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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

一、简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比较复杂,古代的婚姻制度一般为一夫一妻制

或一夫多妾制,收继婚是其中最具特色的婚姻制度之一。收继婚这种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周边许多民族都存在过这种风俗,据说汉族的聚居地中原也存在过这种风俗。

首先,收继婚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它是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群婚制逐渐向偶婚制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伴随对偶制在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态,其本身也是一种继承制。在很多少数民族中都广泛存在并流行过,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少数民族中还流行收继婚。

据史籍记载,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居住在北方地区的匈奴、乌桓、鲜卑、西羌等族都实行过收继婚。比如有史籍中对匈奴的收继婚制有过这样的描述“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1)有史籍对乌桓族有过这样的记载,“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2)鲜卑族在婚俗方面与匈奴族有相同点。(3)北齐有:“柔然盛行收继婚和报嫂婚,子娶非生母及弟纳寡嫂(或兄娶寡弟媳)之事时有发生。如高欢死后,子高澄“从蠕蠕国法烝公主”,纳高欢所娶蠕蠕公主为妻。(4)唐宋时期。突厥和回纥在婚姻制度方面都存有兄死弟娶寡嫂的习俗。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成化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女真人亦存在“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的妻母报嫂的收继婚。早期的党项、室韦人也流行过收继婚制。(5)

元明清时期。蒙古族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子妻其后母。”(6)明代的俺答汗死后,他的宠妾三娘子就曾先后下嫁给他的长子及长孙。在平民阶层,更多的是未婚的纳弟“娶寡嫂”,这样既省彩礼又合人情。满族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后母;弟妻寡嫂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如孝庄太后下嫁小叔多尔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中原汉族地区有没有所及混子呢?有人说有。但是我觉得不太可能。为什么呢?这东西也不符合我们华夏民族礼仪之邦的纲常伦理,你跟你爸爸或兄长老婆发生关系那不是乱伦吗?这在当时就是禽兽行,按照古代的法律要处死的。收继婚制还是主要在少数民族中实行。

二、收继婚的产生

收继风俗的起源,是收继婚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一研究有利于为收继婚在社会发展轨迹中寻找一个更为准确的位置,而且有利于收继婚俗有关理论体系的建立,从而使收继婚研究得到强化。

收继风俗的起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由单一因素推动的。这正如其他重要社会现象的产生一样,我们只能从产生这种社会现象的整个文化

氛围中去寻找。漫长的人类历史表明,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变革要受到生产发展水平和家族发展水平的双重制约,生产越不发达,社会制度就越受到血族关系的支配。人类最早的两性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沿用着动物界里没有任何规范和约束的杂乱性交关系。这种杂乱婚姻也称群婚。古文献罩有大量的记载。《管子.君臣》:“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居群处,以力相征。"意思是说,古代人类是兽居群处的,男女结合是以力相征的。《商君书.开塞》也说:“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吕氏春秋》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白虎通义》说:“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卧之法会,行之吁吁。"这些记载,都是记述人类兽居群处时代的男女结合是乱婚的形态。这就是说,从子女而言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从男女而言,则不知谁是其夫,谁是其妻。所以,《仪礼》说“禽兽知母不知父,野人日,父母何等焉。"《法言》说“或问:‘太古德怀不礼怀,婴儿慕,驹犊从,焉以礼?’日:‘婴、犊乎!婴、犊母怀不父怀,母怀,爱也,父怀,敬也,独母而不父,未若父母之懿也。”这些古代怀母之说的记载也是古代乱婚形态的证明。总之,在杂乱婚姻时代,没有任何习俗制度对婚姻进行限制和规范。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生产上出现了自然分工,比如老人照顾小孩,青壮年外出采集或打猎。这样一来,人们便自然的按年龄大小划分了不同的集团。于是,不同年龄集团之间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发生了距离。于是,人们的婚配关系便逐步限制在同龄或同辈男女间。人们的思想意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对不同辈分间男女的杂婚关系本能地产生了憎恶和反感。于是,先民们实现了从杂乱婚姻向血缘婚姻的过渡。血缘婚只是排除了父女间、母子间这种不同辈分的男女杂婚关系。在一个原始群体内组成了若干同辈的婚姻:集团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一辈,也是如此同样,孙子和孙女们,构成第三个互为夫妻的圈子,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互为夫妻的圈子。所以血缘群婚制的形式是,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具体地说,这种婚姻的典型样式是: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之间互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形成集群共有,以男性长辈为共父,仍“知母不知父"。这种婚俗自然形成了丈夫过着多妻生活,同时妻子也过着多夫生活。在我国彝族、苗族、壮族、傣族、白族、布依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水族等少数民族中都广泛流传着本民族兄妹婚的神话。如彝族的《梅葛》,苗族的《盘王书》,傈僳族的《开天辟地的故事》,白族的《氏族来源的传说》,布依族的《姊妹成亲》,景颇族的《木瑙斋瓦》,傣族的《布桑该?耶桑该》,壮族的《盘古传说》等。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结果,使人们对近亲性交关系所造成的恶果渐渐有所认识,从而血缘群婚进一步发展为先是排斥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的性交,进而禁止旁系兄弟姐妹间的性交的群婚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认识的进一步发展,两性间性交禁例日益错综复杂,一方面,血缘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人们开始意识到血缘婚姻对后代的身体和智力有很大危害。于是,对偶婚便逐渐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即每个男子或女子有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或主要的配偶。但这种配偶的结合并不牢固,也没有排除一个女子除去主要男配偶外,仍可同其他血亲禁例外的男子有着性的关系。同样,一个男子除去主要女配偶外,也可同其他血亲禁例外的女子有着性关系。因此,这时子女仍不能确认生身父亲,世系还只能按母系计算。这便是母系氏族时代的婚姻情况。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个体婚制的过渡阶段。正是在这个过渡阶段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配偶结合牢固性

的日益加强,家庭便出现了。最初是母系家庭公社,然后是父系家庭公社。在我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盛行的“阿注"婚,便是从群婚到对偶婚制的一个实例。在这种“阿注”婚中,互为“阿注”的男女双方仅是过着暮合朝离的拜访式的偶居生活(又称望门居),而无任何其他更多的共同关系,男阿注对其子女也并不负有任何养育的义务。从他们通行的是仅有母方单系的亲属制度等这些事实来看,我们认为,这种阿注婚便是从群婚到对偶婚的一种过渡形式。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的个人财产不断增多,以致于他们产生了想要在他们自己死后将这些财物留给自己子女的愿望,而对偶婚的日益稳定,也使他们有了确认自己子女的可能性。从女娲神话和嫦娥神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地位的江河日下,看到妇女如何从主宰变成了从属。这样男人们改变了原来由母系血缘来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社会习惯。于是,人类婚姻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从男嫁女方的“从妻居”变成了男娶女方的“从夫居”,父系制逐渐代替了母系制,对偶婚制逐渐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它产生并奠定了几千年来绵延不绝的各种婚姻习俗,使得我们的婚姻变得五彩缤纷。在这一阶段,曾出现过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婚俗,如不落夫家、公房制、产翁制等等。而作为象征母权制的传统习惯反对新出现的父权制的婚姻的一种有趣的方式,即所谓“抢婚",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分工、交换的发展、私有财产和奴隶的出现,使父系家庭公社逐渐解体,而演变为家长制家庭,亦即家长奴隶制家庭。“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7)古罗马的父权家庭便是其中一例。家长支配着妻子、儿女和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大权。我国民主改革前,西藏橙人的父权制家庭便属于这种家庭形式。(8)这一时期,便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支配和一夫多妻制,一方面,在一般群众家庭中,夫妻共同劳动、和睦相处,使一夫一妻制得以传承;另一方面,在有的家庭,因男性家长有绝对的支配权,而使得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妇女单方面遵守的义务,丈夫则可以多娶。也就是说,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它是“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它“根本没妨碍丈夫公开或秘密的多偶制。”(9) 买卖婚、媵妾制、收继婚(又叫转房婚)便相继出现了。当然,在母系社会已经走向崩溃,父系社会确立并发展的时期’能够使收继婚成为一种风俗的文化氛围中,其他文化因素也曾经发挥过作用。这是因为,父权制的崛起已经成为一股不可更改的潮流而摆到了当时人类的面前。在这种历史的大趋势面前,其他文化意识同样也都变现为向父权制靠拢并为之大唱赞歌。这些文化意识同样也能使收继婚形成一种风俗而在人类某些群体中形成共识。

三、收继婚制度的历史作用

收继婚在不同的民族、地区和时间都起着它的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可能不是同时并行的,也可能包含了一些消极因素,但是它的积极意义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总的来说,主要有个人、家庭和社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收继婚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从个人角度看,主要是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是孤儿寡母的赡养制度。前面分析收继婚的利益机制时曾经提到,妇女是氏族和宗族里的一笔财产,收继婚将妇女这种“活财产”保持在氏族内。这种观点

并非就是对妇女个人权利的否认,在阶级社会里,妇女与男子的关系是藤与树的关系,妇女是必须倚靠男子来求得生存的。

首先看游牧民族中的情况,从游牧民族的特点开始分析。匈奴、乌孙、突厥、蒙古等游牧民族生活在草原上,各个部落像星星点缀一般散落在辽阔的大草原上,彼此间遥远的距离和游牧民族的掠夺特性造成了他们对外呈现出极强的封闭性。由于彼此间缺少充分的交往,因而当不同部落的青年男女都很少有机会接触和交往时,一个丧偶的妇女要想在其他部落中寻找到一个年龄相仿的丧偶男子,进而重新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通常情况下它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更何况如果加上更为复杂的子女问题,则成功的可能性几近为零。部落间的相对遥远是构成游牧民族丧偶女子无法改嫁到其他部落的自然因素。而游牧民族生产力落后,女性一般依附于男性才能生存,妇女丧偶后再婚成为其维持生存的途径。所以,当一个女子丧偶后,现实生活能够给予她的选择只能是留在夫家的部落和家族中,被其成员收继。因此,在匈奴等游牧民族中,收继婚的出现是有客观因素在起决定作用,它不但是一个特殊的婚姻制度,而且还是一个如何抚养孤儿寡母的赡养制度。(10)游牧民族中收继婚更关心的是当一个妇女丧偶并在其他部落根本无法找到配偶时,其家庭将如何延续,其本人以及她未成年的子女将如何被抚养,而不在于她是否为“活财产’’。况且,丧偶妇女被收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家中缺乏必要的劳动力,而收继者得到的与其说是劳动力,倒不如说是承担了一份家族内部抚养孤儿寡母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在这些游牧民族中,收继者的资格是以其与死者血缘的亲疏为依据,而不是以财富的多少或身份的贵贱为依据。因此,从表面看来,收继婚将妇女视为财产,但实际上,游牧民族的收继婚也是维护丧偶妇女的生存权的一种方式。

收继婚流行于贫穷地区也有同样的原因。古代社会生产力落后,在贫穷地区生活尤其艰辛。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依附于男性,因此,妇女丧偶后再婚成为其维持生命、延续生活的途径。对于此类女性再嫁,人们常常采取同情、理解的态度。正如人们的评价:“烈易而贞难,守贞者富易而贫难。”为维持较正常的生活,只好选择再嫁。但是,即使在现代社会,一个寡妇再嫁也并不容易,在古代社会则更加困难。此时,由家族内的成员将其收继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能够保证丧偶妇女继续生存下去。国外少数民族的收继婚也体现了作为亲属的生者对死者应尽的义务。古希伯莱人从道德规范的角度看待这种收继婚制,认为“弟宜为兄立嗣”;西伯利亚的楚克奇人认为最亲的亲属有义务照顾死者留下来的妻室儿女和驯鹿群。因此,我们对收继婚进行分析时,要结合这种婚姻制度存在的地域以及时代来进行研究,不能简单的以现代社会的观点对其进行评价。在现代社会看来,收继婚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限制了丧偶妇女的择偶自由,将妇女视为男方家族的财产,妇女丧失了人格尊严,是一种落后的婚姻形式。殊不知,在古代社会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生存是人的首要目标。丧偶妇女缺乏独立的生活来源,在游牧民族中基本不可能在其他部落中找到配偶,在贫困地区改嫁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此时,孤儿寡母的生存成了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由男方家族内的成员将其收继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收继者也是承担了一份家族内部抚养孤儿寡母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收继婚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收继一方面是男方家族的权利,但同时也是男方家族的义务。(11)

二、收继婚是繁殖人口的重要途径。

父权制下的妇女,出嫁之后,其首要任务就是要为夫家一族传宗接代。亡夫无子,她就要和夫弟结合,来完成自己的义务。对于夫弟来说,与寡嫂结合为亡兄生子,也是“尽义务"。

中国古代西周以后,父传子继的继承制度得以确立,构成了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就被看作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的大事,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也在于传宗接代。以兄弟而论,是属于同辈,同样肩负宗族的延续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兄弟去世,只有要求妇女不能改嫁,或者改嫁不能带走子女。好女不事二夫,是道德上的要求,大部分地区并没有严格限制寡妇改嫁,而历朝法律都没有规定妇女不许改嫁。改嫁而不能带走子女,不符合养育之情;子女随妇而嫁,则子女离宗,离宗则有违宗法。在这种情况下,兄接弟妇,弟接兄嫂,就被看作符合宗法的事情了,家庭宗族秩序得到了维护。

三、收继婚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前面叙述了收继婚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反过来说,如果妇女没有被收继,那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可以想象,在当时社会的条件下,就不只是妇女的生存问题了,孤儿寡母流离失所,所造成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特别是游牧民族常与外族交战,由于壮丁的大量战死而产生了大量的寡妇,如果这些寡妇没有及时的被人收继,那么社会上就不断地在产生不安定因素。实行了收继婚一方面使孤儿寡母不至于流离失所,无生活之虞,另一方面“甲骑’’出征也无后顾之忧,作战更加勇猛。古代的经济状况是很脆弱的,易受天灾或战祸的打击而衰落。灾后,收继婚自动的起着社会调节作用。失去劳动力的孤儿寡母合并到亲属家庭内,解决了救济、抚恤的问题。而且也更利于恢复生产,因为妇女也是很好的劳动力,社会由此而得以继续稳步发展。说到社会发展,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口的发展,收继婚无疑为人口繁殖提供了有利条件。《后汉书?西羌传》中讲到西羌人实行收继,“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非常形象的说明了收继婚在人口繁殖方面的作用。一个民族想要生存下去,加速人口繁殖都是其基本国策。如《国语越语上》记载的越王勾践所采用的“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的富国强兵的政策,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收继婚,但其鼓励生育的目的是明确的,“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对北方游牧民族来说尤其重要,在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瓦解和阶级形成的剧烈的社会动荡过程中,为了保卫本氏族的安全,保卫畜群和牧地不受外族侵犯,也为了掠夺中原农业民族的财产和人口,战争成了草原骑士的同常职业,大大小小的战争几乎年年都有,每一个成年男子都必须是战士,正如《史记?匈奴列传》所说:“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习攻战以侵伐,其天性也。”频繁的战争必然造成男人大量死亡和寡妇孤儿急剧增多,从而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成年男子大量死亡,必然使兵源锐减,而只有不断的繁殖人口,让每个成年妇女都尽可能的生育,才能源源不断的补充兵源,所以收继婚就成了鼓励生育的有效措施,让大量寡居妇女再嫁,就在最大限度的可能上不断的繁殖了人口,使兵源得到保证。要增加人口,就得有生育,加上战争

中大量伤亡的人的妻子,要获得一条生活的道路,也需要再次结婚,因此,收继婚就承担了这双重使命了。(12)

四、收继婚得以长期存在的历史根源。

收继婚制在少数民族中中何以长期实行,这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习俗有直接的关联。

1.古代少数民族多散落聚居在辽阔的边疆上,彼此间遥远的距离造成了他们对外的封闭性的同时,对内又保持着成员间的密切接触和极强的开放性。

2.在少数民族,由于彼此间缺少充分的交往,因而不同部落的青年男女很少有机会接触和交往,一个丧偶的妇女要想在其他部落中寻找到一个年龄相仿的丧偶男子,进而重新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通常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更何况如果加上更为复杂的子女问题,则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当一个女子丧偶后,现实生活能够给于她的选择只能是留在夫家的部落,被其他成员收养。

3.古代少数民族的家庭虽然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的生活单位,但生产却是以家族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家族的完整与稳定是生产得以进行的绝对前提,而收继婚恰恰是家庭稳定与完整的最佳选择。

五、收继婚的灭亡

婚姻家庭状态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于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历史的车轮进入春秋时,收继婚开始受到正统伦理道德的谴责。特别是对烝庶母的习俗,人们更是口诛笔伐。但在某些地区,收继婚一直还在盛行,清人对此多有记载。赵翼《曝杂记》载:“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弟妇,比比皆是。”。(13)郑端政《学录·奸情条》:“上无教化,则下无见闻。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于法合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弟亡而收其妻,谓之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者。”〔14)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正统意识的提高,这种风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反对。1631年皇太极力矫此陋俗,谕令:凡娶继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妇,永行禁止。康熙朝以后,八旗每年旌表妇女节操及未婚守节的寡妇,又强调严旗人男女之别,氏族制度遗俗渐为严格的封建伦理道德所取代。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婚姻法》颁布实施,收继婚制度才逐渐消失。

结语:以上论断来仅是本人一家之言,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时间又较短,所查阅的资料亦有限,很多问题没能更深入的思考,文章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望老师指正!

参考文献:

(1)《汉书》卷94《匈奴传》。

(2)《三国志·魏书·乌桓传》

(3)《汉书》载。

(4)《北史·后妃传》载。

(5)《三朝北盟会编》卷3《女真传》、《大金国志校证》卷39《初兴风土》记载略同。 (6)《游牧民族史纲》1詹承绪等:《云南永宁纳两族的阿注婚姻》,《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第210页。2严汝娴,宋兆林:《纳西母系亲属制‘j易洛魁亲属制的比较研究》,《民族研究》1980年第2期。3恩格斯:《家庭、私自.制和国家的起源》,第54贞。4吴从众:《橙人父权制的家庭与婚姻》,《民族研究》1980年第1期。(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2页.

(8)《魏书.吐谷浑传》

(9).魏书?乞伏围仁传》眩《晋书.慕容熙载记》”《魏书.宣武灵皇后传》M《魏书.宣武灵争后传》

(10)《左传》

(11)《旧约.申命记》

(12)《汉书.西域传下》

(13)赵翼《曝杂记》

(14)郑端政《学录·奸情条》

参考论文:周沙《收继婚的法理分析》、武沐《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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