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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___法学院___权益保护(法律)诊所

课程教学大纲

(参考稿)

20__年_季学期

说明:

各校法律诊所课程类型、内容、形式和特色各有千秋,不可用固定的模式简单限定;但它们又有基本的共同点,即通过诊所形式教学和办理实际案件,培养

学生具备法律职业人所应有的法律素质、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此,本大纲仅作

为一个参考文本,意在开启各种不同类型法律诊所课程的思路,同时又相互学

习和借鉴,而非作为一种可以简单套用的模式,而抹杀特定法律诊所课程的内

在的精华和因地制宜的特色。

大纲按照教学进度和学期内每周教学的顺序进行编排,但各个诊所课程应根据自身的教学内容、进度及学生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或增删,不同的题

目可以与其他内容交叉在一起进行。

欢迎有关老师对此参考稿进行修改和补充,也欢迎提出新的大纲,一起交流,共同提高。

课程名称:___法律诊所

任课老师:___

学时:___学时

学生规模:___人

教学形式:课堂讲授讨论与独立办理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

考核方式:___

教学目的:

通过本学期的___法律诊所课程,使学生:

1.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仅系统地掌握___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亲

身参与法治实践,深入了解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

2.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接触并实际处理真实的___类型案件,为案

件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从实践中学习并掌握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实践能力、方法

和技巧等基本技能和素质;

4.在办理实际案件过程中体会并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良好法律职业道德、

事业心、公益心和使命感;

5.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学会与当事人、法官、同事和各种诉讼参与人沟

通或合作的能力。

课程及教学要求:

1.本课程面向法学院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本课程的学生应已经修完法学的基础课程,有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益心;

2.本课程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要求参加课堂讲授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课堂教学,积极参加课堂讨论;

3.学生应当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分成小组(_人一组),亲身参加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待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诊所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

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

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___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无论是课堂讨论还是办理真实案件,学生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在老师指导下和通过讨论,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解决该

案件的方案;

5.每个学生都应当办理并完成_个案件,并按照诊所办案程序和要求,写出结案报告。

教学内容和计划

(请根据课程类型、特点和案件受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删)

主题主要内容

1 诊所课程简介和要求,对

学生进行基本培训,引导

学生讨论参加本课程的目

的和打算:(1)法律诊所的产生和发展背景;

(2)诊所的教育教学方法和内容;

(3)诊所课程的要求和诊所管理;

(4)学生课堂讨论:为什么说法学是实践性的

学科?法律执业者与医生工作的同异?

法学的理论性与法律实践如何进行连

接?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有哪些?什

么是法律人的能力?什么是主动性、亲历型的学习?你参加诊所课程的目的是什

么?你打算如何参与本课程?如何培养

法律素养和能力?

(5)确认参加课程的意愿;

(6)课后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意愿筛选并录取

学生;对学生进行编组;

2 ___类型纠纷(案件)

的相关法律知识、特点及

其解决方案:

建立相关的诊所接待、受

理案件的标准、程序、记

录(档案建设)和制度:(1)___争议的常见类型(举实例说明);

(2)___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方法和方

案;

(3)经常使用的相关法律知识体系概述;

(4)学习在法律诊所(法律事务所或调解机

构)中工作的程序和制度要求;

(5)作为法律执业者处理此类案件的立场、态

度和基本要求;

(6)对学生通过接待或其他途径接受案件提

出具体要求,或根据诊所案源分配案件;

3.发现案件并与当事人沟通和建立联系:(1)通过与有关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机

构、社区、电话接待、街头咨询等方式建立稳定的案源;

(2)讨论:如何发现、受理案件?受理的标准

是什么?受理案件有哪些程序?

(3)讨论:接待当事人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实

现这些目的?

(4)此类争议当事人的类型有哪些,如何与不

同类型的当事人打交道;为什么?

(5)模拟接待当事人:请已经接待过当事人的

同学模拟接待的过程,掌握接待的方式与技巧;

(6)接待的方式及其注意事项(电话询问、当

面咨询、主动访问);

(7)怎样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8)需要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哪些情

况?

(9)怎样从当事人哪里了解有关情况?

(10)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如何对待?

(是否都相信?如否,如何进行补正或

弥补?)

(11)在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2)用“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解释法律咨询

和服务市场的形成;

(13)怎样与同伴进行配合?

4 案件评估及案件处理方案

的制定:(1)通过接待当事人和相关的证据甚至是

一定的调查,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性

质;客观事实与法律认可的事实的区别

与联系;

(2)此类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争议有哪

些?

(3)所接待的案件还缺哪些材料或证据;

(4)如何评估案件的走向和可能的结果;

(5)案件评估的依据和标准(事实、法律、

情感及相关的社会因素);

(6)案件评估的立场、方法和形式;

(7)评估结果的形成;

(8)下一步的方案和步骤设计(是否受理,

受理后的基本程序和计划),以及案件

性质和走向的分析;

(9)与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联系与沟通;

(10)在法律范围内主动推动某种事实的发

生或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11)讨论法律职业者的能动性,即律师如何

在法律框架内设计客户或当事人的行

动方案或应诉策略;

5 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

联系,与其它相关纠纷解

决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协

商(谈判)、和解、调解、

仲裁等非诉讼解决途径的

探讨:

(此项内容主要是沟通能

力的认识和培养;可以根

据课程需要扩展至几周的

教学和练习)(1)各种非诉讼解决形式的类型;

(2)经手案件最佳解决途径的分析与选择;

(3)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的区别及对受理

案件的影响;

(4)协商等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信息不对称”

及其对策;

(5)与对方协商或沟通的基本方法和策略;

(6)协商的步骤、方法和技巧;

(7)根据案情或模拟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协商

的模拟练习;

(8)调解的种类和特点;

(9)调解的基本方法、技巧和步骤;

(10)调解的条件和原则;

(11)模拟调解,为案件调解做准备;

(12)调解成功的法律确认:调解协议的撰

写、签署、送达和效力;

(13)调解失败的情况分析及下一步方案;

6-7 证据取得与分析:

(此项内容可以根据教学

需要和实际受理案件的需

要,用一周或几周的时间

进行)(1)复习并系统掌握有关证据的法律知识;

(2)熟悉各种证据类型及相应特点;

(3)分析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4)各种证据的组合与运用;

(5)如何取证,取证的有效途径;

(6)如何与各种不同类型的证人接触;

(7)结合上述内容,对经手案件现有证据进行

分析和评估;

(8)对方可能提交或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分

析;

(9)分析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双方证据的同异

及效力,找出现有证据的不足、瑕疵或缺失;

(10)有针对性地制定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

的方案与方法;

(11)证据的提交及相关问题;

(12)新证据的发现、补充和提交;

(13)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描

述(“听妈妈讲那过去的故事”);

(14)证据取舍中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15)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版本的故事及

其分析;

8 法律要点的确定、分析与

法律适用:(结合具体案

情)(1)结合真实案件寻找相关的法律要点;

(2)法律要点的选择、分析和论证;

(3)相应法律规定的检索、查询与组合;

(4)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运用;

(5)不同领域、部门或位阶的相关法律规则的

适用;

(6)法律漏洞、规则不明、规则冲突时的法律

适用;

(7)“法律论证”的实用方案的制定;

(8)辩护策略的形成和具体步骤设计;

9 10 法律文书的写作:

多元纠纷解决的不同渠道

及实施:

(1)仲裁申请或起诉书的撰写;

(2)答辩书的撰写;

(3)各种文书写作的不同目的及其撰写风格,

讨论常见的文书写作的问题;

(4)法律文书写作与办案策略和方案制定的

关系;

(5)根据博弈论,从不同诉讼参加人的角度

(对方、证人、律师、法官等)对所写文

书进行推敲和修改;

(6)法律文书的提交及程序;

(7)对学生起草的具体文书进行讨论和评价,

指出存在的用语、表述、结构层次、逻辑、

风格、说服力等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

进行深入细致的修改;

(8)文书是否应当有修改和发挥的余地;在后

面程序中是否可以修改、增补和删减?

(1)协商;

(2)谈判;

(3)调解;

(4)仲裁(可单独作为一个单元讲);

(5)不同方式选择的根据和程序;

(6)不同方案的组合和变通。

11 法律职业道德的具体

运用:

(这一内容也可以拆

开融入各周不同题目

中进行):(1)法律职业道德的性质、作用和基本内容;

(2)现有律师(法官、仲裁员、调解人员等)职

业道德的规定及其区别;

(3)结合手头案件讨论和分析律师职业道德标

准的适用;

(4)对待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人、检察官、公

安、法官、证人的基本态度和方法;(根据

案件情况具体分别进行分析);

(5)如何在尊重对方、尊重法官和法庭的前提下

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法律分析,并起到应有的

效果;

(6)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和社会一般道德

的冲突;

(7)职业道德与当事人要求和利益的冲突及其

处理;

(8)职业道德与证据收集和运行的冲突及处理;

(9)在己方当事人掩盖、模糊某些证据时,如何

对待当事人?

(10)如何对待虚假证据和有关的证人;

(11)如何对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行为人

(如对方律师、其他人、法官等);

(12)如何理解和评价“律师是天使和商人的

结合”?反思在办案中的具体案件处理的目

的追求和对“公平正义”整体目标追求的关

系和出入。

12-13 出庭并及法庭辩论,

庭上和解、调解,以

及开庭后工作(1)出庭代理词的准备;

(2)出庭前的准备;

(3)发表法律意见基本要求;

(4)当庭质证;质证的目的和方法;

(5)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要点的庭前梳理及

当庭陈述;

(6)法庭辩论方略:辩论方法、技巧和策略;(如:

辩论逻辑的设计、“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醉翁之意不在酒”、“王顾左右而言他”

等);

(7)辩论态度、用语、表情的把握;

(8)辩论要说服的对象(对方当事人、律师、听

众、法官?)、要达到的效果(法庭的剧场

效应、媒体效果、对自己当事人的交待?),以及对象与效果之间的关系;

(9)是否要设计“圈套”(如保留证据作为杀手

锏,误导对方,因而不发等)?如何设计?

“圈套”设计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10)在开庭时,如何面对突然出现的新证据、新

诉求和新情况?(一般这种情况都会出现)

(11)出庭前的模拟演练及评估,对出庭方案进行

相应的修改;

(12)庭上是否进行和解或接受调解建议?是否

有预案?

(13)对林肯或其他著名律师的辩护风格的评价

和反思。

(14)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和程序;在何种情况下接

受判决或提出上诉?

(15)根据上诉和申诉程序,设计下一步方案。

14 对各种心理的分析及

对策:(结合实际案

件的进展进行讨论和

分析)(1)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法官等人的心理分

析;

(2)相应对策和方案的设计及制定;

(3)如何在不利情况下控制当事人、自己的情

绪;

(4)各种情绪产生的原因分析;

(5)负面情绪化解的方式和方法;

(6)对待不同类型对方律师或法官的对策及方

法的制定;

(7)如何通过法律文书、法律意见的发表和法庭

辩论影响对方或法官的思维和立场;

(8)各种影响他人心理的手法和途径;

(9)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对案件的影响;

(10)分析亲友、同事、邻里和领导的看法及其

对案件和当事人的影响;

15 仲裁程序:(1)仲裁基本制度及程序;

(2)案件评估;

(3)出庭前的准备,如证据收集、分析、梳理等;

(4)证据交换的程序和要求;

(5)仲裁员的选择及其作用;

(6)仲裁与诉讼的性质、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区

别;

(7)分角色模拟仲裁庭开庭并进行评比;

16 社会公益活动:(1)结合本地情况和正在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

有针对性地设计可行的面向公众或特定群

体的法律服务活动;

(2)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

(3)学习如何组织社会活动的能力;

17 在课程进行过程中,

结合有关案件的进展

组织一次模拟法庭的

演练:(1)案件的挑选和撰写;

(2)角色分配;

(3)法律文书的撰写;

(4)(根据录像)进行模拟点评;

(5)每一位学生对各自表现进行总结;

18总结与考核:(1)个人的主要收获;

(2)诊所课程的启迪;

(3)寻找并分析课程不足的原因和提出建议;

(4)对各自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进行远景规划。

(以上内容于2010年6月提供,仅供参考;鼓励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创造特色。)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___法学院___权益保护(法律)诊所 课程教学大纲 (参考稿) 20__年_季学期 说明: ?各校法律诊所课程类型、内容、形式和特色各有千秋,不可用固定的模式简单 限定;但它们又有基本的共同点,即通 过诊所形式教学和办理实际案件,培养 学生具备法律职业人所应有的法律素 质、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此,本大纲仅 作为一个参考文本,意在开启各种不同 类型法律诊所课程的思路,同时又相互 学习和借鉴,而非作为一种可以简单套 用的模式,而抹杀特定法律诊所课程的 内在的精华和因地制宜的特色。 ?大纲按照教学进度和学期内每周教学的顺序进行编排,但各个诊所课程应根 据自身的教学内容、进度及学生办理案 件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或增删,不同的 题目可以与其他内容交叉在一起进行。?欢迎有关老师对此参考稿进行修改和补充,也欢迎提出新的大纲,一起交流, 共同提高。 课程名称:___法律诊所 任课老师:___ 学时:___学时 学生规模:___人

教学形式:课堂讲授讨论与独立办理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 考核方式:___ 教学目的: 通过本学期的___法律诊所课程,使学生: 1.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仅系统地掌握___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亲 身参与法治实践,深入了解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 2.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接触并实际处理真实的___类型案件,为案 件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从实践中学习并掌握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实践能力、方法 和技巧等基本技能和素质; 4.在办理实际案件过程中体会并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良好法律职业道德、 事业心、公益心和使命感; 5.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学会与当事人、法官、同事和各种诉讼参与人沟 通或合作的能力。 课程及教学要求: 1.本课程面向法学院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本课程的学生应已经修完法学的基础课程,有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益心; 2.本课程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要求参加课堂讲授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课堂教学,积极参加课堂讨论; 3.学生应当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分成小组(_人一组),亲身参加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待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诊所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 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 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___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无论是课堂讨论还是办理真实案件,学生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在老师指导下和通过讨论,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解决该 案件的方案;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收获:诊所教育的一大特色就是专业法学学习和实务相结合,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我们通过接待当事人,代理案件将纯理论的知识很好的与现实相结合。对于我们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法律学习过程,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我们应该要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判例找出来,还要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和资料来确保解决的可行性,是一次很好的在学习过程,我们通过对案件的处理更加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我们通过对案件的代理,更是一次很好的实践经验,还学到了律师工作的一个过程,培养了我们相关的法律技能。 老师告诉我们,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具备哪些素质,在接待当事人和对待案情时应该怎样应对。在诊所的课堂教育中,老师们会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给我们讲授实务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诊所教育,不仅有助于我们学习专业知识,接听当事人来电、面对面与来访者交谈还锻炼了我们与人交往、交流沟通的能力,以及概括案情、冷静思考、沉着应对、处变不惊的能力。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运气好的还可以代理当事人出庭。我想在法律诊所上课的这段时间将会成为我正式走上法律执业道路过程中美好的回忆。 通过半年的学习,总结出了下面几点专业方面的心得体会: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在接待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当是人不注意保留证据,证据是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应是与案件事实关联最为密切的客观存在。但是,若要取得最有力,有利的证据,我们必须要从案件中跳出来,融入到纷繁的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最为权威有力的支撑2.法律文书写作 我们曾经为当事人写过一份合同,就我自己来说,由于爱好原因,对民商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还算熟悉,但是有关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知识就很有限了,有时在当事人面前急着翻法条的感觉是很不好的。不仅容易让对方产生对我们的不信任,也容易使自己失去自信。 3.法律援助 在期中时,我们在南门组织了一次法律宣传,接待了大量的当事人,诊所的值班及法律宣传活动中,让我学习到了许多课堂所无法学到的知识。通过接待当事人,让我不断成熟,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明白了自己在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上与专业律师的差距,也给了我努力学习的动力。通过法律宣传,我认识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单薄,了解了弱势群体的无助,让我有了一个更理性的思路去对待法律,对待案件,对待律师这一职业。 4.接待当事人

公安应用基础写作课程教学大纲 (1)

《公安应用基础写作》课程教学大纲 教学目标与要求: 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较全面、系统掌握有关应用写作 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写作技能、技法; 二、学生能掌握公安应用写作知识的规律性,提高学生正确、科学地 运用公安写作知识,合乎规范地制作各类公安文书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 的实际写作能力; 三、使学生了解公务员考试申论部分的考察重点,熟悉常见题型的应 试技巧,提高申论考试的应试能力。 四、通过全面有序地学习本课程,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公安工 作的需要,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教学对象: 本科:全体本科生 教学时间: 第六学期,总学时:48学时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章次授课内容学时数(48)第一章公安应用基础写作概述 2 第二章写作内容构成要素 2 第三章写作形式构成要素 2 第四章写作表达方式 2 第五章行政公文概述 1 第六章行政公文的撰写10 第七章事务文书概述 1 第八章事务文书撰写 4 第九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概述 1 第十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撰写10 第十一章警犬使用应用文书概述 1 第十二章警犬使用应用文书的撰写 2

第十三章申论8 第十四章毕业论文 2

《公安应用写作》课讲授大纲 第一章公安应用基础写作概述(2学时)重点: 公安应用文的特点、写作特点和作用 难点: 写作特点 第一节公安应用文的含义和特点 一、公安应用文的含义 二、公安应用文的特点 三、公安应用文的写作特点 第二节文体类别 一、文学创作类 二、应用写作类 第三节警犬技术专业应用文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基础理论知识 二、文体写作训练 第五节公安应用文的作用 思考题:

法律文书教学大纲-(2)

《法律文书》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Legal document 授课专业:法学学时:34学分:2.0 开课学期:第6学期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1.性质:《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它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性质和特点的应用写作课。 2.任务:旨在通过传授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授权的法律组织、律师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为解决法律事务而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使学生达到能用会写各种法律文书的目的。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有关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为参加司法实践奠定基础,运用所学到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理解实践问题。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文书的一般理论,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通过熟练地写作各种常用的法律文书,掌握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律师文书和各种诉状类文书的内容、格式及其写作方法;让学生了解法律文书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司法文书的基本内容、规范格式与具体写法,学会运用司法文书对实际案件进行裁判和处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法律文书概述(2学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主要法律文书(6学时)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法律文书(4学时)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主要法律文书(6学时) 第五章公证法律文书(6学时) 第六章仲裁法律文书(4学时)

第七章律师事务文书(6学时) 四、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决文书的格式及内容。 2.教学难点: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决文书的写法及区别。 五、教学时数分配 教学时数34学时,其中理论讲授17学时,实践教学17学时。(具体安排见附表) 六、教学方式 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课堂教学、分组讨论及实际法律文书写作的实践教学模式。 七、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1.本课程必要的先修课程:法学概论、经济法、民法、刑法。 2.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八、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为考查。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九、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主教材: 《法律文书写作》,陈卫东、刘计划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2009。 参考书: 1.《法律文书学》,宁致远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2003。 2.《司法文书200问》,仍长海编,湖南人民出版社,第一版,2002。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制作与应用》,余凌云、赵华编,群众出版社,第一版,2003。 4.《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文书教程》,顾克广编,朝华出版社,第二版,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启迪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促进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教育模式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有很重要的启迪。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启迪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简况 1.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

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后来,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在内的许多政法院校以及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尝试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展开教学。 2.法律诊所产生的背景 20世纪美国的民权运动使得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们不仅专注于 高深的法学理论,同时更多地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以及不足。这种变化让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于是,法律诊所教育便应运而生。从形式上看,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里,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 习的地点便在医院或诊所。他们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而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地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 践能力的特征,便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命名 为“法律诊所”。[2]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能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而不像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的许多案例是虚拟的、呆板的,只满足案件设定者的教学需要。 3.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形式 法律诊所教学形式比较灵活,但一般包括角色扮演和实际代理案

《刑事法前沿案例研究》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 《刑事法前沿案例研究》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讲课学时:20实验(上机)学时:12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律专业 先修课程:刑法学 一、教学目标 本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要求学生在较好地掌握了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后进行选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习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全面深入地分析刑事案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学习和研究刑法学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期在较高水平上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今后进一步进行法学研究和从事实践工作打基础。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本课程主要就刑法学总论、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通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对实践中新近发生的热点案件、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深入探讨。采用案例教学

法,通过研究疑难案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使学生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课程既涉及刑法总论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罪过问题、期待可能性问题、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共同犯罪形态问题、正当行为问题、罪数形态问题等,也涉及刑法分论中的具体犯罪的认定问题。课程选择的案例,会随着理论和实践中热点、难点的变化而更换,个别章节内容可根据热点、难点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取舍。 在课程进行过程中,拟采用分组讨论、课堂辩论、案件研讨会、论证会、模拟诉讼等方式展开学习,同时,要求学生课下自学,对案例材料先行进行了解,并阅读有关刑法学前沿理论文章和著作,增强分析案件的能力。本课程能够增强学生运用刑法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利于学生参加法学学科竞赛,有利于学生胜任未来的法律工作。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犯罪论前沿案例研究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前沿案例研究 第二节不作为犯罪前沿案例研究 第三节因果关系前沿案例研究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34岁)与吴某(女,32岁)系夫妻,2002年结婚至今无子女。自2010年起,李某经商失败,无业在家。吴某也下岗在家,每月仅有少量的低保收入。日久,李某觉得生活无聊对吴某心生厌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时常,酗酒,赌博并对吴某实施家暴。吴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多次找到李某父母朋友,社区领导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吴某让自己颜面尽失,故对魏某变本加厉。2012年4月,吴某找到我们要求给予帮助。现已得知夫妻二人表面上的财产有如下:1、50平米住房一套2、房内各自的生活用品若干3、房内的家电若干5银行存款2万元6、2002年李某与吴某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车。二、争议焦点: 李某与吴某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基于李某对吴某的家暴情况是否应予以赔偿。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以上两条强调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2《民法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上是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以上是对妇女弱势地位与法律特别保护的强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以上强调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伤害应当补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上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上是对妇女特殊保护地位的确认)【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第四章中关于离婚章节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酒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是关于家暴、赔偿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第

法律文书学

《法律文书学》2009新教学大纲 Justiciary Writ 课程编号:5351016 课程属性:专业任选课 学分: 2学分 学时: 32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法律文书学》,宁致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 开课院系:公管院法律系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法律文书课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它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性质和特点的应用写作课。开设本课程,旨在通过传授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授权的法律组织、律师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为解决法律事务而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使学生达到能用会写各种法律文书的目的。 法律文书是一门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的课程,必须特别注意其与其他紧密相关课程的衔接与配合。从大的方面说,它既与写作知识课有密切的关系,又与各门法律课程有直接的联系。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专门地讲授某门法律专业知识,而是在相关的问题上按照法律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但是涉及相关的实体法时,也必须遵循实体法对文书写作内容的规定。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所以法律文书课程的安排,一般应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并具备了一定的写作能力的条件下,再来学习法律文书课程,如此,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也才能达到考试的理想要求。 根据本课程的内容特点,学生对课程内容所应达到的学习层次,可分为记忆和了解、领会和掌握、能用会写三个层次。对于一般原理和概念、功能,要求达到“记忆和了解”;对于简单而较次要的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要求达到“领会和掌握”;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要求达到“能用会写”。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 1、法律文书概述(2学时) (1)了解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 (2)了解法律文书的沿革 (3)掌握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 (4)熟悉法律文书的作用 2、法律文书的写作过程和要求(4学时) (1)掌握以下内容 (2)法律文书的主旨与写作要求 (3)法律文书的材料与写作要求 (4)法律文书的结构与写作要求 (5)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与写作要求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教学大纲.-网站首页

课程简介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目前已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试行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归因于国家刑事政策近年来的柔性化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一种全新的刑事政策观在中国被确立。这一新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其深刻寓意,不仅限于刑事法律制度层面,而且还是对人的一种重新检视后所确立的新的防控观和社会治理观。《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是顺应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和为满足行业工作岗位的需要而建设起来的课程。社区矫正尚未发展成一门成熟的学科,近几年我校开始组织专业教师与行业企业专家联合着手开发该课程,本课程是我院刑事执行专业(社区矫正方向)核心课程。本课程主要学习社区矫正基本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为社区矫正专业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本课程在我校迄今已开设三年,现在每年至少有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法律事务、司法实务等四个专业十五个班级、750名左右学生学习此课程。据调查,在全国,我校是开设此课程最早的学校之一,是修习此课程学生最多的学校。此课程是我校一门开设较早、修习学生多、积累较深厚、体现我校特色、效果较好、影响比较大的课程。 本课程具有以下鲜明特色: 1.1.在课程建设方面在课程建设方面在课程建设方面。 。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从以讲授为中心向以实训为中心转变,从懂不懂向会不会转变。并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行业专家共同开发本课程的教材,并予以公开出版,在使用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教材的体例、内容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注重将西方先进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工作方法本土化,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2.2.在课程改革方面。在课程改革方面。以工作任务为导向设计开发课程。根据行动导向课程开发模式,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需求的市场分析的基础上,选取课程内容,注重课程的实践性、职业性和开放性。 3.3.在课程教学方面。 在课程教学方面。注重贯彻现代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技能为标准,实行开放式教学;在教学组织安排上,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进行完整的教学,并将知识、技能、态度的学习融入整个教学过程,并直接指向职业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理论讲授与实训相结合,注重实训的方法,并辅之以启发法、互动法、讨论法、辩论法、情境模拟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提高学生的工作技能;在教学手段上,注重多种教学手段并用,传统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专兼职教师相结合,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相结合;在考核方式上,打破传统的考试模式,将理论考核与实训考核相结合,校内考核与校外实习考核相结合,注重对学生实际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考核。 本课程进一步改革的思路: 1.1.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拓宽课程产学研结合领域和方式,加大实训课的力度。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学习)建议

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学习)建议 一、教学(学习)的基本要求 基于本课程的性质、目的和特点,本课程的教学(学习)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本课程的性质、特点、任务及其学习的基本内容,全面了解本课程的体系与结构,明确本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及其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2、在认清本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条件下,集中精力学习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并逐步达到能用会写常用法律文书的程度。 3、要处理好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三者的关系,善于把法律文书的总论部分和文体分论部分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使总论成为文体分论的理论概括和指导,文体分论又成为总论的演绎和具体说明,使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渗透。 4、辅导教师在引导学生学好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及要领的基础上,应当切实注意指导学生进行实际的操作和演练。应当根据本课程安排的写作练习,指导学生学会实际运用,使之逐步达到会写常用法律文书的程度。 二、教学(学习)方法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本课程的教学(学习)应兼顾两个方面,即课程知识的系统讲授(学习)和学生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演练。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课程的教学应以学生学习文字主教材的内容为主,教师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面授辅导。 学生应当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律文书的总论知识和各种具体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并根据教学点(教学班)或教师的安排进行必要

的写作练习。 教师应当根据本大纲的知识层次要求,以文字主教材内容为基本依据对学生进行辅导,并应当始终突出课程的实用性。教师不应只单纯地讲授写作理论或者简单地重复文字教材的内容,还应就多数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共同性问题予以概括,在总论部分予以简明扼要地阐释,在具体法律文书写作知识部分予以回应,并应注意对学生的写作练习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指导。 辅导教师的面授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分析文书实例或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组织学生进行专题性讨论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感性认识。中央电大统一布置的平时作业(即《形成性考核册》中的内容)应当由学生独立完成。辅导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写作方法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但不应提供标准答案式的范文。 2、在本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在讲授各种具体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开展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期有效地提高其实际写作技能,进而适应实际工作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全面要求。 在进行教学实践活动时,辅导教师应当按照教学点的组织安排,指导学生确定适合其个人具体情况的假定身份及其应模拟制作的法律文书类别,并在其写作文书时给予具体指导。 3、辅导教师在安排课程讲授内容及指导写作练习的时间时可以按照教学大纲确定的各部分教学内容的课内学时予以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教学情况予以必要调整。 三、教学(学习)重点与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第一章总论 【教学(学习)重点】: 法律文书的特点,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从总体上了解法律文书的类别、沿革、课程的基本内容及范

《模拟法庭》教学大纲

《模拟法庭》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42 总学时:48学时(讲课8学时,实践40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选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适用于法学专业。通过教学,进行刑事诉讼控辩与审判、民事诉讼代理与审判、行政诉讼代理与审判的演练,可有机地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把握,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增强学生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最终达到全方位地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目的。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进行刑事诉讼控辩与审判、民事诉讼代理与审判、行政诉讼代理与审判的演练, 全方位地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于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有条件的情况下旁听法庭审理,并可与民法相结合开展模拟法庭,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适用于法学专业。 大纲正文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演练学时:18 本部分的指导和演练要点:通过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演练,使学生熟悉和掌握民事诉讼原告方在起诉前的主要工作、法院受理后至开庭前原、被告双方的主要工作、法庭调解、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 重点:民事诉状的撰写、答辩状的撰写、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代理词的撰写、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撰写。 难点: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一、庭审前的工作 (一)、原告方在起诉前的工作 1、起诉证据的收集 2、民事诉状的撰写 (二)、原告方在庭审前的主要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法律诊所 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愈发觉得,诊所课程更加重视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学员本身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就知识运用而言,课上老师给出的是现实中法律关系复杂又模糊的案例,这些案例不同于以往专业课中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法律关系的教学案例,它们不但涉及多方主体,主体间还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甚至这些法律关系都是模棱两可,需要我们用法理学知识来探讨。就对学员素质要求而言,这其中包括跟办案小组学院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诊所要进行分析的案例,首先要自己提炼有用、精炼、精确的案情。这不仅要求我们有提取案情的能力,更要求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具有尽可能多的获得有用案情的能力。 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地弥补自身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讨论上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老师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深刻地体会到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 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讨论,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另外,诊所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 童工及未成年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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