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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详解、农村户口参照城镇赔偿举证办法及法律条文

【一、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4〕90号)文件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为: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67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50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91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571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22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584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54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32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641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43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07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52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583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75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80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6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12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70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费用):

1、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800元;

2、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480元;

3、其他人员330元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范围、计算详解】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详细问题,请致电李荣维律师,电话:139********)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

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50至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伤情的情况每日50至100元不等。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100%

二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90%

三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80%

四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70%

五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60%

六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50%

七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40%

八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30%

九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20%

十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农村/城镇)可支配收入×20年×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举证、农村居民如何举证证明其符合城市标准等详情,请来电咨询李律师,电话:139********)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标准,适当的提高。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精神抚慰金可以主张5000至50000元。

13: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4、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注意点: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

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本文为李荣维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

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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