示军舰正在与商船用国际信号规则进行通信。 四、通信要术的编码(解码) (1)船名和地名:信号码信文中的船名和地名用字母直接拼出。 (2)方位(Azimuth or Bearing)方位由A加上三位数字表示,从000—359顺时针方向计算。除宁有说明外,该方位为真方位。 (3)距离:距离由R加数字表示,以海里为单位。 (4)航向(Course):航向由C加上三位数字表示。除另有说明外,它通常表示真航向。(5)时间和日期(Time and Date):1、时间:当地时间(Local time)由T加四位数字表示。世界协调时(UTC)或世界时(GMT)由Z加四位数字表示。2、日期(Date)由D加六位数字表示。六位数字中前两位数字表示“日期”,中间两位为“月份”,后两位为“年份”。如果D后面有四位数字,那么前两位表示“日期”,后两位表示“月份”。如果只有两位数字,则表示当年本月的“日期”。 (6)速度(Speed):1、用S加数字表示,以节为单位。2、用V加数字表示,以公里/小时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 号灯号型 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 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 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 。 左右 拖 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 桅舷尾拖环(向下) 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 mile 关于舷灯合并: 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 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 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 5 前四个 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 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 在航机动船 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 L≥50m,50>L≥12m 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 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

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 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 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 被拖船或物体: 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 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 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 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 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 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 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 <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非拖网渔船,渔具外伸>150米,应朝渔具方向显示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渔船(锚泊时号灯号型同在航时号灯号型) 拖网渔船 L≥50M,上绿下白(环照)+后桅灯+(对水移动)舷尾 L<50M,上绿下白(环照)+(对水移动)舷尾 放网:白白收网:白红 非 拖网渔船 上红下白(环照)+(对水移动)舷尾 渔具外伸>150米,应朝渔具方向显示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晚上加一盏换照白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按同长度机动船船显示号灯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表)

For pers 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螂船舶动态芀在航莅锚泊 膆船舶种类薂号灯肇号型螇号灯 薅号型 芃机动船腿船长》100m祎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羄 蝿前后、锚灯,并用 工作灯照明甲板。 膀 ?蒄船长》50m蒀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莆前后、锚灯,还可 用工作灯。 聿船长v 50m蒅桅灯、舷灯、尾灯 羀一盏锚灯 螂船长v 20m 螁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 灯可合并成一盏 罿船长v 7m 芈航速w 7Kts 袅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 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羂气垫船 袈桅灯、舷灯、尾灯,还应 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 水状态时应关闭) 蚃锚灯 袇地效翼船舶膃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 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蒃 膃机帆并用螈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not for commercial

号灯和号型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 拖 度 n 长 叶 带 22 拖 > 若 在 少 , 应 至 舷 规 点 存 ? 度 n 长 叶 带 22 拖 W 拖 旁 被任 为 为 推 顶 被 舷灯尾 灯 部 分 淹 没 不 易 被 觉 察 度 宽 m 本 5 巾 2 物 V 环 部 盏 価 示 体 各 弹 示 端 — 显 两 灯 要 后 白 需 前 照 不 > 部 亠 廿 夂 〉 刖 ? 长 时 : 带 伽 : 末 拖 2 加 度 宽 m 体 25 物 > 宽 最 灯 侧 白 两 照 在 环 , T 一 n 外 一 栏 加 上 各 同 处 度 n 宽 叶 体 11 物 > 间 利 m 之 行 00 ? 一 一 一 、 外 戌 n 其 栏 切 使 上 入 , 同 加 灯 号 定 规 者 示 型 显 号 匕 匕 厶 冃 、 不 灯 少 至 其 施 在 措 应 的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 操 纵 厶 能 从事敷设、维修、 起捞航标、电缆、 管理航道或收放 :力亢空器的船舶 受到----- 在航从事补给、 台转运人员、食品 E的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 移动时关闭),垂直红、 白、红三盏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 移动时关闭),垂直红、 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 还应该显示垂 直红、白、红 三盏环照灯 ?和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 判断口诀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避碰行动应显着,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三、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 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三章号灯和号型 白天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时:② (A).应打开航行灯。 B.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C.A和B都对。 D.A和B都不对。 白天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② A.只显示规定的号型。 B.只显示规定的号灯。 C.显示规定的号型也可显示规定的号灯。 (D).显示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机是:I晨昏朦影期间;II白天能见度不良时;III夜间能见度良好时。③ A.I对。 B.II对。 C.III对。 (D).I和II都对。 桅灯的水平显示范围:①A.3600。 B.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前22.50。 C.正横前。 (D).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0。 左右舷灯水平光弧之和等于:① A.尾灯的水平光弧。 (B).桅灯的水平光弧。 C.3600。 D.112.50。 除灯色外,与拖带灯的特性相同的是:②

A.桅灯。B.舷灯。C.锚灯。(D).尾灯。 拖带灯是指:①A.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红灯。 (B).尽可能接近船尾的黄灯。 C.垂直两盏桅灯。 D.垂直两盏红色环照灯。 拖带灯的水平显示范围:①A.3600。 B.正前方到每一舷112.50。 C.正横向。 (D).正后方到每一舷67.50。 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的闪光号灯。①(A).120次或120次以上。 B.110次或110次以上。 C.100次或100次以上。 D.80次或80次以上。 长度50m的或50m以上的船舶,其尾灯的能见距离为:①A.6n mile。B.5n mile。(C).3n mile。D.2n mile。 长度为12m及以上但小于50m的船舶舷灯的最小能间距离:①A.1n mile。(B).2n mile。C.3n mile。D.4n mile。 长度为12m及以上但小于50m的船舶拖带灯的最小能见距离: A.1n mile。(B).2n mile。C.3n mile。D.4n mile。 长度超过12m,但未满50m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中,下列哪个最小能见距离是不

船舶灯型速记

船舶灯型速记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 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 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 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 左 拖 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 桅舷尾拖环(向下) 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mile 关于舷灯合并: 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 在航机动船拖顶在航帆船渔船于吃水船引航船锚泊船

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 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5 前四个 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 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 在航机动船 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 L≥50m,50>L≥12m12>L≥7,L<7米且V≤节 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 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 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 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 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 被拖船或物体: 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 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 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 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 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docx

* *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前后、锚灯,并船长≥100m前后桅灯、舷灯、尾灯用工作灯照明甲 板。 前后、锚灯,还船长≥50m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可用工作灯。 船长< 50m桅灯、舷灯、尾灯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船长< 20m 舷灯可合并成一盏一盏锚灯 机 船长< 7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动 航速≤7Kts 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船桅灯、舷灯、尾灯,还 气垫船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 (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锚灯 时,桅灯、舷灯、尾灯, 地效翼船舶 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 光灯 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 *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船长≥20m 上红下绿环照灯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帆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船长< 20m锚灯 船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 船长< 7m 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 限于吃水的船舶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锚灯 环照红灯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 失去控制的船舶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锚灯 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上白下红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 引航船 除两盏环照 盏环照灯 锚灯 灯 搁浅船 外垂直两盏 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拖带长度 >200m 尾 拖 拖带长度从 ≤200m 事 拖 带 的顶推或旁拖 机 动 与被顶推的船舶船 成为牢固组合体 非拖船临时从事 拖带遇险或救助 的船舶 拖带长度 >200m 尾 拖 拖带长度被≤200m 拖 船被旁拖 或 者 被顶推 物 体 部 被分物体宽度 觉 淹 没 察 不<25m 易 *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 长≥50m加后桅灯,舷 灯、尾灯、拖带灯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 长≥50m加后桅灯,舷 灯、尾灯、拖带灯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 尾灯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 灯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 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 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 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 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 存在的措施 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 舷灯为一组时,应作 尾灯为一艘船来显示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 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 不需要显示)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1.定义 “船体以上的高度”一词,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1)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 ①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 ②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2)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3)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机动船,其桅灯安置在舷缘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2.5米。 (4)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把最上面的一盏号灯装在舷缘以上小于2.5米的高度。但当在舷灯和尾灯之外设有一盏桅灯时,则该桅灯的设置至少应高于舷灯1米。 (5)为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机动船所规定的两盏或3盏桅灯中的一盏,应安置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果该灯装在后桅上,则该最低的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不少于4.5米。

(6)①第二十三条1款规定的桅灯,除本款②项所述外,应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的位置上。 ②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第二十七条2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符合本附录第3节(3)的要求。 (7)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8)长度小于20米的机动船的舷灯,如并为一盏,则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1米处。 (9)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3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①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 ②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2米处; ③当装设3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10)为从事捕鱼的船所规定的两盏环照灯的较低一盏,在舷灯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这两盏号灯垂向间距的两倍。 (11)当装设两盏锚灯时,第三十条1款(1)项规定的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米。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处。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一、避碰口诀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二、号灯口诀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三、号型口诀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互见操纵鸣声号: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三声短我正向后退。追越船明企图,两长两短从左越;被追越如同意,鸣笛两次长短声;过弯道一长声,怀疑警告五短声,视线不良拉汽笛。船在航,一长声;不动船,一长声。每次间隔两分钟;船舶操纵受限制,捕鱼、失控和拖带,都是一长两短声。最后住人被拖船,紧接一长三短声。锚泊每分发声号,船头急敲钟五秒。 船长超过一百米,首敲钟来尾敲锣。搁浅也敲钟五秒,前后另加三击钟。锚泊船还得鸣,一短一长一短声。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 船长超过五十米。加上一盏后尾灯; 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前桅三盏白桅灯; 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 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三声短我正向后退。 追越船明企图,两长两短从左越;被追越如同意,鸣笛两次长短声; 过弯道一长声,怀疑警告五短声,视线不良拉汽笛。 船在航,一长声;不动船,一长声。每次间隔两分钟; 船舶操纵受限制,捕鱼、失控和拖带,都是一长两短声。 最后住人被拖船,紧接一长三短声。锚泊每分发声号,船头急敲钟五秒。 船长超过一百米,首敲钟来尾敲锣。 搁浅也敲钟五秒,前后另加三击钟。锚泊船还得鸣,一短一长一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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