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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21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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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飞,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

省信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8

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小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1月17日作出(201X)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小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

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X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小飞伙同王燕香、“黄毛”窜至信丰

县铁石口镇原赣南水泥厂二号采石场被害人王定福的住处,推门入室,将王定

福放在房内抽屉内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

201X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小飞伙同卢祖明窜至信丰县铁石镇原赣南

水泥厂的一栋家属楼下,盗走被害人陈华敏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370元的“豪江”摩托车一辆。被盗“豪江”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201X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小飞伙同卢祖明窜至信丰县铁石口中学斜对

面被害人张小洪的住处,盗走其价值500元的摩托车一辆。

201X年8月10日早上4时许,被告人朱小飞伙同谢小平,谢鹏等人窜至信丰

县铁石口镇草坝“夜来香夜宵店”院内,将30多只鸡盗走,事后销赃得款200

余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华敏等人的陈述,证人王燕香、谢鹏、卢祖明的证言,公安机关拍摄、制作、出具的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指

认现场的笔录、情况说明书以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被

告人朱小飞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其户籍证明等,且被告人朱小飞在一审开

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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