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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涉及的救助内容有哪些?

答: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

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如何开展的?

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要求,每年测算上报各旗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3号)要求进行。涉及人户分离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40号)要求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下称?核对办法?)要求进行。

对获得低保的家庭,各旗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情况进行分类施保,按月发放低保金。各旗区要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低保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定期报告和分类核查工作。

问: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如何开展的?

答: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我市特困人员主要包括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和法定赡养人)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保吃、穿、住、医、葬)供养对象和孤儿三类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供养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低保有关程序进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工作,及时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供养,并根据特困人员的户籍、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变动等情况做好动态管理。需要退出供养体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旗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及时终止供养。所有新审批和退出的特困人员均要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问:受灾人员救助如何开展?

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市民政局要在现有5个旗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调用网络。

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设施、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联合房管和建设等部门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要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和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灾害危险消除后,旗区民政、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核实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和物资等帮助。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为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问:医疗救助如何开展?

答:医疗救助对象、方式、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

序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有关规定。

市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完善工作,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市卫生部门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医疗机构要先予治疗,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问:教育救助如何开展?

答:教育救助对象为各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由市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主要通过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免教材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鄂尔多斯籍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方式救助。具体申请程序和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各旗区要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努力做到应助尽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问:住房救助如何开展?

答: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由各旗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救助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经旗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旗区房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由旗区房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优先予以保障(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牧区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由市建设部门负责,主要通过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农村牧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市、旗区两级配套资金(具体为国家每户补助7500元、自治区每户补助6000元,市旗区两级配套8000元,每户补助资金共计21500元)。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民自愿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主评议、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公示后,由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问:就业救助如何开展?

答: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上述各类就业救助的具体方式和标准执行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就业救助申请人要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

问:临时救助如何开展?

答: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方式和程序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市救助管理站和各旗区救助管理机构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主要机构,要按要求做好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和救助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区救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和旗区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其提供临时食宿。以上人员因病需救治的,执行本意见医疗救助相关规定。

问: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需要注意哪些关键关节?

答: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要重点突破:

1.着力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我市当前执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社会救助政策“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和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各旗区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科学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标准。在救助方式上,根据急难类型充分利用现金救助、实物帮助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及时为急难群众提供救助,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3.大力推进信息核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核对工作所需信息,按时将相关数据接入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核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各旗区要严格按照?核对办法?,抓紧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

结合市、旗区信息共享情况,对市级平台不能统一提供的信息,要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共享信息,保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数据充实准确。

问: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机制保障有哪些?

答:需要建立健全以下机制:

1.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旗区要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实行“一门求助、一门受理”制度,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2.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旗区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为困难群众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救助服务。要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3.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措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4.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旗区两级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49号)所涉及的部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召集人,副组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问:如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统一安排部署,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主动解决工

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救助工作保障能力。

2.强化资金保障。各旗区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监督管理。各旗区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披露机制,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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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来 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陵城区党组严格按照市委、区委、区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统计行风建设,努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推进统计“三个提高”和“四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政治保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方面 1、认真贯彻上级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贯彻市、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的纯洁性;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工作的副局长

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安排,着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2、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一是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作风建设”活动,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二是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力度。三是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四是坚持每月一课的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确保反腐倡廉警钟长鸣,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清廉光荣、贪腐可耻”从政理念。 3、围绕统计工作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统计巡查和统计数据质量的核查工作,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对统计工作制度和人、财、物管理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参与或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和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建立完善惩防体系,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认真做好廉政风险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解读 王志 Jan.12, 2015 工信部和国资委在2014年12月末向各地通管局、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发文—“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引起很大关注,特别是火速成立的铁塔公司更加引人关注。以下从几个方面尝试解读: 一、发文给予了铁塔公司应有的地位 1、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小组/办公室,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拥有与三大运营商谈判的平等地位。 2、重申了铁塔公司的职责:“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3、对铁塔公司的期盼:“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等等。 二、传输杆路、管道、光纤入户、宽带改造建设的要求 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共建共享要求、程序、标准执行,并未直接涉及铁塔公司,但不等于以后也不涉及。 三、考核办法 1、处罚规定使省级协调机构成为桥头堡,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设的视为违规,将被处罚。 2、在处罚力度方面无法与2003年破坏互联互通相比。当然那时也确实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运营商之间互刨对方的光缆等等。逼得信产部威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05年推出了新版《电信法》草案。 3、考核指标明确是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同时出现“共享率”和“共建率”2个词,如何理解呢?对于“共享率”的理解应该是指存量的杆路、管道、室分系统与其他运营商共享;“共建率”则是指新建应联合建设的比率。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2018年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18年以来,在区委、区人大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自治区、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党风廉政工作要求,结合所分管工作的实际,始终坚持把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加强自警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勤政务实,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及任务。现对照岗位职责,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学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本人始终坚持以学习自警自励,以学习提高自我,以学习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习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治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进一步坚定了政治信念,增强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强化了“讲政治、讲正气”的意识。在思想观念上建立起一道坚固的拒腐防变心理防线,增强了政治上敏锐性和鉴别力,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 二、率先垂范,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年来,自己坚持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对照先进典型激励自己,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在各种不正之风面前,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较好地执行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道德自律要求约束自己,始终注意“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一是勤政务实。树立为基层服务思想,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情况,多次带领财经工委委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审议决策提供依据,使各项工作更加贴近群众和发展的需要。转变了工作作风,突出了工作的实效。二是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加人大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剖析、

【2019年整理】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的研判报告(精品范文)

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的研判报告 XX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的研判报告 中共XX总支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XX党支部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兵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2018年X月X日,XX党支部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听取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和两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参加,重点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现将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责任机制,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由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签订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细化目标管理,做到了与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强化主责主业,执纪监督问责扎实推进 一是强化重大决策监督,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杜绝“一言堂”和“拍板制”。二是狠抓政治纪律监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突出政风肃纪监督,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中央、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精神的落实,对八项规定开展自查自纠。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崇廉尚洁文化氛围 一是开展党风党纪主题教育,支部书记带头讲廉政专题党课;二是强化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兵团纪委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通报,利用短息群发平台在重大节假日发送廉政短信;三是认真开展谈话教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干部约谈等制度。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在前期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崇川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原则,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把崇川区打造成为贸易投资便利、行政办事高效、服务管理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利企便民新高地,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 三、编制过程 成立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编写小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法院、税务局等单位协同配合,结合各自条线重点工作,分别完成具体部分内容,最终由区发改委扎口汇总整理。 四、框架内容 该实施意见分为政务服务、投资兴业、市场监管、法治保障等四大环境保障及组织保障,共五部分。其中,四大环境保障内容共涉及17个方面,77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正文《崇川区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各项工作内容均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组织保障中包含强化责任落实、组织跟踪评估、加大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分析

芦塘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分析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我校紧紧围绕教育中心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全面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充分认识到了在学校中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能够塑造高尚道德情操和社会意识;是预防腐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廉政制度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和廉政建设理论的重要发展,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助于大力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抵制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意识,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二、加强了班子廉洁自律。 学校的廉政建设是否能顺利开展,领导班子是否廉洁自律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为加强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我们定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相关文件,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同时,定期向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古往今来的廉政建设方面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人物的典型事例,让领导班子在学习中受教育,从而提高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是学校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党员又是先锋模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学校落实廉政的有效保准。 1.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仔细分析研究了我校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2.我们组织党员学习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深化校务公开工作。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稳定、改革和发展。通过多渠道的教育活动,基本上在全校师生员工中播下了廉洁的种子,树立了“人人争做廉洁公民”的目标,全体教师也在用实际行动谱写“教书育人德为先,廉洁自律做表率”的优美篇章。我们将继续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进一步建设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尚廉治贪的文明校园。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分析会汇报材料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分析会汇报材料 一、加强民主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完善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最高形式,也是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我始终把加强民主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完善职代会制度,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凡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出台都要经过职代会会议通过,都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会议讨论和审议;职代会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组织协调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我按照省电力公司党组惩防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着重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成立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二是把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业绩合同;三是把惩防体系建设与内控体系建设相结合;四是把惩防体系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三、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加强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等管理 在关心职工人身安全上,我主要抓好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两件工作,通过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以此维护本公司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在加强离退休(老干部)工作上,我一是落实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确保离退休

(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二是逢节假日上门慰问,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每个离退休(老干部)的心坎里。同时树立计划生育是国策观念,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全公司多年来没有发生超生和计划外生育现象。 四、加强对工会会费的管理 在加强对工会会费的管理上,我一是健全工会会费管理制度,二是严格审批,确保工会会费使用合理,体现勤俭、节约、有效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巩固、规范“厂务公开”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我切实抓好“厂务公开”工作,做到规范,使“厂务公开”工作成为凝聚职工人心的“民心”工程。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认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司的改革和发展。 我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中认真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与职工群众的希望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继续提高和改进。今后,我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力争取得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新成绩,促进本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发改意见】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管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策落实,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我委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8〕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读范围 1.我委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 2.代省政府起草的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政策性政府规章,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二、解读程序 政策解读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处室(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时,要同时提出是否进行解读的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委领导审签。 (二)经审定需要解读的,政策起草处室(单位)应迅速撰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

办公室在委门户网予以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的重要政策出台时,要在新闻媒体刊发消息,提示公众到我委门户网站查阅详细解读。 (三)我委起草的拟以省政府规章或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文件,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将解读意见一并送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经审定需要解读的,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规章的解读材料,在报省政府发布前,起草处室应先按程序报省法制办审查。 (四)委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第一平台,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解读。 三、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委主管领导、起草处室(单位)、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政策解读可通过文字说明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不同方式展现。对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新闻媒体以书面问答或采取访谈、专访以及请权威专家解读等不同形式进行充分详细地宣传解读,全面准确讲清楚文件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办事程序等,必要时,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解读、系列解读。政策解读内容应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以及政策出台后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同时,根据政策执行过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 基层党组织是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斗堡垒,搞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县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 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找准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开 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作为调研课题,深入部分乡镇、村(居、社区)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根源,寻求解决对策。 一、调研基本情况 4月中旬,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按照《县领导领题调研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平湖、者密、通州、新塘、塘边等乡镇采取召开乡镇、村(居、社区)干部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和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召开座谈会7次,发放调查问卷232份,征求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60余条。 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收回问卷调查232份,其中:乡镇干部117份;村(居、社区)干部及群众代表115份。) (一)当前最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当前腐败现象最突出的问题 (二)当前腐败现象最突出的问题 (三)当前哪些部门和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 (四)当前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表现最突出的问题 (六)当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七)假如了解掌握一些具体腐败腐败问题的线索,如何去做 (八)对近年来党和政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是否满意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内容

附件2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内容 一二开展基础调查 收集整理涉及山东省的国家重大战略二支持政策,以及相关部门和市县有关基础数据和已编规划,充分了解各行业二各地方现状情况二发展战略和目标二空间需求以及相关设想,广泛征求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二开展规划评估 对?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年)??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 2030年)??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 2020年)??山东省海洋主体功 能区规划??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等省级空间类规划实施和 三区三线 划定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为规划编制提供借鉴和参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省生态环境厅二省海洋局) 三二开展 双评价 按照国家关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土地二水二生态环境等资源环境禀赋条件,统筹把握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客观全 11

面评价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明确空间发展潜力规模及分布范围,为划定 三区三线 和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二开展专题研究 深入研究涉及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战略性二全局性问题,为编制规划提供政策性二基础性支撑,选择省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重点做好8项重大专题研究.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全面 协同和要素支撑,委托相关部门做好13项支撑研究.探索规划实施传导机制,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山东实际的11项技术规程. 五二制定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二土地利用二城乡建设二生态环境保护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发展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指标体系,确定近期二远期二远景规划目标,并分解到各市,确保上位规划指标逐级落实和层层传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省发展改革委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省生态环境厅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省交通运输厅二省水利厅二省农业农村厅二省商务厅二省文化和旅游厅二省卫生健康委等) 六二研究政策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投资二产业二财政二税收二人口二自然资源利用二生态环境保护二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最全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一、政策时间轴线 2014.08国家发改委等四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 知”》 2019.05.23《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06.0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2019.06.04《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12.3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 2020.01.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 行)的通知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一)编制时限要求 2020 目标 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025 目标 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35 目标 基本形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编制要求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三、成果内容要求 本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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