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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1.05

【实施日期】201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

(苏国土资规发〔2010〕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评审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主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方案》和评审意见书;《方案》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探矿权的申请。

第三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通知》中《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本省境内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以外的其他勘查项目,其《方案》由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8年5月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组成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金坛、张家港、江都、丹阳、邳州、赣榆、东台、金湖、泗洪、昆山、海门、苏州新区12个县

(市、区)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希望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抓实土地执法工作,力争再创佳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优化土地执法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验收。经严格考评,综合评审,认定金坛、张家港、昆山、江都、海门、丹阳、邳州、赣榆、金湖、东台、泗洪、苏州新区12个县(市、区),符合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此次检查验收,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提纲》和《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方法》。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试点工作中依法管理土地、模范执行法律以及有效保护耕地情况;三是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建章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书面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书面调研的函 皖国土资函【2017】1490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书面调研的函》(测法函〔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就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书面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针对部分测绘领域同质化竞争加剧给市场秩序带来的影响,以及测绘资质标准滞后于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情况,为加强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科学调整测绘资质管理政策,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分析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措施。 二、调研对象 全部甲级测绘资质单位,部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三、调研内容 (一)调研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市场项目基本状况,分析测绘资质单位数量增长与测绘市场需求增长匹配情况,了解测绘单位同质化竞争情况,主管部门及测绘单位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二)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分级标准,特别是对测绘航空

摄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的意见建议。 (三)对贯彻落实新《测绘法》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推进测绘资质审批标准化、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内全部甲级单位及部分乙、丙、丁级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认真填写《资质单位调研表》(见附件2)。其中,《资质单位调研表》可在省测绘资质管理相关QQ群中下载。 2.请各地国土资源局整理汇总《资质单位调研表》后,于2017年9月20日前上报,其中:单位盖章表格寄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籍测绘管理处,Word文档表格发送至rensh1010@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5179837.html,。 附件:1.参加调研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2.资质单位调研表。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参加调研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 知 栏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发布日期:2003-07-16 [双击自动滚屏] 皖国土资(2001)21号 各省辖市地矿局、土地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用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其是否压矿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压矿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用地是否压矿进行行审查时,应提交带地理坐标、比例尺为l: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行政区域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再向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拟建工程确需压矿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压覆矿床评估和认定,并到省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附: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国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早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国土资函[2005]803号 关于报送《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呈上,请审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 登记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周密安排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支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部地勘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后,我省立即作出安排和部署,并及时向厅领导专题汇报。为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我省成立了以陶培荣厅长为组长的“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地勘处、人事处、财务处、地调院、信息中心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安排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同时聘请6名不同专业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把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11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

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7、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8、其他规定的材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20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附件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附件二),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及时到帐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附件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______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单位:万元、人 申请用地单位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耕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需安置人口 其中:农业人口 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口 已到专设账户保障资金总额 征地报批材料 1、银行进帐凭证 2、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章)   市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章) 年月日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招投标指南

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招投标指南 投标须知 招标课题内容与目标 投标文件编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ΟΟ六年十月十三日

投标须知 一、总则 (一)招标项目为2006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重点科研项目,为有底价招标。 (二)招标方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5人以上单数),负责项目的评标工作。专家组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课题组人员参与投标工作,并在评标过程中对其所在单位投标课题实行回避原则。 (三)招标方可以修改、补充或澄清的方式对本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修改、补充或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网站公告等,下同)通知。 (四)投标方在组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支出,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均自负。 (五)在招标过程中,如投标数量在3个以下,则转为邀请投标。 二、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择优; (二)鼓励用最节省的资金,完成最优化的目标; (三)鼓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科研单位的联合研究。 三、投标及要求 (一)投标者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注册的法人资格,资信度、信誉度良好; 2、投标人应具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研究力量,并具备以往承担相关科研项目的经验; 3、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组成和要求 1、投标文件编写 以中文编写,语言要求精练,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 2、投标文件的格式 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一律用A4纸装订。 3、投标文件的构成 (1)投标项目基本信息表; (2)投标函; (3)联合投标协议书; (4)投标申报书; (5)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招标方没有对每个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具体量化,各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标书,将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最大限度的量化,也可以对其研究内容进行增加和具体化。 投标文件的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编制》。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

首;耕地面积占全国的3.9%,人均耕地面积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二。而江苏的经济发展多年来在全国处于前列,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4000亿,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的GDP预期增长目标为10%。这样的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对土地有较高的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是刚性的,可是土地供给的约束也是刚性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 [葛素琴]另外一方面,从今年来我省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当前我省违规违法用地的判断是:总体趋于好转,可是尚未有效遏制,反弹压力很大。这个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违规违法用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年报统计数据来看,、与今年上半年相比,全省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宗数、面积和耕地面积持续大幅度下降。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们全省经过自查发现违法用地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面积比、耕地总量比,与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相比,也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是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区依然突出存在,一些地方重大典型案件还时有发生。第三是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违法用地反弹压力很大。近年来我省各地保持GDP的高速增长,带来对土地持续的旺盛需求,虽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观念正在逐渐增强,但在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影响下,难免会选择发展而舍弃保护,一些违法违规用地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也驱动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用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 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6.02 【实施日期】200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管干部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管干部(含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种批评和监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民主作风好,胸怀宽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提拔担任处(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5年以上工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及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局)长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由正科级提升为副处(局)长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经过培训。 (五)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9]1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1.04 【实施日期】200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1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明确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工作的依据、程序、方法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 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图形要素图式》; 5、《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验收范围 2009 年6 月30 日前设置并有效的所有矿业权。 三、验收形式 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采用分级验收的形式。县级专题工作组对承担实地核查的施工单位进行甲乙方验收;市级专题工作组对承担市本级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施工单位进行甲乙方验收,对县级核查成果进行程序性验收或会同县级专题工作组一同进行县级甲乙方验收;省级专题工作组对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进行甲乙方验收,同时对市级汇总成果进行程序性验收。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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