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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建法规(第四版)复习重点总结浓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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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5分左右)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

刑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7类制定法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

2.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中的一种,机关法人包括行政法人、立法法人等

事业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如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应总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子、母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五: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离)

(2)使用权:对财产利用、运用

(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严格限制)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内容:名称、住所、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也可不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才能生效,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需返还;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侵害的,需要赔偿。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

1.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

1.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2.专利权:

(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日起计算

4.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只有财产权,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保护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前6个月申请,有6个月宽展期

5.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

(1)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2)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作品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作品完成日算起,法人作品为50年

6.保护:民法、行政法、刑法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当自接受申请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赔偿损失:实际损失--所获利益---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人民法院确定

专利权:1万-100万;著作权、商标权:50万以下

(2)行政责任

专利:没收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20万以下罚款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不履行时可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实现:可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可起诉。

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抵押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登记的;都登记或都没登记按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债权人

担保权人担保人

第三人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和债务关系债权人

抵押权人抵押人

第三人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抵押合同债权人

质权人出质人

第三人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质押合同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以保单的形式订立,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索赔:提供证明,及时提出,计算损失大小。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

责任范围:自然事件(各类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

☆除外责任:10条,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自然磨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盘亏;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的实际占用的部分。(重点记忆)

第三者责任险: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不超出保单中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重点记忆)除外责任: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者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

☆3.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不超出保单中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包含试车考核期,不超过3个月,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企业应依法缴纳工程保险,鼓励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人收佣金,推销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

保险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选择有利保险产品,和保险客户是代理关系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特征:违反法律义务,承担不利后果,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强制保障法律责任实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

承担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分左右)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建委),批准“开工报告”(发改委)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重点)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

2.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资金、市场预测、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具备三通一平

和建设监理开工报告的区别

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必须是国有土地,只需批准,不用拿证)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满足施工需要:图纸、技术资料

(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开工报告,不予延期

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Z202020 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专业技术人员

(3)有技术装备

(4)有已完成工程业绩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1)申请: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2)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3)变更:资质证书中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提交材料: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销(不该许可的许可了)、注销(归于无效):撤回(合法所得)、撤销(非法所得)

5.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依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项目负责人。

2.考试合格后,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本人保管,适用。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30日前,延续注册3年,多专业之一期满要办理续期注册。

4.变更注册企业在与新聘用企业坚定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增加执业专业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

(2)解除合同关系

(3)注册有效期未延续注册

(4)年龄超过65周岁

(5)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 专业增加60学时,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可以担任两个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约定工程验收合格、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

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职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职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施工管理文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必须要有签字盖执业印章

2.合同中多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3.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以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4.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5分左右)

⊙建设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将任务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交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按约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具有法定从业资格单位依法承揽任务,签订合同,取得报酬,完成工程任务的行为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公平竞争,择优完成任务的行为。

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1)招标范围+规模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属必须招标范围;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必须招标;外商投资(属国外民间资本)不等于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

⊙基础设施范围: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讯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商品住宅等

⊙招标的项目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宜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涉密安全,抢险救灾,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自行建设、生产,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要求)⊙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国家重点、地方重点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3个以上的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负责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招标: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

(4)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招标基本程序、禁止肢解发包等

(1)招标基本程序:9步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由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具备营业场所、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专家库,其资格由国务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标底:招标人自行决定,一个项目一个标底,保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

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不足顺延

⊙资格审查

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通过预审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开标: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委托 公证机构

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不予受理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足见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专家,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明白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在开标时公布,作为评标的参考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退回

(2)禁止肢解发包,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

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责令改正,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1%

(3)招标人不得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不收地区或部门限制,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合并等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

(2)联合体投标

⊙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2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不得重复投标。

⊙招标人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前组建

(3)投标文件

⊙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机械设备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

⊙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没收:

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签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当竞争

5.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公示中标候选人:收到评标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价格最低)

(3)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报告投标投标情况: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监督部门

(5)履约保证金(约定):中标人提交,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投诉与处理: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处理决定。

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1.总承包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的方式: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EP(设计-采购)\PC(采购-施工)

(2)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3)建筑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范围+等级的总承包业务(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联合体一体(共同协议)、总分包一体(分包合同),连带责任

2.共同承包的规定

⊙2个以上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规避承包风险

(1)使用范围

大型、结构复杂,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的

(2)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防止资质挂靠

(3)共同承包的责任:联合承包协议,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任何一方请求赔偿,

3.分包的规定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1)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

⊙合同约定的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工程发包人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认可,主体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有资质的,不需建设单位认可,主体中的劳务可以分包,分包单位可以劳务再分包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转包:全部转给他人,是必须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许的

⊙违法分包:分包给不具有资条件的、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分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设立的,视为转包行为。(4)分包单位的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约定连带责任,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

分5大类:资质、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6个月--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整改结果,有实效的,企业提出,经批准,可以缩短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3个月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对外公告,公告期限6个月,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除外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当地公布(省建设厅)+全国公布(建设部统一)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10分左右)

2Z2040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名称等、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

3.施工合同的内容:11点

工程范围、工期、中间交工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保范围、质保期等

4.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转包、不得违法分包、主体结构自行完成、接受检查、交付工程、无偿修理

(2)发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提供施工条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

2Z204012 建设工期和支付价款

1.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延期请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同意延期:工程师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承包人未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要求暂停施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暂停施工----书面复工---工程师48小时内答复---未答复自行复工

⊙发包人原因--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3)工期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经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

如:发包人未提供图纸等、未能支付工程预付款、未提供指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停水等累计停工超8小时、不可抗力、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书面提出报告,工程师14天内予以确认。

(4)竣工日期

按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日期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

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支付价款

⊙合同生效后,对工程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支付程序: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通知银行支付结算价款---价款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的约定

合同价款确定的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约定一种

(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结算价争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

⊙工程量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或者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欠付工程款:支付本金+利息

利息支付:有约按约定,无约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计付时间: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约定付款日)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工程已实际交付---付款之日、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垫资及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应予支持

⊙无约定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垫资的利息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工程折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享受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价款包括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持费用,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

⊙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2Z20401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特征

1.概念: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违约责任形式

2.特征:违反合同义务、具有补偿性、一定任意性、赔偿实际损失

二、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过错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期待利益)<=违约方订立合同预见范围

四、约定与法定赔偿损失

主要形式是法定赔偿损失,约定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

原则上约定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采购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Z204014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1.特性:违法性、不可履行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的类型:记住违法就可以了。无效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2)无资质借用挂靠(3)转包、违法分包(5)未招标、中标无效(垫资有效)

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予以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予以支持

(3)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虽然成立,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有效

2.特征:记住没有交易资格就行了

2Z204015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定程序变更、明确变更内容,未明确变更内容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了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方

(2)债权人不能转让权利的情形: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转让的、依法不能转让的(监理业务转包、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抗辩权随之转让,从权利随同住权力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三、可撤销合同

记住违心的

1.种类:重大误解订立的、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

2.合同撤销权消灭: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知道后放弃行使的

四、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债务履行完成、债务抵消、依法提存、免除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

2.合同解除特征:有效合同、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有解除行为、合同消灭

3.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债务

解除合同的程序:通知到对方时解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异议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最长为3个月

2Z204016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选择一个)

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满1年后不签书面的

2.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保、劳动防护、其他法律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容易记忆)

3.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书面劳动合同

一小时计酬或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可不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2)劳动报酬、试用期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或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

试用期: 0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合同期: 3个月 1年 3年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国家主动干预的,书面的,分有效与无效,劳动者辞职自由,禁止一切担保(如押金、担保)

⊙劳动合同无效:违心订立的合同、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4.集体合同

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重点)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规定: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务或有价证券支付;支付加班费;假期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2)依法限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者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5)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书面、有效时间内、不违反强制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

⊙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足额支付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法律、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单位过错)

⊙无通知解除: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强令危险作业---(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过错)

⊙预告解除: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不能胜任)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符合法定事由、人数、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占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裁员时,有效留下的三种人员: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极度弱势的人

(5)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工伤:1-4级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得终止劳动合同;5-6级为大部分丧失,本人意愿;7-10为部分丧失,期满终止

(6)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三、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用工模式:禁止承揽分包业务

2.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

⊙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的义务: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告知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加班费等、培训、工资调整

3.劳务分包企业:资格审查合格,方能从事资质等级范围的建筑活动 (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措施)

四、劳动保护的规定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至少一天

⊙1.5倍(平时加班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2倍(周六周日)、3倍工资(法定休假日)

⊙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2.劳动者工资(非重点)

按月支付,货币形式,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

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特殊保护(重点)

女职工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禁忌工作。

⊙在经期期间,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3级劳动强度

⊙孕期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禁止从事第3级,其他禁忌工作,对怀孕7个月和哺乳期的不得安排其延迟工作时间和夜班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未成年工(16-18周岁)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社保与福利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5年(12个月),5-10(18个月),10以上(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合并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不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培训的

五、劳动争议

1.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有效期1年有效期)、诉讼

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诉讼:不服仲裁,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一、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自己完成、独立性

2.承揽人的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通知和保密、接受检查和保管成果、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的义务:提供材料和协助完成、支付报酬、依法赔偿损失、验收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二、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

1.法律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2.出卖人的义务

支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3.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验和及时通知

(1)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主解除,从解除);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从解除,不影响主物)(不及:不涉及到);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电视机有问题,电视机和遥控器都可以退货;如果遥控器有问题,就不把电视机也退货了。

三、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

1.特征: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贷款人义务:按约定提供货币;不得预先在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义务: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收取借款、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达协议)

特征:转移使用收益权、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类型:

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没约定租赁期;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无异议

五、融资租赁合同

六、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特殊性

七、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第五章没时间看可放弃,知识点多但考题少

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两方面防治: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排放标准的规定:昼间(6-22点)70dB,夜间(22-6点)55dB(幅度不得高于15dB)

2.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防治措施

3.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夜间施工,可以施工的: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公告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防治措施,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有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工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投产前原审批部门验收

二、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大气污染

a、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封闭严密,施工现场出口设计洗车槽,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b、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得扩散到场外

c、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可采取覆盖、封闭。洒水、局部遮挡等措施

d、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可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

e、构筑物拆除和爆破前做扬尘控制计划。

f、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投入生产前需经过验收。

水污染

a、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b、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c、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设排污口。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

d、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e、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进行地下水回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三同时制度、应经过验收。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移出省域,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方可批准移出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填埋处置不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

3.禁止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接触污染物的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方可使用

5.相关单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一、施工节能

国家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法定义务: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分析(任何单位不得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

节材、节水、节能

1.鼓励利用无害固废物,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毁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重量的70%

鼓励再生水,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再利用率大于30%

2.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领海以外但由中国管辖的海域、外国领海以外海域或公海起源于中国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为国家最懂文物了。(家传文物埋入地下,就是国家的了)

分级

不可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一般文物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外的,限制区域,呵呵,缓冲地带

(2)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省级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城乡规划---划定并公布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1)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等,由特殊情况需要的,一级人民政府同意,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保证文物安全

(2)建设控制地带:可以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批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4.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大型工程,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真的很爱护文物哦(^-^)V)

(2)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24小时赶到,7日处理

后三章重点,考题多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分左右)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的企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

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完备制度、保证资金投入、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人考核合格、特种人有证、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工伤保险、防治措施、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的,到期后,不再审查,延期3年

企业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应交回注销;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报告,媒体声明,申请补办2.政府监督:

(1)建设主管部门先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2)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非法取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证,超越职权发证,违法发证,给不具条件的企业发证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责令停工,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10万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没有成功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成功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后,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6.颁证机关违法的: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责任制,落实到人(如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贯彻方针,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的现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发现隐患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的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查阅项目安全资料、检查危险大的安全方案落实、监督、违章处理、不符合查封、隐患上报⊙施工企业实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定期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则)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钱)

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的区别:

建立--落实;制度、规章---措施;投入---有效使用;检查---报告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安全负责、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制定安全措施、报告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带班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必有考题)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管理

1.总承包单位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合同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法定责任、约定责任,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2)统一组织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3)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有总承包负责上报事故

(4)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安全事故

(5)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不服从安排,导致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1.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建议权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5)获得工伤、意外保险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接受教育培训

2.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的义务(不能放弃)

(1)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2)接受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考核,执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省厅认定的其他

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进入新岗位、进入新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

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教育,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5.安全教育培训方式: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5台以上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5台以下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制度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工程

以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工程使用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写。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核合格

2.不需要专家论证的,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审核签字后,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需重新审核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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