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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

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6287973.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默认分类2007-04-21 13:29:10阅读188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6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郊的上安村因新建吕梁学院定址被征用农田1030亩,根据市区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协商,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每亩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被吕梁学院永远征用。其后,吕梁学院将补偿款分两次于2006年底全部打入上安村委会的帐户。2006年8月上安村委会依照补偿方案对补偿款进行发放,之后,剩余800万元尚未完全分配,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告状等群体性活动,主要意见有:1.认为土地出让金太便宜;2.分配方案不公道.至今,剩余800万元仍无法分配,群众意见很大,现将土地分配方案公布,供大家讨论并提出更好的方案和意见. 上安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 吕梁学院因建设新校址征用我村土地的补偿费,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条款,其中的50%已按时转入我村帐户。为尽快、公平、合理地将以上土地补偿费及时分配落实到农民手中,经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协商,并广泛征求了广大村民的意见,特制定以下分配实施方案,供具体发放时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分配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坚持既保证村民应享有的分配权益,又考虑其对村集体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既有利于当前工作的展开,又不影响今后的长远规划的方针,争取通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为我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第182号令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本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立足于以分配落实为主题,不牵涉其它历史遗留问题。 二、具体分配办法 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以及土地 承包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决 定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沟渠、道路、河滩地等所得土地补偿费由集体 留存,不用于分配。按规定集体应提留20%,不再提留,全部用于村民分配。 2.总体分配比列为6﹕ 3﹕ 1。即应发放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0%分配给被征地户,30%分配给全体村民,剩余的10%用于被地征户的失地补偿费,一次性 支付。 3.考虑到土地承包时,由于地的质量原因,当时是以产量核定应承包亩数,如以当时承包的实际亩数发放补偿费,与实际村情不符,为平衡这方面的利益 关系,决定按当时人均420斤的产量结算其应得款。 4.资格界定及分配比列: 1凡1996年底前为本村农户,并承包了集体土地,均可按土地和人口参与 分配。 2凡1997年以后(含1997年)至今新增的在册农业人口,其祖辈1947年前 至今一直在本村的只参与本次按人口的分配,并按应分配比列数额另增加 100%(另增加的100%在人口的分配款中提取)。 3根据本户对村集体应尽义务的大小设立分配比列 凡1947年底前居住在本村且本人及其后代一直为上安的在册农户,土地和人口两项分配均按100%足额分配。 1948年至1957年期间入居本村的,本人及其后代按上述足额的55%分配。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第019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补偿费 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doc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 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 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X村X公路→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京(房)地征〔2016〕7号--1 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经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7 月7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张家场村村界,西至规划长于路东边线及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规划良乡高教园区二十八路中心线及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中心线。(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 耕地0.0873 1.31 果园0.0027 0.04 林地7.7916 116.87 农村道路 1.5547 23.32 沟渠0.0006 0.01 住宿餐饮用地0.0072 0.11 住宅用地0.0166 0.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8486 57.73 交通运输用地 1.8225 27.34 空闲地0.0940 1.41 其他草地0.1184 1.77 合计15.3442 230.16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2016 年7 月7 日,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32 人,实到代表31 人,其中同意代表3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2.1770 万元/亩(长阳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9707.5849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5754.0750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1770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3953.5099 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区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53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5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53 名;其中劳动力34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14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2016 年9 月29 日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XX,位于X侧,面积XX公顷,其中耕地XX公顷,林地XX公顷,其他农用地XX公顷。东至XX,西至XX,南至XX, 北至XX。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 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 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X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XX区仙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拟征收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7784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778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7760公顷(其中耕地<水浇地>1.5827公顷、园地0.6544公顷、林地0.0225公顷、养殖水面0.386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98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款124.920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080万元由仙村镇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规办〔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即0.2779公顷) 在XX市XX区2019年度第五十九批次1.8714公顷地块中落实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区分局 2019年10月23日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1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 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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