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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发展与协调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发展与协调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

1、以本人户口簿标注为“北京市”为准。

2、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3、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享受特别扶助。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出生年月以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男方不受年龄限制。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49周岁下一年度”的界定,即当事人享受特别扶助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度过了49周岁的生日。(如,女方1959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

女方超过49周岁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的,以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独生子女残疾级别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申请特别扶助金。

(四)“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确定

1、合法收养子女视同合法生育子女,计入特别扶助申请对象子女数。

2、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在生育前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结婚、期间未与他人有过婚姻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户口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

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生育或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证明。

界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或收养)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或收养)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有关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的确定

现存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伤致残,经市残联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级别以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为准。

二、关于终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一)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离异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夫妻离异时,法律判决或双方协议子女由其父(母)抚养,父(母)再婚时,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母(父)与该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二)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或子女不再符合条件的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异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经治疗痊愈或伤残级别不够三级以上的,自治愈或经市残联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并确认为三级以下级别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自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退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经本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转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

自特别扶助对象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

(四)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

自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户籍一方继续享受。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

三、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现已分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3、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区居(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四、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特殊情况

(一)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2、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级证明及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

(二)关于再婚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问题

1、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异或丧偶的,未再婚前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异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重新申请。

2、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本人年满49周岁时,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再婚后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再婚夫妻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符合条件的均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继(母)父不享受特别扶助。三级以上残疾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健康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初次生育的一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不享受。初次生育一方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5、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另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该对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三)关于子女收养及解除问题

1、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后,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该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此对夫妻无其他子女的,双方可以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合法生育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该夫妻不享受特别扶助。

2、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该子女是否达三级以上残疾,养父母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 作者:陈杰时间:2012-04-13 今年恰是邓小平1980年关于住宅问题讲话发表30周年,该篇讲话是新中国城镇住房制度从福利制度向市场化改革启动的关键标志,奠定了其后近二十年间中国房改政策的基本思路,显示了伟人的超凡预见性,至今仍对我们认识住房问题有深刻的启迪。为此在今天纪念这篇讲话,仍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住房所特有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既是社会民生福祉最关键实现环节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建设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另一方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发之后城镇诸项改革中最先酝酿、也是最先启动的改革,但也是进程最曲折、反复最多,但又是改革最彻底、最市场化的一项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某种意义上是非常丰硕的,但当前争议又是最多的。所以,研究中国这30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的历程,可以获得的信息是非常丰富的。 本文提出住房事业这个概念,是希望以此来涵括住房制度、住房建设、住房市场、住房政策(包括住房保障)这几个高度相关但又相互区别的内容,从而可以对住房问题做一个宏观整合的分析与思考。 以下本文先按照历史顺序对1980年住房事业的发展与制度变迁做

一个全景式概括描述,然后再反思1980年房改以来在住房问题的根本经验与教训,以此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愿景和提出必要的政策建议。 一、历史背景:改革前的中国住房事业?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意识形态上采纳马克思、恩格斯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改造学说,而如不少学者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明确反对工人阶级拥有自己的个人资产,尤其包括住房。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认为,对于(德国大城市)工人说来,如果让他们有自己的房屋,把他们重新束缚在土地上,那就是破坏他们反抗工厂主压低工资的力量。他这样写到:“工人必须负起沉重的抵押债务,才能得到这种住所,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资金主人的奴隶;他们被束缚在只好同意接受向他们提出的任何条件”。为此,新中国政府对住房问题策也无可避免地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提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底城市私房改造基本结束,1964年7月政府正式宣布私人租赁性质的住房关系基本不再存在了,1978年我国城镇住房中74.8%为公有住房。 由于公房制度长期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的福利体制,住房的投融资机制被严重扭曲。1952-1978年中国包括农村住房在内的住房总投

浅谈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数量大增,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问题,影响了独生子女的健康发展。从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现状的分析,提出家长错误的教子观念是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现状的原因之一。要改变这一现状使独生子女更好的发展,就必须用科学的教养方式,以促进独身子女身心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对策; 一、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概述 (一)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含义: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是指独生子女所在的家庭根据独生子女具体生长、发育变化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及其表现特点,考虑社会的影响因素和独生子女未来生存、发展的需要等实际情况,所实施的最基础、最初步、最有配合力、最有影响力和最有教育效果的教育。. (二)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点: 1.从教育观念上来看,家长普遍重视对其子女的教育 父母再忙再累,也要挤出时间和精力来关怀子女的成长,安排好他们的各种活动,如带孩子参观、游览,给他们讲故事,和他们一起做游戏,给他们解答各种问题,教他们背诵儿歌等等。这些都开阔了海子们的视野。 另一方面,年轻的父母一般都缺乏一定的教育经验和知识,在教育观念上往往失于偏颇,偏重于养育而非教育,以“期望子女身胖体壮”作为育儿的主导动机,导致了对孩子的过分娇惯、宠爱,致使“独生子女的任性、娇惯有发展愈来愈严重的趋势”。 2.从经济条件上来看,独生子女在经济上有可靠的保证 他们在生活营养、玩具、图书、学习用品、服装等方面都比非独生子女优越得多,这为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都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3.从家庭结构上看,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是“独苗”一个 这一方面使父母的关爱集中到了唯一的孩子身上,使孩子在感情上得到充分的满足。 (三)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作用 1.通过家庭教育的实施,训练和培养独生子女克服孤独感、娇惯感、依赖感,增强融入感、亲合感、自立感; 2.训练和培养独生子女学会学习和玩乐,学会体谅和关心家人、别人和小伙伴,学会自律、自护、自强、自立、自省、自尊、自重、自爱、自学和创造;3.训练和培养独生子女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事,当“德、智、体、美、劳”兼优的好孩子。

浅析新形势下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

浅析新形势下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 通过这一个月中青班的学习,我学习到很多新知识、新政策,对 当前新形势下的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也有了一些想法,现分析如下: 一、新时期人口形势 我国自八十年代初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 情况下,有效的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控制了我国总体人口基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新时期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相应调整,xx年5月27日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短期和长期内都有利于经济发展。 二、新形势下存在的问题 1、基层计生政策执行难。“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很多群众存在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全面取消的错误认识,对计生宣传政策不重视、不理会。比如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孕前优生优育检查等惠民利策,群众都不以未然。 2、基层计生 * 不够创新。目前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世 界人口日、艾滋病防治日、法制宣传日、5.29会员日等几个特殊的日子进行,且多数限于摆桌子、发材料、挂条幅、写等常见的宣传方式,缺乏创意,更缺乏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

3、计生家庭生活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在农村,计生家庭的弱势逐渐显现出来。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均缺乏劳动力,家庭发展能力较差。特别是失独伤残家庭,父母心中更是悲痛。但目前的奖励帮扶措施更多的还是在发放奖励金上,且金额较小,对家庭发展的作用微乎其微。 三、几点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由计划生育向提高家庭发展能力转变。 随着计划生育重心的转移和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应找准工作方向,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目的,结合“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工作,从家庭保健、科学育儿、养老照护、家庭文化、心理健康等几个方面入手,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和主题活动,促进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文明素质,提高家庭成员的综合发展能力,构建健康和谐的人口发展环境。 2、创新宣传形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群众的文化理念、欣赏水平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也应该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本着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的原则,积极创新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形式。一是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打造网络宣传阵地。探索建立官方微信微博、宣传QQ群、短信平台等宣传载体,积极研发公益广告、动漫作品、手机短信等多媒体宣传产品,打造新媒体传播平台,及时传播计生重大政策、重要和科学知识。二是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建设人口文化园、人口文化一条街等,优化户外宣传环境,使之与周边环境相互交融、相映成趣。三是丰富节目类型,吸收小品、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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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

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 ——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之二 黄小虎 大约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出台对城市房价的调控措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房价在调控中一路高歌猛进,已经成为严重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成为舆论界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 综合十几年来各界的研究、分析、建议,影响房价的因素有,城市人口变化引起的需求变化,土地供应量,货币供应量,银行房贷政策如首付比例、利率、限贷,行业管理政策如限购、限价、限面积、限身份,此外还有市场管理,税收管理等等诸多方面。以上这些,基本属于影响房价的短期因素。 对房价长期走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户籍制度等等。 多年来政府的调控,主要围绕短期因素展开,调控的效果不佳,房价甚至越调越高。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针对制度建设的缺失,深化改革。 2009年之后的几年间,笔者陆续发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变”、“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

题应实行‘三轨制’”、“关于保障性住房”等文章,i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我国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本文下面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过去的观点,但有新的分析,对有关方面的批评更加直接了当一些。 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组织各界、各地调研、试点基础上,探讨改革思路,拟定改革方案。经过较长时间探讨,社会各届对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如下共识:需求侧(存量住房)是“租售并举,提租促售,以售带租,小步快走”;供给侧(新建住房)则是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商建房并举。 我理解,租售并举,是要让住房买卖市场和租赁市场共同发展,消费者可以根据市场的租售比价和自己的购买能力,自主选择住房消费方式。政府建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是普通工薪阶层合作互助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镇居民用于自住;开发商建房,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阶层的居住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这些改革思路,在国务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都有所体现。 按照这些思路,当时的建设部开展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烟台、唐山、蚌埠等城市开展提租促售、租售并举的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例如,在全国探索建立和发展住宅合作经济。到90年代初,全

浅论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

浅论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 独生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但在今天,而且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向来以家庭子女数量多,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来说,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中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如:家庭经济相对优越,享有父母充分的关爱和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比较重视等,但同样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父母错误的教养态度;错误的教育思想;不良的家庭环境给独生子女造成的性格、行为、交往、心理方面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本文九以上问题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建议,如改变观念、摆正独生子女与成人的关系、加强独生子女的友好往来,锻炼独生子女的坚强意志、培养起健全人格等。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家庭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开始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子女的数量日益减少,并且出现了一些独生子女。时至今日,我国独生子女的绝对数量已大大增长,独生子女家庭在我国家庭中的比例也大大挺高了。据有关部门统计表明,我国每年大约要生育独生子女1000万左右。独生子女的大批出生,是我国儿童、少年中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儿童、少年成分逐年发生变化。独生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但在今天,而且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独生子女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独生子女问题,本质上是教育问题,尤其是家庭教育方式问题。独生子女身心发展状况如何,首先取决于奠基作用的家庭教育的成效,因此,每一个独生子女的家长都把孩子的教育问题当作是一件大事来抓。所以,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功能显得尤为重要,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一、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优势 (一)独生子女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优越 经济条件是家庭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家庭教育维持正常生活的前提,也是家庭教育得以正常运行、儿童身心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般情况下,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便舍得投资,尽可能地为孩子提供更为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家长也会尽量的满足儿童心理的发展需要,保证了独身子女的智力开发用品,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此外,家庭条件好,家庭关系和谐,家长不为生活的奔波劳碌,也就有培养教育孩子的情趣、积极性和精力,这一切都对独生子女的身心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独生子女享有父母充分的爱 一位心理专家曾提出“爱比维生素还重要”,由此可见,父母的爱对孩子的重要性。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幼儿是在父母充分的爱的阳光中成长的,这种爱会使孩子的心情舒畅、精神振奋、思想活跃、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多数幼儿容易形成活泼、开朗、大方、敢说、敢做的性格特点,有利于儿童智力和才能的发展。 (三)家长对独生子女的教育比较重视 只有一个孩子,父母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关心子女的教育。21世纪是人才的世纪,每一位家长都望子成龙、望女成风。随着对早期教育的研究,家长逐渐认识了早期教育对于幼

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篇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 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 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来源:新华网 阅读要点提示: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回顾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论文题目: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学生贾惊骁 学号 1215540123002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指导教师江小英

目录 摘要 (3) 前言 (3) 一、独生子女的问题行为表现 (3) (一)过分自我不懂感恩 (3) (二)孤僻胆小缺乏热情 (4) (三)依赖成性抗挫力差 (4) (四)营养过剩品德低分 (4) 二、问题行为形成的原因 (4) (一)家庭教育与独生子女的成长 (4) (二)学校教育与独生子女的成长 (5) (三)伙伴关系与独生子女的成长 (6) 三、独生子女教育对策 (6) (一)不要“溺养娇惯”,得协调一致 (6) (二)不要“一味表扬”,得严爱并进 (7) (三)不要“拔苗助长”,得循序渐进 (7) (四)不要“重才轻德”,得全面发展 (8) (五)不要“包办封闭”,得家校配合 (8)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培养子女永远是一门学问,培养独生子女更堪称一门新学问,而随着国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独生子女教育就成了令人关注的问题。从我国目前家庭教育的状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比如偏颇的教育目标影响了孩子的健全发展,不当的教育方式造成了孩子不良的心理品格,欠缺的教育知识削减了家庭教育的合理性与实效性等等。如何搞好家庭教育,使孩子有个更好的未来,成了千千万万父母心中最想解决的难题。本文拟从目前独生子女存在的一些基本行为问题出发,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伙伴关系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引起独生子女产生问题行为的原因,并在最后给出关于独生子女问题行为的一些教育建议。 关键词:独生子女;问题行为;对策 前言 独生子女是指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现象。在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后,独生子女问题才成为社会的普遍性问题。[1] 独生子女逐渐成为中国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据统计中国3.2亿个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占20.72%,独生子女已达6600多万。这些独生子女大部分生长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大部分将成为未来社会的骨干力量。在世纪之交,独生子女的教育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种实证性的探索和规范性的研究应运而生。 当代的独生子女既是“皇帝”,又是“奴隶”,优越的物质生活使他们像“皇帝”,而在精神、创造力发展方面,他们更像“奴隶”,独生子女正在成长,他们希望独立于父母、教师,对自己的事情有自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尊重,他们希望有更多的时间与朋友交往。而现实生活中,父母的“溺爱”和“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理,学校表面上推行素质教育,实际上仍搞应试教育的做法,部分教师推崇的“师道尊严”的认识,导致了独生子女处于一种思想、行动受束缚,满是压力,个性得不到充分发展的境界中。[2] 一、独生子女的问题行为表现 (一)过分自我,不懂感恩 在独生子女的心中,以为自己就是家里的太阳,谁都要听他的,自己可以一味的支配别人。任性、专横是很多独生子女的表现,一点小事没有顺着自己,就大发脾气。很多孩子不容许别人向他提出不一样的意见,否则就大哭不止,有什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教育 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XXX 一、本次调查目的和意义 独生子女作为一组特殊的人口群体,已大批出现在社会上,如何教育好这一数量庞大的人口群体,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道出古往今来为人父母者的心态。尤其是具有深层稳固宗族血缘心理的中国人,更是把子女的一切看成是自己生命的延伸。因此,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的前途和命运。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今年我就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走访了几所学校,通过随机采访以及耳闻目睹,发现在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上,偏重于智育发展,忽视对独生子女的道德培养,过分娇宠溺爱,提供过多的关心和帮助,心灵脆弱,心理问题突出,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种种这些困惑,不得不让我们重新认识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重要性,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

通过调查分析独生子女教育的现状,以及独生子女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用正确方法引导孩子自强、自立、责任、独立、吃苦耐劳、学会感恩、学会分享,以期为改善独生子女教育提供有益借鉴。 二、调查活动简介 (一)调查时间:2018年4月-5月 (二)调查地点:第十一小学和第二十一中学 (三)调查方法:随机, (四)调查范围:XXX区一些重点学校 (五)调查对象:学龄前儿童,3-6年级学生 (六)调查人:16秋行专 XXX(学号:XXXXXXXXXXX)我们先看一些事例:在十一小学,我选取四(二)班作为这次调查的对象,用表格的形式列举如下; 调查内容是否知道父母工作辛苦吗18% 82% 记得爷爷奶奶的生日吗1% 99% 记得自己的生日吗90% 10% 经常在家做些家务事吗10% 90% 自己的事自己做吗5% 95% 爱父母爱爷爷奶奶吗70% 30% 和同学相处好吗45% 55% 经常有零花钱吗90% 10% 会主动为父母做些事吗10% 90% 喜欢看书么55% 45% 父母对你的学习要求严吗85% 15% 受到委屈或不平的事,能自己处理吗20% 80% 自己提出的要求,爸妈爷奶会满足吗85% 15% 依耐家长吗,80% 20% 上学放学父母爷爷奶奶接送吗90% 10% 父母要求下参加多门学科的辅导吗90% 10%

2018年家庭发展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家庭发展报告 家庭人口 以2人或3人为主 调查对家庭、家庭户和户概念进行了界定。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家庭户主要包括依托亲属关系而共同居住的人,成员之间关系密切。户人口则包括调查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流动家庭 成为重要形态 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为主导,核心家庭(以夫妻、子女为核心的家庭)占64.3%,直系家庭占26.2%,单人家庭占6.5%,联合家庭占1.4%,其他家庭占1.6%。 女性未就业者比例为15.9% 在婚家庭中,夫妻双方均有工作(或退休)的家庭占77.6%,夫妻双方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占3.9%,18.5%为夫妻一方有工作(或退休)。 照料儿童 爸爸去哪儿了 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0至5岁儿童日常生活的主要照料人是母亲,其次是祖父母;农村祖父母照顾的比例高于城镇;城镇外祖父母和父母双方照顾的比例均高于农村。但父母双方共同照料的只占 1 / 13

7.5%。在日常生活照料过程中,父亲角色发挥不足。 近6个月以来,0至5岁儿童在家日常教育承担人与日常生活照料人基本一致,主要是母亲,其次是祖父母,再次是父母双方。母亲承担日常教育的比例城镇家庭高于农村家庭,祖父母承担教育的比例农村家庭高于城镇家庭,父母双方承担教育的比例只占11.7%,城镇家庭高于农村家庭。 此外,调查显示,0至3岁儿童早教活动的参与率为46.7%,与孩子一起做游戏是最受欢迎的早教形式。 独居老人 占老年人总数10% 老年人日常的生活照料主要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养老服务的需求集中在健康医疗方面,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较大。老年人接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比重很低,且城乡差异不大。老年人接受过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主要为身体健康检查、咨询,约27%老年人接受过该服务,其次是上门看病和帮助干农活、陪同看病,但接受过这几类服务的老年人很少,分别只有7.5%、6.8%和4.4%。 老年人获得的外部经济支持主要来自子女,农村老年人对子女的经济依赖比城镇更强。居住方面,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越来越倾向于同子女住在一起。随着年龄增长,名下有房产的老人比例降低。82.4%的60至64岁老年人(或配偶)有房产,而80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一比重降低至43.9%,且这一现象在农村家庭中更加明显。原因或为农村老年人更倾向于把房子交给子女换得子女养老。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浅析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浅析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存在着过度娇宠溺爱、过度强调智力教育、道德培养缺失等问题。改进和加强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策略:一是切实转变育儿观念,以培养孩子自立能力为重;二是坚定信念,加强孩子思想道德培育;三是注意身正为范,发挥自身示范作用。 标签:独生子女;家庭教育;存在问题;改进策略 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开始,产生的一个独有的名词,即“独生子女”。从上世纪70年代末实施计生政策至今,这个群体已经达到了一亿之巨。从而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关注的目光。社会变迁和转型期一些复杂因素也渗透到了家庭教育中,所以新情况的出现也势必影响到了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 一、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现状来说,在中小学生中所作的调查和了解发现,独生子女的思想品德素质,相比非独生子女,主流还是好的。但是纵观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现状,理性的分析之后,会发现许多让人不解的地方:比如责任心不强,孩子喜欢争强好胜,心理脆弱等等,这些缺陷突出了说明了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出现了问题,才会引起这些不良现象。 1、过度强调智力教育 一句“望子成龙”,让多少家长的目光都盯在了孩子的分数上。一句“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则成了家长对孩子进行填鸭教育的美好借口。由于家里就一个孩子,家长的全部希望都集中到这个孩子身上。由于错误教育理念的支撑,所以孩子成绩的好坏成了家长喜怒哀乐的晴雨表。于是,为了孩子有个好看的分数考上理想的学校,家长使出了浑身解数:请家教,买参考书法、绘画、音乐、作文、英语,家长忙的不亦乐乎,却忘记了孩子在天真烂漫的童年最需要的是什么。 2、道德培养的缺失 虽然现在国家在推行素质教育,企业对人才的培养也没有全是学历加名牌。可是,对家长来说,那些望子成龙光宗耀祖的思维已经在他的脑海里定了性。所以他们认为,学习成绩仍然是唯一认定孩子是否成功的因素。在这样的理念的指导下,重视智育的培养而忽视道德培养就成为一种让人担忧的倾向。 3、过分娇宠溺爱 一个孩子一块宝,孩子本来就是家长的心头肉。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把所有关爱的目光都盯在了这一个孩子身上,在给他们诸多压力的同时也给了他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979年我国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以来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79年我国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引起了家庭结构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独生子女家庭情况特殊,家长对这种特殊性缺乏认识和心理上的准备,因而在家庭教育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有些人甚至把一些独生子女称为“小皇帝”,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正文: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979年我国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引起了家庭结构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独生子女家庭情况特殊,家长对这种特殊性缺乏认识和心理上的准备,因而在家庭教育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有些人甚至把一些独生子女称为“小皇帝”,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独生子女的独特性 国内外对独生子女及其教育的研究结果,几乎一致肯定独生子女的智能是优秀的,而在身体情况、学业成绩、性格特征、社会生活等方面与非独生子女有明显的差异。一般来说,独生子女相对非独生子女,智力发展较快,知识面较宽,身高体重达标率较高,但行为习惯缺点较多。至于差别的原因,主要在于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所处的家庭环境以及父母教育态度的明显不同。 从家庭教育的角度看,对独生子女成长的有利条件有: 1、独生子女生理条件比较优越。从遗传因素方面保证独生子女在脑力、体力、智力方面的相比非独生子女总体更为优越。 2、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因而能够尽管满足独生子女身体、心理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充足的营养和智力开发条件,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独生子女能获得较多的智力激励。由于只有一个孩子,家长总是能够挤出更多时间陪孩子一起做游戏、教孩子学习、供给智力开发的各种玩具,因此独生子女一般都智力早熟、兴趣广泛、知识面广。 4、独生子女享有父母充分的爱抚。由于充分享有父母的爱,独生子女幼儿容易形成健全的个性,养成开朗活泼的性格,有利于幼儿智力和才能的发展。 二、独生子女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家庭结构的特殊,独生子女家庭往往都存在着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根据上海市、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在社会性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23-40%。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在教育情感、教育期望、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和教育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误区,导致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人际关系聚焦化 家庭教育主要是通过亲子互动来进行的。在传统的多子女的家庭中,子辈除了与由双亲或更多的长辈组成的亲辈之间进行互动,还可以与兄弟姐妹组成的同辈之间互动,孩子在家庭范围内的社会性行为也不仅仅指向家长。但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缺少了多子女组成的同辈群体,原来传统家庭模式中与同辈之间的天然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再出现,亲辈个体或群体成了独生子女互动行为的唯一指向对象。于是,孩子便成为家庭人际网络的中心,整个家庭的家政规划都围饶孩子进行,传统的家庭伦理规范发生了根本性的倾斜。父母一切都围着孩子转,过分听任孩子的影响,于是,各种各样的“小皇帝”诞生了,与此相关的种种问题也随之而来。 2、过多的宠爱影响独生子女良好个性的发展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都尽量给予一切方面的满足,但是过多的宠爱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和个性发展。过多的食品、过多的营养,容易让孩子养成挑食、偏食、不

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

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 央行在2005年3月16日宣布,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不再对房贷实行优惠利率;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可提高到30%。央行意欲引导消费者对未来的资金价格产生一个合理的预期,抑制部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社会对此反响强烈,再次引发人们对住房和住房政策的关注和期待。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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