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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姓名:谢英彪

学号:09082219

班级:090822班

年级:2009级

专业:法学

学院:文法学院

指导教师:谢青霞(副教授)

完成时间:2013年 5 月31日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On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s and Countermeasures

摘要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用途的警察机关,因为其与生俱来的主动扩张性,导致其很容易被滥用并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的会破坏公民的民主、自由甚至会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警察权力的运行状态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以及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随着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不断胜利,各国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加强,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也更加规范。当前警察权力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权和社会治安管理权两个方面,我国警察权力行使中还存在不规范使用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处罚、越权执法及歧视性执法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管理模式上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应通过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对之进行完善。

关键词:警察权;法治;公民权;司法

Abstract

Police authoritie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state violence a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citizens' personal security has an important use of police authorities, because of their inherent active expansion, resulting in easily be abused and hurt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citizens seriously undermine democracy, freedom, and even endanger China's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Police power operating state reflects a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qu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country, with the world victory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continues, the rights of peoples continue to be strengthened,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mo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s are more standardized. Curr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power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and management of two aspects,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there are still not regulate the use of coercive measures,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ultra vires law enforcement and discriminatory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issues, mainly due to a management model issues, the legal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monitor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rough the leadership of police reform model, and improve the work of polic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ptimizing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the relief system to perfect.

Keywords: Police power;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hip; Judicial

目录

绪论 (1)

一、警察权的渊源 (2)

二、警察的主要权力 (3)

(一)刑事侦查权 (3)

(二)社会治安管理权 (3)

三、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4)

(一)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使用 (4)

(二)行政处罚的滥用 (4)

(三)超越执法权限 (4)

(四)歧视执法 (4)

四、警察权侵犯公民权的原因探析 (5)

(一)在管理模式上的问题 (5)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5)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 (5)

五、对警察权滥用的对策 (7)

(一)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 (7)

(二)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 (7)

(三)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 (8)

(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10)

结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绪论

2013年3月,张辉和张高平叔侄两人强奸杀人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随后,浙江省公安厅在其官方微博上对张辉、张高平叔侄道歉;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对聂海芬等在该案中侦查、起诉、审判等各阶段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至此,张辉、张高平叔侄的冤情总算得以洗清。这个案件之所以会成为冤案,主要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警察滥用职权,将这个案子办成了现在的冤案。在我国,像这种警察滥用职权的现象还有很多,像“躲猫猫死”、“激动死”、“喝开水死”、“上厕所死”、“鞋带死”等离奇诡异的事情仍层出不穷。这些不断出现的警察滥用权力的现象说明我国的警察制度有着制度上的缺陷,现在我将通过本文对完善警察制度,规范警察权的使用做一些探讨。

一、警察权的渊源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警察产生的初期,警察的职能、权限并不明确,各国警察发展的历史大多经历了“军警不分”的阶段①。但是,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不断胜利,各国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加强,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也更加规范。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不断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现代的警察制度。随着法制的完善,警察权力同国家权力一道,逐步克服了任意性、随意性,并同人类社会一样,逐步走向法治、走向民主、走向文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警察权力法定,是现代国家逐步走向法治、民主、文明的标志①。

赋予警察权力的立法文件,包括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包括其他一些规定警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规定:警察权的范围内容、行使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作程序、监督措施、保障权力的实施的措施等法律文件。

1957年我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在法律上确立了警察制度。1995年我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警察制度,该法是我国警察行使权力的主要依据。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来完善警察法。

其他的一些涉及到警察权力的法律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的规范警察权力的法律和行政救济措施,形成了国家依法管理警察,警察依法管理社会,社会依法监督警察的一整套的制度。

①郝赤勇.警察权力论.[J]公安研究,2005年第9期(总第131期)第5页.

①同上.

二、警察的主要权力

(一)刑事侦查权

侦查权,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①。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明确授权警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

(二)社会治安管理权

社会治安管理权,是指警察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具体的人、物、地、事进行管理、控制的权力。社会治安管理权是警察管理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权力,是警察权力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政管理、人口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查禁取缔社会丑恶现象、治安案件的预防和查处、紧急治安事件的处置、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查处等②。

①侦查权-百度百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7807453.html,/view/1772074.htm.

②郝赤勇.警察权力论. [J]公安研究,2005年第9期(总第131期)第8页.

东华理工大学毕业论文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三、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警察行使权力是代表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但是警察权力的行使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然在警察领域的法治化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程序制度不断向公开透明化发展,监督机制更加规范,问责制逐步完善和落实,警察逐渐树立服务群众的理念。但在一些地区中,警察执法的违规行为已导致民众对警察乃至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不信任。为了更好的规范警察的行为,必须先了解当前警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警察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上。

(一)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使用

强制措施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中必不可少。据统计,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共有50多种,其中治安强制措施就有20多种。在很多强制措施的使用过程中都存在滥用现象,存在侵犯公民权的问题。①

(二)行政处罚的滥用

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警察在对相对人作出处罚之前必须了解情况查清事实,找到充足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处罚。但现在的一些警察往往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之前就给予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还有一些警察自行设置一些法律没有处罚项目对公民进行罚款。

(三)超越执法权限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部门只能行使法律条文明确授予的权力,对于政府部门就是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行的,都是政府不可行的。也就是说警察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但在实际中,我国警察超越权限执法的现象十分常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些地方政府经常越权干涉公安部门的工作,导致警察权越位。第二、警察违规参与到地方经济纠纷中。

(四)歧视执法

在法治社会警察执法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警察理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公民,然而在我国警察执法歧视现象频频出现,主要体现在相同情况下对不同的执法对象做出不同的执法处理结果。

①魏伟.警察权运行的反思与重构.[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34页.

四、警察权侵犯公民权的原因探析

出现警察执法侵犯公民权现象,是由警察权力运行制度因素、监督体制,警察个人素质等众多原因造成的,本文将分析以下几点。

(一)在管理模式上的问题

我国警察机关的管理模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警察机关受到包括党委、政府、上级机关在内的三重监管。其中,警察部门由上级机关对下机关在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在人事上,警察机关接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管理;在经费上,警察机关的办公经费、工资待遇等全部受地方财政的控制。这种管理体制使警察完全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限制。

这种管理体制导致了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求协助进行一些有损群众利益并且不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时,警察机关在权衡利弊之后,警察机关往往会为了本单位的私利选择屈服于地方政府。第二,“以块为主”的现行警察管理模式不利于不同地区警力的协调合作,容易在区域交界的边缘形成一些“三不管”地带,这不利于地区社会治安的维持。第三,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地方的利益或者为了私利往往会干涉警察机关正常的司法警务,而警察机关出于人事和财务上的考虑又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这使警察变成为地方政府谋取地方个别私利的工具,而且也导致了执法的地方割据。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有关警察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仍然不是很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关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设置不合理。在警察的职能方面突出社会管理职能,在对公民方面则以强调义务为主,缺少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某些必要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第二,我国法律条文以原则性规范为主,可操作性不强,使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些业务水平不是很高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措施不当,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

权力失去监督就像下山的猛虎,必然会对公民造成伤害,而我国警察的执法权非常广泛并且强大,因此,更应该加强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我国现在虽然建立了看似比较健全的对警察权力监督的体制,但监督机制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

第一,司法审判权对警察权的监督。行政诉讼法规定,警察实施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行为虽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只是一种事后审查,且遵循的是最低水平的合法性审查,对一些虽然合法但不符合群众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处罚决定则无权予以监督改正。

第二,检察机关对警察在案件侦查中的工作的监督不健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进行纠正。法律虽然给了检察机关这个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权限范围和要求警察纠错的具体流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院对警察机关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进行的监

督没有必要的程序,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了解和控制警察的日常侦察活动,失去检察机关监督的侦察活动陷入失控状态。

第三,警察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效果也不明显。警察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虽然由其他行政监管部门派驻,但是经费由被派驻单位拨付,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监督效果,在实际上沦为了被派驻机关的内部机构。其他一些好的制度,如办案责任制度与错案追究机制,这两个制度是为了使错案与经办的警察挂钩,使警察得到约束,但就是这么个好制度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的上级部门的监督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权限等等。

第四,社会舆论监督受到压制。具体表现为:警察机关对来举报警察违法违纪的群众态度冷淡,对群众反映的有违法行为的警察也会加以包庇,有些蛮横的甚至会暴力手段驱散来投诉的群众,是政府股份公信力下降,同时加深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五、对警察权滥用的对策

(一)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

现在的警察机关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机关在内的三重监管,地方党委和政府分别控制了警察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可以说地方党委和政府完全控制了警察机关的命脉。地方警察机关的上级机关只是对其在业务上有指导权,在这种领导模式下,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的影响力非常弱,而当地的党委政府完全控制了警察机关。这种领导模式不仅使警察机关地方化,还有可能使地方警察机关沦为地方政府谋取私利的工具。居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应该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

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首先应该让警察机关在财政上独立,我个人认为警察机关应该由中央统一拨款给公安部,然后由公安部将经费层层下拨。这样做可以使警察机关摆脱地方财政上的控制。在人事上,不能单纯的由地方党委控制,应该分一部分人事权给上级警察机关,使高层的人事权由上级警察机关控制,中低层的人事权由地方政府控制,这样可以加强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的控制,使地方对警察机关的控制减弱。通过财政和人事上减弱地方政府对警察机关的控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警察机关沦为地方政府维护地方私利和个别领导私利的工具。

现在我国的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这样导致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比其他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级别高,且其他司法机关的负责人还要受到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领导。我认为这样不利于法院和检察院对警察权的监管,应该改变这种现状。政法委书记是整个司法系统的领导人,我认为应该由公检法系统以外的人担任,这样才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也在行政级别上将公检法的负责人拉到了同一个档次,这样更有利于对警察权的监管。

(二)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

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是,法治社会的行政人员有一套严格而规范的工作程序。通过古今中外无数的理论和实际可以看到,对权力的控制,仅在实体上加以约束,根本无法实现控制权力,实现法治的目的。这就要求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正当的警察权力运行程序,通过合理的程序使警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完善警察的工作程序。最应该完善的是警察的调查程序。警察调查程序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被调查人。警察案件调查工作涉及到其他公民时不能只有一人前去调查,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警察同时进行调查活动的开展。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告知其调查理由等事项。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进行扣押等措施时,应先经检察院的批准,没有检察院的批准,调查行为非法,公民有权利拒绝调查。如果是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有可能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可以除外。但是突发情况下的调查,在事后也应向检察机关备案,并接受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并且所有的调查,涉及到的相对人都应该到场,调查结束后应由调查相对人签字。

警察在对公民进行罚款时也应该在至少两人名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①,并且要详细了解情况,收集充足的证据,对罚款相对人要向其说明此次罚款的理由,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警察的罚款不能由警察当场收取,而应由警察告知罚款相对人交到指定的罚款专用账户。

(三)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

我国现行警察监察体制有很多漏洞,必须对其加以改良完善,充分发挥监察制度的作用,防止警察权力被不正当使用。

1.扩大公民权利

第一,保障公民参与权。参与权就是公民有权享有的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到警察决策中,并对政策施发表自己的看法。公民有序的参与到决策中来,这种发扬民主的做法,使决策公开透明,这不仅有助于防止警察权的不正当使用,而且有利于警察决策部门作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决策。

第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知情权,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政府应该建立一套政务公开机制,定时公开涉及到公民合法权利的政务,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除外。对于那些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的单位要加于严惩。完善该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还可以使警察权在公民看的见的阳光下运行,防止警察权力滥用,同时还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第三,增加公民的对抗警察权的权利。警察在没有按照合法的程序行使权力并有可能危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应该享有拒绝配合权利,并在相信自己的合法权可能招到损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沉默权。

2.完善司法控制机制,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

司法权约束警察权是一种控制警察权力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在西方国家被普遍采用,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司法权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控制警察权:一是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二是检察院对警察权的监管。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在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时候,通过法院起诉做出执法行为的警察机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其实是一种事后监管,并且只能在警察执法行为完成以后公民才有权起诉警察机关,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应该将公民的起诉权提前到警察开始执法时,也就是说只要警察开始执法,公民认为警察的行为不合法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就可以对警察机关进行起诉,并且在起诉这话还可以申请中止的执法行为,法院在认为警察继续执法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时可以责令警察中止执法行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法院对警察权的监管作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监督警察在案件侦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公安①50元以下的小金额罚款可以由一名工作人员单独进行.

机关在进行搜查、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前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这可以通过检察权控制警察权,但是检察权对警察权的监管范围还不够广,还应该扩大检察权对警察权的监管。

首先,检察官应该有权对警察侦查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应该是检察院去了解警察的案件侦查工作,而应该是警察主动向检察官报告案件的进展工作,这样有利于检察官及时的对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且警察对检察官发布的命令应该服从。警察机关需要对公民采取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应该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同意之后警察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在来不及申请的时候作出的强制措施,也要在强制措施作出后向检察院备案。检察院应该对没有经过同意采取强制措施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不仅可以树立检察院的权威,还可以遏制警察的滥用权力。检察院还应该派人常驻看守所,以便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3.建立健全责任制

有权力就有责任,权责相统一,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必然要求。当前责任制不是很健全,追责制只是警察机关内部的一个制度,执行的不是很好,警察在滥用职权后很少被追责,警察的违法成本很低。错案追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警察即使办了错案也很少需要负责,导致一些警察为了单纯的追求破案率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警察的违法。建立健全责任制,使警察对自己行使权力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可以约束警察滥用权力,加大警察的滥用权力的违法成本,对警察产生一种压力,使警察在责任制的压力下依法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滥用职权。

完善责任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在立法上,应该明确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责任制,将追责制度法律化,增加追责制的权威性,使追责制制度化。并在立法上确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比如建立一个独立于警察系统之外的机构专门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追责,确保追责制得到落实,避免它流于形式。另外,在责任承担上也要合理设置,注重个人对责任的承担,弱化集体责任的承担。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人利用集体担责来躲避惩罚,可以提高警察的违法成本,加深危机感。在追责上还要明确上级和下级的责任,将上级的责任和下级的责任划分清楚,该有谁承担的就由谁承担,避免上级领导用下属来替代承担责任。在追责上还要注重追究负有领导和监督义务的上级机关的责任,使监督机关也为自己监督工作的不到位承担责任。

4.完善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

要完善警察机构的监督体制,监督的方式、内容、结果以及监督的对象相关制度加以弥补。建立起贯穿警察权利行使全过程的的监督机制。主要集中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以及运行的结果。对于力度也要加强。比如对警察权力滥用、警察的违法失职。按照警察内部的监督体系来看,警察内部监督体系包括警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监督和上级警察机关的监管,上级警察机关的监督是重点,部门内设机构的监督则是关键。所以我们必须在监督机制上防止部门内部的庇佑,这样无形中就节约了监督制约的成本。可以引入监督者负责的机制,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和办案质量评估制度,

完善对于警察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的变更以及撤销、国家赔偿制度等。

5.完善警察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

当前我国听证范围界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认为应当立法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范围,在制度上增加其可操作性。

我国的听证制度早已存在,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的不是很具体,相关的配套措施不是很健全,要完善听证制度,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公民合法有序的参与听证,并通过听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可以举行听证的警察行政处罚行为,法律应该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确保听证的公平性,应该专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业的听证机关,依公民的申请,合法的召开听证会。听证应该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前听证主持单位应该将听证召开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主题向社会公开,以方便相关的公民了解情况,保障公民对听证的参与权。在听证的参与者上,不能由政府指定,应该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选取,避免相关的政府利益部门控制听证。在主持人的选择上,要选取那些与听证的事情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的专门人员。在质证上,应该建立一套严谨的证据体系,对于非法的证据不得采用,并且证据要在听证召开之前交给听证机关,以便听证部门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在听证的过程中应该做好详细的记录,并且这个记录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对听证还要应该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听证的费用应该由财政拨款,减少公民参与的成本。对听证还要相关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公正的合法性公平性。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听证的举行,监督警察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在行政上的救济措施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信访等多种方式。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实现机关内部的自我调节,自我监督,保证权力的合法有序运行,以此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发展很快,并且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救济制度还是有很多的缺陷,实际的救济效果没有预想的好,所以还要进一步完善。

1.完善警察行政复议制度

完善警察行政复议首先要扩大警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大警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更多的合法权利,扩大公民的救济渠道。应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我认为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鉴定结论应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警察机关作出的事故鉴定书是对火灾、交通事故等的作出鉴定意见,虽然表面上只是公安机关给出的一个意见书,但是保险公司、法院等都将公安机关的鉴定书作为重要的证据,对赔偿和判决有重要的影响。鉴定结论会通过保险公司、法院的赔偿和判决对公民的权利义务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认为警察机关对火灾、交通事故等的作出鉴定书也应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二,警察的行政复议不能作为最终裁决。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等不服警察机关的决定只能由同级政府作出终局复议,不能提起诉讼。我的观点是,

司法诉讼是公民的权利,如果将上述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外,这在间接上是剥夺了公民的一部分诉讼权,是不符合法理的。将这些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以外就是让警察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而司法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没有这道屏障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所以我认为警察的任何行政复议都不能作为最终裁决。

2.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是警察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对那些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的制度,也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但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从下面考虑几点:

第一,决定赔偿的权力不应该在作出违法行为的警察机关,我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由该机构统一作出赔偿的决定,而不是把决定的权力交给侵权者本人,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第二,新的国家赔偿法添加了精神赔偿①,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法条只是规定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没有给出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给了赔偿决定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我觉得应该在法律上给一个赔偿的参考标准。

第三,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以补偿性赔偿为主,缺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样对警察机关的威慑力小了很多,也减少了警察的违法成本。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警察的违法行为危害特别严重时,对警察机关进行惩罚性赔偿,增加警察的违法成本。

①《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警察制度自身固有的一些缺点慢慢的开始暴露出来,并且对建设服务型政府造成很到的影响,警察制度的改革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然而,警察制度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一项系统的极其复杂的工程,怎样改革此项制度,使此项制度由人治转向法治,仅有实务界或者理论界的探讨研究都是无法达到的,它的实现需要实务界和理论界携手合作共同为改善这一制度而努力奋斗。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谢青霞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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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警察职责

公务员之警察面试资料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这一职业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执行任务或非执行任务期间,也不管是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只要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对此,《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人民警察独立拥有,必须行使,不得放弃。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这是把对普通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为了法定的职责。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第19条的具体理解还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例如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履行职责”,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否履行职责,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维护。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但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警察关注民生和保障民生的职责所在。 警察必须要具备的素质! 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立场、理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 政治素质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 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 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下 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 “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 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 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 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 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 “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由于公民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和运作过程难以知情、介入和监督,面对腐败滋生、蔓延的迅猛势头,大多数公民处于无力和无奈的状态3、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来看,存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轻“民主参 与”的制度建设的倾向。“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夺取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4、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较低,控制和调控功能大于参与功能。 原因分析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存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民警个人简历

……………………….……………………………………………………………………………… … 姓名:专业:警察管理专业 院校:浙江大学学 ……………………….………………………………………………………………………… ……… 手机:××× e – mail:×××地址:浙江大学 唯图设计因为专业,所 以精美。为您的求职锦自荐信 上添花,word版欢迎 尊敬的领导: 下载。 您好!今天我怀着对人生事业的追求,怀着激动的心情向您毛遂自荐,希望您在百忙之 中给予我片刻的关注。 我是警察管理专业的2014届毕业生。大学四年的熏陶,让我形成了严谨求学的态度、稳 重踏实的作风;同时激烈的竞争让我敢于不断挑战自己,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生活 理想。 在大学四年里,我积极参加警察管理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并获得过多次奖项。在各占 学科竞赛中我养成了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的精神,并在实践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际 操作动手能力。 在大学就读期间,刻苦进取,兢兢业业,每个学期成绩能名列前茅。特别是在警察管理 专业必修课都力求达到90分以上。在平时,自学一些关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 自己。在工作上,我担任警察管理01班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协会部长等职务,从中锻炼自 己的社会工作能力。 我的座右铭是“我相信执着不一定能感动上苍,但坚持一定能创出奇迹”!求学的艰辛磨 砺出我坚韧的品质,不断的努力造就我扎实的知识,传统的熏陶塑造我朴实的作风,青春的 朝气赋予我满怀的激情。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期待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 我会倍加珍惜。 下页是我的个人履历表,期待面谈。希望贵单位能够接纳我,让我有机会成为你们大家 庭当中的一员,我将尽我最大的努力为贵单位发挥应有的水平与才能。 此致敬礼! 自荐人:××× 2014年11月 12日 1 毕业综合测评成绩 2 求职意向 ? 中学教师 ? 警察管理相关岗位 自我评价 ◆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能学以致用◆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热 爱工作岗位◆组织协调能力强,刻苦努力、敢于拼搏◆性格随和开朗、乐观向上、集体 荣誉感强 附言: 相信有你们的培养和自己的主观努力,我一定能成为一位务实创新的优秀员工,并为贵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职能 公安部门具有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有依法对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监控和改造的社会效能; 民主职能,即公安机关有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服务,充当人民公仆与卫士的社会效能。 二、作用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扩展资料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地内涵是复杂而多元地.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地.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地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地“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地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地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地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地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地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地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地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地实质形成了遮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地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地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地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地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地基础和前提地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地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地“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地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地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地“肆意”与“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地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地,所拥有地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地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地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地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地人却有自身地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地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地利益”.借助改造话语地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地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地“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地权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狱警察权力地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地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地过度行使,最终引起地可能是囚犯地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地安全和稳定这样地改造罪犯地基础和前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地出现,以正义地、刚性地、细化地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地扩张与收缩. 而规范地、可预见地、可考核地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地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 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地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地价值诉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地法律监督地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地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地重要执法环节地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地状况,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地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地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地执法活动和民警地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地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地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地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门层级监督地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四是要压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地“自由裁量空间”.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地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地问题,必须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地监督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地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地职责权限.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中地主导地位.纪检、监察部门地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地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地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地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地监督作用.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监督规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推行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

第二章 警察产生与公安机关发展的历史

第一节警察的产生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与产生条件 (一)两种对立的警察起源观 1.警察自然起源观。警察与人类同生共存,是自然现象。 2.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警察与国家同生共存, 是社会现象。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警察是国家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警察与国家一样古老;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 (一)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 1.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 2.阶级条件:冲突对立阶级间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 3.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对付犯罪的客观需要。 4.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和完善。 警察现象的产生与国家现象的产生有同样的历史条件。 二、警察的历史阶段与制度体系 (一)警察的历史阶段 1. 警察的萌芽时期:伴随国家形成发展的漫长过程。 2. 古代警察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国家警察现象。其特点是:(1)警察行为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2)警察行为在法律上极不严格;(3)私刑普遍存在。 3. 近代警察时期:资本主义社会以来的国家警察行政制度。 1829年英国人罗伯特·比尔建立的首都伦敦警察系统,是其最早的代表。近代警察行政制度的出现,有其经济、政治、社会、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其特点是: (1)警察行政职能独立化。 (2)警察组织专门系统化 (3)强调法治。 (4)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和专用警械装备。 4. 中国警察行政制度:中国警察现象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警察行政制度始建于清朝末年。1905年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中央警察机关。 5.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警察机关:(1)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建立的治安委员会,是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警察机关。 (2)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全俄肃清反革命与投机非常委员会(简称肃反委员会或“契卡”),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警察机关。 (3)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人民警察机关建立的规律: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彻底砸烂一切剥削阶级的旧的警察机器,建立起真正属于人民的警察机关。 (二)警察的制度体系 西方国家警察制度大致分为两大体系: 1. 大陆型警察体制。大陆型警察体制主要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其体制上的特点是:以集权制为主;全国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警察职权由中央统一规定;警察管辖范围较宽。 2. 海洋型警察体制。海洋型警察体制主要是海洋法系的国家警察。其特点是:以分权制为主;全国没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地方警察职权不完全一致;警察管辖范围较窄。 三、警察与国家的关系。 (一)警察必须与国家一致 1.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 2.警察必须与国家意志一致。 (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1.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为何要报考警察? 答: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职权。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⑤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⑦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⑧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⑩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汉字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抱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

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何要报考警察,各人有各人的理由和说法。大致可以从下面几点来说:①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通过几年的工作,我发现我的性格特点(省略,自己发挥)。自我认知让我觉得做警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警察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性、社会性、法制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治大国如烹小鲜”。②我是一个进取心或者成就心很强的人,我不喜欢闲着。警察活动比较多,而且能遇到很多新问题,我觉得很有挑战。现在的工作比较清闲,虽然我可以用其他广泛的兴趣来弥补工作悠闲这个缺憾,但对现在的工作我感到很不满意。③我从小受到的教育是很传统的,喜欢助人为乐,很佩服古人的高风亮节。警察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家办事。这个职位能让我实现自己的理想,我对这项工作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我才放弃了原来单位,报考警察。④总之,人们都在追求自己的梦想,都有自己的职业目标,我的职业目标可以通过警察来实现。如果是女同学,可以编一段故事:在一个漆黑的夜晚,在一条偏僻的小巷里,自己受流氓歹徒的追踪,这时,警察出现了,自己解了围,从此对警察有了十分好的印象,立志毕业后要当一名警察。还可以编这样一段故事:记忆最深的是第一次从农村老家到郑州,在公交车上问路,我身旁站了一个警察,他话不多,只说:“远着呢!到站我叫你。”随着车上乘客的增多,我和警察被拥上车的乘客挤散…..后来,正当我不知所措,东张西望的时候,突然听到警察告诉我到站的声音:“那个穿红鸭绒袄的姑娘(蓝色棉猴的小伙),这站下车。”那一刻,我有点想哭,感觉亲人般的温暖。从此,立志要名警察。如果是警校在校学生,或警校毕业生,这可以把自己多年受到的职业教育加以发挥,这个问题应该回答得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案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案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学设计 宣化一中刘月 教学内容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政治必修2第四课第二框《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学设计 在设计本课时,我依据新课程特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一、依据课标,对教材进行大胆的取舍,简化了“为什么进行监督及监督的意义”的教学,重点放在怎样监督上。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设计了课堂辩论赛。 三、把课堂时间充分留给学生。相信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能够解决问题,完成教学目标。 课标标准要求及三维教学目标【课标要求】 评述一项加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改革措施,说明政府的权威不能滥用,行使权力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明确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2、能力:

○提高归纳与分析的能力。归纳监督政府权力的若干途径,分析政府依法行政和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分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内涵等。 ○利用教材提供的情景和问题,就有关政府依法行政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容,提高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初步探究学习的能力。 1 ○学会辩证地认识问题。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权力。○学会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 ○认识人民监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培养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政治素养和公民意识。 ○了解相关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体会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意义。 ○明确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作用,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1、依法行政的含义? 2、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3、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4、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5、政府如何审慎行使权力,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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