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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扼制之我见(1)

受贿犯罪扼制之我见(1)
受贿犯罪扼制之我见(1)

受贿犯罪扼制之我见(1)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特征及量刑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此外,刑法第338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提供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拖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拖人财物的斡旋受贿行为,也以受贿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二)受贿犯罪的特征

1、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

践看,具备受贿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党的各级机关中对于干部的管理、提拔、任用负责和具有影响的人员;(2)务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3)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掌握某些行政权力、财物权力的工作人员;(4)各级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军队中各级军官、管理人员;(5)各国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和掌握某些管理、人事、生产、供销权力的工作人员;(6)各国有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和信货、保险等业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7)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组织、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业务活动责任人员;(8)其他国有公共设施、机构的管理、经营人员;(9)军队中的各级军官、管理人员;(10)各合资、合作企业中掌握某些管理、人事、生产、供销权力的工作人员;(11)基层村(居)民委会组织人员和党组织成员依法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收受贿赂,而故意实施。构成受贿罪的主观因素包括受贿的目的、动机和受贿的故意:(1)受贿罪的目的是利用职权聚敛财物为目的;(2)受贿罪的动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对于受贿行为手段与严重程度具有重要影响;二是动机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3)受贿的故意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受贿行为会对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发生危害的结果,而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3、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受贿的行为条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的结果:(1)受贿罪的行为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一是利用本人所担任职务的便利;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由作为构成,即行为人通过索取、收受、接受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以及翰旋收受等方式获取他人的贿赂;(3)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财物。

(三)受贿犯罪的量刑

1、受贿数额与量刑

(1)收受贿赂的数额计算

关于受贿罪的数额计算,主要是指收受物品的折价问题。收受金钱的,除外币,不存在折价。外币的折价应该以收受时的国家公布的外汇买入价计算,既不能以发案时或者折价时的价格计算,也不能以当时的国家出价或者黑市价计算。收受物品的折价,应与物品的来源和收受时的价格相联系。所谓收受时的价格,是指收受该物品当时的价格,一般是一个时期价格,而不是具体指某年某月某日的价格。如果不能确定当时价格的,应以扣押物品时和价格计算。如果是没有收受时间依据可查的物品,也可以请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估价。

如果被告人一方对于计算的价格有疑义,且所提出的疑义又有合理理由,也可以请当地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估价。

(2)个人受贿10万元的计算

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人民币,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量刑

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5万元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量刑或者行政处罚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立法还规定了对于受贿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案件,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予以非刑罚处置。

(5)受贿不满5000元的量刑或者行政处罚

受贿不满5000元的,立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分。

2、受贿情节与量刑

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刑罚的规定中,在规定以数额为基础的量刑中,又特别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与执行,应用于受贿罪的量刑中,下面分别讨论:

(1)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383条在两个地方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一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情节特别严重,是这两个量刑档次中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量刑依据。实践中如何理解受贿罪怀念节严重的含义,把握正确的界限,事关重大。

(2)情节严重

刑法第383条第四款规定,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情节严重”是本量刑档次中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据。

(3)情节较重

刑法第383条第五款规定了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在本量刑档次内,是罪与非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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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之后,紧接着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作出了新的规定。那就如今的最新规定来看,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正成为一项严重社会问题,其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恶性化的趋势日益严重,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据调查全市青少年犯罪绝对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占全部犯罪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且仍呈上升的趋势。可以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全力以赴全力以赴去抓并且全力以赴抓好的一项当务之急的大事。其意义不仅在于减少青少年犯罪数量,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维护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保证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续力。99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吹响了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号角。同时为开展上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应当说,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从个人原因看,既有个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法制观念的原因,也有个人心理、生理发育的原因,从社会原因看,既有家庭不良因素、学校教育因素,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等因素,也有不良交往、社会道德规范弱化等原因。本文从等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以其抛砖引玉。 一、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认识 家庭教育伴随着家庭的出现而产生,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影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始,它为个人一生的社会化奠定基础。恩格斯指出,现代社会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总体。家庭社会化的结果将对个人的一生产生重要影响,在各种社会环境中,家庭所可能给予个人的感情交流和爱的体验是最多的。因而说:家庭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们国家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呈现出4—2—1模式(即祖父母4人父母2人个孩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独生子女。他们是家庭的核心,父母将最好的都给了他们,甚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不知道挫折为何物,只想自己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一些原本能在教育过程中,将其控制在萌芽状态的小毛病,因为没有引起父母的重视,最终发展成大问题。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导致离婚率也有所升高。在濒临破裂的家庭或是单亲家庭之中,子女长期夹杂于冲突之中,脆弱的心灵受到摧残,行为出现偏差。 那么是不是在健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就不存在犯罪行为呢?并非如此,在健全家庭里,父母对子女的监管力度及两代之间的亲疏关系对他们的行为同样有影响,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与社会联结的关系为基础的,而对父母的依恋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这种关系的重要方面,一但这种关系减弱,很容易出现犯罪行为。实际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对父母不良监管方式和冷淡亲子关系的一种不合理反应。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所起重要作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重视不足,有人甚至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扩大和深化,家庭教育已经不那么重要,家庭也不再是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场所,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有的,将直接导致在理论上忽视对家庭因素的分析和研究,在实务上犯治标不治本的错误。 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 (一)残缺家庭: 长期以来,中国作为一个伦理观念非常强的国家,家庭是社会生活中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形式。到了近现代社会,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致使家庭关系开始松动。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的不断增加,大大减弱了对缺家庭和重组家庭的青少年的教育及保护功

试论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中一般称前者为一般受贿的规定,称后者为斡旋受贿的规定。这些法条规定是否合理、应如何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若干有争议问题予以探讨,通过深入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旨在重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要分析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关于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一直存在两种立场[1]: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起源于日尔曼法的立场是,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职务行为的不可侵犯性。[2]刑法理论以这两种立场为基础,形成了诸多学说。[3] 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起源于罗马法的观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采取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4]其中的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 我国的立法规定部分采纳了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观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是相异的。 笔者赞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观点。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即只要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在我国,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14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14岁到2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主体年龄也有所放宽;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14-25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犯罪学主要采取广义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书本内容:各国青少年犯罪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盲目性大,纠合性强,诱发快,蔓延广,,可塑性和反复性大,反社会倾向性强。 一·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上看,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比较明显,在校生、流失生犯罪增多 (二)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1·性错罪是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类型 2·女性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受害开始的 3·女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比较长 4·女性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腐蚀性 5·犯罪恶习的顽固性 二·从犯罪的行为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手段狡猾、结伙性强 (一)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 1·财产犯罪突出 2·暴力犯罪严重 3·淫乱型犯罪持续增多 4·毒品犯罪急剧传染 (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趋于智能化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是团伙犯罪 三·以犯罪的心理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心理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易受外界影响,突发性强,反复性大 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 网上找的: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书本内容: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展、心理矛盾与违法犯罪 特点:思想单纯、兴趣广泛、好奇心和模仿力强、精力充沛、什么都想尝试、容易接受外界事物 (一)生理发展与青少年犯罪 1·活动能量增大,精力过剩

经验总结: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事后的共同受贿

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事后的共同受贿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正通过《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明知特定关系人受贿,未退还或上交,可以认定为具有受贿的故意;而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与《刑法》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相区分还存在争议。本文将主要以实践中如何区分前述两种情况为讨论重点,明确事后共同受贿的认定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款物的处分意识表示,否则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2016年4月18日两高配合《刑法修正案(九)》中职务犯罪的相关条文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贪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检法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但由于该解释出台时间较短,在实践中,对个别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的情况较为突出,笔者借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和认定进行分析,抛砖引玉,以期能有更多的探索和思考。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背景

在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前,实践中有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收受贿赂的案件的认定,必须依托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该“身边人”构成共犯,利用共犯理论来处理这类案件,追究相关“身边人”的刑事责任。早在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贿赂意见》)中,就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形。实践中的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这类“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接受被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请托人给予财物,按照共犯理论,理所当然地构成受贿罪。 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存在“特定关系人”直接绕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形成的身份和地位,完成请托人的请托事项,收受贿赂的情形。这类案件,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先知晓,构成受贿共犯毋庸置疑,但事先的知晓和共谋的证据往往难以查证属实,无法找到确实的证据予以支撑;而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对“特定关系人”的贿赂行为并不知情,共犯的成立就存在一个共同犯意的缺失,难以使“特定关系人”依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而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贿赂行为,因为主体身份的缺失,亦无法定罪处罚。于是,为了扎紧反腐败的“篱笆”,《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直接定罪,突破了特定关系人依附国家工作人员定罪的局限性,直接将那些共同犯意不明的特定关系人定罪处罚。于是在实践中,那些有证据证明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的“身边人”,直接以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而那些无法证明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贿赂案件,则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填补。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腐败犯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渎职舞弊、淫乐挥霍等犯罪的统称。针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及同仁近几年来一直注意收集在全国曾产生较大影响的腐败案件共计一千多件,并仔细研究其动向、形成原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的结论。 腐败犯罪的最新动向 与80年代比较,90年代的腐败犯罪有很多新变化,也有一些新的动向: 如今的腐败犯罪,犯罪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递增9%左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年递增12%左右。90年代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两千多名地厅级以上的官员、90馀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馀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犯罪分子达60馀万人。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见附表) 典型案例统计表 犯罪人职务判决 阎建宏贵州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张德元湖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陈铭北京电子动力公司总经理死刑 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总经理死刑 林国悌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死刑 李连维甘肃省机械工业厅厅长15年 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董事长死刑 黄伟如湖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15年 戴天敏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死刑 刘宜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15年 金鉴明贵州对外经协办公室主任无期徒刑郭政民贵州省公安厅厅长死缓 建辉陕西省民政厅厅长9年 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司长10年 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死缓 陈同庆广东湛江市委书记死缓 曾锦城河南省周囗地区行署专员15年 朱胜文哈尔浜市副县长市长无期徒刑 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副主任15年 铁英北京市人大副主任15年 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副主席10年 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副主任8年 李效时国家科委副主任20年

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社会犯罪的关系的研究

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社会犯罪的关系的研究 一:重点名词解释 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 的教育。而按照现代观念,家庭教育既包括:生活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聘请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教师对子女的教育。是大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它开始于孩子出生之日(甚至可上溯到胎儿期),婴幼儿时期的家庭教育是“人之初”的教育,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的作用。孩子上了小学、中学后,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又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 2:社会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研究背景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社会难题之一,有人将其与贩毒吸毒、环境污染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世界各国大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官方统计表明,在1980至1989年的十年期间,14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犯罪人口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持续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时间里,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持续在60%左右的高位。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为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变成了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为什么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会这么多,其最深层次的诱因何在,值得思考。 三:研究对象 1:特殊家庭子女 2:问题青少年本人及其家庭 四:研究内容 1:家庭结构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在我国的社会中,家庭结构的不良因素大致包括家庭自然结构的破坏,家庭意识的不良和家长的不良性格等方面。这些因素都可能从不同的方面影响青少年的成长与心理状态。 2主要研究的家庭类型: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0-5-24 来源:《赤子》2009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京辉 [导读]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刘京辉(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结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剖析,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新的社会矛盾和一系列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和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法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了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己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成年人犯罪。 1.1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0%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1.2犯罪形式以团伙犯罪居多,具有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呈增加趋势。 团伙犯罪受到青少年的青睐,主要取决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生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年龄小、身体力量较之成年人薄弱,为了保证犯罪过程中的绝对优势,确保犯罪成功,青少年势必聚集在一起,积攒力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的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从心理上惧怕孤独,惧怕不被人重视,加之青少年的情感需要在家庭内难以满足,转而投向青少年团伙,从“哥们义气”这种盲目、愚昧的志趣取向中寻求情感寄托和安慰。 近年来,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加之青少年自身的模仿性强,带有封建帮会性质和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教”等违法犯罪团伙呈上升趋势,团伙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低下的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 摘要: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居高不下,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情况复杂,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青少年犯罪是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与青少年自身的人格特征、情绪情感、个性等主观因素影响的相互作用下慢慢形成的。其中,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场所,直接决定和影响未成年人是否能健康成长。因此,家庭环境不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及家庭管理不当等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重要的客观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家庭管理;家庭结构;影响 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青少年身体、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原因。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和重要原因。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风家教对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是人的思想情操和个性品格形成的摇篮。特别是青少年时期,是人的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其精神和物质的获得,主要仰赖家庭,所以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的教育和影响,与青少年的犯罪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一、不正常的家庭环境的影响 (一)残缺家庭的影响 残缺家庭是指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家庭结构破裂趋于小型化,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正在弱化。这种类型的家庭对青少年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由于过早的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关爱,使他们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心理的失衡,渐渐的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变得孤僻、冷漠和封闭、不愿和人交往,当心理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很容易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我国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家庭结构残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据国内学者钱曼君的调查,70名犯罪的青少年中,父母不全、父母离婚的有13人,占18.5%,父亲或母亲被劳教的有12人,占17%。我国社会学者还在对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赵波 【摘要】 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 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 Qixiaowei 【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 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相对于直接的权钱交易行为,间接地利用权力影响力进行贪腐,已成为当前官员****现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布的时间比较短暂,刑法理论界没有深入研究,实务界不能正确适用。本文将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作一定的研究和分析,同时指出本罪相关立法上的不足,以期完善本罪立法并对司法实践上的灵活适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立法完善 一、立法背景、意义和定义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加大反****的力度,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公约,确认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别是《联合国反****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故意地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现象,我国有必要对这种身边人的受贿行为加以法律规制,加大反****的力度。 本罪的确立是对我国受贿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容,是刑法界的一大进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

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理论和实践上的定性都没有争议,但是我们必须对关系密切、近亲属等弹性概念做出明确量化,准确确定它们的范围,这样才能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更好的惩治****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概念在传统文化上的内涵确定,但是在法律文化上却是见仁见智,究其原因,不外乎在我国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位阶对近亲属这一概念的规定不一致,以至于产生适用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通意见》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更是扩大了范围,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种现象使得原本确定的近亲属概念变得十分不明确或宽或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论文摘要 摘要: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本文从腐败犯罪定义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在用社会学方法具体分析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腐败和改革的路径依赖等几个视角出发试图分析中国当代腐败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功能,并尽可能的寻求相关的控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一、腐败犯罪定义及我国腐败犯罪现状 (一)国际上対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意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地个体牟取利益。腐败犯罪,我们认为,其内涵大体相当于刑法学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其二是利用担任职务产生的交易。3、腐败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 从世界范围看: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流行的癌症,世界银行(1999)年在60多个发展中国家150多名高级官员和民间社团主要成员的调查中,答卷人把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列为他们国家中対发展的增长最为严重的障碍。 (三)而在我国腐败程度也日趋严重。根据中央党校140位地厅级干部调研,腐败是1999年影响中国社会形势发展第一位严重问题,所占比例为24.3%,2000年为24.2%,成为头号问题。社会当前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反映强烈,腐败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二、中国腐败犯罪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分析 为什么当前中国的腐败犯罪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仍在恣意蔓

浅析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与防范

浅析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与防范 论文摘要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大多与家庭因素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文章对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家庭方面的因素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探究,认为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父母教育能力的缺乏等都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并从家庭的角度就怎样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了一些对策,这对于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家庭因素防范措施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日益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青少年的年龄段一般认为是14周岁至25周岁。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占整个犯罪总数的比例也不断上升,且呈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加大,性质日益严重,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通过调查分析,青少年犯罪还存在着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特征明显,大多缺失管教。从家庭背景分析,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青少年、留守或辍学少年、无人管教或暴力家庭少年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些青少年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属于“边缘人群”,他们大多缺失管教,甚至厌学、逃学、混迹街头;从性别比例分析,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较少,这与男性生理心理特点息息相关;从户籍地分析,外来人口多于本地人口;从学历分析,初中文化以下为主,多数少年犯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在特殊情况下一时冲动而犯罪;从犯罪动机目的看,作案动机相对单纯,有的仅仅为了弄点钱去网吧一玩或因看对方不顺眼,犯罪所得大多用于上网、玩游戏或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上。 2.犯罪类型以侵财型、涉恶型犯罪为主。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始终高居前位,暴力型犯罪有增无减。有的作案手段凶狠,丝毫不考虑后果。尤其是近年来少年犯弑亲案增多,很多省市出现了青少年残忍杀害祖父母、父母等近亲属的案例,反映出一部分青少年思维偏激,具有严重的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 3.犯罪形式成团伙趋势。青少年犯罪经验较少,犯罪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大多结伙作案,以团伙形式出现。近年来,一部分青少年犯是由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犯罪,网上联络、勾结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现实中有的青少年在网络上刚相识甚至就相约见面结伙作案。 二、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青少年犯罪是各种社会负面因子共同作用在青少年身上的综合反映,也是主客观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从主观上讲,主要是青少年文化程度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从客观上讲,主要是青少年外部的客观环境,比如家庭、学校、社会中的不良环境和负面因素的影响。家庭因素无疑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父母教育能力的缺乏、父母错误的教育方式这几个方面。 (一)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 1.父母忽视了孩子的主体地位。父母都对自己的孩子寄予厚望,他们在对孩子的管教问题上有着很强烈的责任感,都希望孩子能获得成功——这对于孩子的成长确实是一件好事;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内容摘要 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见解。 1“正常活动说”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2“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除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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