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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

(试行)

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 术语

3.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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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5 转基因食品: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

A.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B.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C.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6 化妆品: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7 化妆品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8 销售包装(化妆品):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9 格式版面: 是指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所有标示内容。

3.10 符合性检测: 是对食品、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测。

4 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检验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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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检验是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成分和含量等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检验。

6 报检资料的提供

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

6.1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2 提供进口化妆品成分配比等相关资料。

7 标签检验内容

标签检验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两个方面。7.1 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标签的格式版面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要求”的规定;“强制标示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具体标示内容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第5.1条规定。

7.1.1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第5.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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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第5.1条规定执行。

7.1.3 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第8条规定执行。

7.1.4 辐照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第5.1条规定标示外,还必须符合5.1.9.1条的规定。

7.1.5 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标注外,还必须按以下方法标注:

A.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B.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7.1.6 除本规程中所列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功能)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标签内容按上述标准和要求标示外,其他类食品的标签标示内容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和该产品对标签标示内容的要求标示。

7.2 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食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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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根据该食品的特点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检测重点:

A.食品添加剂:如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等。

B.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的某一内容:如“高钙”、“低糖”、“低脂肪”、“无糖”、“不含防腐剂”等特征性指标。

C.虽为品质指标,但该产品标准中规定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技术指标: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营养素”和“能量”值等。

7.3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中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检验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中第6、7条以及《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87)第2.2条所规定的“必须标注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具体标注内容必须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中第6条规定的要求。

化妆品标签“其他”标注要求,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 6 —

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中第7条规定的要求。

7.4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化妆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根据该化妆品的特点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检测重点:

A.功效成份。化妆品标签中有特殊功效宣称内容:如减少皱纹、淡斑、去痘、防晒、抗油脂、抗汗、除臭、生发、美体等。

B.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色素及其它禁限用物质等。

7.5 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进行检验。

8 评定程序

8.1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8.2 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8.3 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已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并结合安全卫生项目检验结果,对该批货物合格与否做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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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标签检验结果的处理

9.1 经检验,标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标签合格。

9.2 经检验,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货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9.2.1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9.2.2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施检人员应一次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以下相关单证:

9.2.2.1 涉及本规程第8.1、8.2条不合格的,出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表1)。

9.2.2.2 涉及本规程第8.3条不合格的,出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和“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2)或“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3)。

9.2.3 对涉及本规程第9.2.2条不合格项目的货物,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9.3 经检验,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 8 —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10 检验记录

10.1 标签的检验情况应记录在检验检疫原始记录中,并能准确反映标签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的情况。

10.2 记录应保持原始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10.3 记录随报检单证归档,保存期限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的期限执行。

11 证书用语要求

11.1 证书用语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并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11.2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经检验合格的,应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检验合格”。

12 信息上报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13 标签管理

13.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首次进出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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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备查。

13.2 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14 附则

14.1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 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或进口国(地区)的规定要求,如有修订,应执行最新版本。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的其他标准、技术法规包括新出台的标准、技术法规,对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4.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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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说明:1、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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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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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

检验人:复核人:年月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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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食品化妆品标签通知

抄送:办公厅、通关司、食品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5月16日印发录入:周春慧校对: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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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3647592.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一、总则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250mL。 2.5 玻璃珠。 2.6 琉璃棒。 2.7 刻度吸管,1mL、10mL。 2.8 研钵或均质器。 2.9 恒温水浴箱。 3.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 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 mL,103.43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 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1g 吐温80 7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 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80。 4.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化妆品检验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检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COP-05 版/次 A / 0 文件类别程序文件生效日期 20160901 页数 5 编制质量体系小组审核黎利媚批准于欣龙 1.0目的 通过对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验,保证本企业的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料、包装材料的进料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成品的检验、返工 产品的检验管理、半成品灌(包)装、成品的检验,以及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 管理和监控。 3.0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所有来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检验及其库存成品重检; 半成品灌(包)装过程巡检; 质量不合格品、市场退货、返工产品的重新检验; 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 3.2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上述需检品的报检及质量不合格品的跟踪处理。 3.3 技术研发部:负责制订“原料检验标准”、“包装检验标准”、《成品检验标准》、《生产用水检验标准》《半成品检验标准》、《半成品灌、包装检验标准》 3.4 采购、仓储:负责原料、包材来料异常的处理。 3.5 生产制造部负责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异常处理,技术研发部确定处理方案,品管部负责跟踪验证。 4.0内容 4.1 原料检验标准及检验要求 4.1.1原料标准依据: 建立原料的检验项目的依据主要是与生产商的出厂(COA)报告为依据,对微生物敏感的原料增加微生物卫生指标。 4.1.2 抽样管理要求:进厂原料按批(进厂件数)取样,设总件数为x,当x≤3时每件取样;

当3300时,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2+1随机取样,抽取取样量。参见《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4.1.3主要检测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由质检员抽样后分别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1.4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原材料到仓后,仓库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批号等进行核对,并检查来料COA 报告,检查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和包装的完整性后将其置放于“原材料待检区”,并以通知质管理部检验员检验。 2)质管部检验员接到《原材料请检通知单》后按照原材料检验及《抽样管理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取样工具、器皿等。 3)质管部按品检抽样作业指导书到现场抽样,并依检验规范及原材料检验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在《原料规格书及检验报告》中,由质管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然后通知仓库、生产、计划。 4)仓库接到通知,合格原材料放在合格品区,不合格原材料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由质量保证员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相应状态标识。 4. 2 包材标准及检验要求 4.2.1包材标准 外观检验QB/T164-93及QB/T1685-93标准检验,印刷文字按GB5296.3-1995标准检验。签样标准。 4.2.2抽样管理要求:包材检验一般采用GB2828单次抽样检验方式,外观采用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功能采用特殊检验S-2水准。 4.2.3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一般为材质、外观形状、印刷文字、净含量及与其他包装的配合。 4.2.4包装的检验判定:重缺陷不得有,轻陷不得超过10%,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由质检员出具检验报告。 4.2.5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包装材料到仓后,仓储部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进行核对,并检查包装情况,都合格后将其放置在“包装材料待检区”,并填写部分《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然后通知质管部来料检验员检验。 2)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员接到《原材料到货报检通知单》后,按照GB2828抽样方法及检验水平标准进行抽样,按照标准样板及签样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填入《包装检测原始记录》。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规定: 1.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结业后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持证上岗。 1.2进入检验室人员必须是质检部门人员,非本部门人员须经厂长同意后才可进入;进入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褂、白帽、专用鞋方可进入。 1.3不得将食物带入检验室。 1.4监管单位、维修人员进入化验室均须穿工衣、换鞋后方可进入。 2.检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2.1每日一清洁:当班、下班前包括地面、仪器设备清洁一次。 2.2每周二消毒:包括地面、工作台面,用75℃酒精消毒擦抹,具体时间为周三、周六。 2.3每日当班开启室内排风机;当班下班后紫外线灯开启1h。 3.玻璃具皿、量筒、量杯、玻璃吸管、三角烧杯使用后立即清洗、烘干、归类存放;取样杯存放在消毒风箱内,随取随用。 4.电子秤的使用规定: 4.1使用前先调整电子秤的水平度。 4.2连上插座通电,调整回零、扣度、称重等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和灵

敏度;可用专用砝码调整称重的准确度。 4.3称重结束后应保持称台上的洁净,按停开关备用。 5.pH计使用规定: 5.1应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用酸度计测定pH值。 5.2所用试剂为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5.3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备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磷酸盐标准缓冲液、硼酸钠标准缓冲液。 5.4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方法和程序进行测定。 6.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6.1微生物操作室只允许持证操作人员和上级监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6.2培养基料和所需试剂必须备足三个月使用量,并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备用。 6.3严格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7.冰箱、电热恒温培养箱管理规定: 7.1电热恒温培养箱需安装超电压自动保护装置。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标签标贴质量检验标准

标签标贴质量检验标准 1.前言 1.1由于不干胶标签是一个小众行业,缺乏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了 保证公司的生产以及检验过程中,员工自检和检验人员专检产品时有相应的依据迫切需要一套质量标准。 1.2从企业本身质量管理及内控的角度来看,为保证公司产品标准的一致 性,以及客户要求得到满足,特制定本质量标准。 2.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空白不干胶标签以及带印刷不干胶标签的过程以及成品的检验判定。本标准适用于没有专门客户要求情况下,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内部控制标准依据。 3.定义 3.1边距:不干胶标签模切排废之后标签边缘到底纸边缘的距离。 3.2间距:不干胶标签模切排废之后标签到标签之间的距离。 3.3溢胶:原本应该在标签反面的胶黏剂由于模切机压力或者刀模钝化等原因从边缘溢出的现象。 3.4不干胶标签简介: 间距边距 底纸面材

4. 适用场合 4.1 本标准适用于过程的自检,主要针对生产操作人员,在工序操作如调机换料首检时的判断预防; 4.2 本标准适用于过程巡检人员,作为对生产过程中各工序首检巡检过程中的判断依据; 4.3 本标准用于成品检验人员对产成品检查验收的以及出货检验判定依据。 5.质量检验标准项目 5.1 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5.1.1外观项目是判定不干胶标签的基础性项目,由于其可测量性不佳拿捏尺度不好管控,这里做个详细解释,便于检验人员进行判定。 5.1.2外观检验的一般条件是被检品距40W白炽灯1米左右的距离,眼睛距产品25厘米左右,目视4S左右的检查时间。 5.1.3 外观检验的严格程度是根据客户具体要求来决定的,一般来说普通用于生产过程标识只要内容完整无歧义都可以接收,有打印要求的要严格控制,用于产品包装表面以及产品表面要高度重视。 常见外观检验项目: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doc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4 xxx有限公司 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规定: 1.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结业后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持证上岗。 1.2进入检验室人员必须是质检部门人员,非本部门人员须经厂长同意后才可进入;进入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褂、白帽、专用鞋方可进入。 1.3不得将食物带入检验室。 1.4监管单位、维修人员进入化验室均须穿工衣、换鞋后方可进入。 2.检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2.1每日一清洁:当班、下班前包括地面、仪器设备清洁一次。 2.2每周二消毒:包括地面、工作台面,用75℃酒精消毒擦抹,具体时间为周三、周六。 2.3每日当班开启室内排风机;当班下班后紫外线灯开启1h。 3.玻璃具皿、量筒、量杯、玻璃吸管、三角烧杯使用后立即清洗、烘干、归类存放;取样杯存放在消毒风箱内,随取随用。 4.电子秤的使用规定:

4.1使用前先调整电子秤的水平度。 4.2连上插座通电,调整回零、扣度、称重等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和灵 敏度;可用专用砝码调整称重的准确度。 4.3称重结束后应保持称台上的洁净,按停开关备用。 5.pH计使用规定: 5.1应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用酸度计测定pH 值。 5.2所用试剂为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5.3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备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磷酸盐标准缓冲液、硼酸钠标准缓冲液。 5.4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方法和程序进行测定。 6.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6.1微生物操作室只允许持证操作人员和上级监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6.2培养基料和所需试剂必须备足三个月使用量,并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备用。 6.3严格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化妆品抽样检验及留样规定含微检规定

七分妆公司不合格原料成品处理规定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顾客。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原物料采购、外包加工品、在制品、成品及交付后发生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与权限 总经理授权品管制定并执行。 3.1 品管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记录、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的确认和评审,相关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 3.2 仓库负责进料不合格时与供应商协商退货事宜;负责产品入出库工作。 3.3 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返工。 4 管理规定 4.1 品管部检验员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评审。 4.2 进料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置方法可采用选别、特采、退货等。 4.2.1 采购人员在供方现场采购原料时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当场退货。 4.2.2 检验员在接受采购产品验证时发现不合格品,挂“不合格品”标识,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域,填写品质异常处置单,报总经理作出处置决定。 4.2.2.1 作退货处置的,由仓库通知厂商载回处理或到本公司处理。 4.2.2.2 作选别处置的,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调派人员对不合格材料进行挑选。挑选时,由检验人员指导作业人员挑选,并留下挑选记录,决定是否挑选需生产及品管部和相关人员同意才能实施。 4.2.2.3 做“特采”的进货产品仅限于特定的产品、时间或数量内,需得到或授权人批准,作好标识,办理入库手续,并跟踪此类产品的过程变化。 4.3 制程中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置,处理办法可采用返工、报废、选别、特采等。 4.3.1 检验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半成品、部门应立即采取停止转入下道工序的措施,

标签类检验标准

标签类检验标准(包括不干胶) 1、目的:确保公司因生产需要而购进的包装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采购的各种标签类装潢印刷品。 3、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各种标签应符合我司的样品(包括双方确认的材质)或设计稿,并达到相应规格要求及配合尺寸。 外观要求与检验方法: 表面:标贴表面轻度刮伤(不影响印刷面)宽≤,长≤10mm的允许有少于2条;无明显变形和残缺等异常现象;卷状标贴卷面应平整,机器贴标的卷状标贴底纸不得出现连续 断裂现象;表面气泡≤。 文字图案:要求与公司样稿相符,文字、图案必须清晰、正确,无缺印、缺字、笔划不全的情形,小于5号字不误字意;无明显位置偏移、歪斜、重影;无明显印刷套色不准、 模糊等缺陷;烫印文字和图案不花白,不变色,不脱落。 色泽:必须符合确认的标准样品,并在封样的上限/标准/下限范围内。 洁净度:标贴外观整洁,无明显色条、斑点、脏污等异物沾染,点的直径≤,黑点不得超过1个,其它白点不得超过2个(不在同一区域内),污点面积≤,且每张不超过1 个。 松紧度:成卷标签松紧适中,不得出现膜间滑动。 烫印:烫印砂眼面积≤且每张不超过1个;平整度不能有明显锯齿 或毛边,套印允许有≤的误差。 外包装: 外装纸箱不得脏及破损并内衬塑料袋用胶带“工”字形封箱,并附出厂检验报告单。 外观检验以目测为主,于正常光源下,30cm距离处正视观察。 功能(物理机械性能)要求与检测方法: 粘离试验:透明(或表面上光油)标签印刷部位不得有粘离脱落现象。 检验方法: 以3M600履盖印刷(烫色)部位,抚平,来回压抚10次使履盖部位无气泡,然后

以45度角瞬间撕去,无印刷(烫色)脱落现象。轻微脱落不影响整体识别可接受。 (烫金银处要缓慢撕开) 耐产品试验:内容物涂抹后不得有脱落现象。 检验方法:透明(或表面上光油)标签的印刷面(包括烫金/银处)用内容物涂,静置24小时后,用普通纱布擦拭,来回擦拭10次,不得有褪色墨移或油墨(烫金/银) 脱落现象。 (印刷)耐水性:不得有脱落现象 检验方法:将透明(或表面上光油)标签泡入水中20分钟后取出,用医用纱布来回连续擦拭10次,不得有褪色墨移或油墨(烫金/银)脱落的现象。 套印误差的测定:主要部位(如图案、文字、标志等处)≤,次要部位≤。 检验方法:按GB 7706-87或GB 7705-87中规定进行。 条形码测试:条码等级符合规定。 检验方法: 条形码印刷清晰、正确,条色、底色、条高及左右侧空白区宽度符合国标要求,条形码的放大系数必须在的范围内,条宽偏差在国标要求范围内,易识别,能 正常扫描,条高可截短,但必须达到标准条高尺寸的2/3,条码等级不低于。 上机测试:须符合自动贴标机的要求。 检验方法:上机测试。 尺寸要求:在双方确认的标准值与公差范围内。 检验方法:用符合精度的测量器具,标签的长、宽等尺寸。 粘贴牢度:粘贴对应的产品在48℃条件下24小时不走位、不开口、不脱落。 检验方法:将标贴粘贴对应的产品并放置48℃条件下24小时后观察,不走位、不开口、不脱落为合格。 光老化试验:褪色性符合规定 检验方法:将瓶子置于黄变机内2小时,变色情况与空白样对比,1m之内肉眼光线充足时观察无明显变化。 4、抽样与判定: 以送货批为一批,按照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Ⅱ和特殊检验水平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妆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申请企业应当将封样和产品抽样单一并提交许可检验机构。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以下称《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交许可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供封样样品、进口化妆品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检验费用。 第十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对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进行许可检验受理编号,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许可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的编号一致。 第三章检验与报告 第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许可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检验样品数量送检样品。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许可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限完成许可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原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处理。 经复核后对原检验报告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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