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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第三章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第三章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第三章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介绍宪法中与传媒相关的一些原则性规范,包括媒体的性质、指导方针,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通过这些内容的讲授,使学生从宪法层面上建立起大众传播活动的权利义务框架,以更宏观的角度来思考、审视大众传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老师在讲授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们关注典型事例和相关法条,适当展开讨论。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开放性思维。

重点:掌握表达权、知情权、新闻工作者权利的具体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难点: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表达自由含义的把握。

导言宪法概述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行动准则。当然也是传媒活动的根本准则。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成为了我国传媒事业的题中之义。

“两为”方针《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一、为人民服务

媒体通过传播多种信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以至娱乐等等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特别是向人民报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变化,媒体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反映的方式包括在媒介上公开报道和发表,也包括由媒介通过“内参”等各种渠道,向有关方面转达群众的意愿。

媒体要努力报道发生在人民群众中的各种新闻。

二、为社会主义服务

以法的形式规范传媒行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这是我国传媒法的重要特点。

大众传播是一种文化事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因此,明确传媒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可以巩固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传媒本身总是带有明确的意识形态性质,我国的传媒行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抵制和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党的领导和党管媒体

政治领导。主要方式是使中国共产党有关传媒工作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成国家的法律法令,使传媒业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推动和促进共产党的纲领路线的实施。

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党管媒体”的原则。共产党对传媒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有多种方式,其核心就是要求传媒业和大众传播工作必须坚持共产党的党性原则。

三、党的领导和党管媒体

党性原则与大众传播活动直接相关的最重要并且趋向制度化、法规化的几条规范:

1,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3.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4.坚持新闻的真实性。

第二节言论、出版自由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

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th

第二节言论、出版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35th

第二节言论、出版自由

一、定义

(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就是指言语,即口头表达。广义是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权进行表达,包括书写、印刷、各种形象手段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一切现代媒介的表达。广义的言论自由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基本同义。

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它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按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一种重要特征就是公开表达,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而言论自由则可以公开行使,也可以半公开和不公开行使,如申诉、控告等,通常只向特定机关提出,就是一种不公开的表达行为。

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言论、出版自由原则贯彻于大众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它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国际上,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个词,都是freedom of press,这是因为最初的新闻媒介就是报纸、期刊等印刷出版物,后来才推广到涵盖广播、电视、电影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文确认“新闻自由”。但它已经逻辑地蕴含于我国传媒法的现有概念中。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表达自由是一个复合的多层次概念,目前最权威的表述是前面引述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应当注意,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以表达的,表达自由对于他就没有什么意义。另外,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面对旷野的呼唤都没有意义,保障表达自由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二)表达自由的价值

1、天赋人权(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

2、思想和意见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 and opinions)

3、人民主权(主权在民,people’s sovereignty)

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独立宣言》(1776)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权宣言》(1789)

思想和意见市场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

它的力量而实现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它。让它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放胆交手时吃过败仗呢?——[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

我们所追求的最高的善,只有经过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把它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这是一场实验,就同人生是一场实验一样。——[美]霍姆斯(O. W. Holmes,1841-1935)

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定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

假定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来换取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同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英]密尔(J. Mill,1806-1873):《论自由》

人民主权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当每个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国家的权力时,那就必须承认公民有能力对同时代人的各种意见进行抉择,对认识之后能够指导他们的行为的各种事实进行鉴别。”——[法]托克维尔(C.A.Tocqueville,1805-1859)《美国的民主》

(三)表达自由的结构图

二、表达权

(一)公民利用出版物新闻媒介行使表达权

《出版管理条例》:

1、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2、对出版自由既有保护,也有约束。

3、对出版自由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制和预防制相结合的原则。

4、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以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二)公民运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介行使表达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在追惩制方面,该《条例》的禁播规定同《出版管理条例》的禁载规定大致相同。

2、在预防制方面,该《条例》规定创办电台、电视台实行“政府台”制(第十条、第十一条),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制作的节目(第三十一条),对节目内容实行播前审查、重播审查(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做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此外,调整节目的作者同电台、电视台的关系,则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3、对于近年来广泛运用的热线电话,199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又制订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台、电视台开设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设置“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并加强把关。

三、知情权

(一)基本含义

知情权在学理上是从言论自由引申而来的“潜在”的权利。它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认识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

(二)立法及现状分析

1、我国现行法制保障公民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知情权,主要是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从大众传媒上自由地寻求、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不受非法侵扰。

(2)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有向人民群众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责任。这种信息发布,一般是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

2、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同一事项的两面。

在信息公开的立法方面,我国迄今还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单项的法律、法规之中。

近年来,公民也不断地利用现有的信息公开规定,督促有关的部门、组织公开信息。

[案例及典型事件一] [案例及典型事件二]

3、总体来看,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还不完善。

首先,现在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还比较零散。其次,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大多比较简单。

再有,对于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基本上没有法律救济手段。信息公开的实现,有待于我们今后更大的努力。(三)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1、规定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责任的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

(1)原则: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2)具体规定:

《防汛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等

媒体主动冲突阻力,揭露突发事故真相、追究责任人[案例及典型事件三]

突发事件责任人行贿收买记者[案例及典型事件四]

四、新闻工作者权利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是指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文规定以上任何一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

以下主要通过采访权来论述新闻工作者权利的一般原则。

(一)消极权利

这是在公开场合(public places)的采访权利。公开场合,就是向公众开放的,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和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他人承担了不予干预、阻碍的义务。

但是,这种采访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应适当区分一些情况,比如:

1区分对群体还是对特定人2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3区分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二)积极权利

这是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权利的义务方只限于特定主体。但是就是在这种场合,记者行使采访权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比如《人民法院审判规则》,《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约定权利

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间,有着广泛的中间地带。在许多情况下,记者索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不负有必须提供的义务,这就需要征得他人许可,这时记者的采访权就表现为一种约定权利。

约定权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对单位的采访。原则上都应该征得有关管理者的许可。

2、对特定人的采访。记者对特定人的访问以及对不在公开场合从事公开活动的公众人物的拍摄、录音,原则上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四)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广义是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狭义是指在采访受到拒绝或者估计会受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采访,采访的手段不止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

1、从法律上说,隐性采访很容易涉及公民的、法人的、甚至是国家的秘密事项,涉及他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偷拍他人的形象还是对他人肖像权的挑战。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隐性采访不是警察的侦查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案例及典型事件五] [案例及典型事件六]

2、从道义上说,这种以揭露负面现象为主旨的“隐形采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但由于这种采访手段要隐瞒真实身份或者伪装身份,终究不够光明正大,而偷拍偷录又直接触及他人对于自己的形象、声音的自主权,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一般认为,只有当这种隐瞒和伪装比起对方的卑劣来是身份轻微的时候,当揭露这类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而通过正常途径又无法获得有关资料的时候,才可以认为是正当的。

第三节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节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一、从公民批评权引申的舆论监督

在理论上,舆论监督是人民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公民批评权的一种延伸。

按学术界公认,舆论监督的方式可分为批评和建议两大类。这是同《宪法》第四十一条相吻合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表达意见,正面的意见就是建议,负面的意见则是批评。建议一般是针对决策提出的,具有决策监督的功能。批评有针对决策的,但大量是指向具体的人和事的,具有行为监督的功能。

二、传媒的舆论监督制度

(一)共产党领导媒介舆论监督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指媒介舆论监督必须符合党的指导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必须接受党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所隶属的党组织的领导,而且由于媒介批评涉及特定党政组织或官员的负面评价,故而必须在组织上符合党的原则和程序。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媒介舆论监督必须在这个原则下进行。

(二)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

1、高度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对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或故意拖延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督促他们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2、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自觉和主动地听取媒介舆论监督中反映的意见,对舆论监督做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3、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善于通过舆论监督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

(三)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追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方向引导,不恶意炒作,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做到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四个“有利于”,便是衡量媒介舆论监督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本标准。

第三节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四)实事求是舆论的力量来自事实,因而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就是用事实说话,坚持实事求是。这也是共产党党性原则和社会主义传媒业的基本原则之一。舆论监督的内容必须准确、要进行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

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掌握正确、全面、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决不能偏听偏信,以偏概全,更不能仅凭道听途说,必须认真核实。

(五)传媒履行社会责任传媒的社会责任,原指自由的传媒界应该是可以问责的。这里指媒体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包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真实性、正确分析和引导社会热点、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廉洁自律、出以公心等等。

三、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

媒体不行使任何公共权力,不能像任何机构发号施令,同被批评的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媒体批评同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通报、公告是完全不同的,它只能是说服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更没有对被批评对象进行惩罚的功能。实际上仍然是党委等领导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在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复习纲要 ——专利权 第三编专利权 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 1、专利:(1)专利权;(2)专利文献;(3)发明创造 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1)特殊性;(2)可专利性;(3)授权性 专利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2、专利制度的核心:授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3、专利法: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调整对象: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分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分类意义:(1)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内容不同;(2)专利权行使方式、效力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 3、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1)只适用于产品;(2)针对产品的立体形状、构造;(3)目的是为了实用;(4)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不构成实用新型:方法;无确定形状的产品(气态、液态、粉末状、 糊状、颗粒状) 4、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1)以工业产品为载体;(2)独立的工业产品;(3)设计附着在产品上;(4)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5、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2)违法获取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3)不可获专 利的主题: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判断题(0 道) 二、单选题(20 道) 1. 某企业在未证得《虎》图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将该图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白酒上,并获得核准注册。该企业的行为属于 A. 模仿他人的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B.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注册 C. 虚构事实真相伪造申请进行注册 D. 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图形进行注册 2. 在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该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异议人对复审裁定不服,则 A.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可以请求国家工商局再复审 D. 也必须服从 3.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4. 申请人自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可以享有优先权。 A. 12个月、6个月、6个月 B. 12个月、12个月、6个月 C. 12个月、12个月、12个月 D. 12个月、6个月、12个月

5. 1998年5月4日,陈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其后,陈某对该发明作了改进。陈某于1999年5月4日又就其改进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可享有 A. 两项专利权 B. 优先使用权 C. 国际优先权 D. 国内优先权 6. 下列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只有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单位才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B. 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C. 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不可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D. 事实上的作者不一定享有著作权 7. 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财务之星》管理软件,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8. 邓某于1970年4月1日创作了一幅国画,1973年6月22日将该画的原件出售与曹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曹某自购得原件之日起享有该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B. 国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故曹某不能因为 购买原件而取得任何著作权 C.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原件的展览权 D.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9. 新疆哈蜜地区果农生产的哈蜜瓜系地方名特产品。果农张某欲以“哈蜜”二字作为甜瓜的商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就“哈密”二字 A. 张某可以取得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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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欧美国家、日本,确实有。但在中国这种版权保护并不完善的国家,先于版权保护来强调易于传播,会使音乐人创作灵感枯竭。所以我觉得在修正案中强调易于传播,是不合适的。” 至于公益理由,为了音乐作品传播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则版权法里已经有了相应规定,非商业性的善意使用始终是允许的;其实,对于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来说,除非与其商业模式直接冲突,他们通常都是乐意见到其作品被广泛传播、歌曲被广泛传唱的。这甚至是他进行创作的主要动机。 况且维权的成本又那么高,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版权人没有动机去干预那些对其商业基础不构成威胁的善意使用,而那些构成了威胁的侵权行为,不正是著作权所意欲排除的吗?保护其基本商业模式从而激励创作,不正是版权法的宗旨所在吗?试问:有谁能用事实证明:目前存在一个著作权日益压制传播的趋势?如今文化市场最严重的问题,难道不是著作权保护不力吗? 无疑这一条款对于多年来饱受盗版和侵权所害的词曲作者来说是更是雪上加霜。反对者高晓松就表示,这是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草案内容仅仅放宽了传播的范围和途径,却没有借鉴国外法律中对侵权者严厉的处罚。一旦出台,可能造成因违法成本过低,维持成本过高,而助长侵权行为发生。 音协“作品要尽快地普及到人民群众中去,所以要快速推行这个规定”的初衷本无可厚非,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的稳定快速的发展本就是我们一直贯彻执行的社会理念。但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知识产权法

2013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 开放教育(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一、问答题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2、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4、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点 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力。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控制的。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与禁止权,即权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权具有以下特点:1)、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是一种共有权。2)、地理标志权的存续不受时间的限制。3)、地理标志权即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5、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4)销售权(5)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专利方法(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内容提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作品本身具有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不同种类的作品的独创性必然表现为不同的特点。尽管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都作了要求,但在如何界定独创性这一点上则基本上未予涉猎。我国著作权立法也如此。即使在理论上的相关研究,目前也还处于初始阶段,且未达成共识。但是,对著作权司法实践而言,只有具有独创性,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才可能获得保护,也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独创性评判构成了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前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13.1 本章要点 ■掌握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 ■准确掌握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类型 ■掌握专利权人承担的义务 13.2 重点难点导学 一、专利权主体的类型及专利权归属 1.发明人与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任何发明创造只可能由可以思维、有创造能力的自然人完成,这一自然人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那么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3)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注: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申请

人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非职务(或非雇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2.专利申请人 (1)非职务发明创造 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个自然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由行使。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则必须由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 ③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a.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以放弃或转让专利申请权。但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转让申请权,应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同意。 b.取得专利后,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转让他们在专利权中的经济收入的份额,这一份额也可以继承。 c.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又称“雇员发明”,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这类发明创造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如果单位放弃申请权,原则上也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申请,而应作为社会公共财富,为公众所利用。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三稿) (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 (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相关权 第一节出版者 第二节表演者 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

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著作权法案例

一、著作权法案例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 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 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

消息。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作者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吗? 评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晃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冒名人之作是否侵犯了署名权? 案例: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和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看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侯仰坤)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侯仰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 上传时间:2003-10-5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 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 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

原传媒公司组织架构书

传媒公司组织构架 作为一家专业的传媒公司,应该有严格的垂直管理系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组织架构,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足并脱颖而出。 首先,等到公司开办后,公司就会处于集体化向规范化过渡阶段,特别需要加强计划和控制的实用性。首先,我们要明确集团总部定位,是战略决策中心,投资中心,管理和协调中心的组合,集团总部的角色应集中于管理整个集团的业务组合,促进业务单元的业绩改进和最大程度利用集团资源投资发展,集团总部的职能部门应该高效,精简,并着力于发展由产业推动的战略,财务计划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技能,总部应该通过对业务单元战略及经营计划的严格审查和考核。 明确集团总部的定位,其次,根据集团定位,对战略管理型,操作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三种管理模式,清晰界定下属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公司在发展目标,管理手段和应用方式上相应有所不同,各有侧重。 一、行业市场浅析 企业经营的发展瓶颈 企业经营发展瓶颈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企业决策者的企业运营思路,传统理念及个人习性等方面.为何同样是一件事在这个企业很快就解决了,而在另一个企业却被困恼得不到解决.为何同一件事情在以前得以解决,而在现在却解决不好等等.这些情况可以用这两点来解答.常言说的好计划赶不上变化:时间、地点、人物、识见的某方改变导致经营者思路及计划脱节。 适者生存:传统理念及个人性格导致的个人主义在处理问题时的方法不当等。 企业要发展就要靠人去做,在很多企业都出现过招人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给了他们一个解决方案,有的企业照这个方案做很快解决了问题,而有的迟迟得不到解决。在我认为企业需要发展需要革新,需要突破发展瓶颈。 二、企业的需求 企业不仅服务别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别人为其提供服务。而且企业所需的服务主要是能解决企业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且对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高。需要的主要服务有:广告策划、企业人员培训、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有关数据显示国内外的成功的知名企业背后都有一个以上的企业顾问公司为其长期提供企业服务. 虽然现在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重视这些问题,通过企业自身设立广宣部策划部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四平、国美家电、阳光超市、国光超市等。每月在这方面都投入不少的资金,但是很多企业仍然还是解决不了大部分的问题。主要是受到企业自身的很多约束。 企业对于自身所需的服务会有越来越多越来越高需求 三、文化传媒的市场定义

知识产权法课件

知识产权法课件内容 课程大纲: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6学时)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内容(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章著作权法(20学时) 第一节著作权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3学时) 熟悉掌握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4学时) 重点掌握 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和转移(4学时) 熟悉掌握 第五节邻接权(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六节著作权的保护(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章专利法( 15学时) 第一节专利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专利权主体和客体(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专利权的取得(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3学时) 一般了解 第四章商标法(8学时) 第一节商标法引论(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和管理(2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学时)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熟悉掌握第二节原产地名称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一章 1.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通过学习了解其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史,形成对知识产权法的初步认识。 2.教学要求: 通过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学习,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掌握关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3.内容要点: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了解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 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还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及法律体系结构【经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结构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共中央 军事委员会 寺主各级人民政 府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构 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 对人大和人大常委负 责。法院是审判机 关,检察院是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同时也是公诉案 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 查批准逮捕,其自侦 案件的侦查,以及审 查起诉,和所有公诉 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 庭作控方。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 关,其主要职责是依 法行使审判权,包括 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 是审判监督关系,不 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 关系。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 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 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 程,并对法院的违法 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 见与提出抗诉等。 另外在刑事公诉案件 中,检察院和法院以 及公安是分工协作, 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的关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分析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吴汉东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0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修改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 《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作为立法活动的微调机制,法律修改旨在“不伤动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不根本改变法律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1]回顾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状况,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两个特点: 1.修法进程缓慢 《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未能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保持同步。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的形成,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例如,美国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改十分关注,《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出台之后、进入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修正案提交国会,其中重要的有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组织结构图 公司八大目标: “规范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公司效益,提升公司品牌,改善员工待遇加快发展速度追求利润最大化”。 公司工作理念: “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发展销售,注重结果,讲究合作,追求简单,高效节约”。 公司工作方法: 1.改变自己,相信自己的公司,相信自己能做好每一项工作,诚实地面对自己,评价自己,形成独立的判断能力,不受他人不良情绪的影响,自我督促、自我促进,热爱你选择的职业,对你所选择的职业负责。

2.强化执行力。 3.要求工作四勤:勤动脑、勤动手、勤动嘴、勤总结。 4.工作要专心致志。 5.经常性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加强沟通。 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禁止无故缺席。 2.公司倡导“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员工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不得受雇或工作本公司业务竞争者,并不得与其有业务上的交往。 3.公司提倡员工与公司之间进行充分的沟 通和信息共享。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工作中主

动与下属员工进行沟通,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4.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5.工作时间要自觉维护工作秩序。 6.公司提倡“用头脑走路,拒绝平庸,用智慧制造亮点”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信奉“诚实守信,用实力打造品牌”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7.周日全天休息,周六下午召开例会。例会由各部门主管参加,并于会后向本部门员工完整传达会议精神。周六下午下班前上交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8.薪水发放日为每月15日。 9.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 一、工作纪律与员工守则 1.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诚实签到,签到时参照公司电脑时间。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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