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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行为定性问题

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行为定性问题
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行为定性问题

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定性问题,

对于这种新型变造假币市场间普遍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的明晰在刑法价值导向方面以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于拼凑货币中半真货币的与原真币同一性的比较,可推知该行为满足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变造货币罪。拼凑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罪名划分近年来市面上大量出现各种拼贴货币,尤为典型且市场破坏性极高的一种,为半真半假拼凑货币,即该币由一半真货币及一半假货币拼凑成一张完整的假币。辨识度低,以及ATM 机的半张币识别系统导致其在市场上有大量流通的潜在威胁。

我们首先要了解拼凑假币拼凑币就是变造人民币属银行假币没收规范。拼凑币就是变造人民币属银行假币没收规范。它的主要特征如下:(一)票面正面左侧四分之一处,均用刀具裁切。整张票面分别为左侧四分之一假币与右侧四分之三真币拼接或左侧四分之一真币与右侧四分之三假币拼接而成。(二)票面背面真假币粘贴部分均采用透明胶带粘贴。(三)真假币粘贴处线条图案有错位现象,假币“毛泽东头像”水印图案无浮雕感。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于假币犯罪一贯保持严厉的打击态势,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假币犯罪的猖狂性和精细化愈演愈烈,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难以遏制,司法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防控难题。假币犯罪不再是单纯的伪造或变造行为,而往往采取伪造和变造相结合的真假拼凑行为,即将真实的货币和伪造的货币对半拼接,利用验钞机“认半边”的特性,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该行为既非单纯的伪造货币行为亦非单纯的变造货币行为,如何定性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焦点。从一般市民的角度出发,要从零开始学习如何辨认拼凑半真半假币是及其苦难的,仅从触感几视觉上几乎无法第一时间辨认出其与真钞的区别真假拼凑币就其基本材料而言可谓亦真亦假,金融界将之称为伪造货币、变造货币之外的第三种假币,即“伪变造货币”,但刑法对伪造、变造相结合的拼凑币并未进行明确界定,难免引起理论争议,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不仅关系到司法实务的社会效果,更是关乎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威慑力。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2010 年10 月1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 次会议通过,自2010 年11 月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该项规定认为拼凑半真半假货币以伪造货币罪处罚,此司法解释值得商榷。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x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x〔x〕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区传销活动发展趋势和特点,区人民政府决定自7月3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x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原则,抓实抓好“打、防、管、控”各个环节。将创建无传销城市纳入“六城联创”工作统一部署,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加强防范,严防传销人员向本区流入和蔓延。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案件查处。及时查获非法传销活动的苗头和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决不允许以“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等为幌子的“拉人头”传销、网络传销、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案件发生。 (二)抓好舆论宣传。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同步,广泛、深入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揭露传销本质,更好地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三、工作步骤

(一)线索排查阶段(7月3日-7月7日)。区公安、市场监管、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排查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活动情况,及时汇总、梳理传销线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进行筛查、甄别,确定传销人员和传销窝点,正确判别本地传销种类和特点,制定有效打击措施,为x打击行动奠定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3日-7月25日)。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主流媒介,通过LED显示屏、发布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多角度广泛宣传传销活动危害性、欺骗性,揭露传销活动骗人的本质和危害。每个社区悬挂不少于5条宣传横幅,水城民生、静安、静宁社区等重点区域不少于10条宣传横幅,并在每个单元楼张贴《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7月6日至7月10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在重点区域设立固定宣传咨询服务点,开展为期一周的x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营造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各部门要利用门前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传销宣传标语,营造氛围,提高群众识别防范意识。 (三)打击整治阶段(7月8日-7月28日)。区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等部门要认真甄别摸排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采取坚决行动,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传销的人员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库并强制驱离,组织传销者依法予以严惩,确保x行动取得实效。

企业四十种常见的舞弊欺诈行为

企业四十种常见的舞弊欺诈行为 1. 盗用印鉴; 2. 偷窃商品、工具、存货和其他设备物资; 3. 从库存现金和资金账簿中挪用小额款项; 4. 销售商品时不作记录,并私自保留现金; 5. 通过登记入账时少计金额来私自截流现金; 6. 虚增费用或者挪用预付款用于私人用途; 7. 重复收取客户的款项; 8. 套取客户支付的款项,开具非正式或自制的收据; 9. 隐匿收到的应收款项并将其作为坏账处理;或者收到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但未作报告; 10. 收取客户账款时偷窃现金; 11. 根据虚构的客户索赔或退货签发贷项通知单; 12. 没有每日将款项送存银行,或仅存入部分款项; 13. 改变银行存单的日期,以掩盖偷窃行为; 14. 通过重复计量存款数(或指利用银行借贷反复创造存款)以在月底时掩盖(已存在的问题); 15. 在工资表中加入虚假的加班、或增加工资率或工时; 16. 在员工离职后继续支付工资; 17. 在工资表上虚增支出项目,扣留未领取的工资; 18. 伪造、篡改或作废(撕毁)现金销售单据,截留现金收入; 19. 使用虚假的费用支出来扣减现金销售收入;

20. 记录未实际产生的现金折扣; 21. 增加备用金支付的单据和/或支出项目的汇总金额; 22. 用个人的支出票据为依据制造虚假支出; 23. 使用已使用过的原始单据复印件,或使用更改日期的单据; 24. 支付自己伪造、或与供货商勾结取得的虚假发票; 25. 通过勾结供货商,增加发票的金额; 26. 通过滥用供货订单,使公司为个人购货支付款项; 27. 给虚构的账户开账单,以隐藏失窃的商品; 28. 将偷窃的商品运至内部雇员或其亲属家中; 29. 伪造存货盘存表/清单来掩盖偷窃或过失; 30. 扣留本应该给公司或者供应商的支票; 31. 改大作废支票的金额,使之与虚假分录相符; 32. 插入虚构的明细分户账单; 33. 人为地错误汇总现金收据和支付账簿的总额; 34. 故意混淆总账户与明细账户的过账; 36. 出卖金柜、保险箱等的钥匙或密码; 37. 虚构应付账款,并提取现金; 38. 伪造运费单据,并与承运人分享; 39. 取得空白支票并伪造签字; 40. 允(许)诺给予顾客特别优惠的价格或其他优惠项目,或者(保证)给予供应商特殊的利益,以取得回扣。

关于XXX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调研报告范本

关于XXX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调研报告 一:单位的基础情况略 二:目前该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现状 (一)货币资金部控制不健全 在本公司我经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现金的同时又得管理一些帐物。这就暴露出公司存在出纳会计一人兼,既管钱又管账;出纳保管一人兼,既管钱又管物;全部印鉴一人保管这里类的情况。虽然公司有货币资金部控制制度,却无相应的部稽核、监督评价机制的制度。 虽然公司有货币资金部控制制度,却无相应的部稽核、监督评价机制的制度,造成无规可依。或虽有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但流于形式,以偏概全,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此不完善的制度在未来很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部的混乱容易出现舞弊、挪用等不法行为。 (二)监督不力,缺乏事前始终的严格监督和控制资金流向与控制脱节,体外循环严重,事前控制缺乏,

事中监督落后,事后控制审计走过场。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管理失控,企业人员不按制度规定乱担保,乱投资,乱开支,导致财务混乱,资金流失严重,这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会让企业走向灭亡。由于企业部缺乏信息反馈制度,缺乏及时沉淀资金的措施,在面对如今这多面的市场时,就会缺乏应变能力,就会在是企业越来越紧,不能发展壮大,止步甚至倒退。 (三)货币资金交易成本过高 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包括传播信息、广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以及谈判、协商、签约、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活动所费的成本。 库存现金较大,不易管理,机会成本大,采用现金支票结算,结算成本高。货币资金管理费用较高。购买支票的价格全国统一为:货币资金支票20元,转账支票30元一本(含5元工本费)。平均每转账支票使用1元多的成本。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对同城(包括异城)之收取1元每笔的交易费用。另一种情况,如果是提取现金不超过5万元,每笔收取25元,超过5万元的则收取50元。公司每月交易超过5万的次数大概为20次则,使用支票支付费用为1000元,而网上银行只需要支付100元。通过以上案例则知道公司在异地结算时选择结算时正确的方法,降低结算费用。

诈骗罪的定性与罚则

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分 (一)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诈骗犯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裁判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实行层级管理是其组织结构特点。

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分析

财务报告舞弊行为 分析 1 2020年5月29日

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分析 正如Joseph T. W ells指出的,财务报告舞弊”不是始于管理层的不诚实,而是发端于某种环境——这种环境中存在两个特征:一、激进的财务业绩目标;二、目标未实现将被视为不可宽恕的氛围。换言之,财务报告舞弊缘于压力。”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2号(SAS no. 82)列举了一些与管理当局舞弊有关的典型风险因子,当存在这些风险因子时,说明公司出现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1、切合实际的、过于激进的盈利目标,以及基于这些盈利目标的管理当局奖金计划; 2、管理当局过分感兴趣于,经过运用非常激进的会计手段来维持公司股价或者盈利趋势; 3、管理当局给公司经营人员设定过分激进的财务目标和期望; 4、虽然实现盈利以及盈利的增长,公司经营当中却不能创造充分的现金流量; 5、资产、负债,收入或者费用的确认涉及非常主观的职业判断,例如金融工具的可靠性; 6、重大的关联交易。 中国的研究者经过大量的统计研究(陈信元、杜滨等 ),也总结出了极有可能采取会计造假的公司的特征: 1、前两年连续亏损,今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进的公司(为了避免被ST处理); 2、前两年平均净资产报酬率达到10%,今年公司行业不景气的公司(为了争取配股的资格); 3、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 4、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 5、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 对财务报告舞弊颇有经验的美国Coopers & L ybrand会计师事务所,总结出29面红旗,但出现这些红旗的时候,就需要格外关注公司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例如, 1. 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 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 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摘要]当诈骗行为发生在职务工作中,诈骗行为便披上了职务的外衣。要厘清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看清行为的本质特征,划清二者的界限,准确定性,依法惩处犯罪,维护司法的威严。 [关键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工作之便,职权范围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犯罪形态也层出不穷,不断出现新的案情,各罪名之间的界限表现得越来越模糊,交叉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然而,沿用至今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各罪名之间的区分界限还是很明确的,只要我们深入分析交叉的犯罪行为,依据各罪名的本质要件去判断,就可以清晰地把握住行为的犯罪特性,准确定性。下面笔者就公诉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作简要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某染织企业的职员,其职务是出纳兼统计,具体的工作是负责统计全公司员工的工资(该公司员工工资一年发放一次)、开具工资领据,发放公司其中一个生产车间即毛纱车间员工的工资并记账。而该公司另一个生产车间高弹丝车间的员工工资则由另一个出纳杨某负责发放并记账。另外,杨某系新入职不到两个月的新人,因此老板娘王某吩咐李某在工作中指导杨某。按照公司规定,工人从李某处领取工资领据后,经各车间主任或公司负责人在领据上签字确认,工人再凭领据到各自车间的负责出纳,即李某或杨某处,领取工资,出纳支付工资、收回领据并入账。而嫌疑人李某对杨某的指导主要就是发放工资后的记账工作。李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财务制度的漏洞,即,车间主任或公司负责人经常在工人领取工资后补签签名,且公司基本上不予审查。 2013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伪造了毛纱车间员工张某、卢某的工资领据2张,金额共计25000元(2员工的工资实际上已经从李某处领取),伪造了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另一出纳杨某谎称是老板娘王某的意思,由自己到杨某处代领张某、卢某的工资,杨某信以为真,根据该2张领据交给嫌疑人李某人民币25000元,并入账。后王某在查账时发现本案事实,遂向嫌疑人李某核实,李某矢口否认并辩称是杨某工作失误,将两张作废的领据入账了。后杨某报警,李某遂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伪造工资领据、虚构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骗取了出纳杨某的信任,使得杨某主动交付人民币25000元,是诈骗行为,虽然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但只是利用了工作产生的便利条件,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虽然有一系列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获取了钱财,虚构只是手段,最终获得钱财主要是职务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020年(直销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班试题及

(直销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班试题及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课后练习) 一. 单选题 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努力成为“四个模范”,即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团结实干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A.服务发展的模范 B.勤政廉政的模范 C.廉洁自律的模范 D.作风优良的模范 ★标准答案:B 2. “四化建设”就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A.科学化 B.标准化 C.法治化 D.信息化 ★标准答案:C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把()作为第一职责。A.市场监管 B.服务发展 C.消费维权 D.依法行政 ★标准答案:A 4. “四高目标”,即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A.高水平 B.高效能 C.高效率 D.高水准 ★标准答案:B 5. “四个只有”理论的核心是()。A.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 B.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到位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 C.适应形势任务、推进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 D.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法定职责规律性认识的科学总结和发展深化 ★标准答案:D 6.落实“五抓”措施,大力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就是抓领导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抓各级机关建设、抓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 ).A.抓基础设施建设 B.抓信息化建设 C.抓法制建设 D.抓党风廉政建设 ★标准答案:D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的统一、监管与

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A.改革 B.发展 C.稳定 D.和谐 ★标准答案:B 8.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核心和基石是()。A.“四个统一”理论 B.“四化建设”理论 C.“四个转变”理论 D.“五个更加”理论 ★标准答案:A 9.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是()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A.科学发展观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标准答案:B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包括()。A.市场主体准入 B.市场秩序维护 C.消费者权益保护 D.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标准答案:D 二. 多选题 1.下列理论中,深刻阐述干部队伍建设的有()。A.四个统一 B.四个只有 C.四高目标 D.五个更加 ★标准答案:B,C,D 2.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具有的主要特性是实践性、抽象性、合理性、()。A.系统性 B.时代性 C.发展性 D.排他性 ★标准答案:A,B,C 3.总局党组提出的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是()、()、鼓励先进、淘汰落后A.增加数量 B.抓好质量 C.增加总量 D.扩大规模 ★标准答案:C,D 4. “四个转变”是指()的转变。A.监管领域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同时,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 1.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

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法益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侵害的都是公私财产权。同样的法益都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能因为是被骗人来处分财产,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因为三角诈骗中被害人与被骗人非同一人,而否认了三角诈骗所侵犯法益的本质属性。具体到本案,不能因为李某等人对公司合法债权人(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是通过破坏司法活动而实施的,就据此认为本案中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司法活动,而忽视对合法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要件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诈骗罪也完全相符。三角诈骗过程中,产生认识错误的虽然不是被害人,而是财产处分人(被骗人),但是,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条文都没有规定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被骗人本人所有。因此,将三角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排除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无论在三角诈骗过程中加害人采取何种欺诈方式,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被骗人处分的财物所有权是否为其本人所有,都能包容在《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语义内。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既非财产所有权人,也非财产占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即可达成犯罪目的。另外,虽然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权人限定为被害人。因此,在三角诈骗情况下,只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则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就没有理由将此种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姚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经营酒款数额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本案争议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评析]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骗取财物的目的性。任何传销组织的参加人员都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但无论传销组织的发展结局如何,组织者最终目的都是谋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中,四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采取消费商品高额返利及发展人员参加给予提成的经营模式,诱骗参加者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钱财。从表面上看,本案所形成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不具有“金字塔”式的层级特点,给参加人员返利也不是直接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主要依据。但在本质上,该组织依然是通过不断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以维持给予加入人员的返利,这点与一般传销组织无异,一旦发展成员数量较少,参加成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该组织就会因为没有能力返利而崩溃。且所经营商品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借虚假的经营活动骗取他人财产,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舞弊行为预防、检查、汇报制度

舞弊行为预防、检查、汇报制度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协助企业预防、检查和汇报舞弊行为,明确相关责任,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各级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 2.本规定发布至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各子公司。 第3条一般原则。 1.各级子公司、各级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各级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 2.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4条责任单位。 1.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审计部负责本公司舞弊行为的检查,并及时上报集团审计部。 2.集团审计部负责核实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审计部上报的舞弊行为查处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逐级上报。 3.总裁按照授权决定舞弊案件的处理处罚。 第5条名词解释。 1.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2.舞弊行为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3.舞弊行为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4.舞弊行为的汇报:是指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管理层报告舞弊行为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第6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行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存在的产生舞弊行为的风险。 2.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货币资金业务(一)

一、货币资金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设计 1.1 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 1.制度管理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 (3)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4)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5)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6)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企业内部现金管理制度包括:专人管理制度、现金登记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2. 货币资金管理内容: (1)现金使用范围内容限制。 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征收的有关价款,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1000元一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遵守库存货币资金限额。 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设置不同的现金库存限额。夏园康乐发展有限公司的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元。 (3)严格管理现金的收入。 A:所有的现金收入,出纳在收款后,必须给交款人开具三联收据或相应的发票,并在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B:公司收到的现金,必须及时的送存开户银行,不能直接的支付。 C:公司存留的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的送存银行。 3、库存现金的盘点制度 库存现金的盘点制度包括出纳人员自身随时进行的日常盘点和专门财产清查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盘点两个方面。 (1)出纳人员的日常盘点。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在每日营业终了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实地盘点现金,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地盘点结果相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专门财产清查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在现金出纳人员日常盘点的基础上,还应由专门财产清查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复核、检查性盘点。这种复核、检查性的盘点除了对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外,还应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有关账簿等资料,检查现金收付业务的合理、合法性,包括账簿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遗漏、计算错误等情况;检查库存现金限额的遵守情况;有无“白条”顶库、挪用情况,并在清查盘点报告的“备注”栏说明。 清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应将清查盘点结果填列在“库存现金清查盘点报告”上,并由清查人员和现金出纳签字盖章,以确保其效力。 1.2企业与银行的对账制度 (1)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的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为了保证银行存款核算的真实、准确,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企业必须与银行进行银行

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在我国《刑法》当中是没有公司诈骗罪这个具体的罪名的,但是公司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后受到相应的处罚。实践中对公司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比较难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 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合同诈骗。 对于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责任。因为这种犯罪是以法人或单位整体意志进行的活动,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理应对法人或单位进行惩罚。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司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时,我国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公司,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这点不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以贵溪市检察院对非法传销活动快捕为背景 二〇一二年,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非法传销活动而涉嫌犯罪的14件64人全部予以批准逮捕。相比近五年来,20XX年非法传销案件1件1人,20XX年2件6人,20XX年和20XX年为0件。办案人员深刻分析此类案件后发现,与以往不同,非法传销活动出现了新动态、新特点。 首先,非法传销组织开始由一二线特大城市向中西部三四线城市转移。刚开始兴起时,非法传销组织往往选择一线发达城市,比如广州、深圳、上海,因为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多,易于发展下线成员,并易于隐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当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并被世人皆知其危害性时,当地政府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导致传销组织无处藏身,只好撤离这些地区转移至相对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但选择城市的前提还是没有变,即这个城市流动人口多,当地政府不易发现。 其次,非法传销组织的触角从城区延伸到了乡镇农村。从贵溪市查处的非法传销活动发现,传销组织不仅仅局限在城区活动,还把“窝点”发展到乡镇农村。因为乡镇农村往往警力有限,传销组织的活动难于被发现,相对在城区活动安全的多。 再次,被处理的传销人员大部分是中下游的底层传销人员,中上游的组织“头目”不易发现。这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有关。首先传销组织往往将传销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受骗者入会后,传销团伙头目还对他们进行精神和出入控制,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其行为外,还迫其层层发展下线,诱惑更多的人加入该组织。所以,从其管理和活动方式上看,甚至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其次,活动更为隐蔽。非法传销活动,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幌子,打着推销产品的棋子,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单线,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也以付现金为主,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等方式交易,但是一般不会留下任何手续和凭证。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人员组织结构,是部门之间相互隔离,人员和经营管理更加严密。 最后,受害人以年轻人居多,并且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人员有低学历向高学历转化的趋势,大学毕业生加入进来就说明了这一点。

常见舞弊认识

应付账款常见舞弊及审计 利用应付账款舞弊的情况1.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1 明细款项长期未付而挂账,有的属于合同纠纷或无力偿还,有的属”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若干“应付账款 于销货单位消亡而无从支付的情况,这样易导致虚列债务。例如审计人员在对某出版社进行审计时,发现其应付账明细账中有数十家单位挂账已逾五年之久,经审计函证,这些单位大都已撤消或注销,或者合并改组,该单位早应将这些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但其却一直列为负债,结果必是虚列债务。 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2)( 有些企业为了调控利润的实现数额,就采用虚列应付账款的方式,虚增制造费用,相应减少利润数额。 利用应付账款,隐匿收入)(3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一些非法收入或不正常收入,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就会在收到现金(或银行存 。应付账款”款)时,同时挂“ )用商品抵顶应付账款,隐瞒收入4( 企业用商品抵顶债务,不通过商品销售核算,隐瞒商品销售收入,偷漏增值税。 执行分析性程序2. )对期末、期初余额进行总体分析、复核,初步确定本科目是否为审计重点项目,是否需实施详(1 查。 )分析、复核各账户余额的增减及本期发生额变动情况,确定重点审计的账户。2( )了解应付账款惯例以及收回货物的平均天数,并分析应付账款的账龄;查明有确凿证据表明被3(审单位的应付账款不符合应付账款性质,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支付。 )计算应付账款与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与以前各期末比较,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4(. 常见舞弊的动机和审计程序 常见舞弊的动机或压力

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不利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或企业运营状况的威胁,市场需求大幅下降,1. 所处行业的经营失败增多。 管理层为满足外部预期或要求而承受过度的压力2. )政府部门、股东、重要债权人、投资分析师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盈利能力或增长趋势存在预期(1 ;(特别是不切实际或激进的预期) ;(2)管理层在媒体等公开场合提供的信息过于乐观 )如报告不良的盈利能力或财务状况可能会对正在进行的重大交易(如企业合并或重组)产生不3(利影响。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个人经济利益受到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或状况的影响3. ;)管理层或治理层拥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或债权(1 )管理层或治理层的工作报酬中有相当一部分(如奖金、股票期权)取决于企业能否实现特定的(2 。(往往是激进的)指标要求(如股价、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 管理层或业务人员受到更高职级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财务或经营指标过高要求的压力,4. 治理层为管理层设定了过高的销售业绩或利润指标。 现实中不同类型企业舞弊的动机5. 国有企业财务舞弊的动机 )为了业绩考核而粉饰报表;1( )为了确保职位而粉饰报表;(2 )为了获取信贷和商业信用而粉饰报表;3( )为了减少纳税而粉饰报表;4( )为了推卸责任而粉饰报表;5( )为了隐瞒违法行为而粉饰报表;6( )为了政治目的而粉饰报表。7(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 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发行股票—(1 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2)为了配股 与证券机构配合,公司出具虚假信息,券商托市;—3)为了炒作股票( 实现盈利预测、防止停牌或退市。—)为了避免处罚(4 采用的审计程序有:

从一起案件看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数额认定

从一起案件看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数额认定 曹志东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鲜某为王某帮工开拖拉机。王某因扩大生产的需要一直想卖掉现有的拖拉机,重新再买一个马力更大的拖拉机。鲜某喜欢赌博,但缺乏赌资,于是起意骗取王某的皮卡车后进行抵押,获取赌资,等赢了钱后再把车赎回来。2010年11月29日下午16时许,鲜某在为王某开拖拉机时,对王某谎称自己的哥哥要过来买王某的拖拉机,现在已经到了汽车站,他想开王某的皮卡车去接哥哥,王某很爽快的答应了。之后鲜某将皮卡车开到某娱乐城,通过朋友马某联系到了文某,将皮卡车以20000元人民币抵押给了文某。王某见鲜某一去不回,便先后数次打电话给鲜某,鲜某要么不接,要么对王某说车坏了,正在路上修,要晚点回。当晚鲜某赌博时将20000元抵押款输到只剩下3000元。鲜某见已经无法赎回皮卡车,随即坐出租车逃到外地。第二天中午,鲜某因为觉得过意不去而给王某打电话,告诉王某车在文某手里,要王某带钱到文某那里把车赎回来。王某当即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从文某手里追回了皮卡车。经鉴定,皮卡车价值60000元。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诈骗数额是20000元。因为鲜某并不是要非法占有皮卡车,而是要抵押皮卡车获取赌资,如果鲜某赢了,其还是要把皮卡车赎回来的,而且其在逃走之后还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去把车赎回来,这些都证明鲜某对皮卡车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鲜某骗取皮卡车只是其为了骗取20000元抵押款的一个手段,鲜某事实上也始终只非法占有了20000元的抵押款,所以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诈骗数额应为2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诈骗对象是皮卡车,其诈骗数额是60000元。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其主观故意,从而确定其诈骗行为何时既遂,并进而准确认定其诈骗数额。 (一)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该包含间接故意 关于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通说的观点认为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能成立诈骗罪。[1] 但是,上述通说值得质疑。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诈骗罪的刑事可罚性并不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 主办:全国普法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 网络支持:搜狐新闻 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直销产品的范围由()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 2.《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消费者 B.最终消费者 C.购买者 D.零售商 3.《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经()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A.认可 B.备案 C.核准 D.批准 4.()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税务部门 5.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A.3000万 B.5000万 C.7500万 D.8000万 6.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商务主管部门 C.税务部门 D.民政部门 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A.10 B.20 C.30 D.60 8.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后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除下列()单位外。 A.分支机构 B.直销企业 C.服务网点 D.培训员 10.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A.25% B.30% C.35% D.40% 1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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