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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十大法则

民间借贷的十大法则
民间借贷的十大法则

民间借贷的“十不借”与“十大法则”

今天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华龙网等各大网站刊登《民间借贷要注意加几把“法”锁》,同时最近央视经济频道也针对民间借贷这一独特的经济领域进行了把脉问诊-----央视聚焦钱流:《民营资本出路在何方》,由此传递出的政策信息是,政府和主流媒体正在对民间借贷这一金融领域进行有效的疏导,而非打击,提倡的是专业的民间借贷,而非非法的借贷行为,如:暴力追债、非法吸储和集资等。

通过我多年来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解读

段绍译民间借贷“十不借”

第一是选人,首先是熟人。且看这个人顺不顺眼,不顺眼的人就不能借。有些人很不守规矩,我一看就大致明白。

第二看这个人诚不诚信,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五年以上,那就比较值得信任。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太好的人。

第三,有赚钱本事的人,借给他的钱才会更安全。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本事呢?他跟我说话,我就会知道他的经营理念,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如果他说的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

第四,看实力。做这个民间借贷,讲究的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

送炭。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而做民间借贷我只是看谁有实力。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一千万元,但他现在只有九百万,我借一百万给他是可以的。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一千万,他自己只有一百万元,要我借九百万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

第五,他做的项目必须经我认可,至于炒股买基金和有赌博吸毒经历的人,他是绝对不能借的。

另外,我的钱有“十不借”:1、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2、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3、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4、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5、我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6、炒股买基金的人不借;7、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不借;8、有严重不良嗜好的人不借;9、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不借;10、老账不清,新帐不借。更多的“不借”就不便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了,可以相见我的博文。

段绍译民间借贷几点理念

1.诚信第一。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

2.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

3.做资金放贷生意的核心的竞争力:一是融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资金行业的潜规则:学会分钱。与同行分钱,与利益各方分钱。

5.金融危机不是所有人的危机,金融危机是民间借贷行业最好的机会之一。

6.在民间借贷行业,对待无赖最好的办法是你能比他更无赖。

7.我们的钱只能借给现在缺钱但将来有钱的人,而不能借给现在缺钱并且将来也总是缺钱的人。

8.借贷对联上联:欠帐还钱天经地义;下联: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横批:有借有还。

9.好的制度是第一生产力,社会关系是第二生产力。

10.大部分做过三年以上民间借贷的人都深有体会:1,赚钱真容易;2,对其他任何行业都不感兴趣了。

11.不是业务伙伴和同行就要对其严格保守“借贷”的真正机密,不轻易谈论具体的案例。

12.只要钱,不要命。不管是借款人还是放贷人,一定要做到有事好商量,不要走极端。

13.商人就是只要有利益,什么都可以商量的人。

14.世界上很少有永远的朋友,但是有永远的利益,进退有度,妥协生财。

15.金融就是用别人的钱来办自己的事,用未来的钱来做今天的事;用自己的钱帮别人办事,让别人干事帮自己赚钱。

16.宁可错过,不可做错。确保本金安全是投资的底线。

17.所有你不敢做的事大部分不是你真的不能做,而是你不够了解它的真相。

18.只有你的债务人赚的钱比付给你的利息更多时,你的资金才是最安全的。

19.做资金生意,只能救急,不能救贫。

20.我们做民间借贷,在数额上讲究锦上添花,在时间上讲究雪中送炭,在速度上讲究速战速决。

21.金钱不是万恶的,一切与金钱有关的罪恶都是“人恶”。

22.金融就是通过把钱从不稀缺的地方配置到稀缺的地方去创造新财富的活动。

23.任何人都是一定会被人误解的,不被人误解的就不是人。所以我们要尽可能避免人家会产生对自己有害的误解,尽量让人家产生对自己有利的误解。

24.借贷行业中有抵押的不一定是好业务,没有抵押的不一定是差业务。

25.不是官越大越好,不是钱越多越好,而是越健康越快乐越好。

26.不管存在多大潜在风险的投资,转移或控制了风险就等于没有风险;不管存在多小潜在风险的投资,没有控制风险就可能是百分之百的风险;一点风险都不冒是最大的风险之一。

27.利人利己,快乐赚钱,享受人生,是人生最大的学问之一。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附:

民间借贷的十大准则

1、最好形成书面借据。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时,通常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有必要。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签订了借款协议,不一定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果要证明款项已经借出去,还应当有借款人出具借据;而借条是借款已经实际发生的证明。因此,提醒您在借出款项时,务必要要求借款人给您书写一份借据,而不要把借款协议作为借据。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

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4、借贷双方应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约定清楚。如果因为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往往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实际上双方口头约定过利率的情况下对出借人不利。另外,借款期限的约定关系到出借人收回借款本息的成本和诉讼时效的起算。

5、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

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最好借款的同时设定有效的担保。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证。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8、不要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才能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借款人借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当然,对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建议双方最好能坐下来好好谈谈,把该约定的约定清楚,形成书面借据,不要因为一点钱伤了感情不合算。

反担保措施的种类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本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不同于相互担保。具体来说,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提供如下种类的反担保措施:

1、不动产所有权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

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可以接受其股权的质押。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而《担保法》第75条即是可以办理权利质押的规定。

4、知识产权质押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办理权利质押。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廖燕学号 这里写上你的邮箱 北京语言大学信息科学学院信息管理专业10级X班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已经基本转型,从国有计划经济逐渐的转向民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使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推动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支持作用。然而,近年来,尤其是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数目大概在30000亿[1],而且有从中国东南地区向全国扩散的趋势[2]。民间借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能会危及到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对规范我国金融市场,防范民间信贷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在介绍民间借贷现状的基础上,探究了现阶段民间借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民间信贷;影响;应对措施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 [1] 参见张晶:“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在30000亿左右”,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2] 参见张晶:“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东南向全国扩散”,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余年中,民间金融虽在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信贷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提高了金融配置的效率,成为了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 目前在中国,通过股市和债市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而长久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迫使央行将准备金率提到了历史高位,并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正规金融市场的数量控制措施使资金供给更为稀缺。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现象都在促使着中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由于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据民间借贷-长沙借贷公司-中国信贷网研究发现,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一带的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开始疯长,此外,一些不发达区域的民间借贷也开始蔓延,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状态。尤其是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民间借贷存在着信贷风险难掌控、资金流向难检测、债务纠纷易发生等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总之,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问题(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亟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一下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以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为主。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探讨民间借贷的利弊和发展趋势

探讨民间借贷的利弊和发展趋势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有利于转移银行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联系较为密切,便于对借款人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当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另辟了一条融资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起到了转移与分散银行借贷风险作用。 民间借贷起到优化资源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民间借贷双方信息相互较为了解,由于信息优势使放贷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和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经历,而且多数民营企业初创时期,民间借贷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起到了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可起到的作用。 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民间借贷)平行发展,充分说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

也存在互补关系。这种互补关系表现在:在民间借贷中,由于交易主体常常是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贷款人对借款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信誉和道德品质比较了解,长期沉淀下来的免费信息,使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但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必然面临与正式金融机构同样的信息问题。在当前的广大农村地区,大量的融资需求具有一次性、短期性、分散性和低产出的特点,这些融资需求无法人正式金融关系中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具有方便快捷、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发挥着正式金融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 基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的互补与替代的关系,在抑制正式金融发展的同时,中国适度从紧的金融调控也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扩张,短期内民间借贷仍呈扩张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既然抑制其发展成为不能,我们更应理性对待日益的民间借贷市场,冷静分析民间借贷市场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促使其规范运作,努力将其对金融秩序的消极影响、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

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 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监管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渐加大。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就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一)民间借贷的几种不同定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民间借贷概念作出规定,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国外研究中一般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一样是一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将民间借贷看作是仅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限于公民之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民间借贷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倾向于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较为典型的论述是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是金融体系中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与正规金融一起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类似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要求约束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受监管性。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 在对民间借贷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无疑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主体是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对象则是主体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民间借贷最早就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我国《合同法》也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做

民间借贷解释简要

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5608346.html,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作者:贺一梦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05期 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金融市场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监管,没有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经济和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困境进行列举并且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出路指明方向,所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调控;高利率;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5608346.html,ki.16723198.2018.05.050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表1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现状的结果显示:2011年以前民间借贷规模比较小,不足1000亿元,说明当时我国民间借贷组织规模较小,同时意味着我国民间借贷在该时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后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膨胀,数据显示:到2012年其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600亿元,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突破7000亿元,创历史新高,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极其庞大。从地下经济规模也可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从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来看,其最高可达9.90% (2016年),虽然从2015年民间借 贷占GDP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仍保持在8%左右。之所以民间借贷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改善国有企业融资太过倚重银行,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一批具有民间借贷性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作出具有权威性的评级从而推动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二是提高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民间借贷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对借贷骗局的认识。这有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可以加大普通公民对金融领域参与的程度,有助于公民收入结构的调整,使他们可以便捷的参与其中。 2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处理不严谨,没有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形成了很多问题。未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有效执行最直接的导致资金风险,因此应该在金融管理机构的内部中专门设立一个风险监管机构来进行风险预警,公正独立的监控各类民间借贷经营和民间借贷财务活动的情况。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

我国网络小贷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__开题报告

我国网络小贷发展的现状、问题 与对策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网络小额贷款,又称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互联网点对点金融借贷平台,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其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也属于民间小额借贷,但同时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最早的一家P2P网络借贷是2005年诞生于英国的Zopa,受其影响,我国在2007年也诞生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拍拍贷。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一种模式,在互联网“东风”下,突飞猛进,截止2018年1月,网络贷款平台累计数量已达6016家[1]1。但与此同时,各网贷平台因出现问题被关停的消息也是不断传出,截止2018年1月,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就已达4110家之多,而关于网贷平台的暴力催收、资质不合规以及构建消费主义陷阱等问题也在各种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 研究我国网络小贷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有利于加深我们对这一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理解,分析其引发的社会问题背后的经济学因素,促进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为网络小贷企业如何解决自身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以更好的融入到经济发展中来提供一 定的借鉴,同时为相关部门规范网络小贷行业,整治行业乱象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外网络小贷发展现状 2005年3月,英国人Richard·Dova、James·Alexander、Sararh·Mathews和David· Nicholson 4位年轻人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如今Zopa的业务已扩至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200多万英镑。Zopa是“可达成协议的空间(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的缩写。 我国在2007年也诞生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拍拍贷。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一种模式,在互联网“东风”下,突飞猛进,截止2018年1月,网络贷款平台累计数量已达6016家。但与此同时,各网贷平台因出现问题被关停的消息也是不断传出,截止2018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问题及发展出路论文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问题及发展出路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

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对策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对策分析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渐兴起,它为缓解企业融资、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过大,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案件标的额大,高息现象普遍存在。本文中,分析民间借贷现状,找出解决对策。 标签: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举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高额利息的驱使 闲散资金存在和经济发展使民间借贷迅猛发展。一方面,民间借贷存在的高利贷,折算利率高出银行数倍。同时,有些地区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获得大量的拆迁补偿款,居民在高利率的吸引下,可能进行放贷。 (二)行业监管、法律不完善导致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存在盲点 在行业监管上,由于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比较隐蔽,对其监管有时也盲点较多;在司法上,司法具有被动性,所以对民间借贷行为只有出现重大问题,构成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才会追究。这种事后的管理形式,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当不利。 (三)无担保作保障 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个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借贷手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约定相应的抵押物、担保等,一旦出现整个供求关系中的某环节出现问题,则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我国尚不具备完整的诚信制裁体系,无法偿还的伴随着高息累进,高息负债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产生群体性借贷纠纷。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关于纠纷转化问题 在实践中,出现婚姻、房地产、联营合伙纠纷等“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偿还欠款本息的法律责任。高利贷导致的资金断链加之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成为洗钱、赌博等的资金来源,引发无法偿还欠款本息。可能会为讨债导致绑架、人身损害等违法犯罪,引发刑民交叉案件和侵权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标准.doc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货币借贷。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模式主要攀附在亲缘与地缘之上,但各类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这一传统的借贷纽带。从此以后,典当行激增,寄售行旺发,在这背后,温州几近进入全城借贷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简称温州人行)就温州民间借贷的一项调查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至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吸引了不少民资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等成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主体。调查还发现,温州民间借贷容量达到560亿元人民币,有89%的家庭个人和56.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今,我国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比较零散,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民间借贷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发展的小企业主更难以适从。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无法获得来自国家财政安排的正规渠道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最高法

院在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企业之间借款是不认可的。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有中国的人民银行的批准违规贷款是非法金融活动。然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该法的规定并不禁止中小企业为主要民间借贷主体。由此看来,在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适应融资的概念和实践的主体概念。 (三)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事实上,由于强大的市场需求、民间资本的逐利要求以及灵活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不仅没有被堵住,反而越来越壮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此相悖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却缺乏有效的监管。2005年,国务院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银行业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权利是不明确的,由于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无力的银行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本无法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条件作适当的控制,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4倍的银行同期贷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论文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概要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 民间借贷问题成为了目前我国金融界讨论的热点, 因为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借贷已经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下面, 我们就一起来解读一下当今我国民间信贷的现状。 第一章、了解民间信贷及其特点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民间信贷的存在由来已久, 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日趋扩张、借贷用途日趋多样的形式, 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 已经逐步引起社会上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 (一民间借贷中介代理业务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中介代理业务指担保公司不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业, 不承担担保责任, 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 并协助借贷双方完成借贷行为的业务。 出资人:必须是合法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自然人。

借款人: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收费标准:担保公司可向出资人收取放款金额1%― 2%的中介信息费;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 5%的中介代理费。 (注:中介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如何有效地收取中介费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 1、出资对象:凡合法拥有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可代为理财,寻找安全可靠之借贷项目。 2、关于借贷对象: A 、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 B 、信誉良好,还款意愿强,有还款能力; C 有物业或其他可靠的抵押; D 、有证券或其他有价单证作质押; E 、稳定而资信良好的个人作为担保。 3、条件:出资人、借款人可自行选择或由担保公司推荐业务合作对象; 借贷双方同意平等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借贷资金用途、借款利息标准必须合法; 借贷双方须同意无条件配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4、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A 、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书; B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私营业主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近三个月的税单;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论文》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

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金融市场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监管,没有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经济和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困境进行列举并且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出路指明方向,所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标签:民间借贷;调控;高利率;金融风险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表1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现状的结果显示:2011年以前民间借贷规模比较小,不足1000亿元,说明当时我国民间借贷组织规模较小,同时意味着我国民间借贷在该时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后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膨胀,数据顯示:到2012年其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600亿元,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突破7000亿元,创历史新高,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极其庞大。从地下经济规模也可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从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来看,其最高可达9.90% (2016年),虽然从2015年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仍保持在8%左右。之所以民间借贷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改善国有企业融资太过倚重银行,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一批具有民间借贷性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作出具有权威性的评级从而推动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二是提高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民间借贷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对借贷骗局的认识。这有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可以加大普通公民对金融领域参与的程度,有助于公民收入结构的调整,使他们可以便捷的参与其中。 2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处理不严谨,没有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形成了很多问题。未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有效执行最直接的导致资金风险,因此应该在金融管理机构的内部中专门设立一个风险监管机构来进行风险预警,公正独立的监控各类民间借贷经营和民间借贷财务活动的情况。 2.2 缺乏监管 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的严重缺乏监管。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现状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民间借贷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规范引导,而给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本文通过对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发现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规模很大,但地位尴尬,缺乏有效监管,隐藏着一系列的风险及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规范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对策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同时,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中,既有过高峰,也经历过低谷。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 30年里,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民间地区一直是自发地发展,但规模不大;20 世纪 80 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呈现活跃趋势,民间借贷也越来越活跃起来;80 年代后期至 90 年代初期,民间借贷越发活跃,在我国达到一个繁荣时期;90 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纷纷转向地下,其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进入 21 世纪后,一直到现阶段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其规模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尤其是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 二、我国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高利率是民间借贷活跃的首要原因。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正规借贷,许多人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息将钱借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企业。而这些个人或者企业就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利息,因为有着高额利息的诱惑,很多人不顾其中的风险将钱借给他们。 2.我国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这是导致民间借贷活跃的最根本原因。为了加强调控,我国不断提高存贷款准备金率,市场上的钱越来越少,而且正规贷款的

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战略.pdf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 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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