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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门县拆迁补偿安置等各方面的政策

关于石门县拆迁补偿安置等各方面的政策
关于石门县拆迁补偿安置等各方面的政策

关于石门县拆迁补偿安置等各方面的政策

石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3〕21号)(二)石门县区域划分及土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石门县乡镇区域划分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Ⅰ区Ⅱ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48400 40800 34500 0.8 0.5 楚江镇、二都乡(经济开发区)、夹山管理处、易家渡镇、新关镇蒙泉镇、夹山镇、皂市镇、白云乡、新铺乡子良乡、磨市镇、三圣乡、雁池乡、所街乡、维新镇、壶瓶山镇、南北镇、太平镇、罗坪乡、东山峰管理区(三)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单位:元/亩类别包干补偿标准备注青苗补偿附属设施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棉田、水田2000 2500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

计算补偿。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

50%补偿。3. 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菜地3500 4000 鱼塘2000 藕塘2000 自然林1500 1000 经济林6800 1500

旱地1500 2000 果园6000(盛果期)2500 4500(幼龄期)2500 绿篱4元/m 高度在1.5米以下绿带8元/m 高度在1.5米以上未利用地1000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政策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关于全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

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价〔2015〕2号)(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别补偿标准主

要特征钢混结构90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疑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

屋面,24㎝眠墙。砖混一类76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眠墙。二类700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串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眠墙。三类62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

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

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斗墙。砖木一类500 标准砖石基础,24㎝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二类460 标准砖石基础,24㎝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木结构类420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偏杂类240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斗墙或13㎝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m以上。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体不予补偿。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

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它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15%。

3、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以上的,每增减10㎝,住宅用房增减2.5%。

4、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

标准执行。(三)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

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别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主要特征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钢混结构500 1、房屋地面砖,2、外墙砖,3、内墙仿瓷涂料,4、铝合金窗带防盗网,5、室内包门入户防盗门,6、组套装饰柜。以上每缺少一项调减5%的补偿标准。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砖混结构500 砖木结构450 木结构类350 偏杂类80 说明:房屋必须符合居住条件,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四)房屋其他补偿及补贴标准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搬家费2000元/户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过渡费800元/户·月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50元重建误工费2500元/户·月按三个月计算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按六个月计算过渡费。(五)按时交房腾地奖励标准单位:元/户类别奖励标准备注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天签定拆迁协议30000 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除奖金10000元,扣完为止。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天倒房腾地20000 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项目所有房屋拆迁完毕10000

(六)室外设施包干范围界定及补偿设施补偿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一部分。依据常政发〔2015〕2号文件和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设施补偿包括征用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所指包干范围按以下三中情况界定:一是有固定围合围墙的,围墙内范围为包干补偿范围;二是仅有三方固定围墙的,另一方以自然院落现状为界,所形成的范围为包干补偿范围;三是未围合或封闭的,以自然院落的四至范围为包干补偿范围。2、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补偿范围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隐蔽构筑物按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规定另行补偿。3、房屋超深基础不包含在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内,按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房屋面积列入预算,标准为30元/㎡,砖混结构以下房屋不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包干,据实补偿。4、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表内未列项目,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用询价方式参照市场行情考虑折旧,确定补偿具体标准。5、对于“一户多宅”的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的,本着有案必查的原则,虽然以前未发现或者没有查处,是有法律依据的,针对在此次征地过程中,配合积极的,按标准给予补偿;对拒不配合的“一户多宅”建筑将依法组织强拆,对拆除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石门县城市

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石安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

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石政发〔2014〕16号文件明确的县城禁建区。在此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两种方式。第三条成立县公寓式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县级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监察局、人社局、审计局、环保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寓式安置办),负责公寓楼安置日常工作。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式安置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物业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第五条公寓楼建设业主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

理等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公寓楼竣工验收资料,并为入住户代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

权证。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

设要求,及时按成本价提供配套服务。第七条公寓楼建设应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相结合。第二章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第八条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

民(以下简称原拆户);(二) 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房屋为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以下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三) 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以下简称非拆迁对

象分支户)。第九条安置资格(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2、《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及以上士官);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未经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公招的人员,现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已依

法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无住房

的。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一户一宅基地”是指原建房时取得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宅基地,在原宅地基础上进行财产分割的新增户不视为原拆户。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

原拆户安置资格。(三) 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均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

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四)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的离婚户,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共同拥有一处合

法房屋,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离婚双方房屋分割有另行约定的,安置面积从其约定比例分割;有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2)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无其他住房,双方未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

原拆户安置资格。(五)公寓楼安置范围内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申请,村(居)民代表讨论,村(居)委会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县政府批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安置资格,原宅基地收归集体;对其房屋及设施按照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算。(六)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按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执行,不享受公寓楼安置资格。(七)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房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为非农业户,达到法定婚龄且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可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第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资格;1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合法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在征地拆迁外有非法建筑的,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后方可进行公

寓楼安置。第十一条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程序1、拆迁户本人申请《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2、拆迁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土地承包证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土地承包资格证明资料并予以说明;3、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并对拟安置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4、乡镇政府(管委会)复审;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审核签字;6、县安置办负责人复核签字;7、县安置办对拟安置户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和乡镇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同时公示;8、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程序(一)乡镇政府(管委会)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二)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三)县公寓式安置办为安置户办理缴费手续,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四)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安置户入住。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第十三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城市功能配套的原则,选址工作应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安置对象代表意见。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公寓楼建设模式应根据小区区位、安置需求和入住对象要求等

综合考虑。第十五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建设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公寓楼可以采取由县城建投公司直接承建、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回购等方式。第十七条县公寓式安置办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公寓楼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安置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第十八条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两套,且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因设计或建设误差面积差异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二)

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两套,且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因设计或建设误差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因设计或建设误差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第十九条公寓楼建设资金组成(一)征地拆迁中应支付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二)入住公寓楼对象的购房款;(三)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二十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道路、下水道、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配套。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应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第二十一条公寓

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寓楼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

二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结算(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

拆迁户的款项与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安置房的购房款。(二)安置价分多层安置价和高层(1-6层)安置价。多层安置价按砖混二类的法定补偿价格确定,且随法定补偿价格同步调整;高层安置价在多层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三)成本价是指房屋的直接建安成本价格(含土地、配套设施、前期工作费及其他建设管理费)。成本价由县安置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四)楼层差

价系数按照国家、县有关标准执行。(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补贴面积按应享受安置面积计算,补贴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其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纳入货币安置补贴一并支付给被拆迁人。两年内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凭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缴纳契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领取货币安置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所购买商品房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不得超

过安置面积。选择货币安置后不得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

(六)征地拆迁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户的结算结果报县公寓

式安置办。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公寓楼安置的土

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第二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第二十五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具备修建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因建设因素造成无杂物间或杂物间面积差异的,按建设成本价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材料费、供水管网补偿费以及供气管网安装费。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只计算一次安家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领取到安置房为止,再增加三个月计算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公寓楼安置小区应规划配建相当面积的公共会所和一定数量的

商铺、门面,其所有权归县政府。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每户所购买的一间经营性用房享受5%的价格优惠。第二十九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公寓楼安置户。

第三十条公寓楼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采取社区代管或居民自

治等方式,安置户入住公寓楼后5年内参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办法适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实施补贴。5年后实施市场化管理,财政不予补贴。第三十一条安置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维修基金,其首期归集标准多层为20元/平方米,高层为40元/平方米。第五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县公寓式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开发业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安置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安置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公寓式安置办负责解释。石门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5】37号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

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人民政府石政发〔2014〕16号文件明确的县城禁建区和限建区。在禁建区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含团购商品房安置)和在限建区集中联建安置三种方式。在限建区,采取集中联

建和分散自建两种重建安置方式。第三条石门县征地拆迁、控违拆违、安置综合指挥部下设安置办公室,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安置办公室,协调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五条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的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住房(层高不得低于2.6米)安置补助费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选择公寓楼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

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公寓楼安置面积小于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标准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

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划解到县财政专户,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

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六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3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并享受县城区购房货币补贴,也可按政府商品房团购价格购买政府团购的商品房。选择货币安置后,不得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已建住宅。选择部分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3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第七条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户;(二)尚未列入拆迁范围,主体房屋(仅此一宅)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第八条公寓楼的安排与选择(一)按被拆迁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公寓楼置换安置面积,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四代同堂的可以增加60平方米。有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现场测量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二)被拆迁主体房屋因规划不得翻建或因家庭困难未翻建致使建筑面积人平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时对符合安置资格的家庭成员每人保障30平方米,并按安置价结算。第九条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人平不足30平方米,安置时保障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人口资格认定原则:(一)拆迁公告发布时,户口属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安置人员:1.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的非农户口或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为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2.原户籍在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以上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服刑的人员;3.为就读方便,将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其他村(居)民委员会的;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1.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2.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3.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4.家庭人口仅有1人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员: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没有承担相关

义务的空挂户;2.寄居人口;3.已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4.经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公招的人员,享受了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就业在岗人员。第十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第一处房屋安置没有达到240平方米的,第二处房屋拆迁安置时可以累计达到240平方米,四代同堂的可以增加60平方米。第十一条公寓楼安置范围内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申请,村(居)民代表讨论,村(居)

委会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县政府批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按条件享受安置资格,原宅基地收归集体,其建房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予以作废;对其房屋及设施按照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算。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房的审批(一)安置户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保障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户须填写《安置人口审批表》。(二)审批程序1.所在社区初审,并对拟安置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2.乡镇政府(管委会)复审;3.县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4.县安置办对拟安置户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乡镇政府(管委会)、社区同时公示;5.县安置办负责人复核签字;6.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表审核结束后,原件存县安置办,乡镇政府(管委会)、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存复印件。第十三条公寓楼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一)公寓楼安置房屋的价格分为置换安置价和成本价。多层的置换安置价按砖混二类的法定补偿价格确定,且随法定补偿价格同步调整;高层在多层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成本价由县安置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安置房为团购商品房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安置户承担。(二)公寓楼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置换安置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安置房来源分别按建安成本价或团购价结算,小于应享受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贴标准结算。(三)楼层差价系数参照有关标准执行。第

十四条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较小,拆迁补偿费不足以购买

按安置人口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房且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

户的,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其差额经县征拆部门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补助。第十五条货币安置补贴和购房差额补助款由县征拆办在土地项目专户中列支。部分货币安置补贴和非征地拆迁对象危房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县安置办在县公寓楼建设资金专户中列支。第十六条公寓楼入住程序(一)乡镇政府(管委会)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二)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三)县安置办为

安置户办理缴费手续,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四)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安置户入住。第十七条公寓楼安置的土地(不含政府团购商品房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楼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建设业主负责办理,安置户协助,费用在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安置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

上市交易,但交易前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安置户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第十八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收取的行政事业费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服

务性收费从低收取。第十九条选择政府自建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建有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购买;因建设因素造成无杂物间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2400元的杂物间补贴,每户总额不超过12000元。第二十条选择公寓楼安置且入住政府自建的公寓楼的被拆迁户家庭,每户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材料费、供水管网补偿费用及供气管网安装费。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公寓楼安置小区应规划配建相当面积的公共会所和一定数量的商铺、门面,其所有权归县政府,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所购买的一间经营性用房享受5%的价格优惠。经营性门面实行租赁的,安置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第二十二条安置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安置人员。第二十三条安置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其首期归集标准按安置房源区分:政府自建安置房的多层为20元/平方米,高层为40元/平方米;政府团购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的多层为30元/平方米,高层为50元/平方米。第二十四条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采取社区代管或居民自治方式,安置户入住公寓楼后5 年内参照当地物业管理办法适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县财政按0.5元/平方米/月标准实施补贴。5年后财政不予补贴,实行市场化管理。第二十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标准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区(镇)街道(路)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1000元/㎡、平房700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400元/㎡,彩钢房300元/㎡,彩钢棚150元/㎡,其它棚舍及厕所500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元/口,化粪池1800元/只,围墙150元/㎡,护岸200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50元/㎡,零星花木移植费500元/户,骨瓶70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5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200元,宽带每户200元,有线电视每户400元,水电表每户1000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 第 2 页共 5 页

50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2.2米,按350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250元/㎡标准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750元/㎡,其中檐高超过6米(含6米)并有行车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10000元。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 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集中安置区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安置区内农民建房标准须按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实施。镇(乡)集中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楼房600元/㎡,平房500元/㎡。未进入集中安置区实行就地迁建的,上述费用不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XX年起新批准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 第 3 页共 5 页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范本 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书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各有关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 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不理解的,可向________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咨询。 2、为体现协议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 字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手 书确定。需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各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相 应部位划/,以示删除。 4、在签订协议前,当事人各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证书、证件,并对所出示资料的真实合法负责。 5、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手书部分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 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诚信解释。 拆迁人:(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简称乙方) 甲方因实施建设项目,经____________市房产管理局株房拆许字[ ] ____________号《房 屋拆迁许可证》批准,需拆迁以下产权属乙方所有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拆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迁房屋座落在 [区、县、市] [路、街] 号,产权性质为,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该房屋合计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用房平方米,结构;非住宅用房平 方米,结构;其他房屋平方米,结构。土地使用证号:株国用()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 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 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拆迁人:(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简称已方) 依据沧拆许字20xx第5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需对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范围 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 为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房屋拆迁管 理实施办法》和《后辛庄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除房屋坐落后辛庄旧村,合法证件号, 北房建筑面积㎡,南房建筑面积㎡,其它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合法证件内建筑物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

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方案

金戈路一期(开发大道—松花江路段)道路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讨论稿) 经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局批准,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修建金戈路一期(开发大道—松花江路段)道路工程,该项目建设涉及小河区王武村村民需拆迁,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府办发[2004]第109号文及小河区内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地区具体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合法面积、用途的确定 1、拆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小河区国土分局、小河区规划局、小河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审核确权,经审核可确权的房屋按本方案第三条办理;经审核不能确权的,按本方案第二条办理。 2、拆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如不相符,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小河区国土分局、小河区规划局、小河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审查、确认。 第二条、无证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1、对于无合法手续和经登记审核后不能确权的房屋,原则上是按《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被拆迁人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主动配合拆迁安置工作,并按照拆迁人要求的时

间签订拆迁合同、按时搬迁的,视其房屋结构情况给于180元/m2~280元/m2的房屋拆除补偿。 房屋拆除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新建房拆除奖励计算表元/m2 附表二加层修建房屋拆除奖励计算表元/m2 2、经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尚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以建筑造价依据,扣除折旧后给予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拆迁工作本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进行。经初步摸底调查,征询被拆迁人的意见,参照本区内其他项目的补偿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补偿安置方式供拆迁人选择: 1、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员产权房为砖混结构的“拆一还一”不补房屋新旧差价;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XX村的旧村范围。 二.拆迁人: 三.拆迁单位:XX村委会。 四.拆迁时间: 1.年月日。 2拆迁时间:与拆迁安置房主体完工时间一致(主体完工时间为年日)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与方式: 1.私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拆一补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2.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住房以外的附属设施或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一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六.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自行过度,过渡期限为月。 七.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 1.砖混二层以下住宅:1100元/平方米。 2砖木二层以下住宅:1000元/平方米。 3.土坯房一层住宅:700元/平方米。 (二)附属物

1.围墙按80元/米补偿。 2.院内砖硬化按30元/平方米补偿,水泥硬化按50元/平方米补偿,照壁按300-500元/个补偿,门楼按800-1000元/个补偿,厕所按200-300元/个补偿。 3.挂果树按150元/株补偿,未挂果树按50元/株补偿,果树苗按5元/株补偿,成材树(胸径10公分以上)按100元/株补偿,为成材树按30元/株补偿。 4.地窖按500元/个补偿。 5.水井(60米以内)按150元补偿。 6.棚厦按100元/个补偿。 7.电话移机按158元/部、宽带300元/户、闭路电视510元/户补偿。 8.地下室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9.室内装修按使用面积分四个等级补偿:一等500元/平方米、二等350元/平方米、三等按260元/平方米、四等按100元/平方米。 10.土暖气按照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补偿。 八.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村民安置地点为______住宅区,户型为__平方米的_____楼。 2.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平米置换,超出部分按照1300元/平 方米结算,原建筑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最新版)

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及《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自愿同意拆除位于村的住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位置 被拆迁房屋位于村,详见《拆迁补偿明细表》。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核算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元。 总计元 第三条:过渡期限内,躲迁费自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拆迁调查确定每月支付乙方元躲迁补助费,躲迁费预付一年;搬迁时付给乙方元的搬迁补助费。躲迁费按实际躲迁时长据实结算,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完毕。 搬迁补助费和躲迁费为元。 第四条:截至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前,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元;十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元;十五日后拆迁完毕的,不再享受奖励。根据验收单优先领取选楼序号,凭选楼序号选择楼层。

乙方应得奖励为元。 第五条:还建房屋按照拆迁主房面积“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还建楼层设计为“”模式,楼层不设差价,阁楼不计算面积,顶楼赠阁楼。 第六条:乙方选择楼房面积平方米,实际交房面积平方米,按照计算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款为元。 计算标准:还建价元/m2。回迁后,按购房合同据实计算车 库、储藏室。超出还建面积,分以下情况计算价格。 1、超出还建面积平方米内,按优惠价980元/m2计算,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元/m2计算。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超出还建面积平方米内,按优惠价元/m2计算,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元/m2计算。多位住房的,只能享受一位。 第七条:给予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定后拆迁时,暂不支付安置房屋购买价款。 1、若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在回迁时据实结算。 2、若房屋拆迁补偿款低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其差价部分待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结清。 若乙方情况属于上述1类情况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元。 第八条:乙方所得全部补偿款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价款之和,合计元,大写元。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门窗可以由乙方拆除(拆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被拆迁房屋余下部分由甲方统一进行拆除。如乙方私自拆除门窗以外的建筑物,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处理。 第十条: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将拆迁房屋的证件交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抵押的当事人应负责解除被拆迁房屋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迁,不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手续, 与该房屋有关的过户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日内腾空周转房。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 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 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范本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范本) 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新围老屋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经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及区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及其它批复文件编号),需对新围老屋村核定更新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部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08]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拆迁房屋原则上按原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房屋

稷下街道 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式)

稷下街道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改善我村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临淄区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两委及有关部门反复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方案。并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大会通过。 二、为确保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成立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下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旧村改造安置领导小组成员: 拆迁安置工作总指挥: 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 第二章拆迁计划 一、拆迁人:稷下街道村 二、拆迁范围: 1、 2、 3、除责任田外,所有承包集体的场地和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和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拆迁范围外的村集体土地一律收回,另行安排。 三、拆迁期限: 第三章房屋拆迁、勘估规定

一、实施拆迁范围内对承包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以外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村委给予适当补偿后拆除。经两委研究对拒不拆除者,村委及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承包者支付一切费用。 二、房屋评估作价结果进行张榜公布,限期日内进行核对,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评估结果正确。对不明事宜,由评估所进行解释。 三、所有拆迁安置范围内的户,在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的情况下,签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签定协议的大方宅基地奖励元人民币,在规定日期内拆除的宅基地,奖励元人民币,超出月日不签定协议的不再奖励。 四、在规定搬迁时间内即自月日至月日,每提前一天搬迁完毕奖励元。 五、临时搬迁安置规定:(指第四章、第一、二、三条款所规定拆迁户)。 1、本次拆迁安置2次搬迁补助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宅基地大方每户每月补助元,小方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每人补助元(至分配楼房为止)。 六、本次拆迁宅基地上附属物的残值归个人所有,在个人实施拆除宅基地上附属物的残值过程中的安全等事宜,全部由个人自负(拆迁者)。 七,对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或逾期不拆迁的,依法定程序结合村民自治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八、拆除产权不明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村两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对被拆迁心情作勘察记录,并向公主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通用版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及《__________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自愿同意拆除位于前桃园村的住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位置 被拆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村,详见《拆迁补偿明细表》。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核算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元。 总计元 第三条:过渡期限内,躲迁费自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拆迁调查确定每月支付乙方__________元躲迁补助费,躲迁费预付一年;搬迁时付给乙方__________元的搬迁补助费。躲迁费按实际躲迁时长据实结算,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完毕。 搬迁补助费和躲迁费为元。

第四条:截至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前,__________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__________元;__________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__________元;__________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__________元;__________日后拆迁完毕的,不再享受奖励。根据验收单优先领取选楼序号,凭选楼序号选择楼层。 乙方应得奖励为元。 第五条:还建房屋按照拆迁主房面积“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还建楼层设计为“5+2”和“4+2”模式,楼层不设差价,阁楼不计算面积,顶楼赠阁楼。 第六条:乙方选择楼房面积平方米,实际交房面积平方米,按照计算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款为元。 计算标准:还建价__________元/m2。回迁后,按购房合同据实计算车库、储藏室。超出还建面积,分以下情况计算价格。 1、超出还建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内,按优惠价__________元/m2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__________元/m2计算。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超出还建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内,按优惠价__________元/m2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__________元/m2计算。多位住房的,只能享受一位。 第七条:给予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定后拆迁时,暂不支付安置房屋购买价款。 1、若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在回迁时据实结算。 2、若房屋拆迁补偿款低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其差价部分待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结清。 若乙方情况属于上述1类情况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元。 第八条:乙方所得全部补偿款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价款之和,合 计元,大写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__,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职务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___,电 话 ___ 。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 __,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职务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___,电 话 ___ 。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 __,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职务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___,电 话 7 甲方因 _________ 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 __________ 号《房屋拆迁许可 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及 _________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 _________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 平方米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 ,房屋产权证号 _________ ),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 ,房屋的产权性质 _________ ,房屋的结构_________ ,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 ,房屋所在的楼层数,房屋的朝向_________ 。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第二条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 1.乙方有正式户口 _________ 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__ 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 。 2.丙方有正式户口 _________ 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 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时: 1.乙方情况: 2.丙方情况: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____ 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____ 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潘新国男55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173号401室房屋状况: 结构:混合。 建筑面积:89.7M2。 产权性质:私有。 建成年份:1991年。 本地区区位价2678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 一、裁决要求 1、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 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

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潘新国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 A、房屋总价345273.70元(89.7㎡×334元×1.15系数)。 B、过渡费1435.20元(8元×89.7㎡×2月)。 C、搬家费600元。 D、装修费21528元。 E、家电移机费1640元。(分体空调400元,座机400元,热水器200元,有线电视300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 F、煤气管道2500元。 合计:373036.90元 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372976·90元。 (2)产权调换安置。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4层2号房,建筑面积为 96.89M2,(96.89㎡-89.7㎡=7.19㎡)。多出的7.19㎡按新房评估价4600元/㎡计算为33074元,依据本项目实施细则,作为公摊面积处置。

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编号:[xxx]第MF号XXX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房主: 二○一三年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前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及《前桃园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自愿同意拆除位于前桃园村的住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位置 被拆迁房屋位于马厂湖镇前桃园村,详见《拆迁补偿明细表》。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核算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元。 总计元

第三条:过渡期限内,躲迁费自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拆迁调查确定每月支付乙方400元躲迁补助费,躲迁费预付一年;搬迁时付给乙方600元的搬迁补助费。躲迁费按实际躲迁时长据实结算,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完毕。 搬迁补助费和躲迁费为5400元。 第四条:截至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前,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6000元;十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4000元;十五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2000元;十五日后拆迁完毕的,不再享受奖励。根据验收单优先领取选楼序号,凭选楼序号选择楼层。 乙方应得奖励为元。 第五条:还建房屋按照拆迁主房面积“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还建楼层设计为“5+2”和“4+2”模式,楼层不设差价,阁楼不计算面积,顶楼赠阁楼。 第六条:乙方选择楼房面积平方米,实际交房面积 平方米,按照计算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款为元。 计算标准:还建价760元/m2。回迁后,按购房合同据实计算车 库、储藏室。超出还建面积,分以下情况计算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新整理版(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新整理版 (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新整理版(合同示范 文本)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 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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