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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王仲璋

土司对金平的社会发展影响较深,金平土司制度虽然已取消了70多年,从生活在那个时代过来的人们还记忆尤新。说到土司,大部分人还略知一二,但许多新生代也不了解金平的历史,也不了解土司产生消亡的过程,以讹传讹,有必要正本清源,使人们对金平土司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本人就此作一些梳理,把握金平土司产生和消亡的时间,认识金平的历史,是为目的也。

土司制度是统治者为了管理地方设置的一种制度,它是社会的产物,和其他社会事物一样有其生存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土司制度产生于元明结束于民国时期,其在边疆延续存在了500多年的历史。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采取“以夷治夷”的政策,对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土官,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土司首领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明初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地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土司制度随之逐渐消亡。但在边疆地区一直延续到民国未年,土司制度才真正结束。因当时边疆地区经济社会落后,宗族势力控制着当地政权,提出了“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政策,土司在改土归流后仍然在边疆得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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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土司产生可以上逆到清顺治十五年,当时清政府在云南省内沿袭明朝旧制,在内地设置府、州、县,在边地设置长官司、土巡检、土舍、土掌寨(土司)。建水临安府辖建水州、石屏州、宁州、阿迷州、通海县、河西县、蒙自县、嶍峨县、新平县和纳楼、亏容、思陀、溪处、瓦渣、教化、安南、王弄山等长官司,纳更山巡检,牛羊、新现、维摩、布旧、八寨等土舍,勐梭、勐赖、勐蚌、勐拉、勐丁、茨通坝、五亩、五帮、者米、勐弄、马龙、宗哈瓦遮、斗岩、阿土、水塘十五土掌寨,又叫江外十五猛地。左能、落恐两长官司改设土舍,阿邦土守备改设土舍。金平从此就有了土掌寨(土司),进入土司统治时代。光绪年间,建水县行政区划分为江内、江外两部分。江内划分为东屯乡、南屯乡、北屯乡和西屯乡;江外分勐梭(今越南)、勐赖(今越南)、勐蚌(今越南)、勐拉(今金平)、勐丁(今金平)、茨通坝(今金平)、五亩(今元阳)、五帮(今元阳)、者米(今金平)、勐弄(今元阳)、马龙(今元阳)、宗哈瓦遮(今元阳)、斗岩(今建水)、阿土(今建水)、水塘(今元阳)十五掌寨。

其中金平土掌寨有四个,即:猛喇(今勐拉)、勐丁(老勐)、茨通坝、者米。勐梭、勐赖、勐蚌则在今越南。猛喇(今勐拉)土司辖现金河镇(不含十里村)、勐拉乡、铜厂乡、金水河镇。勐丁土司辖现营盘乡、老勐乡。茨通坝和者米土司则辖现者米乡所辖区域。勐拉土司管辖范围较其他三个土司广,势力也最大。

在《新纂云南通志》中对土司制度有这样的记述:“土司制度,其官秩之区分,秩位高者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辖境较宽,至如土知府、土同知、土知州、土州判、土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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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通判、土知事、土县丞、土巡检、土舍等,则属文职。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巡捕、土外委、土目等,则属武职,世袭之。例父子相授,凡无出者,或以弟袭,或以侄袭,亦有以嫡妻袭职者,其承袭在清代,凡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隶兵部土府,土州隶吏部,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土司中属夷族者固多,属汉族者亦不少。”说明土司分文职和武职两种,并可世袭。

金平四个土司受封后世代相传。在《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一、二、三、四中对猛喇、勐丁、者米、茨通坝、勐梭、勐赖、勐蚌七个土司的世袭情况作了详细记述。

猛喇寨长刀秉铨,其先刀起凤。清顺治十五年(1658)投诚,岁纳籽粒银一百两。凤传温,温传怀,怀传定邦,定邦传易罕,易罕传国安,国安传有光,有光幼,国宁继,国宁死,弟国洪继,国洪死,子秉铨继(按清季有刀治国者袭职,民国四年刀光荣袭,民国二十一年自动呈请改土归流,业经照准。案册)。

茨桶(通)坝寨长李国定,其先李文第。清乾隆十八年(1753)由猛丁分管,岁纳籽粒银三十两。文第传子锡爵、天爵,暨无爵子如松,如松传子国定(按民国二十年土司代办李温氏,情愿解除土司名称,并呈缴印信)。

者米寨长王永安,其先王光耀。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投诚,岁纳籽粒银八十两。后传弟光有,光有死,子一龙继,一龙死,子秉忠继,秉忠死,子正九继,正九死,子永安年幼,其从兄联魁代理(案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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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丁寨长张元龙,其先张政。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投诚,岁纳籽粒银五十两,传子义登有罪伏法,改委土目张忠,忠传天德,天德传清,清传元龙(案册)。

猛梭寨长刀允亮,其先刀金率。清顺治九年(1652)以庄田归附,岁纳籽粒银五十两。金率死,服南继,服南死,美玉继,美玉死,德明继,德明死,正民继,正民死,国祥继,国祥死,弟国正继,国正死,世英继,世英死,允亮继。(案册)猛赖寨长刀治安,其先刀正奇。清雍正四年(1726)由猛丁分管,岁纳籽粒银五十两,正奇传子宁,暨孙奠邦、卫邦,卫邦传子治平,治平传弟治安(案册)。

猛蚌寨长刀九功,其先刀正文。清雍正四年(1726)由猛丁分管,岁纳籽粒银四十两。正文传子顺暨孙定边,定边传九功(案册)。

勐丁土司是建水临安府任命的金平第一个土司,也是第一个被解除职务的土司。清光绪十六年(1890)勐丁实行改土归流(即改土官为流官),设临安府猛丁经历,始设流官,土司最先被解除职务,勐丁土司世袭到张元龙时结束,其在统治勐丁地区达196年之久。茨桶(通)坝、者米土司到民国20年(1931)被解除土司职务,呈缴印信。茨桶(通)坝李氏土司到李温氏(温海英)代办结束。者米王氏土司到王永安结束。两土司在茨通坝、者米地区统治也达273年。

民国6年(1917)金河地区开始改土归流,设金河行政委员,这时期虽然实行了流官制度,但地方政权依然控制在土司手中,流官只是一种摆设。勐拉土司此时还没有被解除土司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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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拉刀氏土司是金平最后一个被解除职务的土司,到民国21年(1932)才被解除土司职务,呈缴土司印信。按“凤传温,温传怀,怀传定邦,定邦传易罕,易罕传国安,国安传有光,有光幼,国宁继,国宁死,弟国洪继,国洪死,子秉铨继,后有刀治国者袭职,民国四年刀光荣袭”的记载,勐拉刀氏土司共传十一代,到刀光荣结束。在金平实行了500多年的土司制度宣告结束。其在勐拉地区统治达274年之久。这里所说的统治时间只是清顺治15年至民国21年这段时期,元、明朝时期因无法考证,故略去。土司制度其实在宋朝就实行。

按照《新纂云南通志》的记述,“按清季有刀治国者袭职,民国四年刀光荣袭”,即刀秉铨后有刀治国,刀治国后有刀光荣,刀光荣于民国四年袭土司职位,“民国二十一年自动呈请改土归流,业经照准”。即勐拉土司至民国21年(1932)结束,再无土司之职。时人们常把刀家柱说成是土司是不正确的,刀家柱其实只是土司的后裔,但凭借土司的残余势力还统治着金平勐拉、金河一带,人们更习惯性地称刀家柱为土司。许多史料中更出现刀家柱是第几代土司的说法,应正视历史,给予更正,以免以讹传讹。由于边疆地区实行土司统治,土司缺乏文化,对先进的科技、生产技能难以引进和利用,致使边疆长期处于落后状况。

由于改土归流不彻底,地方土司由于统治当地时间较长,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即使放弃了也只是一种形式,手中依然掌握一定的权力。这时期出现了勐丁后裔张世禄杀官吏、焚署所事件。者米则有王文富连年勾结外属股匪争袭土司,以致人民横被烧杀。土司制度结束后,由于当时民国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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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管理地方,以致新的统治势力又产生,土豪劣绅把持政权,匪患连连,民不聊生。解职后的土司凭借其尚有的残余势力,把持着一方政权,到了民国末期仍然有土司的影子,直至解放后,才真正消除了土司制,政权才回到人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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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水利局 二0一一年五月 1 总则 1?1 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确保工程运行安全、设施完整。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1?3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2 管理任务与职责 2?1 管理的任务是: 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贯彻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规定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 (3)掌握水情、雨情和气象信息,根据汛情情况做好相应防汛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编制和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汛期汛限水位,确保水库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发挥最大效 益。 (5)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3 管理机构及性质: 小(二)型水库属集体所有制工程,未设专管机构,由所在乡(镇)代为管理,管理员一般为2名(村干部、水库管理员或水库承包者各一名)水库调度运行需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为征收水费和受益灌田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征收支付,乡水利站监督。水价据盐政复【2004】33号文确定为0.04,0.08元/m。 4 工程检查与观测 4?1 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2 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记录,对每次检查的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得出水库大坝的沉陷、位移、渗漏的具体结果,为水库的出险、加固、维护、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4?3 水库的三种检查: 3 (1)经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检查。由乡(镇)、水利部门及防汛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藏区土司制度

藏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作为国家推行于民族地区的民族自治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藏区土司制度形成一方面与中央王朝传统治边的政策有关外,另一方面与吐蕃王朝解体后,吐蕃在藏区的戎边大将,割据一方,地方政治的独立化有密切关系。各地封建领主在发展经济、军事势力的同时,均十分重视扶持佛教、利用佛教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西藏佛教各教派相继建立,而且都和某个有势力的家族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政、教结合的局面。藏区的政治力量通过不断的扩张、兼并与组合,在公元14世纪蒙古入据吐蕃前,已形成十几个较大的政教势力。为了治理这个地域广袤,各地因历史、地理发展差异等原因,社会、文化的发展也不完全一致的藏区,中央政府自元代以来在除了逐渐采取多封众建、政教合一的僧纲制度;文武相卫、土流参治的卫所制度之外,主要的一项制度就是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本文主要以元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施政为背景,通过中央政府对藏区逐渐推行土司制度,从土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剖析藏区土司及藏区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藏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认为藏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的,其本质与内涵是传统治边政治“因俗而治”和“天下一统”思想在封建时代的终极体现,且藏区土司始终处于依附与扩张这种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中。

在对藏区土司制度的内涵与本质分析研究中,分析了土司制度在西南部和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于宋代,在藏区正式形成于明代,因为土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就是其职官名称,而土司制的职官名称包括文职和武职,但他们并非同时形成,在宋代文职土司就已形成,明代才正式形成了武职土司。从总体考察,土司制度正式形成于明代。通过考证研究,根据土司家族(部落)粗略统计,藏区各族土司总计849家,其中藏族土司795家,其他各族土司54家。论文不但从职官制度、承袭制度、奖惩制度、朝贡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了藏区土司制度整体性和个体化特点,而且也分析了藏区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土司政治对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的影响,尤其是中央政府根据“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与根据“政治神化”准则构建了藏区的集权统治网络,并且成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造的一种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在此基础上,论文通过藏区土司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分析了藏区土司分别与中央政府、寺院的政治关系,认为藏区土司政治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司为了生存,不时依附于某个政治力量,以期乘机扩张自己的势力,尤其是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除了实力弱小的土司基本上能效忠于朝廷而外,势力较大或地处偏远的土司们,随着中央政府力量的消长而消长:当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时,土司们基本上能“瑾守王命”,当中央政府力量弱小或无暇顾及时,便结合周边某些土司或寺院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最后,随着社会的发

四川天全土司制度与徒国文化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统治天全达790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结束。 建置沿革 隋大业二十四年(618)唐王朝建立(618—907)。高祖李渊在平定巴蜀后,于武德元年(618)改临邛郡为雅州,领严道、名山、扬启、芦山、灵关、依政、临邛等十六县。同年割依政、临邛、蒲江、临溪、火井五县置邛州,割江源、阳山二县置登州,灵关即今宝兴县灵关镇,扬启今天全县,至贞观元年(627)年撤消,为时九年。天宝元年(734)年改雅州为芦山郡,肃宗乾元初又复为雅州,共辖六个县、四个兵镇和五十七个羁縻州。其中和川镇在今县城西,始阳镇在今始阳镇,安国镇在今多功乡,灵关镇在今宝兴之灵关镇。 唐代中叶以后,朝廷统治力量削弱,镇兵废弛,逐渐形成藩镇割据。公元八八O年黄巢起义进军长安, 次年唐儒宗逃往成都,建立逃亡政府。这时雅安地区一带时有叛乱发生,唐军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和太原人杨端先后率部西征, 进入天全地区, 从此停留下来, 高部以现始阳、新场一带为据点;杨部以现城厢、老场一带为据点, 各自扩充实力, 逐渐控制了天全全境和现宝兴、芦山、荥经的一部份地方, 进而扩大到今泸定、康定一带, 形成割据局面。从此高、杨二土司统治天全, 沿袭至清代。 《天全州志》载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以军校从从征西路有功, 留镇和川。太原人千牛卫杨端, 随军入蜀,后以军功留镇。《雅州府志》载杨氏副招讨世祖杨端以千牛卫怠从僖宗幸蜀,也于六番招讨司境。昭宗嗣位,命与高氏分土而治。 唐末五代时期,公元九O七年唐亡,王建称帝成都,史称前蜀。公元九三四年孟知祥据成都称帝, 史称后蜀, 直至公元九六五年结束。在前后蜀统治期间, 建置一如唐制,无所更变。后蜀时, 高卜锡之孙高襄〈阁藏〉和杨端后代杨夹矢率众旧附,受封碉门、黎、雅、长河西、鱼通、宁远六军民安抚司, 高土司建土署于始阳,杨土司建土署于碉门,正式开始了天全的土司统治。 载《天全州志》、《芦山县志》、《雅州府志》: 及天全境内高杨土司有关碑记。蒲孝荣氏考证:后蜀置碉门安抚司,在今天全城关镇西。 公元九六0年,宋太祖赵匡胤称帝, 于公元九六五年灭后蜀,将四川纳入版图,仍置雅州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水利局 二0一一年五月

1 总则 1?1 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确保工程运行安全、设施完整。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1?3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2 管理任务与职责 2?1 管理的任务是: 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贯彻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规定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 (3)掌握水情、雨情和气象信息,根据汛情情况做好相应防汛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编制和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汛期汛限水位,确保水库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发挥最大效益。 (5)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3 管理机构及性质: 小(二)型水库属集体所有制工程,未设专管机构,由所在乡(镇)代为管理,管理员一般为2名(村干部、水库管理员或水库承包者各一名)水库调度运行需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为征收水费和受益灌田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征收支付,乡水利站监督。水价据盐政复【2004】33号文确定为0.04~0.08元/m3。 4 工程检查与观测 4?1 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2 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记录,对每次检查的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得出水库大坝的沉陷、位移、渗漏的具体结果,为水库的出险、加固、维护、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4?3 水库的三种检查: (1)经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检查。由乡(镇)、水利部门及防汛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台风、暴雨、库水位骤涨、骤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1 总则 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 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 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禁止在坝顶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 ⑹制止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

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贵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 1.8%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夏之前称"赤水"。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汉属荆州,益州。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清代沿用明制。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的继承和发展。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区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XX区防汛办公室、XX镇政府有关人员对XX区三座水库运行情况进行排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库基本情况 XX区现有在册小(1)型水库1座,XX水库位于XX镇。流域面积13km2,总库容120万方,兴利库容60万m3。根据国家及省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XX区先后对徐旺水库进行了多次除险加固,使XX区在册小型水库消除了安全隐患,达到设计洪水30年一遇、校核洪水300一遇的防洪标准,提高了水库防洪能力。目前XX水库蓄水量总计为35万m3。 二、已完成小型水库管理工作 XX区徐旺水库所有权和管理权归XX镇政府。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了水库安全管理技术负责人,水库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汛期、非汛期的水雨情报送工作。制定及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按市水利与渔业局的统一安排,安装远程遥测与监控设备,设立网络专线,保证网络畅通,实现实时传输,满足设计功能和标准,为徐旺水库高水平、现代化的调度管理,以及防汛调度提供快速、直观的信息。对于技术人员就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已经初步了解了系统设备的情况和操作维护的基本

知识,在此基础上只要针对主要设备进行进一步培训,技术人员就可以管理和维护系统,为管理和防汛及其他工作服务。督促做好巡视检查、工程养护,按照防洪方案实施水库调度。 水库的技术负责人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及管理情况,每天仔细查看自动测报设备,了解水情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并且熟悉报送范围、内容、方式、信息共享和工作机制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工程管理措施和建议 管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后迅速落实了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明确职责,培训技术人员,很好的管理和维护系统。同时,加强水库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落实专人管理,定期做好检查巡查,抓好资料的汇集和整理,确保发挥出水库的综合效益。要继续加大信息化管理建设步伐,不断完善水情测报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测报工作的精确性与实用性,统一整合水情测报的各种资源,建立一套科学先进、简洁实用的水情实时信息报送系统,为水库的安全度汛以及现代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

当前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现状

当前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现状 发表时间:2019-01-03T11:39:22.7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作者:谢职诚 [导读] 摘要: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是确保水库工程效益的基础。 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闪桥水库管理所云南普洱 666599 摘要: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是确保水库工程效益的基础。加强水库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防洪抗涝功能,对灌溉、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的发展等有着重要意义。所以,本文对当前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现状进行探讨。 关键词:水库;水工建筑物;浸润线 一、概况 水库根据其容量,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水库三种。水库建设,一般是与农田灌溉密切相关的。也正因为如此,大部分水库均建设在降雨量季节变化大、年际变化大的地区。故,水库修建后是否发挥其效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管理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数据表明,自建国以后,我国兴建了大量的水库,其中,中小型水库占据了绝大部分(90%以上),特别是上个世纪的60-70年代,建设的水库数量较多,这些水库的地位在水利发展方面是举足轻重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时代不断发展,原有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时代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库安全监测硬件设施损毁严重 水库的安全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目前从我国大多数中小型水库的管理上来说,已经十分落后,不但管理理念落后,而且管理硬件也亟需要改善。以观测设施为例,在安全检查上,只能凭肉眼观察,更谈不上安装预警预报系统。以建设在农村地区的水库来说,挡水建筑物一般为土石坝,土石坝安全监测中,浸润线的观测极其重要,然而,我们普遍通过浸润线观测孔进行观测,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的小型水库浸润线观测孔已堵塞,这给在一线工作的水利技术人员掌握大坝安全运行情况增加了难度。 2、水库管理制度建设亟需要完善 科学管理水库离不开因地制宜的科学管理制度,制度的完善性以及合理性关系到水库的寿命,大部分地区的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都缺乏合理性,没有制定独立的唯一的管理制度。 3、水库设计建设存在先天性不足 这方面,主要表现在许多地区由于受到地区条件方面的限制,在其设计和建设方面存在着先天性不足,特别是一些较小型的水利工程,只是注重发挥水库的功能,而未将其列入到当地的整体规划当中,其设计者并非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造成了许多水利工程在外观上粗老笨重现象突出,既不美观,更谈不上合理性设计。此外,由于资金紧缺等原因,造成其在建设上“删繁就简”现象突出,甚至于存在着严重的偷工减料现象,更谈不上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和施工,其在建设完成之初即给日后安全稳定运行留下了隐患。有数据表明,当前,在运行的中小型水库当中,约有近45%数量的无法达到国家二级水库的防洪标准以及三类病险水库相关标准,成为水库周边区域的严重隐患。特别是每年的汛期来临的时候,这些水库由于年久失修,险情频频出现,有的还曾出现过垮坝事件。此外,由于设计上先天不足,其主体设施不完善和灌溉硬件未能实现配套的情况也较为明显。其有效灌溉面积远未达到设计值。而且,由于长期运行,其工程老化现象严重,使得一些灌区既无法正常发挥灌溉功能,更因机器和设施严重老化,已经达到了无法提闸地步,难以满足特殊时段的排险要求。 4、水库管理技术人员缺乏素质堪忧 水库技术人员是水库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加上,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候的极端性,导致超标准降雨时有发生,如何提前做好准备是一道摆在所有一线技术管理人员面前的难题。日常检查的专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是否能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隐患是体现技术人员价值的地方,也是体现一个地区水库管理水平的指标。 二、安全运行管理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水库管理责任重大,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做到有备无患,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位。 2、水库管理标准化 水库运行标准化管理,可以降低随意性及盲目性,保证水库的安全运行。从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到设备的更新应用是一个长期过程,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科学、技术先进”的标准化水库基础工作,逐步向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依规管理迈进,是水库管理标准化的目标。 3、水库管理网络化 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水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建设安全管理监测系统、水位水质监测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库区监控系统、防汛调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一体化管理的数字集成平台,实现信息收集科技化、信息输送网络化、信息处理标准化、防汛调度科学化、管理队伍知识化、管理水库规范化。 三、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方法措施 1、水库安全监测硬件设施正常 安全监测硬件设施的正常是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的基础,首先要采取方法对已损坏的硬件设施进行维修,另外,要加强对硬件设施的日常保养。但目前,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主要是专项资金难以落实到位和资金量严重不足,甚至于存在被挪用现象。 2、完善水库制度建设 科学合理管理水库,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制度。水库管理制度除了要符合水利管理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实际情况,要切合实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完善。 3、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水库管理人员水平高低,关系到水库运行情况。在这方面,要坚持留住现有人才,积极引进人才,抓好人才梯队建设。作为水库技术人员,需要了解渗流分析、稳定分析的依据,需要掌握应急抢险的措施,要懂得查找隐患源的方式方法,会使用先进的仪器和设备,同

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 ①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②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小型水库巡查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巡查制度 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水库日常巡查行为,提高水库巡查质量,确保小型水库汛期度汛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库巡查组织 各镇、街(区)应成立防汛与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明确每座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巡查值守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责任人承担技术指导和督促责任,水库巡查任务由具体管护责任人承担。各镇、街(区)防指负责对管护责任人的日常管理,组织管护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提高水库巡查质量。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在防汛抗旱期间必须每日对自己所管理的水库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冬季每周巡查一次。 二、水库巡查内容 (一)巡查范围 挡水建筑物(大坝)、泄水建筑物(溢洪道)、输水建筑物(隧道、涵管)及其保护范围、水库水面、集雨区内的山体等。 (二)巡查部位 原则上应遵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这样一个巡查路线,遇特殊情况除外。 1、坝顶。①坝顶有无变形:凹陷、裂缝;②坝顶水工建筑物有无变形:沉陷、断裂、倾斜,或其它异常情况;

2、上游坝面(包括坝肩)。①水面有无旋涡;②坝面有无变形:凹陷、凸鼓、裂缝、滑坡;③护坡有无损坏:滑动、架空、风化;④没有护坡的坝面有无冲刷; 3、溢洪道。溢流面、导水墙、消力池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有无老化,有无渗漏; 4、启闭设施。设施是否完整,启闭是否灵活,闸门是否漏水; 5、下游坝面(包括坝肩)。①坝面有无变形:凹陷、凸鼓、裂缝、滑坡;②护坡有无损坏:滑动、架空、风化; ③坝面有无集中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 ④坝面有无散浸,如有则应测出逸出点高程(或与库内水面的相对高程); 6、涵管出口。①管壁外围是否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②闸门密封时管内是否出水,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出水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出水量是否增大,出水是清是浑;③涵管放水时是否有泥土冲出。 7、外坝脚。①排水设施是否完整,排水是否通畅;②有无集中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③集水沟水量是否增大、变浑。 三、水库巡查要求

农村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

农村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 发表时间:2019-11-18T15:52:49.03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5卷12期作者:段龙[导读]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小型水库,这些水库极大程度的保证了农村的居民生产生活,但是由于水库极具特殊性,如果相关的标准未达到标准,那么对于水库附近的居民来说会是一个巨大的威胁,本文就农村地区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展开讨论,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且进行相应的针对性对策提出。 摘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小型水库,这些水库极大程度的保证了农村的居民生产生活,但是由于水库极具特殊性,如果相关的标准未达到标准,那么对于水库附近的居民来说会是一个巨大的威胁,本文就农村地区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展开讨论,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且进行相应的针对性对策提出。 关键词:农村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对策引言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且分布十分广泛,在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当中,水资源的利用必不可少,因此在农村地区当中,小型水库的建造十分广泛,但是其建造的安全性与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十分重要,就目前来说,很多小水库的建造时间较早,在相关的运行管理中已经出现不少的问题。 1 农村小型水库重要性1.1涵养水源 在农村地区,由于气候和分布地区的不同,一部分地区的夏季干燥少雨,水资源可能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而小型水库的建造能够涵养水源,保证当地农村居民在水资源缺乏的季节实现农作物的种植和灌溉,保证农作物的稳定高产;同时对于周围的生物而言,水库与他们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不仅能够保障当地的质量环境,同样也起到很大的水量存储作用。 1.2地方防汛 汛期来临,由于农村的水利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在河道的建设上和河底的及时清理上面工作做得明显不够,于是十分容易造成河流的堵塞与爆满,最终对两岸的农田、居民形成极大的威胁,而水库的建立能够在汛期来临之时起到防汛的作用,防止因为水流过大造成的河道损毁和河床垫高。 1.3引水发电 在广袤的农村地区中,对于水流充足的地方,相关的政府部门都会进行水电站的建设,但是往往会因为水流的势能问题,发电效率十分低下,因此小型水库可以通过提高冲力供水来实现水资源的发电应用。 1.4城镇供水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过度的注重经济发展导致城市在城市用地的规划中没有进行过多的水资源规划,导致城市水污染的增大和水资源的短缺,小型农村水库的蓄水可以通过一定输送设施建造输送到城市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的了城镇的供水问题。 1.5渔业的开发 在人为创造的渔业环境当中,相关的农村居民可以科学的进行渔业的发展,在水库周围进行育苗的投放,同时在水库上下游设立相应的捕鱼点,凭借着新农村道路建设的条件,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增长。 2 农村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2.1 维护资金不足 调查显示,当今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的水库修建时间较早,有的甚至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投入使用至今已经四五十余年,水库的各个方面肯定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地区中水库建设比较偏远;除此之外新修的一些水库也因为相关部门对此没有太过重视,投入往往不够,存在“两项经费”不足的情况,水库的建设过程中存在负债的情况,水库在日常运行工作中得到的收益不足以支撑水库的维护工作,导致水库大坝破败、杂草丛生、水中淤泥堆积,水质变差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仅蓄水防洪的能力大大降低,同时维护的不足会反过来对水库下游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1]。 2.2 部分农村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在当今农村中建设的公共设施当中,存在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相关的管理是由当地的村民进行管理,小到社区健身设施大到高铁路面清理,都是由村民作为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的执行,这样可以增加村民的收入和岗位的而提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存在的最常见问题是这一类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未经过任何的专业培训。在水库的运行管理当中同样也存在相当一部分的管理人员,没有经过任何的培训,例如在水库大坝杂草清理的过程中,按照种庄稼的方式进行清理,往往会造成大坝的损毁;在对老化建筑物的维修过程当中,不能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反而会加剧建筑物的老化破损程度和速度,最终影响到整个水库的安全运行。 2.3 工资水平较低 在一些地区中,农村小型水库受到一定的重视,相关部门也引入了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水库进行相关的管理,但是却导致了头重脚轻的问题,首先,部门将专业人员聘请过来,旨在更好的对水库进行管理,但是却形成了工资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相当一部分的职工都是由村民任职的,首先专业技能较差,导致自己工资水平不高,在工资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之下,基层员工的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都较差,导致整个水库的运行管理效果较差。 2.4 规章制度不健全2.4.1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水库日常运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管理不仅仅是对周围的百姓财产负责,同时也是对自身稳定工作和员工生命负责,但是存在一部分的水库在运行过程当对安全管理的制度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在进行清理施工时,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于员工的安全设备穿着和准潜水深度没有制定相关条例,导致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安全管理中还有一点就是对险情的处理,相当一部分的水库管理人员没有制定相应的撤退计划,具体表现在对自身水库周围地理环境的不了解,在平时没有通过实际的考察和分析,在发生险情的时候没有一个明确的撤退路线,同时和下游的村委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导致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巨大的损失[2]。 2.4.2 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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