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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年4月12日

目录 目录 (2) 1总则 (1) 2术语 (2) 管理篇 (4) 1规划管理 (5) 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 2技术文件 (5) 2.1一般规定 (5)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 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 3.1一般规定 (9)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 技术篇 (11) 1基本规定 (12) 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 2.1一般规定 (13) 2.2规划布局 (13) 2.3基地出入口 (14) 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 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 2.6停车场(库) (15) 2.7地下空间利用 (16) 2.8竖向设计 (16) 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 2.10围墙和雕塑 (17) 2.11场地防护 (17) 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 3.1建筑平面 (18) 3.2建筑层高 (18) 3.3建筑高度 (18) 3.4建筑层数 (19) 3.5建筑形体 (19) 3.6建筑立面 (20)

3.7建筑屋面 (20) 3.8建筑色彩 (20) 3.9建筑设施 (20) 4建筑退线 (21) 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 4.2建筑用地退线 (21) 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 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 5.4日照影响分析 (25) 6建筑面积计算 (27) 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 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 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 7.1容积率奖励 (29) 7.2容积率计算 (30) 7.3建筑密度 (30) 7.4绿地率 (31) 8其他规定 (32) 8.1避免违规设计 (32) 8.2鼓励设计创新 (32) 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 8.4合理分期实施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津国土房市〔2011〕16号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行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2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 —1—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2—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 (JF-2000-009)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填写说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4—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执行时间】:200812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7445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Tianjin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TIANJINCOMMERCIAL HOUSESALECONTRACT (JF-2000-009) 居住型公寓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写说明及特别提示 1、本合同适用于居住型公寓买卖时使用。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特别提示: 居住型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编制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编制时间:二○一一年十月 1 编制说明 为了支撑空间发展战略,天津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确定了中心城区二环十四射加联络线的快速路骨架路网,其中“二环”分别为快速内环和快速外环,快速内环由已通车的快速路东南半环、西北半环和原外环线的东外环共同组成。快速外环即现状外环线升级改造后与东北部调线所构成的快速环线。“十四射”分别为京津路、津蓟快速、志成道延长线、津围快速、津汉快速、津滨快速、津塘二线、天津大道、洞庭路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津沧快速、团泊快速、西青道、津保快速。其中外环线东北部调线、津围快速路、津蓟快速路、志成道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洞庭路延长线等六条快速路纳入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中,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启动建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终点止于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主线收费站的站区起点,全长约10.11公里。全线共设菱形立交3座,均为主线上跨;沿线中桥均系为跨越河道而修建,共设置跨河中桥4座。洞庭路延长线的主线部分采用快速路标准,设计时速为80km/h。主线工程已在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中作为高速公路联络线实施,目前已通车运行。洞庭路延长线工程的辅路部分起于外环线与洞庭路交口,止于白万公路(规划纬二路),全长约8.65公里,采用40km/h的城市次干路标准。辅路工程全线共设地面出入口6对,人行天桥5座,跨越卫津河辅路中桥1处。本工程总投资为153929.02万元,其中拟建辅路部分为45207.21万元,已实施主线部分的结算金额为108721.81万元。本项目2012年6月底正式开工,2013年年底建设完成,工期18个月。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 建设单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1、主线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主线工程是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促进中心城区与外围组团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空间发展战略,强化对外放射通道的需要;是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的需要;是带动中心城区东南部和滨海新区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2、辅路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辅路工程是补充完善实现快速路功能的需要;满足沿线交通出行的需要。沿线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的交通出行需求,亟需在主线部分(即快车道部分)完成的基础上,尽快补充完善辅路部分及其附属工程,从而最终按照规划快速路横断面实现快速路标准,有力地构筑完善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 2.3 项目简介 2.3.1项目总体工程回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远期规划为互通式立交),向南于西青大寺开发区和津南区领世郡之间穿过,沿现状海泽路向东至现状梨双公路;于双港变电站北侧、双港新家园南侧之间向东至规划南边界路,继续向东经海河教育园区至白万公路;在巨葛庄北侧向东, 跨越洪泥河、大沽排污河之后,接津港高速公路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2 —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004-2008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按步骤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1.2 近期建设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1.2.1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重点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外围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各区县城区。 1.2.2 规划时限为2003年至2007年。 1.3 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1.3.1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2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3.4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1.3.5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6 《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阶段成果) 1.3.7 其它全市性、系统性的专项规划 1.4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4.1 明确近期内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1.4.2 确定天津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 1.4.3 确定天津市近期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4 提出天津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安排的意见。1.5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1.5.1 依据十六大精神和天津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五大战略举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编证后管理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臵;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臵、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doc17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 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1996年起步以来,天津市物业管理保持了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截至2007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达到了16108.07万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77%。物业服务企业886家,在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近12万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6.7亿元,形成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持续增长,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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