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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问题与法官的法律尺度

新闻侵权问题与法官的法律尺度
新闻侵权问题与法官的法律尺度

新闻侵权问题与法官的法律尺度

——从范曾名誉权官司说起

2010年6月24日、7月13日,某报“鉴藏专刊”先后刊发郭庆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谢春彦《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两篇文章,以间接指向方式就当前走红的范姓画家的技艺拙劣、急功近利、自封“大师”、笔墨屈于钱币等予以贬评。著名画家范曾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两位作者和刊登文章报社诉至法院,该案目前尚未有一审结果。不论法院最终作如何裁定,此案所涉及的报道与评价方式作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媒体现象,从侵权司法解释的精神与法官的侵权认知尺度角度作一点辨析,对于理性行使或维护艺术批评权利或许有些微的启发。

本案所涉及的批评与事实依据、贬抑表达的合理限度,是批评报道侵权纠纷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关于报道与言论实施侵权的方式,即失实侵权与侮辱侵权,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虽早有规定,但在法律对侵权方式的认定还比较粗线条,或者说,法律对此规定还不够周延情况下,媒体批评能否有一个比较宽松的司法环境,能否卸去某些勉为其难的责任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群体理解与适用法律规范的尺度。“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北京、南京、上海、广州、兰州、沈阳、济南、南昌、杭州、郑州、成都11个城市三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227位法官的问卷调查表明①:在批评报道经常涉及的谴责、贬斥态度呈现上,法官理解与掌握的法律尺度更倾向于意见、情绪表达的理智与分寸;法官对媒体从业者处理“客观性”更多地采取“新闻构成要素基本真实即可”的行业标准并不太认同,对媒体因实际条件所限而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的客观、真实,仍倾向于将苛刻的客观性要求置于优先地位。

诸多报道侵权纠纷的司法判决案例表明,涉诉作品未达到司法要求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报道文章仅客观地呈现一方当事人说辞,二是将苗头或动机当作已然的事实来报道,三是事实能否被证明的问题被媒体或作者所忽略。此次问卷从不同侧面对“客观性”进行分解,统计结果显示,法官认同态度与编辑记者存在较明显的分歧。如在回答“如果缺少人直接证明某个事实环节是否真的发生,但这个环节对报道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您对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时:5%的法官问卷选择“借助日常存在的普遍情况或认知经验来补充缺失的环节”,21.7%的法官问卷选择“用一方当事人的说辞来补充缺失环节”,73.3%的法官选择“放弃这个环节”。而编辑记者选择“放弃这个环节”的仅为31%,如果此种情况引起诉讼,被告作者或媒体败诉概率接近60%。采取“借助日常存在的普遍情况或认知经验来补充缺失的环节”、“用一方当事人的说辞来补充缺失环节”处理策略,在法官整体看来,报道很难达到司法所要求的客观状态。

又如对“如果投诉者提供的材料通过一般的手段难以弄清事实真相,但就材料反映的事实状况来看,报道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

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若此种情况下出现侵权纠纷,您对媒体使用投诉材料的做法所持的态度”的回答,71.4%的法官认为“公开报道的做法欠妥”,22.3%选择“确保主体事实没问题的情况下公开,媒体就没有过错”,只有6.3%的法官问卷认为“可以,媒体没有过错”。而编辑记者的回答比例分别为30%、20%、50%。值得提示的是,虽然法官选择“确保主体事实没问题的情况下公开,媒体就没有过错”的为22.3%,但从测试问题所设定的条件来看,就此指标项实际操作可行性而言,法官对此项指标的选择意向同“公开报道的做法欠妥”态度并无多大区别。以上两项测量结果均表明,法官对媒体因条件限制而影响报道客观性的因素,并没有太多地体现出对媒体倾斜保护的意向。

就范曾名誉权纠纷案而言,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涉诉作品指原告“流水作画”的事实性断言如何被证明。作品关于事实宣称,见于以下文字:“当年,有朋友找到我,希望我收购200张他的作品。那时候,这个画家境遇不顺,希望卖掉些画渡过难关。当时的价格是每平方尺4000元,不那么离谱。我随即打了200多万过去。很快拿到了第一批画,展开一看,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第二次交货前,我跑到他的画室去看个究竟,出乎意料的是,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被告作者要证明自己公开表达的事实主张是客观发生过的,就须证明以下几点:其一,200幅确从原告处获取,且落款为原告。这就要求当年作为中间人的朋友证明原告确实在短时间里为被告画过200幅画;其二,200幅画曾经或现在的持有人口头或书面证言,说明这些画来源于被告作者。至于被告是否到原告画室亲眼见到原告“流水作画”,大量机械性地复制,并非关键事实,因为根据“经验法则”,200幅画在一、两个月时间里出自一人之手,明显有违艺术创作常理。

但如没有形成证据链的物证、书证或人证,则被告称“亲眼所见”原告流水式作画事实可能难以被法官采信。即便原告确有其事,被告作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认知倾向在上述法官问卷作答中已有比较清晰的体现。法官对被告媒体所赋予的注意义务则是,在刊登影响他人公正社会评价文章前,若被告作者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说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媒体应当与文章所指的被批评对象进行沟通,核实被指事实是否存在,一并呈现被评论对象的反应与态度。这是占多数的法官赋予媒体审核义务的基本要求。但从“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符合公平的普遍法则出发,赋予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有一个平衡的考量。媒体所刊发的涉诉作品并未使用明确指向原告的称谓,文章仅有对原告身份的暗示,媒体不便就事实真伪向当事人求证。此时,媒体应该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未及时、客观地呈现原告就文章所称事实向媒体口头或书面提出否定、驳斥意见。否则,加于媒体的把关责任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而本案中的原告事前并未就作者所称大批量供画及“流水作画”事实性问题向被告媒体提出任何反驳之辞。

对意见和情绪等主观要素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审理更侧重于从具体评价语汇的贬损程度、当事人能否接受、意见是否在印象上取代事实等方面做出裁决。这就比较多地融进了法官基于专业知识、媒介素养所形成的个人偏

好因素。在诸多案例中,报道被认定有过错,就在于对应该批评的人或事,在表达鲜明的态度时过于凸显报道者的否定、厌恶、斥责等情绪,构成对被批评者人格的贬损。我国司法解释虽没有对言语侮辱行为给出相对清晰和统一标准,但法官普遍采取了从严掌握的做法。对于刻薄、犀利的言辞,尽管有相应的事实作支撑,但只要这种言辞表达足以引起他人对被批评者的鄙视与厌弃,法官一般认定媒体已经存在过错。在这一点上,法官与媒体从业者认识不一致较为明显。如在回答“如果被媒体批评的他人行为令大多数人愤慨、难以容忍,您认为采取什么报道方式是可以接受的”时,媒体从业者与法官态度就体现出一定程度分歧:10%的法官问卷选择了“采取应该体现强烈谴责态度的表述方式、使用被批评者周围的人对其贬斥与指责的评价语汇”,而编辑记者选择此项的占58%,88.9%的法官问卷主张“采用被批评者能够接受的表述方式”。

类似的另一问题是“如果某一报道或评论含有明显言辞贬斥成分,但这种表达能恰如其分地勾画出被批评者的真实形象,您认为这样的报道或评论”,法官回答也提供了近似的结果:75.3%的被访法官认为报道或评论含有明显言辞贬斥成分“不合适”,仅 4.5%的法官认为“贬斥不可避免”;编辑记者在这两项上的选择比例分别是27.2%、57.3%。而作为情绪表达强烈形式的言辞辱骂,其无论是纯粹的还是包含有事实成分的责骂,从业者虽有一定的认识,但法官采取了虽未超出常人经验感受范围但显然有过严倾向的执行标准,这对偏重日常经验标准的媒体来说,不免有些不适应。从法官的群体认知态度来看,批评否定性意见或立场表达必须注意分寸,过于刻薄、犀利的言辞尽管有相应的事实作支撑,表达方式本身就已经存在过错。而媒体从业者对禁止“侮辱”的规定,更多地侧重字面理解的直观感知,没有从法官所强调的人格尊严角度抓住其本质意旨。

此案被告作者如果能够确证原告简单复制作画的事实,能否免责,还要看文章贬抑性评价的言辞表达合理限度问题。两篇涉诉作品主体内容在于表达作者所认为的原告画作毫无艺术性、笔墨追逐金钱,如“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尽管现在这个画家风光得很,上电视讲国学,写文章为自己漂白,画价更是被炒得令人咋舌。但说得不好听,这位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这些否定原告画作艺术价值的尖刻评价意见可能使原告极不愉快,但被告作者基于“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的获利事实与“流水式作画”事实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而产生的一些不免偏激的看法,为当前特有社会情绪弥漫下一般人都能理解与接受,意见虽苛刻与言过其实,但并未超出社会主流价值所认可的合理限度,任何一种市场利益行为都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评点。

而法官所设置的合理限度主要还是侧重权利法授的“人格尊严”标准,贬斥性评价如果明显涉及对被批评对象人格价值的毁损,对人的基本尊严进行贬低,那么,意见本身尽管得理、正确,亦为法律所禁止。如从严格的法律规范来考量,涉诉作品似有少量文字偏离了单纯的艺术行为本身评说,而进入了关于人格评点的另一个话题层面,这应是规范与严谨的意见表达所尽量避免的。如“还是以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为例,那种仗势霸气,硬而实软,华而不实,稀缺内养,呆板颟顸的笔致,貌似清雅的俗绿恶青,掺了些墨抑或石绿的冷赭肤色,手与足的结构亦并不合理协调的搭配,哪里还有什么好灵魂在耶!”“钱,这阿堵儿,大大地挑逗着大师小师们,他们手中笔墨也不会无动于衷,连美之女神维纳斯都几乎把持不住,你还能要求会背一点《离骚》就急着要在大众面前显摆小花腔的丹青客,讲什么灵魂、礼仪、风骨、雅洁呢?如是似乎可以认定,没有好的干净的灵魂便做不出好的笔墨,舍本逐末地单说笔墨,认笔墨是灵魂,同样说不通。”为了更有力度地表达观点,揶揄、调侃等的表达风格选择属于作者的权利,但自由表达的底线是不触及人格的恶评。这也是法官在诸多判例中反复诠释的克制、冷静。■

(□ 陈堂发作者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基于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06BXW023)问卷调查的部分数据。)

注释:

①此次问卷调查执行时间为2008年3~10月。法官问卷样本总量240份,按6﹕3﹕1的比例在区基层法院、市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确定被访法官人数,选定区基层法院24家发放问卷144份,市中级法院12家填写问卷72份,省、直辖市高级法院11家分发问卷24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27份。

新闻与文学的区别之

新闻与文学的区别之 新闻叙事与文学叙事的差别 新闻与文学,这两种有着各自发展轨迹和历史的两种文体,近来又出现了相互交融的争议。为了让这两种肩负不同使命的文体保持自己的纯洁性,为其划清泾渭的学者很多。然而随着受众媒介素养的提升,社会对文学和新闻的需求开始显现出新的特点,也有很多呼声要求两种文体取长补短。因此,厘清它们的差异,把握它们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新闻与文学大有裨益。 80年代中期,叙事学理论开始被逐步介绍到中国,特别是杰姆逊在北大的演讲,带来了中国叙事学的繁荣。从新闻叙事角度研究新闻以及新闻与文学的差别,成为又一有效手段。 一、叙事目的的差异 在《新闻叙事学》里认为,“叙事是一种思维和表述方式,它能够引领我们认识和理解这个世界。新闻正是利用“叙事”的方式将“事实”这个本源进行传递和表述,从而影响人的价值观。新闻叙事策略是为了完成叙事行为,达到一定的叙事效果而使用的话语构建策略。”新闻的叙事目的,简单来说,就是将事实进行传递,获得一定的传播效果。因而,新闻叙事在视角、叙事模式、叙事速度的选择上,均以传播效果、和新闻价值实现的最大化为目标。 在这一追求中,无论不断更新的新闻报道手段有了多少文学化的趋向,新闻的真实性始终是其底线。而这一目的又统摄了新闻的叙事表达,整个叙事框架都将围绕着新闻“事件”来展开。 文学叙事从来不标榜自己的叙事“真实”。它选择的叙事模式,在根本上是为了表达作者的主观情感,而不是围绕某一件事件,努力还原其真实面孔。虽然,同新闻一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事件也来自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但是作者可

以为了达到某种效果对事实本身修改加工,或者大胆想象。“事件”本身的修辞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在文学作品里,呈现的“事实”并不是叙事的目的,而是作者主体意识的载体,是作品抒情主体的主体意识的承载者。 二、叙事文体的差异 在叙事学里,叙事有三种形态:文学叙事、历史叙事、新闻叙事。文学叙事是种“艺术叙事”。新闻叙事虽也有“艺术化”的手法,但由于目的不同,大体是种“客观叙事”。有学者曾经用“叙事张力”来区别两者。所谓的“叙事张力”,是指叙事模式自身的表现力。也就是说,叙事文体是可以区别于叙事角度、叙事模式等,独立表现叙事特征的一个方面。 从事文学写作的人们应该都有这样的体验,无论自己将要下笔的是何种文体,艺术灵感、自由想象总是最最宝贵的创意来源。 文学叙事,因其艺术性,其实并没有普适的叙事类型,因而有学者称其为“非类型叙事”。这种叙事文体可以任由叙事者根据叙事者的主观意愿、表达情感的需要、艺术风格等采取各种各样的叙事文体。就像文学本身涵盖面很广一样,文学叙事的艺术手法是丰富多彩的,是只需服从叙事者思想表达、艺术追求的需要,而没有类型约束的,是自由化、个性化叙事。这种叙事文体本身就可以是审美的对象,并且带给读者的是超越了所述事件本身的情感体验或者艺术魅力。 再来看新闻叙事。相对于文学叙事,无论新闻报道本身的种类有多少,它的各种文体有一定的规范性,并且在创作新闻作品的时候,“艺术灵感”虽然重要,但围绕的中心仍然是事实本身,并且有着严格的原则性考量。 新闻叙事在本质上是一种“类型叙事”。如前所述,新闻叙事虽也可采取不同的叙事模式,但是文体并不是完全服从于叙事者的主观意图和叙事需要。不同的新闻叙事文体都是为了展现事实的不同层次和深度,因而本身并不能成为审美对象。如果新闻叙事采用的文体和写作方式激发了读者的“艺术想象”,并且带给读者的审美感受超越了其真实力量,那么这个新闻作品本身就会受到原则性的质疑。毕竟,还原真实才是新闻的初衷。 有的研究者认为,“近20年新闻形式创新的主要表现是:内容讲求意境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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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律师 通常认为,除非有害于公众利益或者是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新闻报道有着客观报道及评价的自由。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立法见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专门制定新闻法,因此法律在确定并保障相关权益方面所能够依赖的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即在所谓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寻求一个公平的结果。我们知道,新闻界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他们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并形成相应的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由于新闻报道可能会使有关的当事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亦有可能使企业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一般认为,对新闻自有权的最大限制是在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确定是否侵害,就必须明确该“侵害”是否为一项民事侵害,并且是否被法律确认为是属“不当”的,这是解决新闻报道侵权诉讼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新闻报道的方式 要探讨新闻报道侵权问题的法律性质,不能不先对新闻报道的方式作一初步的了解。目前各国新闻界所奉行的报道准则是采用客观报道方式,即要求记者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观察问题,并尽可能迅速准确、全面地提供新闻,而在新闻中不发表议论,只用精选的事实表明观点。在我国,目前这一报道方式尤为盛行。但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记者,总是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因而要做到不偏不倚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客观报道方式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已发生的新闻事件,但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而且客观报道方式对某些人员的叙述作为“事实”报道,结果很可能导致报道谎言。因此,新闻界在感到客观报道的局限和矛盾的同时,着手摸索新的报道方式,如深度报道方式。深度报道作为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社会弊端,并就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它是记者发挥主体意识,主动出击的结果。在这一报道方式中,评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新闻报道还存在着其他多种方式,除客观报道方式、深度报道方式外,还有在细节上激励渲染的报道方式、专访方式、单纯的记录方式等等,虽然它们是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但在目前可以说是并存的。 二、新闻报道及评论的侵权诉由 作为记者,在同业竞争中要积极从事报道活动而又要尽可能地避免触犯法律、违背新闻道德,这就要求他们应在自由与责任并存的空间中从事报道活动。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新闻界的责任,因此新闻界的责任心完全是受其职业道德所规范的。若采取的报道方式不当,就极可能引发诉案。在我国,以新闻报道引发诉讼基本上是记者或新闻机构被以侵害名誉权起诉,这种做法类似于英美的做法。虽然英美两国采用诽谤法制裁新闻侵权行为,但诽谤法保障的就是个人或法人的名誉,因此,各国对新闻侵权的处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是相近似的。 关于什么是诽谤,美国各州的诽谤法均有不同定义,但引用较多的是纽约州给诽谤下的定义:“怀有恶意出版的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在世的人的追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

新闻侵权案例摘抄

1、运用广角镜头过于靠近拍摄、或把被摄人物置于画面边缘,都会造成人物形象的夸张失真、严重变形。 《每日商报》2004年6月17日的一组照片《玩具“谋杀”眼球》,主照画面中男女的形象因为广角镜的缘故而严重变形。被摄者有理由因在镜头下变得畸形、丑陋而对媒体提出侵犯名誉权。 2、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3、唐季礼绯闻案 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 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4、张某某村霸案 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当日,张某被羁押。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5、案例:2003年4月,一个化名“吴妈”的网友在互联网的论坛上发帖,公布了中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8-7-27 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 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2]在英国诽谤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则其可成功地抗辩原告关于诽谤的指控。[3]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867条专门规定了这个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 [4] 确定事实基本真实,涉及到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三个概念的关系问题。首先,何谓新闻真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起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时,我们就反复强调,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的时候,应当承担事实真实的审查义务。其审查义务应当达到的程度,就是事实基本真实,新闻报道如果达到了事实基本真实的程度,应当认为新闻媒体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事实基本真实就是新闻真实。其次,事实基本真实不是基本事实属实。基本事实属实是“严打”时确定“严打”案件事实的标准,案件的基本事实没错就不算错案。但事实基本真实是对新闻事实真实性提出的标准,对媒体报道的事实,审查义务不能要求得太高、太苛。我曾经在《北京日报》上写过一篇文章[5]

浅谈新闻报道中的“细节”处理

李学杰 [摘要]在一篇新闻报道当中,生动形象、有特点而又紧扣主题的细节描写可增加新闻报道的厚重感,提高新闻报道的可读性,同时还可使事件以及人物的特点更加突出,从而揭示出新闻事件的本质,避免出现各路新闻内容雷同的现象,增强了新闻报道的原创性,更容易收到独家报道的显著效果。 [关键词]新闻报道;细节;处理 细节是客观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展现了人们的精神面貌,同时也反映出了事物的本质属性。在新闻报道当中,细节报道是指采访报道者对报道现场人物的表情、动作、语言,周围环境以及现场场景的关注并将其具体地表述出来,它可以真实、准确地再现场景、事件及人物。 一、细节运用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 新闻报道中善于运用细节描写,对于彰显新闻人物以及新闻事件的本质,阐明新闻报道的主题有重要意义。事实证明,在新闻报道中那些空泛的描述以及宽泛的视野不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而只有当我们把目光集中于一点,对新闻事实作细致、具体的描述,才能把新闻报道的相关内容深深烙进人们的脑海。 (一)可以放大新闻报道中的“小事件” 平时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忽略一些不太明显的小镜头,而放大就是细节的本质,尤其是在电视镜头上,细节的这一功能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就是所谓的特写镜头,会把某些不起眼的小动作放大,从而展示出细节的魅力。 (二)可以使新闻报道更具可读性 新闻作品在写作上常常会有一个通病,即用一些呆板、枯燥的套话和抽象的概念

来对人物活动过程或新闻事件进行叙述,从而导致出现读者无法对新闻产生阅读兴趣的情况,而新闻作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必要的细节描写。新闻作品中必要的细节描写能使整个新闻报道鲜活起来,从而带动读者的阅读兴趣。新闻的属性就是对发生不久的事实进行报道,而其中加入细节性的报道可使新闻由呆板变鲜活、由枯燥变生动、由抽象变具体,从而使其更形象生动,更具有立体感和现场感。 (三)可以使新闻报道更具真实性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报道的真实性可以提高新闻的影响力,其中,细节是构成真实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用事实来说话,才能使所报道的新闻被人们所信服。但是,从提高新闻报道的吸引力和可读性方面来说,只做到用事实说话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这些目的还必须要加以细节刻画。所以说,新闻在于用事实说话,好新闻作作风与自身的观察分析能力,就一定会使新闻报道的说服力及可视性增强,从而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准,并且能够吸引更多的观众的目光,让更多的观众感受到新闻报道的巨大魅力及影响力,从而打动更多观众的心,使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效益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区电视台)在于用细节刻画。还有就是,一个重要的新闻细节可能会决定整个新闻稿件的优劣,甚至有时候一个典型细节就可以成为新闻。 (四)深化主题,使新闻报道更具导向性 在报道中加入细节,不仅可使新闻报道生动丰满、声形并茂,还能使新闻报道更传神,也就是表达主题、深化主题,从而使新闻报道更具导向性。细节描写中的小事件能以小见大,进而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给读者留下广阔的思考空间,使报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h1 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 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 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年末,小莉从网上看到了那则报道,靳薇表示“当时小莉很受刺激,打来电话,不停地哭,说她最近常做噩梦。” 2006年3月1日,靳薇将涉嫌侵犯小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该报起诉。 截至开庭前一天,网络可搜索到该报道的数量为8030项,45家网站转载该报道。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 什么是新闻侵权?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无论是新闻记者还是普通受众,恐怕很少愿意同多少带有一些负面影响的“新闻侵权”发生关系。但是,我们所置身的这样一个大千世界,却又实实在在地经常发生新闻侵权事件。这就不能不引起现代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关注了。 新闻侵权知多少 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诉讼标的涉及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方方面面,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争议的内容五花八门,牵扯的媒体范围广泛。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侵权有了新的形式,转载文章也难逃侵权官司。 如何判定新闻侵权 我国目前虽尚未出台新闻法,但已经颁布实施的许多实体法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都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对媒体的某些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作了规定,使我们对各种新闻侵权现象有了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新闻侵权可以预防吗 要想避免新闻侵权,根本还在于防范。要明确新闻来源和采访方式的合法与不合法。新闻官司一旦发生,应诉对策还是不可缺少的,它包括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进行免责答辩,如何以法论理、以案说法等等。 怎样应对新闻侵权纠纷 谁都不希望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在自己头上,可一旦有了官司怎么办?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其中是有一些科学有效的规则和措施有必要掌握的。运用得科学如何,效果是大不相同的。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新闻侵权其特征体现在 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 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 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和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8条)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34—40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不妨碍为防卫行为。阻止精神病人杀人,致精神病人损害,认定为防卫行为较为准确。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如吴某正被歹徒持刀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紧急管理)。 34—41 李某和周某在持刀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 ——不予赔偿,逃跑是侵权行为的延续,女司机的防卫适时。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考虑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防卫工具(强壮的男子对偷盗的妇女是否要使用西瓜刀)、防卫强度(如是否要把偷盗的人打死)、防卫的缓急(没有选择的机会)及防卫保护权益(人身侵权要着重保护)的性质等。 34—42 张某被歹徒持枪抢劫,李某见状冲上去夺枪。争抢中歹徒被打死,李某亦受重伤。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适当支付医疗费? ——有权。只是本案没有明显的受益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

浅谈出镜记者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3724091.html, 浅谈出镜记者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 作者:姜胤 来源:《活力》2011年第05期 [关键词]出镜记者;新闻报道;采访对象 “出镜记者”一词是个舶来品,在《辞海》、《现代汉语词典》中,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英文资料中,“出镜汜者”原文为:“On—camera correspondent andreporter”,直译过来就是:上镜的通讯员和现场记者。 从字面上看,这个词有两个意思,一是要出镜头,二是要准确报道新闻事实。 一、出境记者的由来 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新闻记者首先直接通过荧屏向观众报告新闻。我国的出镜记者比西方国家晚了近20年,现在已经越来越被新闻从业人员所采用,并且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目前,就电视新闻节目当中,根据出镜的目的、采访对象、以及节目时间的长短,出镜记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报道出镜记者”,主要针对新闻事件,如日常消息报道、直播和连线报道等等;一种是“人物访谈调查出镜记者”,主要面对采访和报道中的典型人物。 在电视新闻报道中,出镜记者有的直接面对镜头作报道,有的与采访对象面对面交谈提问,有的作为新闻事件的调查者深入现场……应该说,电视新闻的成功与否,同出镜记者在现场的采访、报道与表达有着直接的关系。 现场报道和现场采访在当今的电视新闻报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世界上任何一个成功的电视媒体都特别注意发挥其作用。历史上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出镜记者应该要属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丹?拉瑟,1963年11月22日下午,丹·拉瑟在肯尼迪总统遇刺不到10分钟的时间里,在电视上以突发新闻的方式报道了这一消息,这位时年31岁的记者一口气进行了17分钟的现场报道。 二、出镜记者应该找准角色定位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的深度评析

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的深度评析 新年新面孔。《传媒周刊》从本期起开辟新栏目《版话版语》,每周遴选出3~4个版面供读者赏析。这些版面,让人眼前一亮甚至过目不忘;这些版面,记录一周来的大事或变革。欢迎各报同行为我们推荐优秀版面。 编者按中国新闻奖——全国性年度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这是很多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也是检验和推出新闻精品的最佳激励。2012年12月19日~22日,在由中国记协主办、中国记协新闻培训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新闻奖暨长江韬奋奖高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人对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的新闻作品进行了评析,希望通过对获奖作品的解析为提高新闻作品引导力、传播力提供借鉴。 这些获奖作品,有对宏大主题的精确把握,有对社会问题的真实展示,也有对热点话题的前瞻思考,但不论哪一篇,背后都凝聚了创作单位的集体智慧、倾注了编辑记者的大量心血。本期《传媒周刊》在6版刊登部分获奖作品的创作体会,以期从中汲取经验与读者共飨。 从获奖作品中感受真实的中国 对于荣获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的新闻作品来说,它们究竟有哪些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和令人眼前一亮的“色彩”,又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此次高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人对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的深度评析,让我们为这些问题找到了答案,也让我们读懂了这些作品以及蕴涵在其中的那个真实的中国。 小场面也能牵动大主题 2011年对中国新闻界来说似乎格外“重大”,这一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新中国成立62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也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在这一年中,还发生了很多至今依然令我们记忆犹新的大事:“7·23”动车追尾、天宫一号与神舟八号交会对接、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 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 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 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新闻媒体,非法成立的新闻媒体所造成的侵权只能作为一般侵权行为。 2、新闻侵权的内容。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或从事新闻工作的个人、组织在进行新闻活动的过程当中实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新闻侵权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工具实施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新闻以对他人的人格权实施侵害,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对损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_为何媒体多败诉_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182005.6 CHINESE JOURNALIST 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 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 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 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新闻媒介传播 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 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 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 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 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 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近年来,通过 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 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 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 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 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 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 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 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 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 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 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 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但非 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 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 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 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 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 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 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 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 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据了解,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 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 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 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这 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 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 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 的行为。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 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 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虽然 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 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 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在我国,新 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 某报报道一起流氓抢劫案,对案件事实 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点名道姓,但公 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 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 只好诉上法庭。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 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 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其第 100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新闻侵权: 为何媒体多败诉 ——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 郭京霞 侵害焦玫瑰名誉权就缺乏说服力。如果最先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对“姘头”的来源无任何合法依据,仅仅是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杜撰了这么一个富有刺激性的词句,主要侵权责任应由最先刊登这一说法的媒体和作者承担,中青报和“保护伞”一文的作者使用这一词语时属于不够谨慎,其责任是次要的。⑦现在我感到上述观点不科学,主要是很难确定源头媒体。现在是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一家媒体刊登了一条轰动性新闻,可能引来无数媒体的刊登,以致以讹传讹。你说是引用了甲媒体最先刊登的新闻,甲媒体可能说是引用的乙媒体,仅为了找源头媒体,将耗费大量诉讼时间,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对未注明新闻来源的侵权稿件,应当推定为原始作品,承担与原始新闻相同的法律责任。对于读者来说,看到未注明新闻来源的新闻,他们就会把该作品视为该媒体的独家新闻。比如,《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一文,由于未注明该作品系转载其他媒体,读者就会把该作品视为《中国青年报》的独家新闻。作品不注明原载新闻媒体,就享受了原始新闻的精神和物质回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转载作品的媒体不注明原载媒体,侵权责任就不能让原载媒体分担。如果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刊登原始作品的媒体和作者为被告,未注明新闻来源的媒体要承担完全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侵权责任。如此,可以逐步强化在新闻作品中注明新闻来源的习惯。 【注释】 ①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②③祝铭山主编:《名誉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64页。 ④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⑤宰飞:《从一则假新闻看媒体对“消息源”的使用》,《新闻记者》2005年第4期。 ⑥邓:《消息来源与新闻诚信》《新闻与写作》2003年第9期。 ⑦参见拙作《焦玫瑰一案将遭遇若干司法难题》,载《中国记者》2005年第2期。 F O R U M

新闻侵权

(一) 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那么,内参作为仅供领导参考的刊物,是否也会引起新闻侵权?所以,统观各家之说,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同样,我们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 首先,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在不少论著中,却把新闻侵权的概念等同于新闻纠纷,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 第二,新闻侵权的行为人包括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及那些向媒介提供新闻或在媒介上发表文学作品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果新闻机构和公民从事非新闻活动而侵害他人权利,如记者从事商业活动、广告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就不能视为新闻侵权,只能视为一般侵权。 第三.从侵害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上规定了人格权应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要指出的是,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侵犯隐私权行为结果未必一定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

如何选择新闻报道的角度

如何选择新闻报道的角度 新闻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一个新闻事件,记者站在 什么立场、什么角度去寻找和选择新闻报道的侧重点影响着新闻事实的表现,其新闻价值也会相距甚远。好的新闻角度不仅能使受众产生耳目一新的感觉,易于接受新闻,更能大大提升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反之,新闻报道简单化等现象则极有可能发生。 记者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闻素材,应该选取怎样的主题、选用哪些材料、采用何种结构报道新闻事件,关键是要把握好新闻的主题角度、新闻的选材角度和新闻的表现角度这三要素。 新闻的主题角度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中不可轻视 的重要环节。选择新闻的主题角度应把握好以下两方面:报纸被称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要有强烈的政治性和导向性,因此,新闻的主题角度也就必须紧扣党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新闻报道的主题角度。受众是媒介产品的消费者,也是新闻信息流通的终端接受者;媒体不懈努力希望得到的是受众的注意力,所以媒体要想与受众建立一个有效的传播体系,新闻报道不仅要有指导性和引导性,而且必须具有针对性。现在新闻界有一

个说法,人们的注意力是世界最宝贵的资源,有人把媒体的竞争称为眼球争夺战,而新闻媒体要想获得胜利,就必须面向受众。受众关心的、有利害关系的和能引起共鸣的,新闻报道就必须针对这些做出选择,确定主题。 在具体的采访写作中,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把受众放在首要位置,写受众想看的东西,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对新闻素材进行堆砌。 新闻主题决定了新闻素材的选取,选择什么样的主题就需要与之相应的素材作支撑。不同的主题需要不同的素材,因此报道的主题一旦确定,新闻素材就必须围绕主题作出选择,凡是有助于说明、烘托和突出新闻主题的材料一定要抓住不放,凡是与新闻主题无关的材料则坚决割舍,一切素材都为表现主题服务。 新闻的表现角度,指记者对同一主题、同一材料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从而达到最佳的新闻效果。语言怎样表达、结构如何安排、怎样构思新颖,都是表现角度涉及的范畴,它们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能否成功地吸引住受众的注意力。在主题突出、素材充分的基础上,巧妙的安排素材和新颖的构思才能写出别具一格的新闻作品;反之则可能导致报道的 一般化等情况。因此,新闻报道的成功离不开好的主题角度和选材角度,但表现角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新闻贵在“新”,无论是新闻的主题角度、选材角度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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