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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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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

货物,在仓库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削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出此时,已经过了时效。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张某虽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但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该诉讼还没有过法定诉讼时效。

本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为期一年,从权利受侵害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所以还没有过诉讼时效。

2、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乙雇用了丙公司的

汽车负责运输。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患疾病住院。只好将服装委托给司机丙。丙继续运输。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快到B市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

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失了7万元。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该转委托有效。虽然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紧急情况下不在此限。该损失应由甲来承担,因为该委托和转委托都是有效的。

第二章合同法

悬赏广告是要约吗?

例1:张某遗失了公文包一只,内有公司票据三张,票面金额达70万多元。

包中另外还有手机、多张信用卡和个人珍贵资料若干。张某焦急万分,经友人提醒,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声称有谁捡到该包并将上述东西归还,愿支付赏金10万元。王某捡到了该公文包,看到广告后,将包和相关钱物归还,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赏金。张某在拿到包后反悔,提出为感谢王某,愿支付5000元。王某不允,最终诉至法院。

问:张某是否应该支付10万元赏金?为什么?

答:应该,因为该悬赏广告是一份要约,当王某将包归还给张某时,视为合同成立。

②要约何时生效

例2:中国A公司2月1日用航空挂号信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两地邮程为7天。美国B公司2月2号就知道了要约的内容,2月3日即回电,称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此要约可视为新要约。

例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寄出一份实盘(要约)给B,A在发盘通知(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受要约人)B 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实盘(要约),收到后B于2月20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A在要约生效前发出了撤回要约的通知,且该要约通知在要约到达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4:我外贸公司于星期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英国伦敦商人发盘(发要约),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经办人员在报价时发生了失误,将价格误报为每单位200美元CIF伦敦。问:

1)若当天下午2时发现问题,我方该如何解决?(注:该自动电传所发的要约于次日上午6时到达);

答:立即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

2)若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并未接受,如何处理?

答:立即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3)若第二天上午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如何处理?

答:可视此次行为为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合同。

例5:2003年12月26日,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录象机,价格为每台36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3600元标为1600元。12月28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录象机在别的商场卖近4000元,而该商场仅仅卖16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台回去。由于柜台上所放的两台录象机均已经售出,2004年1月1日,当有第三个人要求购买同种型号的录象机时,售货员去仓库提货,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1600元的录象机,原来

卖与甲乙二人录象机每人少收了2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店马上派人查找二人,并终于在2004年3月5日找到了二人。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者补足价款,遭到了甲乙二人的拒绝。问:

1)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合同)属于什么样的合同?

答:该合同由于有重大误解,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可撤销合同。2)商场是否有权宣布撤销这一合同?

答:有权。因为该合同中有重大误解,是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这一买卖关系中,商场是否有过错?

答:商场需承担疏忽之责,甲乙两人归还相机时所有正当花费有商场支付。4)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乙两人应归还商场相机,商场应归还甲乙每人各1600元,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商场来承担。

例6:甲公司7月5日向乙公司发价,截止日期(有效期)为8月1日。乙在7月12日收到该发价,7月14日电报拒绝。甲7月15日收到拒绝电报。若乙公司改变主意,于7月20日表示接受,该接受通知于7月31日到达甲公司处。

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乙已经拒绝了甲的要约,他改变主意后发出的通知可视为新要约。

若乙公司于7月14日用挂号信表示拒绝,马上改变主意,于7月15日以电报的方式通知甲表示接受,合同是否成立?

答:成立。因为甲将先收到乙接受要约的通知,就可视为合同成立。后来的拒绝挂号信无效。

例7:我某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有利于英商的变化,该商又在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可以沉默,可以拒绝,可以承诺,可以还价

例8:2000年8月,张三(原告,现年11岁)去邻居家玩,发现床上放着一个精致的随身听,即在离开邻居家时随手拿走。张三因迷恋游戏机需要用钱,便将随身听以50元价格卖给了李四,卖时称随身听是捡的。次日,邻居找到张三的父亲索要随身听,张父方知张三卖给了李四。邻居当即表明,此随身听乃其好友从日本带回来送给他的礼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张父找到李四要求退款还物,李四承认50元买了张三的随身听,但他随即将此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相识的人,已经无法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2700元。问:

1)张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因为张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700元的交易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符,且张三无处分权,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有其监护人追认才有效。

2)假如本案张三不是11岁而是19周岁,那么他与李四订立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答:效力待定,因为张三无处分权。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李四为第三方善意取得方,其权力应收保护,他只需向邻居支付对价,既五十元即可。但张三应对其偷窃行为对邻居负责。

例9:2003年5月1日,农民甲因修缮房屋,急需一笔款项,向同村乙借钱,乙出于保证自己债权到期能够实现的考虑,要求甲提供担保。甲表示以自己一张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单出质。乙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4万元元现金,期限为两年;甲以一张5万元的存款单出质,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存款单交给乙。两天后(5月3日),甲将存款交给了乙。1年之后,甲交给乙的定期存款单到期,乙要求兑现存款单,而甲则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不同意乙提前兑现,双方发生纠纷。问:(1)、存款单是否可以作为质押?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存款单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款、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

(2)、甲乙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如果存在,该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如

果不存在,为什么?

答:甲乙间存在质押合同,该合同自质押的存款单移交时生效。

(3)能否提前兑现存单,如不可以,why?若可以,该如何做?

答:质权人(乙)可以在债务履行其届满前兑现该存款单,但应与出质人(甲)协议将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例10:赵男与钱女、孙男、李女为某大学同事,其中钱女和孙男为夫妻。1999年9月,钱女和孙男找到李女,期望李女出面帮助他们向赵男借钱。四人相约见面,经协商后,赵男借给钱女和孙男5万元,还款日期为2000年3月,并由李女在借据上签名作担保。一个星期后,钱女和孙男又找到赵男,向他再借了3万元,并以一辆9成新的奥拓轿车作抵押。双方约定,2000年年底全部借款还清。但拖至2001年3月,赵男多次催要,钱女和孙男一直未予归还。于是赵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据查,钱女和孙男确实无力还款。问:

1)简述本案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答:钱女和孙男的夫妻关系,钱女、孙男与赵男的借贷关系,李女为钱女、孙男与赵男借钱作保证。

2)李女对借款承担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对两次借款都承担责任?

答:因为没有说明,李女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她只需对第一次借款承担责任。

3)赵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哪种方式更为简便?

答:仲裁或者诉讼;仲裁较为简便。

4)赵男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要求李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偿还第一次的债务。行使抵押权来行使其第二次借款产生的债权。

例11:甲宾馆向乙沙发签订了一份沙发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沙发厂为甲宾馆加工单人座沙发100个,每个加工费为2000元,加工沙发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宾馆提供;乙沙发厂于2004年元月31日交货;到期若甲宾馆不能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乙沙发厂有权留置加工的沙发。在乙沙发厂留置沙发后,甲宾馆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否则,乙沙发厂

有权就该批沙发依法拍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乙沙发厂按期完成了该沙发的加工任务,能按期交货,但甲宾馆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支付加工费。乙沙发厂拟依合同的约定,在一个月后,将该批沙发中的一部分拍卖,从而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问:(1)乙沙发厂是否享有留置权?在留置沙发的价值上有何限制?

答:有。留置沙发的价值应以甲所欠债款为限。

(2)甲宾馆与乙沙发厂有关甲宾馆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加工费的约定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无法律效力,因为留置权人只能留置物在债务人两个月后不还清债款时行使。

(3)沙发厂在留置沙发期间发生火灾,沙发被火烧毁,其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由乙加工厂承担责任,因为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例1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现问:

(1)由于甲公司违约,未能履行合同,致使乙公司损失7000元,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5000 )元。

A、1.2万元

B、7000元

C、5000元

D、1.7万元

(2)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2万元,实际损失为1万元,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1万)元。

(3)若(2)中的违约金为12万元呢?(违约金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题中有待商议)

(4)若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定金1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7000元,实际损失为7000元,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7000元违约金或20000元定金)。

例20:1997年1月21日,某市百货公司与该市的家用食品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家用食品机械厂售给百货公司微型绞肉机1000台,每台100元,总价款为10万元。交货期为6月底以前。百货公司支付给家用食品机械厂定金1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不能履约部分的5%。合同签订后,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6月底,家用食品机械厂只交付了500台。在百货

公司的一再催促之下,一直拖到七月底,家用食品机械厂才将其余的500台交足。8月份,百货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扣除了定金2万元,扣除违约金5000元,支付了7.5万元。问:

1、百货公司的做法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赔偿定金损失和违约金只能两者择一。

2、若家用食品机械厂一直没有交付剩余的500台,怎么处理?

答:赔偿2500元违约金或一万元定金

第四章公司法

例1:1999年7月,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的HO型微波炉厂,并把厂名改为宏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800万元,并以HO红星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资金到位。然后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请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

(1)为尽快设立公司,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各方出资应保证真实、合法,经四方共同确认后,不再进行评估作价。

答:错,只有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的实际出资额,才能陈维公司的注册资本。

(2)在合同生效后第5天,甲乙丙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答:对。

(3)公司登记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经济损失各50万元。也可接受。

答: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必须经全体股东的1/2同意才有效。如同意甲的转让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答:对。

例3:某公司在讨论决定本公司的监事人选名单,在名单中有这样一些人,

请公司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的监事()A、公司董事长王某B、公司总经理李某C、公司聘用的临时工沈某D、本市总工会主席赵某

例4:某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审核本公司董事人选时,公司的法律顾问指出,人选中有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他们是:()A、王某,某大学经济学教授,年近80,现退休;B、吴某,企业管理专家,为本地区某针织厂经理;C、张某,曾任某国有工厂的厂长,2年前因经营不善企业破产而被免职,现为某工厂工人D、宋某,某高校工商管理学博士,最近因家庭问题负债20万元

例5:1996年,A、B、C、D、E 五家公司拟发起筹建一股份有限公司,地点在杭州。其中A、B两公司分别是上海和杭州的公司,C、D、E 为住所为加拿大的公司。各方商定,每人出资80万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在筹建过程中,E 公司因为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经其他各方讨论决定,同意E 退出(E退出后可以),E的出资份额改为向社会募集,同时对公司的筹建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1)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2/3以

上)通过,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须2/3以上通过;

(2)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发起人各分配5个名额,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知识产权法

1、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中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是(AH )。

A、“风帆”牌蓄电池

B、“红牛”牌汽油

C、“防潮”牌油毡

D、“耐用”牌防盗门

E、“明亮”牌灯泡

F、“暖和”牌棉裤

G、“粮食”牌白酒H、“甜蜜”牌衬衣I、“温暖”牌毛衣

2、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abcd )

a注册在先原则;b使用在先原则;c注册不损害在先权利原则;d注册优先权原则

例子1:某企业1996年6月注册了“华能”商标,但该企业除了偶尔在电视上作

作广告之外,一直未使用它。2000年1月,商标局以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了该商标。请问:商标局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能,做广告宣传也是在使用注册商标。

例子2:某市水果罐头甲厂生产菠萝罐头,使用“常乐”牌未注册商标。没过多久,本市的另一家水果罐头乙厂派人找到甲厂领导,指责甲厂使用的“常乐”商标与他们厂使用的“长乐”商标发音相同,要求甲厂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要到法院起诉。后经了解,乙厂使用的“长乐”商标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的,但是使用在先。请问:

1)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商标专用权?没有

2)乙厂对甲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不合法

3)作为甲厂的法律顾问,应对此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厂的“常乐”商标的使用权。立即注册商标

例子3:“厚味美”包子案。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了合作开办饭店的协议一份。同年3月,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了一块牌匾:“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的均为蝇头小楷。该店自1991年3月开始经营包子。而本市另一家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该公司于1980年12月就取得了厚味美包子的商标注册证),发现乙饭店和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和乙饭店答辩称:1)制作悬挂牌匾是对“厚味美”包子的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并未侵权;2)丙公司的商标已经过了有效期。请问:1)丙公司的是否具有厚味美商标的专用权?有,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2)甲和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

是,因为丙饮食公司可以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其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3)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甲乙均要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应停止损害丙的合法权益,赔偿损失。

例子4:“大白兔”奶糖案。上海生产的“大白兔”奶糖可说是家喻户晓,味道香,口感好,故产品供不应求,有一段时间甚至脱销。而湖南省某市一家糖果厂生产

的奶糖滞销,质量不好。后来该糖果厂用“小白鼠”作为奶糖的商标。图象一样。包装、颜色、布局也一样。争相购买。答辩:

?1)兔和鼠是截然两种不同的动物,不属于同一产品,正常人均不会混淆;

?2)兔和鼠不论从字形上还是读音上都不同,不能定为近似商标,购不成侵权行为。

问:湖南省该糖果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是。湖南省该糖果厂的“小白鼠”奶糖商标图像、包装、颜色、布局一样,属仿冒了“大白兔”奶糖的商标,且湖南省该糖果厂以质量不好的奶糖仿冒“大白兔”不但侵犯了“大白兔”经济利益,且还会造成“大白兔”的名誉损失。例子5:某果品公司为了打响本公司的水果品牌,打算为本公司生产的水果申请商标。公司领导班子在酝酿商标名称时,提出一系列商标名称,请考虑在他们提出的下列商标中,最有可能通过审查的是(D)。

A、“营养”牌香蕉

B、“鲜果”牌草莓

C、“长春”桔子

D、“美妙”牌苹果

E、“三五”牌梨子

第十三章破产法

例1:光明机械厂系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2年3月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华光商贸公司签定一购销合同。由光明机械厂购买华光商贸公司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零部件。合同固定卖方送货,货到交款,并由买方提供厂房两间作为担保。9月30日,卖方如期交货,买方却拖欠货款。10月30日,卖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还清全部货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光明机械厂亏损严重、帐面出现赤字,与此同时康德公司也向光明机械厂追索已到期的买卖债款30万元。由于光明机械厂不能按期清偿此项债款,康德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光明机械厂破产。法院在审查中发现,1992年6月26日光明机械厂曾向阳光公司赠送一批价值2万元的产品,另外,5月份还向晨光公司借用奥迪轿车一辆,在晨光公司一再催促下一直不予归还。此外,光明机械厂还拖欠职工工资达120万元,欠缴税款40万元,破产清算费用20万元。问:

(1)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规定的什么程序处理该破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还债程序(2)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光明机械厂与阳光公司之间的赠送行为?

应撤销

(3)光明机械厂用于抵押的两间厂房应如何处理?

先评估厂房的价值,若等于其所欠债款,则全部用于清偿债款;若小于所欠债款,剩余的未偿债部分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若大于所欠债款,剩余的多出部分为破产财产归其他债权人公平分配

(4)晨光公司应如何取回该奥迪轿车?

行使取回权即可取回。

(5)以上费用应按什么顺序来清偿?

1、破产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

3、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

(6)若法院发现企业尚余资产228万,其中厂房估价20万,应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210 =228+2(可取回的2万元赠款)-20

债权:50(华光商贸公司)-20(担保的厂房)+30(康德公司)=60

华光公司:20+30*30/60=35万元

康德公司:30*30/60=15万元

例子:甲市某公司A,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债权人乙市公司B多次催缴欠款,未果,遂于99年5月2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于10日向C公司发出通知并公告,C公司于6月1日申报了债权,而D公司也于7月1

日向法院申报了债权。经核查,发现:A公账面资产25万元(其中轿车一部,价值10万元,用作C公司的债权担保)。此外,还有其他应收款10万元,包括对D公司的5万元应收款。仓库中尚有价值10万元F公司寄放的产成品。债务情况如下:B公司:20万元;C公司:10万元;D公司:15万元;E公司:10万元(2000年10月到期,已于99年1月30日清偿)。假定:破产费用5万

元,欠职工工资5万元,欠税5万元。问:如何处理?

破产财产:25(账面资产)-10(C公司的债权担保)+10(其他应收款)-5(破产费用)+10(对E公司可撤销的清偿行为)=30万元

债权:20(B公司)+10(D公司抵消了5万元之后的)+10 (E公司)=30万元

资产:30-5(破产费用)-5(所欠职工工资)-5(所欠税款)=15万元

B:20*15/40=7.5万元

D:10*15/40=3.75万元

E:10*15/40=3.75万元

第九章税法

例8:某教师2004年12月学校发给工资3800元,请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500*5%+1500*10%+(3800-800-500-1500)=195元

例9:某歌手在某夜总会演唱一晚,所得为3600元,请计算应纳个

人所得税。

所得税=(3600-800)*20%=560元

例10:某歌星在音乐厅演唱歌曲若干,所得为18000元,请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18000*80%*20%=2880元

例11:某著名歌星在一次演唱会上演唱成名歌曲,所得为45000元,请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45000*80%=36000元

所得税=36000*30%=10800元

例12:某国际巨星在体育场举办个人演唱会,所得为1000万元,请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00*80%=8000000元

所得税=8000000*40%= 3200000元

例13:某教师发表一篇文章,得稿酬1200元,请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1200-800)*14%=56元

例14:某教师出版著作一部,所得稿酬为12万元,请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80%=96000元

所得税=96000*14%=13440元

例15:某教师转让专利一项,所得38万元,请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00*80%=304000元

所得税=304000*20%=60800元

例16:某教师购彩票两张,所选6个相同号码均中了特等奖,所得奖金3000万元。该教师通过民政局捐给灾区和希望工程1800万元。请计算个人所得税。

30000000*30%=9000000<18000000元

30000000*70%=21000000元

所得税=21000000*20%=4200000元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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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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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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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得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著。根据《台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5.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贷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目己承扭,不能作力免责事由。 案例二:2013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3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合议庭内部也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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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一章企业法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或未来利润弥补,也可以要求甲、乙补充出资。 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D、E不能要求撤股,他们只能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可以,但是不可以一次性转让,只能分期分批转让,另外,如果章程规定不能全部转让,则依章程的规定,不能全部让与他人。

经济法案例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合伙人甲、乙、丁、庚应承担清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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