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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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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发文字号】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批准部门】8;814;81401;

【批准日期】2017.03.21

【发布部门】抚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抚州市立法条例》经2017年1月13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抚州市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3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法规解释

第七章报批与公布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抚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立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沟通协调、立法计划督促落实、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四)依法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外,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后,本市地方性法规与其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说明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立法权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市人民

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案的提请机关、起草单位、负责初审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时间。

第十二条法规草案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预定时间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推迟理由及时间。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请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调整意见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后,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作出项目调整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法规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对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法规草案注释稿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注释稿应当对法规草案的立法依据、理由等逐条予以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对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的听证论证情况,听取采纳意见情况,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请机关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最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往往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权一直集中在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这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国家将法医、文检、音像等鉴定权移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是新时期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也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次严峻考验。2001年,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应运而生。七年来,中心顺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顾大局,科技强鉴促和-谐。目前,中心已初具规模,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中,其工作场地、检测设施、鉴定项目、工作人员学历及素质方面都堪称一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图为司-法-部郝副部长(右)、原江西省司法厅黄厅长(左二)向袁主任详细询问鉴定中心的工作 顺应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 1998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机关”为司-法-部的职能之一。2001年,司-法-部公布施行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在获知该信息后,有着相关刑侦工作经验的袁军同志认识到这是一个神圣的事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是时代进步的象征和要求,毅然决定投身司法鉴定事业,并立志要打造一支一流的司法鉴定队伍。为当事人服务,为诉讼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切实体现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初衷。 2001年12月1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正式成立,成为江西省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省直司法鉴定专业机构。面对这个新生事物,公众投入更多的是怀疑和好奇的眼光。大家已经习惯了几十年来公检法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格局和工作程序,认为司法鉴定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不可能让社会力量介入,社会力量创办的鉴定机构根本解决不了老百姓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终还是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意见说了算。不仅如此,作为社会机构,靠个人投资,经济压力也很大。办公设备要添置、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要支付、员工工资要发放、鉴定业务要培训……巨大的压力接踵而至,磨砺着中心的创始人。“再苦只能苦自己,再难也要干事业”,这是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袁军立下的誓言。为了解决资金缺口,他四处筹措;与鉴定人员同甘共苦。同时,他紧紧抓锥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出台的契机,通过媒体、借助自制的宣传图片系统地介绍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就是接待来中心鉴定的当事人和办案同志,他也不忘以案例现身说法。通过经常性的广泛宣传和客观的公正鉴定,公众对中心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中心的公信力与日俱增。凭着对鉴定事业的孜孜追求和诚实守信的办事宗旨,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从蹒跚起步到逐渐成熟,迈过了七个春秋。七年来,中心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分钱,一有收益就添置或更新设备,办成了一件件大事。在没有一分钱财政拨款、没有任何资助的情况下,中心没有等,没有靠,更没有伸手向国家要,而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 奋斗的同时,江西省司法厅的领导多次指示“鉴定机构要发展,必须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准确而科学的鉴定结论。”厅领导的关心为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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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采矿用地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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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 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 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以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精选2020年山西省行政执法考核题库完整版358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山西省行政执法考核题库358题[含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单选题 A.食品药品安全 B.食品安全 C.药品安全 D.农产品安全 参考答案:A 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30 B.15 C.10 D.5 参考答案:A 3.健全公民和()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单选题 A.组织 B.公司 C.法人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A 4.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抓住立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单选题 A.执法 B.行政 C.决策 D.执行 参考答案:A 5.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畅通立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

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单选题 A.执法 B.行政 C.决策 D.执行 参考答案:A 6.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单选题 A.思想政治建设 B.业务能力建设 C.思想道德建设 D.法律意识建设 参考答案:A 7.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单选题 A.管理 B.考核 C.监督 D.保障 参考答案:D 8.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之一是()、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单选题 A.权责统一 B.权责一致 C.权责一体 D.权责分离 参考答案:A 9.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突破性的意义。单选题 A.整体性 B.全局性 C.总体性 D.重要性 参考答案:A

宣贯培训方案 制度宣贯方案

宣贯培训方案制度宣贯 方案 制度宣贯实施方案 目前公司各级规章制度(特指行政部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宣贯,未建立自上而下的多级宣贯体系,多由各部门自行跟进组织开展,且实际宣贯效果如何,未得以验证,往往问及员工,却对制度内容不甚了解,使得制度建设工作成效大打折扣。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行政部拟定了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制度出台下发是为了得到有效的遵守、实施,那么制度的宣贯是第一步,只有做好制度的宣贯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宣贯体系,才能使得员工了解熟悉、掌握制度的内容,进而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制度管理意识,改善企业推行制度化管理环境,最终实现制度化管理。 二、总体思路 建立分级分层、集散相结合的制度宣贯方式。针对重要制度

组织相关人员、部门、岗位进行统一学习、共同研究讨论,进而由学习人员进行二级转化,达到制度相关人员人人必知、人人皆知、人人皆遵守的效果;针对一般性制度直接进行相应的分散学习、各自学习,了解、熟悉、掌握与自己相关的内容,而且应树立制度学习指导实践、实践验证制度的思想,宣贯过程中必须与实际现状相结合,进行针对性学,具体方式如下: (一)重点落实由行政部主导、建立集团层面的制度宣贯方式: 由行政部主导开展对集团通用制度或重要公共职能部门制度(包括已出台运行的旧制度,如定期回顾、结合违规事件重新学习、总结教训、结合某个新制度温故相关制度等、新下发执行/试行的新制度以及未出台待研讨确认的拟编制度)进行宣贯、讲解。 (二)由行政部逐步组织开展制度运行检查情况宣贯法、特殊针对性制度宣贯督导、疑难咨询解答/分析。 (三)由行政部引导各事业部组织事业部层面的重要制度的宣贯、讲解。 (四)由各部门主导,在原有基础上持续开展部门层面的制度宣贯。 三、各类制度宣贯方法、流程及要求 (一)集团层面制度宣贯法

医疗损害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王东允,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兴国人,兴国县兴中公司职工,住兴国镇文里社区学门口151号,系死者吴萧鸣妻子。身份证号码:****。 原告吴悦悦,女,1996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兴国人,兴国中学学生,系死者吴萧鸣女儿。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王东允,系吴悦悦之母。 原告凌真第,女,1931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兴国人,无业,住兴国镇藻园社区吴屋17号,系死者吴萧鸣母亲。身份证号码:****。 被告兴国县中正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佳阑,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剑徽,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东允、吴悦悦、凌真第与被告兴国县中正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东允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剑徽,被告兴国县中正医院委托代理人钟小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3日上午十一时许,吴萧鸣(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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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玉国土资〔2010〕139 号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 的 通 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为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 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现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 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 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高度 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方案》,筛 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并于8月底前形成县级二调 新增耕地成果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 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25日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二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与2008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面积相比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耕地。 二、云南省二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

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 赛试题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单位:分数: *此题另须抄题,打印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1.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A.二十B.二十一C.二十二 2.《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起施行。 A.2016年1月1日B.2015年12月31日C.2015年10月1日 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A.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B.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C.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A.社会组织B.经济组织C.政治组织 5.《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体系。 A.考核考评B.社会信用C.法律监督 6.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 A.家庭生活B.身体健康C.抚育子女 7.《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 A.平等劳动保护B.劳动保护C.特殊劳动保护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 A.监督B.检查C.监督检查 9.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是:() A.《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B.《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C.《妇女权益保障法》 10.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A.监督检查B.协助和督促C.帮助和督促 1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制度。 A.劳动保护B.工作C.组织 12.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知识培训。 A.职业健康B.法律法规C.心理健康 1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中的安全。 A.上下班路途B.劳动场所C.工作单位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方案

贵州浙商矿业集团公司修文县六桶乡清水沟煤矿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方案 2019年5月18日

贵州浙商矿业集团公司修文县六桶乡清水沟煤矿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方案 根据修文县工信局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方案》,修工信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营造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结合本矿实际,为确保宣贯学习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有效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关于安生产的新要求、《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新时期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要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为工作内容,以矿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为宣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为《条例》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宣贯的组织领导,推动活学习宣贯活动的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余献旭(矿长) 副组长:祝家宏(安全矿长)周国正(总工程师) 成员:蔡南棉(生产矿长)、余树祥(机电矿长)、伍宏启(通风副总)、胡先智(机电副总)、陈金宝(地测副总)、张大国(机电队

长)、夏思望(通风队长)、胡明光(运输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科,由祝家宏(安全矿长)负责对学习宣贯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活动总结。 三、学习宣贯活动主体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要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为工作内容为主题。 四、活动时间和组织形式 (一)学习宣传活动时间 2019年5月18日—6月30日 (二)宣贯学习活动组织形式 1.开展《条例》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推动全面贯彻实施(5月18-20日); 2.组织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召开《条例》专题学习(5月18); 3.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召开《条例》专题培训学习考试(5月30日); 4、结合本矿实际认真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学习宣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内容 (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传,推动全面贯彻实施。 1.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要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重要意义为主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教育活动。5月20日在工业广场、办公楼悬挂主题标语。 2.5月22日,各班队长组织全矿从业人员在职工培训室,由安全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赣司鉴字[2006]9号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已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核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该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报:司法部、省人大内司委、省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发: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装备处 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二○○六年二月十日印发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印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鉴字[2005]46)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印发的《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试行一年来,社会各方普遍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授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整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丽江城市建设成为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大香格里拉旅游中心城市,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丽江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大研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宜以规划道路红线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其所有权。[!--empirenews.page--]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 性文件。下文是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 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 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 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除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前,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者发布消息; (二)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地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xx省城镇供水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xx省城镇供水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xx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颁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城镇供水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我省依法维护城镇供用水秩序、建设法制供水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城镇供水的整体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宣传贯彻《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供水是基础性、公共性、服务性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学习贯彻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对解决当前城镇供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我省城镇供水行业的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供水、用水和节水及二次供水管理行为,推进全省城镇供水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把《条例》宣贯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学习到位,为《条例》的顺利

实施打好基础;要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让《条例》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和小区,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关心、支持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形成人人关心城镇供水发展,社会关注支持供水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使行业内全体干部职工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城镇供水监督管理人员做到正确执法和依法行政,所有企业有关人员都要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要借《条例》宣贯之机,及时清理和修正与《条例》相违背的规章和文件,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推进依法管理,促进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5日) 各地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位城镇供水企业职工。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阶段(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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