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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概参考资料12Cxxx

公安学基础教程案例分析

一、职能

1、严打。严打是由党中央发动的,全民参与的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核心的社会治安整治运动。在重特大恶性治安事件频繁发生,刑事犯罪日趋猖獗,尤其是黑恶势力日趋嚣张的背景下,通过“严打”来整治社会治安和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是必要且迫切的。中国于1983年、1996年和2000年进行的三次“严打”行动,公安机关从重从快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一个时期“流氓、黑帮”等突出且恶性的治安问题,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专政职能。

2、群体性事件。如群众的大规模纠纷、械斗,非法集会、静坐、罢工,示威、游行和大规模反复上访、请愿等,严重法杖的可能导致骚乱、动乱,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如2007年四川宜宾因开发商未按合同履行,绝望而愤怒的业主,将公路堵截,群众和警察对峙。由于开发商代表给的说法未能让群众满意,在找市政府无果的情况下,业主打着横幅再次堵塞公路,与警察发生冲突,造成多人受伤,对于这种因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切不可采用过激的、强迫命令、转正的手段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避免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的不利转化。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有效的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

3、新疆骚乱。156人的生命在暴乱中丧失;1000多人的身体,在暴乱中损伤;还有无数的店铺、车辆被砸坏烧毁……这些是可以看得见的。还有一些目前看不见的,比如暴乱中的恐怖场景对当地市民的心理伤害,暴乱事件对新疆的旅游事业、经济收入的严重影响,以及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家对外形象的影响等等。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热比娅他们如果直接跳出来向党和人民对着干,无疑是鸡蛋碰石头、死路一条。但是,狡猾的疆独分子没有直接跳出来对着干,而是利用“借力打力”原理、玩挑拨和离间,让维族、汉族的人民群众之间相互伤害,达到“左手伤害右手”后他们坐收渔翁之利。对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疆独”组织、“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等蓄意破坏民族团结和稳定的敌对势力,我们要坚决抵制。对于维族同胞,我们应进行安抚、帮助和团结。

二、宗旨

1、孟昆玉,2001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为北京交管局宣武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民警。从警8年孟昆玉始终把职业当作事业,脸上挂着微笑,心里装着责任,以他的勤奋敬业、真诚服务打动了身边每一个。在工作中,孟昆玉始终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把为群众服务当做自己最大的幸福,时时处处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扎扎实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在执法中做到换位思考、讲求方式,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用真诚的态度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用文明的力量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他情系百姓、一心为民,在群众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在群众最无助的时候伸出援手,随身带药紧急救助患病路人、开辟生命绿色通道···他坚守平凡、坚守责任,始终坚持认认真真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把看似平淡无奇的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在点滴中追求完美,在平凡中创造精彩,用热情、执着、坚韧、智慧诠释青年交警的理想与追求,在交通管理的平凡岗位上实现着自己不平凡的人生价值。

2、李思怡案。成都市金堂县公安局两名民警在羁押吸毒女李桂芳的过程中

疏忽大意,未通知到相关人员照顾李桂芳的3岁幼女李思怡,结果造成李思怡十几天无人照管,活活饿死。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原副所长王新和民警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人民警察工作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具体责任,要打击各种各样的犯罪,经常是压力很大、工作很繁重。但是,一个基本的价值标准不能在具体的目标中迷失,那就是:以人为本。人民的生命价值,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价值,大于你目前压在头顶上的任何任务和目标。

3、泰州警察叶余庆被刑讯逼供案。2010年8月17日,平时严于律己秉公执法的泰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突然被泰兴市检察院以受贿为由非法刑拘。他被泰兴市纪委、泰兴市检察院非法监禁长达33天。期间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和多种残忍手段:数天坐老虎凳,踩压脚尖,掌骨击背,鞋底抽打耳光数百下,长时间抱头半蹲,手推头部撞墙,臭短裤塞嘴,晕倒遭冷水泼···每天喝斥、辱骂、恐吓不断,体罚、肉刑、殴打不停;连续施行疲劳战、车轮战,办案人员逼迫他根据要求编出所谓“案件事实”,并逼着他按要求记录,办案人员反复修改,再强迫他将假口供背熟。9月15日、16日,纪委、检方办案人员用篡改的虚假材料和用微机打印笔录替换多份手记原始笔录让其签字。经过炼狱般的折磨,出于求生的本能被迫签了字,其受贿的口供就这样形成了。从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江苏梁继平到最近出现的湖北冉建新等等案件来看,刑讯逼供大量存在。佘祥林、赵作海是“幸运”的,因为足以使冤案得以逆转的证据——被他们“杀害”的人从天而降,从而使案件真相大白。从这些案件中,我们没有看到哪个检察官、法官或者审理该案的法院、办理该案的检察院自查自纠而为蒙冤者昭雪的,然而证据摆在面前还极力抵赖,喊冤以脱责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三、职责

1、谢小姐在上班途中被抢。追赶劫匪一段路后,谢小姐看到迎面来了一辆警車,她立即上前拦住警车。但当谢小姐请求警方人员追劫徒时,警务人员迟疑一会,竟对谢小姐说:我已经下班了,你报警吧.他把手机递给谢小姐,让谢小姐自己打电话报警。《南京晨报》11月10日报道说,下班途中,遇到路上有4人殴打一男子,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所长叶裕平上前制止。没想到,正打在兴头上的4人竟对着所长大打出手,结果导致所长叶裕平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而住进医院。同样是警察,同样是在下班途中,一位警察便以下班为由,拒绝追捕劫匪,另一位却在没有人求助的情形下,主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两者相比,就可以很清楚看到警察们之间不同的道德品质与敬业精神。

2、2011年7月21日20时许,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公安分局五山派出所所长谭宁江受朋友邀请,到大排档吃晚饭。饭后,谭宁江在醉酒状态下被人扶上开来的小轿车,上车后不久突然拔出所佩带的七七式手枪开枪乱射。送其上车的朋友制止不及,马上躲避。谭宁江开枪后下车,走进大排档向陪同自己吃饭的谢某开枪射击,随后又向路过的行人李某开枪射击。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正在医院治疗中,目前无生命危险。酒乱人性,谭宁江当时呈现的就是一副疯狂状态,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却成了人民的祸害。派出所所长的枪声,让百姓惶恐,是对“人民警察”称谓的莫大亵渎。公安部有五条禁令,其中一条警察在岗期间严禁饮酒。谭宁江受朋友之邀前去胡吃海喝,

显然没什么重要任务在身,这个时候把枪带在身边干啥?看来谭宁江这个派出所所长平时当得就很“马虎”。枪是致命武器,不到万不得已在治安案件中严禁使用,何况是平时的值勤或者饮酒场合?不执行什么任务,枪支还随身携带,这不是向老百姓耀武扬威吗?这位所长酒后敢于突然“拔枪”,正说明其思想已经失控。这次饮酒之后不拔枪,下次酒后可能就拔枪,一旦思想“走火”失控,一定会发生“枪走火”的大案,

3、 2010年5月14日晚,西安学生宫国笑在网吧对警察说了两句话,致使他被警察毒打,从现场一直打到派出所,遍体鳞伤,并用枪威胁,还对他用了警用瓦斯。第一句:“你们还没出示证件”;第二句:“就算你们是警察也不能随便抓人”。警方回应:“‘打’

四、权力

1、2004年3月赖先生于收到一份交管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03年底的一次违章而被罚款100元,处罚证据乃是另一市民孔某根据该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所拍到的赖某违章的照片。赖先生认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权,交警不得以此为证据进行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两上法庭状告公安局。法院终审虽然维持原判而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却又以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委托公民行使为由,认定市民“拍违”的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

2、2004年9月20日,李胜利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七一路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带进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趁警察不备从四楼跳下,系自杀身亡。案情疑点重重。2005年,时任周口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的王万春接手调查此案,翻出了“如属实,整个地球都将震动”的事实。2004年,李胜利与当地法院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发生口角。随后,吕邀请七一路派出所警员为其出气。接下来,被带回派出所的李胜利遭六名警员殴打昏迷,疑似死亡。为掩盖真相,涉案警员冷飞、李立田经商议,将昏迷中的李胜利从四楼扔下,并伪造其坠楼身亡的案发现场。这不是一件简单的刑讯致死案件,而是一桩彻头彻尾的一桩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谋划的谋杀。他们戕害了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亵渎了他们手上神圣的权力,更亵渎了对法律和人性尊严的!李胜利的冤情得以昭雪,肇事警察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感受到了邪恶总会被战胜的快感,但欣慰之后,我们不得不问,在没有弥补司法漏洞,没有根治有权势的犯罪者的阴霾下,像“警察杀人案”一样被藏着掖着,被层层官员庇护的冤案到底还有多少。

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1、10月27日广东东莞市首个以交警为被告的“电子警察”行政案在。住在东莞市的郑先生一年时间内被记录违章50多次,却未收到任何书面告知文件为由,通过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要求交警部门收回处罚决定书,并归还总共12800元的罚款。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质。如果交警尽早对他的违章行为进行告知,他就不会在同一个地点连续违章50多次。按照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必须经过告知程序,而交警却从未尽到这一职责。

2、1993年5月l0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

旅客王某,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未成年人正处于在生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大等。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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