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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兼并与破产执行

【发文字号】法发[2017]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其它省市的经验做法,现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流程梳理如下: 第一条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二)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虽具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 (四)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关联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的。 虽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是被执行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规定的情形,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能够移送的。 第二条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 (二)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 (四)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仅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 (五)其它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第三条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立案之前的准备 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先行准备并收集以下材料: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组织结构、职工人数、职工债权、对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 (二)关联案件清单;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答案一、单选1.A 2. A 二、不定选1.BC 2.AB 3.BCD 4.BCD 5.B 6.ABC 7.AC 8.AC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答案一、单选 1.A 2.B 3.C 4.B 5.C 6.B 7.B 二、多选 1.ABC 2.BC 3.CD 4.AC 5.ABC 6.BD 7.ABD 8.ABC 9.ABC 10.AC 11.BDFH 第三部分合同的效力 答案一、单选 1.C 2.D 3.B 4.A 5.B 6.A7.A8.D 二、不定项选 1.ABD 2.BCD 3.BCD 4.AB 5.A 6.BCD 7ABCD 8.AB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变更解除和履行 答案一、单选 1.B 2.C 3.C 二、多选 1.BD 2.ACD 3.ABC 4.ABC 5.ABC 第五部分违约责任 答案一、不定项选择 1.BCD 2.ACD 3.ABC 4.CD 5.D 6.D 7.C 8.ACD 9.ABCD 第六部分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兼并与破产执行 【发文字号】法发[2017]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逐条对比: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合同法等单行法将同日废止。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里典型合同的一种,在纳入民法典时也进行了一定修改,现将修改前后的条文对比列举如下,以供广大建筑业同仁学习研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何博士说税。 合同法第十六章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备注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合同。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 开、公平、公正进行。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 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 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 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 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 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文字调整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 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文件订立。 无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 若干问题的纪要 一、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裁定或决定处理的几个问题 因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视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定: (1)原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2)原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3)原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且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应予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刑事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 3.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 (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3)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且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但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除外; (4)诉讼主体错误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5)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 (6)民事诉讼的原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调解不成的; (7)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 5.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但确有必须改判的错误的,应当裁定提审,改判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下级人民法院以驳回通知书复查结案的,或者以驳回起诉再审结案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再审。 二、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判决处理的几个问题 再审案件的改判必须慎重,既要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又要准确纠正符合法定改判条件且必须纠正的生效判决。 6.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 (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 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 刑事案件此罪与彼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的; 民事案件确定案由错误、认定合同效力错误、认定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行政案件行政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错判的。 (2)违反法定责任种类和责任标准的 民事案件错判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划承担民事责任致显失公正的; 行政案件违反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导致错判的。 (3)原判主文在数量方面确有错误且不属裁定补救范围的 刑事案件刑期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民事案件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行政案件处罚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4)调解案件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 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协议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 (5)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7.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不予改判: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

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 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 掌管管理人公章;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裁判规则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513至516条规定了执转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7 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衔接起了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但从实践数据看,该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启动数量有限且困境丛生,破产程序无“用武之地”。为此,本文对“执转破”的程序图解、工作流程、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一并整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程序图解 执转破程序图 二、工作流程 “执转破”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进行顺畅有序的衔接。为此,《指导意见》分别从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以及其他执行法院等主体角度,对案件材料的移送、财产保全的对接、相关财产及管理的交接等做

出了规定。为更清晰地对“执转破”程序基本流程进行剖析,将《指导意见》中 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作简明梳理: 如果把工作流程细化,执转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

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 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 即符合破产法要求 的三个要件:

移送程序

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审查处理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 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1

【实用文档】破产清算VS民事执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与程序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与保全破产管理人

第二单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破产清算VS民事执行(★) 破产清算民事执行 适用范围不 同 债务人已丧失清偿 能力 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 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 行 目的不同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 益 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 利益 程序性质不 同 债权的集体实现程 序 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 对债务人主 体资格的影 响不同 破产清算完成后,债 务人的民事主体资 格将终结 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 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 灭问题 对象范围不 同 对象仅为财产 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 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考点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与程序(★★)(P310)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2.“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案例分析题) (2)级别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案例分析题)

3.移送程序 (1)内部决定程序 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2018年案例分析题) (2)移送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3)受理 ①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②执行费用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③执行终结 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不予受理、恢复执行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另行申请破产 (1)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考点3: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与保全(★)(P311) 1.移交 (1)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 (一)观念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合同法164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16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考试形式:开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5、下面的( )属于从合 同。 6、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 、赠与合同 B 、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 银行贷款合同 3、下列合同中只有( )是实践合同。 A 、公民之间的贷款合同 B 、汽车购销合同 C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D 、委托合同 4、无名合同是指的( )的合同。 A 、无名称 B 、 无法律明文规定 C 、无法理基础 D 、 非正式 A 、借款合同 B 、 借用合同 C 、买卖合同 D 、 抵押合同 A 、离婚协议 B 、 收养子女协议 C 、人身保险协议 D 、 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服装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7、甲向乙发去一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 10天内做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乙的传真属于()。 A、要约邀请 B、承诺 C、反要约 D、对要约的撤销 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是()。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9、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畅通“执转破”最后一公里的思考

畅通“执转破”最后一公里的思考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该制度通过将执行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加大“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在衔接路径上仍存在“瓶颈”,本文着力在此基础上探究“执转破”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源,以期促进该机制有序高效运行,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完善有所助益。 一、“执转破”的实践困境 (一)当前“执转破”操作模式 一是级别管辖的相对集中。关于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执转破”案件目前基本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情况特殊,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二是程序启动的主体唯一。根据规定,执转破程序启动的主体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无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行法院无权移送破产审查,这是前提也是必备要件。 三是参与分配的限制排除。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果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有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清偿,以此来“倒逼”申请查封在后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四是预审制度的提前把关。为确保移送破产审查的成案率,目前通用的实践做法是基层法院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同意移送的书面资料、移送破产审查报告、被执行人所涉案件清单等,要先行移送至中院执行局进行内部审核把关,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再由中院执行局移交由中院立案庭立“破申”字案正式审查。 (二)“执转破”衔接面临的阻力 “执转破”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转”,而操作实践中最大的困难也在于此,法院难以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具体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因各自利益驱使导致执转破启动难。债权人缺乏启动破产程序的主观意愿,对被执行人而言将丧失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过程漫长且成本偏高,有些债务人往往选择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不会选择主动申请破产。实践中,更普遍存在的困难是难以找到合适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启动执转破程序,很多执行不能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为已倒闭企业或者僵尸企业,存在经营者下落不明、员工已经遣散的情形。 2.具体衔接程序繁杂导致法院移交难。首先,破产原因认定难。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执行法院具体的认定标准,操作有难度;其次,程序转换工作量大。虽然民诉法解释和执行移送破产意见对“执转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程序之间的转换和衔接涉及到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法院转入破产程序的动力,工作积极性普遍都不高。 3.客观上司法对执转破准备不充分。虽然目前民诉法解释和执行移送破产意见对执行转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如何处理好企业的破产清算及解决清算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清算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一、对清算资产接管的处理 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 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审核现金、银行

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 ?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 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即: 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本文结构: 一.整体情况说明 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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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几点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因而企业的破产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却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旨在对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几点思考。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替企业还债后(事后)行使追尝权 它指的是企业作为债务人在无法偿还自己的到期债务(比如已到期的银行贷款或者向其它单位或个人借的款)时,作为企业的保证人替企业还了债,即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对被保证人(即该企业)行使追债权(也即向该企业索要自己曾替它偿还的债务),而当该企业自己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被法院受理后,对于保证人而言,行使追债权的途径就只有一条,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来获得清偿。对此,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该法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这就表明在企业破产宣告以前,保证人曾替企业(即债务人)还过债的,保证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来行使对该企业的追债权,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讨论的重点在第二种情形。 二、替企业还债前(事前)预先行使追偿权 就是指在企业的破产宣告之前,虽然破产企业(即债务人)的保证人还不曾替破产企业还过债,但将来在破产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无法满足其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时,基于我国《〈担保法〉及其适用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权利只能通过预先行使追偿权(即预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来实现。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已有规定,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既可以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这就表明:第一,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于实现债权的方式有选择权,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来实现,也可通过向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主张权利来实现。第二,即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选择了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那部分债权还可以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只不过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已。由此不难看出,对于有保证人的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那一部分债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回过头来才发现自己竟然不知道如何对已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行使追债权。也许有人会说,只要当初允许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预先申报债权来预先行使追债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遗憾的是,这种办法根本行不通。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反,在《担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保法》解释的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却有着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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