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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

“学籍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二: “学籍登记表”填写说明 学籍登记表是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学历证明的依据,将记载学生在校学籍异动情况并归入在校档案。因此学籍登记表的每一项内容都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填写。学籍登记表中的基本信息由招生数据中自动生成,其它缺项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并由学生本人填写。 一、基本要求: (1)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 (2)学籍登记表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 (3)学籍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必须与学生档案(包括专升本档案)、高考电子档案一致,由各学院负责校对。核验无误的,在学生的入学照片和在校照片骑缝处加盖学院公章。 (4)学籍登记表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成册,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管理。 (5)学籍登记表一经办理不得随意更改。 二、注意事项: (1)“姓名”必须写规范化汉字,不可写简体,也不可写繁体,“姓”与“名”必须与高考档案完全一致。若姓名中有难体字,造成打印的姓名不全的,则在学籍表中予以修正。以学院为单位统计上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号、高考档案一致。 (3)“生源地”:即高考生源所在地,由省份填写至县(区)。例如: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山东省莱阳市。 (4)“籍贯”:由省份填写至县(区)。 (5)“家庭住址”:即现在的家庭详细住址。 (6)“学习或工作经历”:从小学开始填写。 (7)“家庭主要成员信息”:填写父母、兄弟、姐妹信息。 (8)“入学照片”和“在校照片”均未打印或只打印其中一个的,由学生本人提供“2寸”彩色免冠照片贴到“在校照片”,“入学照片”不再贴照片。

(9)“学籍异动及其原因”由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学籍管理人员填写。格式如下:于××××年×月×日因×××(原因),办理×××(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转入××(学院,或者班级、年级等)。学籍管理人员签名。 “学分互认”学生,按如下格式填写:于××××年×月由×××专科专业按“ 1+3 ”(或者“2+2”)培养模式升入×××本科专业。学籍管理人员签名。

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 学校(盖章):学籍号:地区学号: 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籍贯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初中毕业学校中考准考证号中考成绩 家庭住址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有何特长 照片家长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起止年月在何校读书证明人 本 人 简 历 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何时受获奖日期奖励名称及类别 休、复、 过何种 转等变 奖励 动情况 ( 县级 记载 以上 ) 公民道学习态度 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学业水与能力 平测试 毕业去向 综合素 实 质评价 毕证 材 业 评料 价获奖原因何时受处分日期处分原因及类别撤销日期过何种 处分? 何时撤 销? 语文数学外语 科学人文与技术 基础社会素养

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 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 学习领域科目必修选修I必修选修I必修选修I必修选修I必修选修I必修选修I 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成学 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绩分 高中课程修习成绩记录 语言 与文字 数学 人文 与社会 科学 技术 艺术 体育与健康 综合实践 选修 II 语文 英语 数学 思想政治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信息技术 通用技术 音乐 美术 体育与健康 研究性学 习活动 社会服务 社会实践 模块名称成绩学分模块名称成绩学分必修学分小计 选修 I 学分小计 选修 II学分小计 毕业学分总计 填表说明: 1、此表及高中课程修习成绩记录表、综合素质评价等为学生在校期间情况的综合记录,学校应如实填写;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保存,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3、学校应在学生进校后 1 个月内填写此表,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照片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4、表中所有项目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并且在填写该表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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