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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成本比较

个人股东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成本比较
个人股东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成本比较

个人股东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成本比较基于税负成本以及投资目标等方面的考虑,选择何种持股方式广受个人投资者关注。就具体实践而言,个人股东持股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相结合。将对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税负成本进行重点解读,以便个人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理经济的持股方式。

不同的持股方式对税负及税务管理的影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分析:

(一)被投资公司的运营税负,2008年我国企业境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如果被投对象没有享受行业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境内的公司运营阶段税负相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二)被投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回流阶段的税负,目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相应的,对于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享受该税收优惠待遇的;

(三)投资退出阶段,间接持股方式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个人在投资退出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者纳税地点,比如,按照目前的规定,

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收益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通常而言,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

一、个人直接持股

个人直接持股通常是投资者最初始的一种股权架构,这一组织形态,在各个阶段的税负成本分析如下:

(1)在运营阶段,个人分红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就资本运作而言,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交易双方无法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了企业重组“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并购重组的金额又十分庞大,导致交易税负成本巨大;从整体来看,由于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个人股东直接持股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的扩张,也无法进行避税的安排。

(3)在投资退出过程中,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若公司并购重组

后出现三级子公司,则在投资退出时,需要先交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针对IPO形成的限售股,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内,由所持有的股票及孳生产生的送、转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近年来许多投资者采纳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因此,本质上与直接持股并无实质差异。但是,借助于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一个目的,就是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

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关于限售股转让的征税问题。根据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因此,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且该意见并未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

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实践中,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

(2)关于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的优势。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而且相比较于公司型投资平台,尤

其在投资退出时,只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有其特殊的优势。

三、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该类型在资本运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有两大条件:一是直接投资;二是不包括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企业持有上

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分红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税负。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因为持股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因而自然人股东不能享有《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优惠。

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缺陷在于,投资退出过程中,需要交两道以上的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中案例,2007年中国平安公司数千名员工股东通过三家持股公司代持数百亿市值的股票,3年后,限售股解禁,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交两道税,迫于税负压力,持股公司进行税收迁移,将注册地由深圳迁移至西部地区,才解决了这一难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因此,限售股转让等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架构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商业目的和计划,通过前边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持股方式在税负方面各有其优势和缺陷。自然人投资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最优的节税持股安排。对此,有以下建议:

四、总结与建议

(1)在低税负地区成立持股平台。若选择间接持股,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

(2)充分结合未来投资退出、融资等方面的需要。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复杂。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

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如深圳前海。

(3)投资主体较多,或者投资拟上市公司时,可选择公司型持股平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针对投资主体较多,公司拟上市的情况,可以选择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这种持股方式不但可以满足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要求,还为公司未来横向、纵向扩张,自然人股东投资退出与再投资提供了便利和节税空间,而且可以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

就两种间接持股的方式而言,相对于公司型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有一定的税收优势。但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而且,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来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因而,个人应做好投资规划,谨慎选择不同的持股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成为广大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征税时将一人公司与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2009年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均为3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不考虑

纳税调整项目,在未扣除投资者费用(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均为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资,经税务机关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税后利润都用来分配股利,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 投资者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000)×20%-375]×12=219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2×13000)×20%=18800(元) 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

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开启创业生涯,当然个人独资企业有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能给创业者减少很大的负担,我们一起来进行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简单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优惠政策有哪些 最后企业所得税就成为老板和财务的一个难题,不光是企业所得税,高利润背后还有20%的分红个税,综合税率35%以上,换做谁都会心疼。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对自身企业进行有效的减税降费筹划,逐步来解决企业缺成本、缺进项、个税高等疑难杂症。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又称作总部经济招商,在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经营地点以及经营人员的情况下,只需要在当地园区新成立一家小规模企业,就能享受到综合税率不到5%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以及小规模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选择成立的公司不同。地方为了有效促进当地的税收收益以及经济发展,对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给予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总税率5%左右,直接解决企业所得税25%、分红个税20%的税率,我们举个例子:

例如一家服务型企业年营业额800万左右,其中有400万可以作为成本抵扣,剩下400万的利润需要缴纳: 增值税:400万/1.06*6%=22.6万 附加税:22.6万*12%=2.7万 企业所得税:400万/1.06*25%=94万 分红个税:(400万-22.6万-2.7万-94万)*20%=56.14万 总需缴纳175.7万(大概);最终到手利润只有224.3万左右(大概) 可以以业务分流的方式把400万利润分包给园区一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来进行纳税,那么400万利润需要缴纳: 增值税:400万/1.03*3%=11.65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1.65万*6%=0.7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30%-40500=7.95万(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 400万利润总应纳税税额为11.65万+0.7万+7.95万=20.3万,综合税率5%。直接以5%的税率解决企业所得税25%以及分红个税20%的税率,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可直接转到法人私账,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看中其税收政策,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务必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本身进行透彻的了解。

个人独资与一人有限公司纳税比较

个人独资与一人有限公司纳税比较 对于个人经营者,注册的类型不同,税负也不同。因此在经营前做好纳税筹划,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十分必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区别,使得个人设立独资或一人公司经营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一人公司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适用20%的税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适用15%的税率,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算(财税〔2015〕3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企业所得税率25%情况下)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和乙一人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 000元、10 000元、30 000元、50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和300 000元时,则两者应纳所得税分别列示如下:独资企业一人公司

5000×5%﹦250 5000×25%﹦1250 10000×10%-250﹦750 10000×25%﹦2500 30000×20%-1250﹦4750 30000×25%﹦7500 50000×30%-4250﹦10750 50000×25%﹦12500 100000×35%-6750﹦28250 100000×25%﹦25000 200000×35%-6750﹦63250 200000×25%﹦50000 由此可见在应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上时,个人独资形式税收负担更重。且用方程计算临界点,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当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税负相等时有方程x×30%-4250﹦x×25% 解得x﹦85000 即当应纳税所得额为85000时,两种形式的纳税负担相等,收入越高,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越有利。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应条件,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将更具优势,将两者对比列示如下: 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5000×5%﹦250 5000/2×20%﹦500 10000×10%-250﹦750 10000/2×20%﹦1000 30000×20%-1250﹦4750 30000/2×20%﹦3000 50000×30%-4250﹦10750 50000/2×20%﹦5000 经过比较可知在应税所得额达到30000时,一人公司的税负低于独资企业。但是一人公司模式下,经营者从公司取得税后收益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不可不查。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缴税_整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 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中必须要了解的政策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中必须要了解的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属于企业形式的一种,而且是小规模纳税人,同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同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法人一人经营的企业形式,个税的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五级累进制核定利润率或者定额定率征收的形式,当然两种形式都是受到税务部门认可的,两种方式的税率也是差别不大,但是根据应税所得率10%的更加符合规定。他们地方给出的其中一种方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属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它的年销售额也就自然不能超过500万,在当地经济开发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是根据行业利润率10%套超额五级累进制核定方式,核定为企业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实际利润,然后根据对应的五级累进表的税率计算个税,小规模的服务行业增值税为3%附加税为0.18%,然后加上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增值税方面的奖励,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不会超过5%。 比如一些(150)企业利润比较高的,进项成本少,那么就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通(8663)过和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服务类型的业务来往,把原企业的利润变成成本,就可(0556梁)以减少掉目前的企业所得税25%和后期的分红税20%,基本上由原公司的40%的所得税变成现在个独企业不到5%,算下来给企业减轻了企业所得税大部分压力。但是这部分业务来往最好是真实合理的业务,一些必要的业务往来的证据链要有,三流一致最基本的东西不能忘,毕竟是在地方经开区注册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企业不乱来,地方肯定是欢迎企业的。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也比较方便在2-3周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办理完成。从核名到开户,工商税务报道等,而且都是不需要法人到场的,只需法人在网上配合操作以及法人的相关身份资料。目前开发区的要求就是三流合一,发票,银行流水,合同。 因此企业选择什么形式来解决自身问题,看自身情况而定。比如一些行业需求量比较大的企业,比如建筑设计,房地产营销策划,医药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等这类的企业确实需求的量比较大的企业就可以考虑注册个独申请到核定征收,来减轻一部分的税收方面的压力。更多相关详情优惠政策可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个人独资企最新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税收转嫁和归宿(07财政课)

第七章税收转嫁与归宿 第一节税收转嫁与归宿的概念 一、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含义 税收转嫁是指税收负担的转嫁。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不一定都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纳税人在纳税后,可通过调整经济活动的方式,将税款转嫁给他人承担,最终承担税款的人被称之为负税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就意味着存在税收的负担转嫁。因此,所谓税收转嫁是指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从税收转嫁的过程来看,纳税人的税收转嫁可以是一次完成,称之为一次转嫁;也可能需要多次完成,称之为多次转嫁或辗转转嫁。从税收转嫁的结果看,纳税人把税收负担若全部转嫁出去,称之为全部转嫁;若只是部分地转嫁出去,则称之为部分转嫁。 税收归宿是指税负运动的终点或最终归着点。税收归宿与税收转嫁存在内在的联系。税收转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若税收转嫁不发生,那么税收负担的归宿是纳税人自己,这就是税收的直接归宿,又称法定归宿。如果税收转嫁发生,那么,税收归宿是税收转嫁的结果,此时税收的归宿是间接归宿,又称经济归宿。从政府征税至税收归宿的全过程来看,政府向纳税人征税,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纳税人把缴纳的税款转由他人负担,是税收负担的转嫁;税负由负税人最终承担,不再转嫁,称之为税收归宿。税收转嫁是从税收的运动过程来研究税收负担问题,而税收归宿则是从税收的运动结果来研究。因此,税收的转嫁与归宿,实际上是税收负担的分解、转移、归着的过程。研究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确定税收负担的归着点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这一研究的核心在于税收的转嫁。 二、税收转嫁的方式 税收负担转嫁按纳税人转移税收负担的方向,可以分为前转、后转、消转和税收资本化等四种方式。 (一)前转 前转亦称“顺转”,是指当征税发生时,纳税人按照商品流通的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款向前转嫁给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这种前转可能是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 析 我国是高税收的国家,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将会有25%左右的利润无偿被国家征收,如果再考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到手的钱就更少了。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相当重要了,问问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恶劣的税收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选择了非法手段求生存,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有句话这样说:"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近几年的新名词,2000年

代人们还是普遍采用“合理避税”这个概念,后来,理论界认为避税应当与筹划分开,就有了税收筹划这个概念。避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将合理的筹划与不合理的安排区分为税收筹划和避税。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减轻高额税负,自然要采用税收筹划的形式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陈183-757-04265】那么目前企业最佳的税收筹划形式无疑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将企业税负由40%锐减至5.9%,如此大力度的节税自然能最大的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针对各类行业都有优厚的财政资金奖励。【陈183-757-04265】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财政扶持政策。 案列分析: 以有限公司配套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为列: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上没有区别。 只是现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要想享受该政策,需要按照小微型企业的规模来注册公司。 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月收入2万元,达不到的不交税。 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 (二)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浙江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经营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对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这就叫做核定征收。那么浙江省新的核定征收政策包括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现在税务的政策,新注册的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即按照企业利润的10%~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 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只要落户到我们提供的税收洼地园区即可享受到核定征收优惠政策:服务行业核定行业利润率10%,商贸10%。 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是3%-45%的累进制,高薪金人群的工资最高可按

照45%的税率缴纳。 四、利润分配的问题: 有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利润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变更股东、注销或平时的利润分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上述四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不用按照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改交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个人经营所得税在税收园区又可核定征收,核定后的个税税率仅0.5%-2.1%,并且在利润分配的时候没有20%的分红个税。 浙江快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旗下自营余杭园区真实办公地址3000可以领发票无需租金发票可以开户纳税10万起可以返纳税总和的20%左右。杭州下属县市桐庐,建德市千岛湖园区地址2000可以领发票无需租金发票可以开户后续产生5万税收免后续地址费,还可以返纳税总和的20%左右。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习题

第五章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本章重点难点 1、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的概念 2、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及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3、税负转嫁的方式及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 学习目的 1、了解税收负担和税负转嫁的涵义 2、认识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和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3、掌握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负转嫁情况。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所得税属于() A、流转税 B、财产税 C、直接税 D、间接税 2、在税收活动中,从征税到税负的最终落实要经过若干环节,其中关键环节是() A、税收冲击 B、税负转嫁 C、税负归宿 D、税收分配 3、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税收水平的比较,主要使用的指标是() A、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 B、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 C、企业税收负担率 D、个人税收负担率 4、一般来说,从商品供给弹性与税负转嫁的关系上,供给弹性越大,越容易发生税收负担的() A、后转 B、消转 C、前转 D、税收资本化 5、通过市场买卖,由卖方向买方转嫁的税负转嫁方式是() A、前转 B、后转 C、混转 D、消转 6、一般来说,从商品供给弹性与税负转嫁的关系上,供给弹性越小,越不容易() A、前转 B、后转 C、混转 D、消转 7、下列各项中,在税负转嫁中起决定作用的是() A、课税商品的供给弹性 B、课税商品的成本形态 C、课税商品的垄断程度 D、课税对像的性质 8、下列不属于微观税负的衡量指标的是() A、企业税收负担率 B、农业户税收负担率 C、个人税收负担率 D、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宏观税率就越低 B、国家职能越大,该国的宏观税负就越低 C、一般来说单一制国家的宏观税负低于联邦制的国家税负 D、衡量一个国家宏观税负是否合理,首先要看该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的多少 10、()是制定税收政策的核心。 A、税收负担问题 B、税率确定问题 C、税种选择问题 D、国家税收收入问题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在适用税收政策上有着显著区别。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国诞生时间不长且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够完善,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上遇到很多问题,那么本文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能够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能够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可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贷。”可是,普通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

个人独资企业该如何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其他企业类型所不能及的,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方式,核定征收是最为常见的。 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可以看出其税收上存在的优势: 1、一般企业需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增值税:与有限公司一致,均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致。小规模纳税人10万内免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是企业应税所得率及其计算方法企业利润发生了变化,不是通过计算得出的企业营业额减去输入发票和账户利润。然而,它是通过当地政府批准的行业利润率来计算的。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分红,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像有些账目不齐全,账目利润不能反应企业的真实利润。这些情况下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10%,按照五级累进制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计算,10%-35%区间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如何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节税: 这种方式的避税原理是: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税目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公司部分公转私的现金通道。即按0.25%-2.1%征收个人所得税。只需要通过成立一人企业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改变了商业模式和个人获取收益的名义,就可以享受到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合理节税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当个人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成立一家公司,把个人收入转为公司营业收入,而在税收洼地注册公司的话,还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的好处不止这一个。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税务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合作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财税字(2000)91 号《通知》规定,从 2000 年 1 月1 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第四条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 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所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 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 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000 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 元(年租赁收入 20000 元,与之相关的税费 1100 元)。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避税

避税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有一种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避税,当然这源自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优势,很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都有着强烈的避税需求,那么如何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缴税优势: 1、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般企业需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除少数几种行业个人所得税也需查账征收,其余的都能采用核定征收,根据销售额的大小以及行业性质不同,征收率不同。 3、利润分配方面 有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利润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 得税,这就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变更股东、注销或平时的利润分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利润分配与这一项,即除了根据销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以上所述需在利润分配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 与有限公司一致,均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致。小规模纳税人3万内免增值税。 避税如何开展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实用的节税方式。以企业高管为例,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原企业与个

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收入就变成了个人工作室所得,纳税比例大大降低。同时,个人独资企业还能解决企业成本票问题。 所以不管是从创业者或高收入人群降低税负压力看,还是从大企业节税角度看,个人独资企业都有很大的节税优势。 若能利用地方或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这对企业来说将会节省很大一笔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所需注意问题 出于上述相关介绍,由于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操作,这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也是如此。 所以,独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特别注意: 1、采用专业、优质的税务筹划实施方案,推动此项工作执行。这是由于,各种类、各行业公司都拥有特殊的运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特性,因此其都必须根据专享税务筹划计划方案的执行,才可以实现理想的节税、避税效果。

生产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生产型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生产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 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怎样计算? 2013-02-17 11:01 lstywjh | 分类:财务税务 | 浏览2940次 分享到: 2013-02-17 11:56 提问者采纳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假如根据收入核定,假设第一季度收入131500元,税务局核定的税率:10% 因为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故不能扣除其他成本费用之类的 第一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131500*10%=13150 换算为全年应纳税额13150*4=52600 找税率和扣除数 第一季度应纳税额:13150*35%-6750/4 = 2915

第二季度同理,也是把一,二季度应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总数找税率和扣除数,注意扣除数此时要除以4乘以2,再扣除第一季度以缴数,余数就是第二季度应缴数, 第三季度按第二季度思路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法律规定】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额和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从事精密仪器得销售,一年销售额在数千万元上下,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得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得难题有: 1、由于产品得特殊性,毛利较高,这样增值税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2、还有一部分费用需要用于市场公关与关系维护上面,对方多就是个人,且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有些费用只能找发票来冲,但就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 在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得大背景下,企业A得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得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得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与责任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企业A得财务与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得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得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得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得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得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 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得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得税负得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得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得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得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

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核定征收:? 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将企业A得业务全部转移到在崇明新设得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就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核定征收与税收返还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得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得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得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得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得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就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得成本,解决大量得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与各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得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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