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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表现形式论析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表现形式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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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表现形式论析

笪徐元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眼摘

要演在国际贸易中,因知识产权滥用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滥用这一问题

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否定说、狭义说和广义说三种代表性观点。在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分析。眼关键词演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滥用;表现形式眼中图分类号演F752.02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1)03-0077-05

2011年3月第33卷第3期

当代经济管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 MANAGEMENT

Mar.2011Vol.33 No.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范

围内知识产权的的保护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为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提供了温床。任何权利规则都存在“言不尽意”的危险, 导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出现“徒具其形,背离其神”的形神分离现象,知识产权也不例外。[1]不可否认,当前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大部分是知识产权人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而产生,但也有不少案件是由于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引起的。实践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了市场利益,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许可、救济等环节中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构筑贸易壁垒。据统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企业因遭遇国外知识产权纠纷而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91亿美元,贸易机会损失近1,470亿美元。在我国企业所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有许多是国外的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试图对我国对外贸易中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做一个简要的概况与分析,以使我们对知识产权滥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学者们的看法还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否定说、狭义说和广义说。

否定说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并且认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只有在专利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但并没有严重到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制度,已经有效规范了专利权的滥用。

至于随意主张权利,包括滥发侵权通知和滥用诉权,或者属于商业诋毁,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的滥用基本无关。”[2]

狭义说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①狭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仅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滥用以权利人合法拥有知识产权为基础。只有合法拥有权利,才可能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产生滥用权利的行为。虚假的权利根本谈不上滥用。因此,恶意骗取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广义说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并不仅仅局限知识产权人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它还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和有关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3] 显然,在持广义说学者们眼里,享有知识产权不再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前提,知识产权滥用的主体也不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他们将不正当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这种表面上的“权利”或者根本就不应获得的“权利”的行使行为也称为“知识产权滥用”。

从理论上来讲,狭义说似乎更加具有逻辑上的严谨性,但从实践来看,从广义上来理解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更能有效的对利用知识产权或知

收稿日期:2010-09-10

作者简介:徐元(1972-),男,河南封丘人,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博士生,东北财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

DOI :CNKI:13-1356/F.20110324.1333.060 网络出版时间:2011-03-24 13:33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4230228.html,/kcms/detail/13.1356.F.20110324.1333.060.html

识产权制度实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更有效的规制。而否定说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频频滥用知识产权的现实不相符。因此,主要采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来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不但包括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包括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不正当的利用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救济中的知识产权滥用。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知识产权申请中的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申请中的权利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通过专利申请,构筑贸易壁垒;二是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为知识产权;三是恶意抢注他人的潜在的知识产权。

1. 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通过专利申请,构筑贸易壁垒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欠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从经典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是不受保护的。有的企业或者个人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一缺陷,对其他国家的传统知识直接或在改造的基础上申请专利,变相侵占其他国家的知识成果,成为其他国家传统知识产品出口的障碍。近年来我国中医药的大量流失现象就是很好的例证。例如,2002年以色列人在美国获得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一旦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日本无偿商业化开发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并被批准为医疗用药,使日本“汉方制剂”工业蓬勃发展起来;日本的药王园还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2002年,中药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根据科研论文进行结构改造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因此每年至少损失2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出口。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2. 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为知识产权

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不足,申请了大量的问题专利②。如利用专利检索本身不完善性及审查员检索的人为因素,以及对于除公开出版物外的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不太可能进行检索的漏洞,抄袭他国专利文献,抄袭公开使用的技术,有的是测绘国外产品,有的是反向工程主流产品来申请专利。或者将他人专利的要素关系进行简单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更是容易产生这类“问题专利”[4]。

问题专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缺乏稳定性,比如,美国专利诉讼超过90%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一般在证据开示后和解。进入审理程序的不足10%的专利纠纷中,大约46%的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75%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美国国会的企业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美国企业对目前的专利质量不满意,认为专利质量比原来有所提高的不足13%,预期美国专利质量会提高的企业不足20%。IBM、微软、Sun、惠普等很多美国大企业对专利质量也非常不满意。在我国,问题专利也相当普遍。有人甚至认为,我国“问题专利”和“垃圾专利”数量可能占到所有授权专利的80%以上。

3. 恶意抢注他人潜在的知识产权

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商标的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指将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种商业标识如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网络实名、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乘他人不注意,抢先申请为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将他人的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网络实名;将他人的企业名称申请商标;将他人的包装装潢,申请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通过商标抢注,一些个人和公司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反告原商标持有却未注册者“侵权”之名起诉,以讹取赔偿。抢注商标还可以阻碍被抢注的企业的产品进入某个市场。因为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的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市场进行销售。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国外商家通过抢注中国企业商标专利,人为制造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进而遏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椐商务部消息,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元人民币。欧美国家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开始成为某些跨国公司设置的一种新形式的贸易壁垒。

(二)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权利滥用

1. 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

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垄断地位的行为。也称为拒绝交易。知识产权人拒绝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授权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将会阻止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拒绝许可都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规制。很多国家在立法中已明确将拒绝许可列为规制的对象。

2. 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3.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例如,中国媒体经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的价格歧视行为:Windows 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人民币,在美国合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合600元~1,200元人民币;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人民币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Windows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人民币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达690元人民币,而在美国甚至可低到约100元人民币。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

4. 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有能力承担暂时低价造成的损失,但给国内竞争者生存带来严重困难。2009年7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以拥有韩国CDMA标准核心专利的美国高通公司违反《韩国竞争法》为由,向其开出史无前例的2,600亿韩元(约合2.087亿美元)罚单,原因就是KFTC认为,高通以经常性打折和给予回扣方式在韩国CDMA市场保持98%的市场支配地位。高通要求购买其竞争对手芯片的企业支付更高的专利使用费,而对大量购买高通产品的企业给予回扣和优惠,甚至在CDMA标准的排他许可权丧失后,高通仍与韩国芯片生产商达成交易以获取许可费。

5. 过高定价

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例如在美国

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上所拥有的垄断实力,使消费者在产品的价格上受到了不公正对待,而且使得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联邦地区法院杰克逊法官认定,微软在制定Windows98升级版的价格时感到自己有很大的决断权,本来对Windows98升级版收取49美元就足以有利可图,但该产品的价格从来没有低于89美元。

6. 知识产权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

例如,DVD专利权人联盟6C和4C等的联合许可行为中就有很多涉嫌滥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的问题。早在2002年,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就裁定菲利浦、索尼、TaiyoYuden三家外国公司在台湾地区进行的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违反了台湾的公平交易法。[5]

(三)知识产权救济中的权利滥用

1.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

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是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明知在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虽享有诉权,但本着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恶意行使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以实现不法诉讼利益的行为。[6]

从司法程序上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与其他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其所保护的对象与有形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又具有如下的不同特点:(1)诉讼主体广泛;(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4)取证和举证困难;(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这些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诉讼周期长、费用支出大,诉讼成本高。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把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拖入漫长的诉讼泥潭,一是在外界造成对方侵权的假象,二是使对方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诉,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对方的竞争力;把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成长和形成竞争力的本领域企业)诉诸法庭,在巨额的诉讼费用面前,这些中小企业只能被迫退出本领域的竞争,否则就直接面临侵权的惩罚,被处以足以使企业破产的罚款或罚金。[7]国际制药巨头美国礼来公司状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豪森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很好的说明了这一问题。当豪森药业开发的新药奥氮平即将批量上市的时候,却遭到礼来公司的阻击。2002年5月15日,礼来公司以豪森药业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为由,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在初步审查侵权的可能性后,责令豪森药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奥氮

平。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礼来公司的诉讼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礼来公司不服随后上诉。2006年1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裁,驳回了礼来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起历时5年的专利纠纷以豪森药业的胜诉而告终。尽管豪森公司打赢了这场知识产权跨国诉讼,但是,豪森公司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为一纸禁令,豪森公司不得不停止生产和销售奥氮平原料药和片剂并扣押相关的报批文件及样品,先期数百万元的研发投入和上千万元用于扩建厂房、新增设备等支出没了着落,原告在申请诉前禁令时提供的担保即使全部赔偿也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即使一审胜诉,禁令措施解除,公司推出欧兰宁上市,也是四年之后,没有了任何市场优势。而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官司在身,豪森公司的上市计划被无限期推迟,公司长远的发展也受到很大影响。

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出境的措施。近年来,在边境的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不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现象时有发生,他们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作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建立市场霸权的手段,从而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偏离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践中,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一是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在全国范围内阻止大量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以保证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获取高额利润;二是权利人以侵权为由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其意图并不真正在于侵权纠纷,而在于通过海关扣留程序,可造成自己的竞争对手履行合同迟延、对外商违约、支付违约金、信誉下降,最终实现客户订单向自己转移的目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外权利人就利用我国海关在出口环节对专利商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制度控制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如美国安提俄克公司状告我国星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就很明显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原告安提公司是注册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家专营相册的公司。该公司于上世纪6 0年代初发明了一种条带相册,其特点是可以平整地翻开,有活页设计,可自由拆装。由于有专利保护,安提公司在6 0年代~80年代得以独家经营条带相册。此专利到期终止后,美国本土出现了很多强大的竞争对手,美西公司就是其中之一。1996

年,美西公司与星光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制造条带相册供应国外市场。面对竞争对手,安提公司于1998年对美西公司提起诉讼。同年7月30日,俄亥俄州南部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安提公司败诉,并判定安提公司对条带相册产品专利权已终止,已无任何知识产权。安提公司随即向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上诉,但上诉请求于1999年被驳回。但安提公司并不就此作罢,它以去年就该产品在中国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中国海关提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久,星光公司出口的相册于2002年3月在深圳被海关扣押。星光公司的货物被扣押仅仅3个多月,损失已高达200多万元。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安提公司的专利案在美国败诉后,仍然以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名义请求海关扣押竞争对手的货物,其目的主要是阻止其出口产品,并对其商誉造成损害,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一种恶意的权利滥用行为。尽管星光公司可以通过提请宣告其专利无效的方式排除障碍,但是由于无效宣告必须的审查程序(按通常情况,这个时间差约为1年),安提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无效请求的审批时间差以达到其阻止中国企业正常出口经营的目的,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8]

3. 展会中的知识产权滥用

展会知识产权,指的是在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纠纷。通常,在展会期间容易发生假冒他人知识产权和冒称拥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展会的前、中、后期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营造一个优良的展会环境。在展会上,确实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但是,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驱逐竞争对手的现象也不少见。随着中国产品在外国市场占有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加了在国外举办的商品展览会。但是,国外竞争企业为了保护其市场利益,阻止中国企业的进入,在展会上往往以知识产权为由,申请执法部门对中国的展台进行查抄、扣押,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声誉和对国外市场的占领。2004年2月在中东迪拜举行的电力灯具能源展上,我国参展的38家企业中有4家卷入知识产权侵权风波里。2006年10月,在法国医药原料展上,一家企业的参展产品涉嫌侵权被法国警方没收,参展人员被扣留。在2008年3月举办的汉诺威国际信息技术博览会上,德国警方、海关和检察院采取联合行动,对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大规模搜查,涉及中国数十家参展企业;仅在3月6日一天,就有24家大陆企业、12家台资企业以及3家港商展台被查抄,占当日被查抄企业的八

An Analysis on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ts Manifestation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Xu Yuan

(Vocatia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3,China )

Abstract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resulting from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equently occur.The view -points of Chinese scholars on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not consistent,mainly focusing on three kinds of representative views:negative view,narrow view and broad view.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summarization and analysis on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s of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countered by Chinese enterprises in foreign trade on the basis of broad understanding.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buse ;manifestation

(责任编辑:李萌)

成,查抄“罪名”涉及技术、外观、商标侵权等方面,产品涵盖MP3播放器、GPS 导航仪、音箱、手机等电子消费品。同年8月29日,在另一个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 展会上,中国电子企业以“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再次遭遇展会查抄事件,有69家参展企业被列入调查名单,大批展品被检查或没收。

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被查抄的企业有三种出路:向法院申请终止刑事调查程序;对搜查令提出抗辩,进入法律程序;要求取消搜查令,返还展品。但实际上,被查抄的中国企业无一例外选择匆忙撤展、息事宁人。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二是应诉成本非常高,动辄数万欧元,耗费的精力还不算;三是参展企业都是为了参展而去,展会也就几天,而应诉过程很长,那边法律程序还没有开始,这边展会已经结束了。因此,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被一些企业利用作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一种工具。

4. 滥发警告函

不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诉权的行

为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人滥发警告函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所谓发警告函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式向其自身或竞争对手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发竞争对手侵害其专利权消息的行为。例如,以发警告函、律师函、公开信、广告启事和其它足以使其自身或他人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知悉的方式,散发竞争对手侵害其专利权消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法定认定机关是法院,权利人如认为他人侵犯其权利,应当提起诉讼,或者自行与纠纷的相对方进行协商解决,而不应将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事实以作为确认专利侵权的事实而向交易相对人散发,侵害纠纷相对方的竞争利益。

[9]

例如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我国奇瑞汽

车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中,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多次向奇瑞发出侵权警告函,并每次都在媒体上大肆渲染、炒作,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奇瑞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

[1] 李琛.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EB/OL].http:

//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4230228.html,/ipteseluntan/luntan2/ lt2xietiao/lanyongyj /20100110/5365.html.

[2] 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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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168页;乔生,陶绪翔: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王先林等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36页;金武卫:关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9期。②所谓问题专利,英文名称为"questionable patents",或者称之为

"problem patent"。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一份报告《促进

创新:竞争与专利法政策的适度平衡》将问题专利表述为:“问题专利是指那些可能被无效或者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可能过大的专利。”我国有学者将问题专利界定为:那些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而被错误授予或者不适当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参见黎运智,孟奇勋.2009问题专利的产生及其控制[EB/OL].http://210.76.125.48:7001/n1143/n1240/n1465/n242664/n242712/8346323.html.

[注释]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 问答题汇总 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5.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6.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7.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8.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9.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10.简述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11.简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 12.影视作品权利的归属。 13.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5.简述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16.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7.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19.简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 20.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 2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2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2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2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2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 2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2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28.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29.简述著作权转让的特点。答:(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 做多种选择。。 30.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31.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的 几个特征。 32.著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 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 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 33.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 同的主要条款。 34.合理使用的条件。 35.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 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36.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 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3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 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38.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 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39.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 法定许可的规定。 40.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的构成要件。 41.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 构的优点。 42.简述著作权法律保护的 执行措施。 43、试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种类。 44.简述专利的基本含义及 其特征。 45.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及其 要素。 46.简述专利法的概念及其 调整对象。 47.简述专利制度的内容及 其特征。 48.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 作用。 49.简述实用新型的概念和 特点。 50.简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和 特点。 51.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对 象不能授予专利权? 52.试述可获专利的主题。 53.简述不影响发明创造专 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 有哪些? 54.简述现有技术的概念及 判断标准。 55.如何理解实用性的含 义? 56.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获 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57.简述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权的实质条件。 58.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59.简述专利申请权的基本 特征。 60.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情形。 61.简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62.简述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63.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哪些 专利申请原则。 64.简述专利申请日的概念 及其确定。 65.简述优先权的含义、期限 及种类。 66.简述专利申请的审批程 序。 67.简述专利申请审查制和 不审查制的区别。 68.简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后的法律后果。 69.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 效的理由。 70.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 事实有哪些? 71.简述专利权宣告无效与 专利权终止之间的区别。 72.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 义务。 73.简述强制许可的种类及 基本特征。 7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判断某个单位或者个人是否 享有先用权,应考虑哪些方 面? 75.适用临时过境必须符合 哪些条件? 76. 试述我国专利法对专利 权的限制。 77.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的 特征。 78.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 同的主要条款。 79.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双 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主 要条款有哪些? 80.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 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 81.简述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82.简述独占许可证的特点。 83.简述独家许可证的特点。 84.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 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85.简述专利许可方违约时 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6.简述专利被许可方违约 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7.简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8.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 89.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 则。 90.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 法院有哪些? 91.简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 管辖的规定。 92.专利侵权地的种类。 93.简述商标的含义与分类。 94.简述商标与商品名称的 区别。 95.简述商标与商品装潢的 区别。 96.简述商标与商务用语的 区别。 97.简述商标与特殊标志的 区别。 98.简述商标的作用。 13.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 特点是什么? 99.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的法律地位。 100.简述注册商标注销与撤 销的区别。 101.简述使用权与禁止权的 不同效力范围。 102.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103.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 式。 104.简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 范围。 105.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 的基本原则。 106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 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107.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 查内容。 108.试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 具备哪些条件? 109.两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 哪些? 110.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 当符合什么条件? 111.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争 议的注册商标应进行哪些审 查? 112.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 及商标异议程序相比,具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13.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 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的 规定。 113B.简述提出注册商标续 展申请的条件。 114.简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 必须符合的法律条件。 115.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 商标转让的限制。 116.简述商标许可使用制度 的意义。 117.试比较泣册商标的独占 使用许可与普通使用许可的 区别。 118.简述订立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19.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备案的目的。 120.试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21.简述商标管理的概念和 内容。 122.简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的意义。 123.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职责。 124.简述商标印制单位的商 标印制管理制度。 125.简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 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26.试述商标管理机关对商 标使用的管理。 127.简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方式。 128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 类。 129.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措 施。 130.简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131.简述修订后的刑法规定 了哪几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犯罪。 132.简述驰名商标的判断标 准。 133.商标注册人中请认定驰 名商标应提交哪些证明文 件? 134.试述我国法律对驰名商 标的保护措施。 135.简述集成电路设计的原 创性要求。 136.简述集成电路设计不能 适用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137.为什么说集成电路的布 图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 的图形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 品? 138.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权项。 139.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取得方式。 140.试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限制。 141.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业 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42.简述商业秘密作为无形 资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和联 系。 143.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知识 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14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10条,简述侵犯商业秘 密的表现形式。 145.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 称的条件是什么? 146.简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 名称的区别。 147.简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 名称权与商标的区别和联 系。 148.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权的性质。 149.试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 名称权与传统工业产权的区 别。 150.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法 定条件。 151.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归 属。 答:品种权的归属。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 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电影《惊爆内幕》话题引申 王素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以给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而励其进行创造的热情,同时也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这种专用而限制竞争、妨碍智力成果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权利融用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交叉冲突利益衡量 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有超过机器、土地、资金等传统财产之势。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惊爆内幕》中杰夫瑞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内容恰是危害到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安全。 同时,“60分钟”王牌制作人洛厄尔也在商场大鳄的利益斗争的漩涡里饱受挫折,一心维护新闻正义性的他最终选择披露这则签有保密协议的新闻,引发了美国历史上司法和解金额最高的烟草诉讼案的故事。

1、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智慧财产之意。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成为我国的常用术语。 1.2利益衡量的概念 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一直是重要的追求目标。 1.3利益衡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所基于的利益考量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多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利于引进外国企业,不是吗?但是,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个人私权受到保护,最终受益的依旧是公众,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受益者都是大众,换言之,所有人。显而易见,公共利益牵涉的也是所有人,保护的对象也是所有人,一直以大众为受益对象的知识产权又怎么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呢?公共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追求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泛滥会侵犯公共利益 2.1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2012年09月12日16:14 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09月08日作者:张瑛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4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重大。 在当前以新兴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二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内容的丰富,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直接标的物或要素,体现在以货物和服务为载体,突出以技术和品牌为核心的竞争优势,决定了一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不断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了一国的竞争优势,同时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升,知识产权壁垒作为一种更为隐蔽的非关税措施悄然兴起,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摩擦形式升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自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期:在主动履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外贸易中的知识技术因素也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飞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进入一个敏感期,知识产权贸易保护争端、摩擦日益增多。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从2005年开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已超过反倾销,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知识产权成为对话的首要焦点议题。无论是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提升的重要地位,还是面对发达国家高高筑起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业结构,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竞争焦点。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而且可以保持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国际竞争难度,从而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其主要表现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上。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就是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保障。最后,科学技术创新是需要激励和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者的创新产品带来更大的市场潜力与更多的预期利润,提高竞争对手获取先进技术的成本,限制其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模仿,因而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激励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微观上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是我国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范文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电子商务 定义: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商业社会中与交易相关的所有合作伙伴一起,以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交易为目的,在全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各种信息处理及传输,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和商业规则。 按参与交易的对象分类:B to B,B to C,C to C,B to G. 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 2.减少库存 3.缩短生产周期 4.增加商机(24小时在线服务,24小时全球运作) 5.减少物资依赖 2.国际电子商务 定义: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所从事的国际贸易活动。 分类:B to B, B to G。 国际贸易的交易行为一般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贸易伙伴和相关的结算、运输、商检等商业部门,并不直接针对市场上的消费者。 内容:贸易伙伴之间以及贸易伙伴与相关银行、运输部门、保险部门、商检、海关、政府部门等传输订单、相关单据和文件 1.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功能 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环节众多,业务运作过程十分复杂,效率低,周 期 长,越来越不适应当今国际贸易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 将 交易涉及的各方连成一体,把其中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处理过程转移到网上。 与 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相对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物色贸易伙伴。物色贸易伙伴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前提。利用电子商 务物 色贸易伙伴,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还不受时间、地点 的 限制。国内的进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找到国外的贸易伙伴;国外的客户 也 可轻而易举地物色到最理想的中国进出口企业。 2. 咨询、洽谈。咨询、洽谈是每一笔国际贸易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 交易 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和洽谈可以跨越面对面洽谈的限 制, 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流方式。 3. 网上订购与支付。电子商务可借助网站中的邮件交互传递网上的订购,并可通过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参与实现网上支付。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 发 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将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大学版(试题及答案)

单选题 1.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D) (5分) A.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B.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C.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D. 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2. 某厂的“白玫瑰”注册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欲办理续展手续。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办理续展的申请时间只能是:(D )(5分) A. 期满前6个月 B. 期满前后各6个月 C. 期满后6个月 D. 期满前后各12个月 3. “万宝路”是世界驰名的香烟商标,已在中国注册。某葡萄酒厂生产的“莹光”牌葡萄酒,其瓶贴和包装盒的文字、图形、色彩与“万宝路”商标基本相同。对此事的正确说法是:D (5分) A. 葡萄酒和香烟并非相同或类似产品,葡萄酒厂不构成侵权 B. 葡萄酒厂将“万宝路”作为装璜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C. 葡萄酒厂已在其产品上标注有厂名、厂址,未构成侵权 D.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某葡萄酒厂的行为造成与该驰名商标的混淆,故构成侵权 4.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为:C (5分) A. 集体商标 B. 联合商标 C. 证明商标 D. 防御商标

5.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的有:D (5分) A. 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未经许可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B. 王某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其商标标志并出售 C. “娃哈哈”酸奶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在其生产的果汁上使用“娃娃哈”商标 D.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经商标权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6. 下列行为中,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的行为的有:A (5分) A. 某学校在进行一项教学实验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 B. 某学校受某公司委托开发一种新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技术 C. 某公司在生产其产品时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 D. 某公司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一项专利方法 7.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期限为:A (5分) A. 十二个月 B. 六个月 C. 十八个月 D. 三个月 8. 小张完成了一项发明,2005年6月,小张将其发明在国内举办的国际研讨会上首次发表。后小张就该项发明内容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B (5分) A. 已经丧失新颖性 B. 从在该会上首次发表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C. 从在该会上首次发表12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D. 新颖性不因在先公开而受影响 多选题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

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完成人: 班级:2010-01 学制: 4 年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04-04

目录 摘要 (1)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意义 (1) 二、我国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 (二)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 1.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呈逐年增长态势 (2) 2.国际贸易摩擦升级 (2) 3.知识产权保护在出口贸易中的状况 (2)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3) 三、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商标被抢注 (3) (二)商标相似 (3) (三)专利问题 (4) 四、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国际方面 (4) 1.贸易保护主义思想 (4) 2.国际竞争激烈 (4) (二)我国自身方面 (5) 1.权利意识薄弱 (5) 2.自主研发能力不足 (5) 3.法制不健全 (5) 4.知识产权人才匮乏 (6) 五、探讨对策 (6) (一)国家方面 (6)

l.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6) 2.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7) 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 (7) 4.加强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 (7) (二)企业方面 (7) 1.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7) 2.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运用 (8) 3.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8) (三)行业协会方面 (8) 六、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Abstract (10)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影响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以其资金流通速度快、客户选择空间大、流通环节精简等诸多优势而为国际贸易带来了较大的发展机遇,但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我国必须要紧紧地顺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技术,以电子商务为“利刃”来逐步转变为贸易强国。依据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特点,找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因素,制定出国际贸易应对电子商务影响的对策,能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影响;应用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往往占有主导性地位,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再加上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也日益明显。电子商务以其资金流通速度快、客户选择空间大、流通环节精简等诸多优势而为国际贸易带来了较大的发展机遇,但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我国作为全球的贸易大国,仅2015年全国进出口总值就已经达到了24.5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14.14万亿元人民币,进口10.45 万亿元人民币[1]。因此,我国必须要紧紧地顺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技术,以电子商务为“利刃”来逐步转变为贸易强国,而不仅仅只是贸易大国。本文就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应用现状进行分析。 二、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特点 (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 众所周知,非网络交易的传统国际贸易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信息传递效率太低,对于国际贸易交易量造成了较大的制约,而电子商务虚拟贸易平台则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在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下,明显提升了国际贸易交易量[2]。据国际著名市场调查公司eMarketer的调查数据表明[3]:2015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量比2014年增加了20%,比2011年增加了220%,其中,拉美地区、亚洲地区的电子商务贸易量增长速度最快,而欧洲地区、北美地区的电子商务贸易量所

2020年整理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doc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答案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独创性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 6.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7.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即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8.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

浅谈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谈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凸显,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加剧, 国际市场及利益分配格局发生改变。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 是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课题。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成绩: 教师评语:

1、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等研究领域内,主要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从广义上而言,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下列几个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和标志,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从狭义上理解,知识产权仅仅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并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1.2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外国人如何在我国取得知识产权和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是哪个。另一方面,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保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际保护、涉外保护,还包括边境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2.1 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 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在世界各地迅速的兴起和飞速,同时也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影响巨大。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在电子商务大潮下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为此,1996年2月,外经贸部成立了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研究、建设、运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工程。本文分析了在此背景下,发展国际化电子商务的策略。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应用的快速普及,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还是传播媒介,都在广度与深度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国际贸易领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操作方式,更以其特有的优势为众多国家所接受和使用,并引起了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同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工程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电子商务工程的网络框架、基本技术环境和应用规模己初步形成。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是一个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覆盖全国联通世界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网,是集外经贸业务管理、信息、服务三位一体的、国家唯一的外经贸专用网络,是国家“金关工程”和“金贸工程”的骨干网络,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建成由通讯平台、资料交换平台、信息平台构架的网络平台。同时,借助于中国电信公用网实现了与联合国全球贸易网等国际商务网络的连接,在全国33个城市开通了节点,实现了部机关内部,部机关与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特派员办事处、六大进出口商会,以及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联网,初步形成了功能完善、科学规范、安全实用,覆盖全国、连通世界的国家外经贸专用网,为全国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和各类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网络服务,已成为我国外经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电子商务概述

国际贸易法(案例)

单选10 多项选择30 简述40 案例20 卷一 1.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包装条款不叫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要及时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反对意思表示则视为承诺合同生效 2.关于货物运输 CIF 即期信用证卖方将货物直接装船直运到买方承运人路过某地擅自卸下买方的货物以接受其他货主的货物,将买方货物交给其他承运人继续运输,结果晚到货了,买方要求索赔,问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答:CIF要求卖方租船不合理买方应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卷二 题干:中国某工艺品厂A卖方,与买方一个美国的贸易公司B有长期的工艺品交易,在2010年3月10日,A告诉B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标的额价值3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3月15日,买方回复A要求价格下降为27万美元,卖方进过研究同意降价要求在3月19日同意还价,3月20日,买方受到同意降价的电报。随后A交由承运人C分为两个集装箱装船,4月4日,承运船只行至公海时由于船长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分析:意外事件单独损失),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份货物运至目的港旧金山,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双方起诉至中国法院 题1:在CIF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由谁支付? 答:都是由卖方支付,包括运费 题2:货物在海上受到的损失,买方能否要求卖方予以赔偿? 答:CIF中保险一般保的是平安险,平安险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是不赔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单独海损是赔付的,卖方没有义务赔付,买方应当找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应当由承运人补足,与卖方无关。 题3:假如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买方在收到款项之后,又将正在运输的货物卖给第三方,风险从何时转移? 答:从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发生转移,即B转卖的时候发生转移 题4:信用证 答: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A为受益人 题5:假设卖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票单据请求付款,此时买方得知货物在途受损,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根据信用证独立性银行无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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