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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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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阵微风拂过,柔和地望着那个被人们遗忘的芽儿,看着它那么的孤独,风轻轻地抚摸着它,缓缓的向她道来一个娓娓动听的故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一棵矮小的小橡树愁容满面,他静静地望着:花朵纷纷绽放出奇异的色彩,引来了只只蛱蝶,自己却孤立在一旁,没有那只只玩伴,心情不免低落。草儿也不甘示弱,纷纷穿上了碧绿的衣裳,它又望了望自己,没有那晶莹的装束。高大的苹果树上的苹果个个小巧玲珑,十分可爱。它感叹道:我一无所有!它呆呆的望着它们,不知自己该做什么

苹果树骄傲地对小橡树说:“你太不努力了,瞧我——枝头上长出了一个个美味可口的苹果,那你为什么不能结出一个美味的苹果呢?”好心的玫瑰对它轻声道去:“别听它的,要长也要长一朵美丽的玫瑰花!”它们不停的反驳着对方所说的话,顿时,本就迷茫的小橡树不免百感交集,它呆呆地望着天空,静静地等,静静地等,等待着明天的初露

一天又一天,它依旧一无所获,他既未结出美味的

苹果,又未开出一朵漂亮的玫瑰花,它重重地叹息了一口气,为前方的路倍感迷茫,只能闭上眼,静静地倾听自然的声音,静静地倾听生灵的声音

迷茫中,小橡树尝试着自我冷静下来,去倾听自己内心的微弱的声音,在不断的思索中,他明白了一个道理:自己永远结不出苹果,也开不出玫瑰花,要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使命应该是长得高大挺拔,给鸟儿栖息,给游人遮阴刹那间,这个被人们遗忘的芽儿说话了,它大声倾吐着自己的心声:我有着自我价值,我不一无是处的!我一定要快快长,为我的梦去追求小橡树发现了自我奋斗的目标后,感觉浑身充满了力量,不久便长成了高大的大橡树自我价值,不分大小;不分高低;不分贵贱,只看你有没有努力奋斗,去追寻梦

价值本身,如一个个未知的领域,等着你的发现,等着你的探索

初一:张闻哲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个人IP网络明星打造计划

网络明星打造计划(陈立) 网络明星打造计划(陈立) 概要:先推动陈立成为网络明星,以此带动街头文化的传播发展,最终实现商业价值体现;主攻方向选择映客直播平台以及上抖音短视频平台,前期映客实现陈立个人稳定收入来源,抖音成为陈立名气以及粉丝增长,最终实现商业变现; 网络明星打造主体:陈立 一期打造时间周期: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31日,一期打造计划目标:映客粉丝50万,抖音粉丝50万,初步实现商业价值变现; 二期打造时间周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二期打造计划目标:映客粉丝100万,抖音粉丝150万,大规模实现商业价值变现; 三期打造时间周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二期打造计划目标:映客粉丝150万,抖音粉丝500万,大规模实现商业价值变现,成功将陈立打造成网络明星,接入商业代言; 一期打造时间周期实施计划:1、经纪公司与映客签订“映客动态红人社区”经纪协议,陈立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协议,一期打造期间,映客动态红人社区收入全部归陈立,经纪公司不参与分成,预计稳定收入每月6000-10000元;2、以经纪公司主体开通陈立抖音账号,同时,制定抖音视频不同场景拍摄计划,通过场景拓展,源源不断输出音乐视频,预计每周至少输出5支视频;3、加粉推广,经纪公司通过购买粉丝的形式,前期为抖音账号增加粉丝基础; 一期打造时间周期设备采购计划:防抖拍摄设备一套(含相机、防抖套装、支架、补光设备灯、便携式话筒一套、视频处理设备一套、航拍设备一套); 一期打造时间周期拍摄计划:城市选择:武汉、厦门、杭州、北京、重庆、天津、长沙、南京、香港、澳门;拍摄场景:创意街区、地下通道、楼顶天台、山顶、海上、公益机构、建筑工地、大学校园、体育中心、赛车场、公园,主旨是将街头音乐带到世界的每个地方,传递音乐快乐与幸福感; 一期打造时间周期成本计划:设备采购2万元,买粉增粉2万元,拍摄视频处理5万元,差旅费用3万元、其他费用1万元,共计13万元,一期打造成本由经纪公司承担; (此方案未一期打造计划概要方向,具体细节另行约定)

中国科学家的地位为何不如娱乐明星

中国科学家的地位为何不如娱乐明星 现状 “中国科学家的地位不如戏子”看法由来已久,有识之人为此痛心疾首。科学家生前无“利”,死后无“名”的现状让人堪忧。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现象。在“2015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上,100位名人中,以范冰冰为首,有74名有演员的身份(前10名全部都是),其中66位第一身份是演员。而评选机制相近的“2014福布斯全球名人榜”上,100位名人中只有30位演员(前10名只有1个),还有数量相当的音乐人和体育明星,以及一些作家、导演、脱口秀主持人等。两相对比,差别明显。 2015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十名均为演员

众所周知,科学家的重大发明几乎是造福人类,几十亿人生活受益,但是目前科研经费及奖励也就个几百万,还不如明星参加个真人秀,拍个广告赚钱。没那几个明星的电影和节目可以说对生活毫无影响,可是生活中,缺少了某项重要发明真的极为不便的。现在价值观是不是扭曲了,科学家地位远不如演艺明星,这是时代的悲哀! 当今畸形的财富分配让社会似乎已经失去前进的动能。社会分层严重,固化加剧,财富流动极不正常:王宝强因戴绿帽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财产:9套房屋(含美国洛杉矶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宝马x5、宾利轿车各一辆,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据媒体估算,身家总计上亿元。 目前中国经济开始步入最低潮,而明星的片酬却屡创新高,达到每集100万元以上。李连杰被问到其片酬高达6000万一事,不屑的称:“太低了,2000年我就拿到1000万美金,按当时汇率相当于8000万。”这个世界真是太疯狂了! 一个最多只有小学学历的人,赚到如此多的天量财富,让那些做着“实业兴邦”、“科技兴邦”的“强国富民中国梦”的人瞬间失望崩溃,在毁灭了公平的同时,是否也会毁灭了这个民族崛起的希望!是谁在支撑着国家的“强国梦”?是谁在支撑着社会的进步?是明星们吗?“将军孤坟无人问,戏子家事天下知”的现象是对现今中国科学家的悲凉逝后和媒体无端乱捧戏子的真实写照。近日,一篇题为《世界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2、一、哲理价值:《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实际上强调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改革开放前,工具理性在我国没有地位;改革开放后,又逐渐出现了工具理性统治一切的局面。虽然哲学界已经开始就过分强调工具理性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出现了许多探讨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或科学主义)和价值理性(人文理性或人文主义)关系的论文,科技伦理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工具理性至上的理念在其他领域仍然没有得到反思,特别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这次对《劳动合 同法》的批评,充分反映了工具理性的强势。 实际上,工具理性有利有弊,既不能过分推崇、搞工具理性至上,也不能过分排斥、否认其积极意义。一方面,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现实支撑,若不借助工具理性的力量,任何完美的社会和人生理想,都只能是乌托邦。但是,工具理性又有压抑人的个性化思想和生活丰富性以及缺乏批判精神的消极作用。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西方现代化在带给人类社会空前繁荣的物质文明和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社会制度以及价值世界带来巨大的冲击与伤害。另一方面,过分排斥工具理性既影响发展,又可能带来灾难。中国传统文化过分排斥工具理性,导致了中国工业文明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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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作者:江帆, JIANG Fan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刊名: 现代法学 英文刊名:MODERN LAW SCIENCE 年,卷(期):2005,27(5) 被引用次数:15次 参考文献(17条) 1.哈耶克;邓正来法律、立法与自由 2000 2.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 1998 3.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 1999 4.彼得·斯坦;等;王献平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2004 5.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 1999 6.何怀宏公平的正义 2002 7.吴传颐社会法与社会法学 2003 8.戴维·格伯尔;冯利克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 2004 9.黄茂钦经济法现代性研究 2004 10.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 1995(04) 11.刘金国;舒国莹法理学教科书 1999 12.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2000(05) 13.李昌麒经济法学 2002 14.卢代富我国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 2005 15.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 2003 16.哈耶克;邓正来法律、立法与自由 2000 17.何怀宏公平的正义 2002 本文读者也读过(6条) 1.肖顺武.XIAO Shun-wu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期刊论文]-社会科学家2007(2) 2.朱沛智.胡兰玲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期刊论文]-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2) 3.李平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期刊论文]-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 4.王杜秋浅析经济法基本原则[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8) 5.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0,22(5) 6.邓晓薇.刘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期刊论文]-知识经济2009(12) 引证文献(15条) 1.何文强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进路[期刊论文]-社科纵横 2013(9) 2.马洁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期刊论文]-新西部(下半月) 2007(10) 3.何文强论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期刊论文]-川北医学院学报 2010(4) 4.陈楠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9(10) 5.程亚丽和谐社会环境下浅析经济法体系建构与价值实现[期刊论文]-华章 2010(2)

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一)

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一) 现代世界各国都将社会保障看作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确定了社会保障是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注1)。我国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注2)。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键时期。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内容体系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一个词。也有人译为社会安全。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最早使用了这个词。以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也沿用了这个名称。我国50年代的民政工作文件也使用过“社会保障”这个词。在当代,社会保障对世界各国来说已经不仅是一个名词,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阶段、价值取向、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社会保障的项目内容体系各有差异。有的国家社会保障项目非常庞杂,包括十几种甚至上百种。但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几大内容体系。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社会保险又称职工社会保险,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业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致于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提供生存保障的制度。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的制度。优抚安置也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一定生活水平的救济金、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制度。我国多年来研究社会保障内容体系,主要是对这四个方面内容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范围和内容已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今后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现在有人研究社会保障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甚至将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也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包括进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重点部分,是整个体系的支柱。我国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劳动者。将这部分作为重点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首先重点在城市。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是刚性的,需要严格依法执行。而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带有一定的弹性,如救灾、慈善事业中款物的使用等等。社会保险资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资金。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占有最大比例。如1995年我国离退休资金支付额1522.4亿元,加上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占整个社会保障的70%以上。因此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当时规定通过征收济贫税对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各国工业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济贫法》。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的旧《济贫法》不同,工业化之前的立法带有传统的慈善事业特征。而工业化之后的立法,将社会救助确定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确认人人有生存的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义务。德国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三项法案。德国以社

议论文:明星天价片酬议论文作文

明星天价片酬议论文作文 【篇一:明星天价片酬议论文作文】 天价明星与低薪科学家 “9旬科学家科研成果价值千亿无人知,每天骑车上班”,这样的新闻总是时不时地出现在头条。在惊讶和疑惑的同时,我不禁又联想起另一则令人感叹的报道:“央视点名批演员天价报酬,《如懿传》分酬1?5亿。”这不免引起网友调侃:科学家一生努力,不敌明星作秀一场。 在现下这个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女神”“小鲜肉”占据了屏幕和网络。你也许能一口气说出几十个娱乐明星的名字,但你不一定能说出一个我国科学家的名字。诚然,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里,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打拼路,各自的成就都是靠努力和汗水换来的。就说“王宝强身家过亿”这条,明星收入达“亿”仿佛已成为了众人眼里的家常便饭,众所周知宝强也是一步一个脚印,靠着勤奋演戏才有的过“亿”成就。当然,那位九旬科学家做出贡献,为国效力的功劳是不可否认的,没有科学难以强国,有了这些无私奉高献的人们,才有了今天辉煌的中国。不论是演戏拿高酬的明星,还是科研创造拿薪尚低的科学家,都是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 社会所不平的,是没有实力却拿高薪,无私奉献却无人问津。对于娱乐明星,评价他是否该拿高价片酬的标准不是其颜值高低,也不是人气盛衰,最重要的是德艺双馨。一个优秀的明星既要有不断精进的艺术才能,也要有良好的品德信誉。许多制作人将目光从影片质量

转移到了演员的“话题度”上,影片的质量效果自然下降,演员拿高片酬当然也让人心有不满。作为明星,自身的修养品质极为重要,人们所期待与欢迎的总是那些秀外慧中美貌与品德兼备的演员。 作为一个发展大国,不断增强国防和科技实力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一位位乐于奉献,敢于创新的科学家更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应当多多关注这些无私的工作者,人们也应当尊重他们的付出与汗水。 在当今这个多远的社会,我们可以奉劝明星在生活中注意增强社会责任感,也可以为几十年如一日地默默奉献的科学家呼吁更优质的生活和更好的条件。但不论你更倾于哪一种观点,都应该保持一颗善意的心来平衡人文与科技的和谐发展。 【篇二:明星天价片酬议论文作文】 文化的重要性 演员天价片酬,科学家的收入却难以养家,为什么明星这种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反而比科学家更赚钱呢?因为有一群没有文化的观众。 演员天价片酬给影视制作带来巨大的风险和压力,造成电影质量粗制滥造,鱼目混珠比比皆是,而韩国明星收入不高,公司将资金投入到制片上,保证了制片质量,这是韩流文化对中国文化的冲击之根本。 屠呦呦一句“诺贝尔奖奖金不够在北京买半个客厅”的笑话,说明了中国科学家收入的现状。试想科学家都去挣钱养家,都争当明星,那这个国家的科技必定会落后,落后的国家只会被打,国将不国了。

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内容摘要: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价值取向,但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概念出发,进而对效益的价值取向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效益,最后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① 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取向,经济自由(民主) 在当下经济法学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但该观点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拟对效益价值取向提出质疑,并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 一、对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理解 如果我们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那么首先就要明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效益价值取向中的效益的含义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批判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1] 那么效益怎样理解?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其中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

社会的整体效益。[2]那么要了解社会整体效益,就得理解其中的社会指的是什么。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其一生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3]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最好的注释。 二、对经济法以效益为价值取向的检讨 何为效益价值取向?效益论者普遍认为就是以效益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本身的价值也是为了效益服务,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以社会效益优先。依据本文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分析的思路,也即是效益体现了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三层含义。但是事实上效益不仅未能体现这三层含义,而且还为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埋下了隐患。 (一)效益价值取向不能体现经济法的目标 经济法的目标是指经济法应满足社会人的某类特定需要的目标。依此定义,经济法的目标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经济法的目标具有具体性。它是具体的而非高度抽象的社会需要。 第二,可实现性,即现实性。经济法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可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价值目标的。[4] 从经济法的目标的涵义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目标是满足一种很具体的社会人的某类特定需要,是人们创立经济法的初衷和所需要实现的最直接的目的。那么经济法的目标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谈起。

1、【期末复习题】《社会保障法学》客观题

1.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 A.1941年英国发表的《贝弗里奇报告》 B.1935年美国制定的《社会保障法》 C.1941年英美联合发表的《大西洋宪章》 D.194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走向社会保障的途径》 【答案:B】 2.在()中我国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目标。 A.《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B.《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 C.《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D.《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答案:A】 3.下列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解属不正确的是() A.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B.社会保障的实施目的是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C.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包括分配和再分配 D.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 【答案:D】 4.()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A.社会救助 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 D.优抚安置 【答案:B】 5.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和住房保障等。 A.社会保险 B.社会福利 C.优抚安置 D.社会救助 【答案:ABCD】 6.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是分配和再分配。 【答案:正确】 7.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全社会成员。 【答案:正确】 8.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答案:正确】 9.在接受社会保障期间,社会成员可以仅仅依靠社会保障的支持而生存。社会保障不仅包括一定的金钱给付,还包括一定的物质支援和社会服务。 【答案:正确】 10.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安全网”和“内在减震器”的功能。

【答案:正确】 11.社会保障的功能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增进国民福利。 【答案:正确】 12.19 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创建社会保障制度,其根本原因就是要以此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和社会稳定。【答案:正确】 1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障基金,国家只给予必要的补贴这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形成的社会保障类型称之为() A.国家保障型 B.社会保障型 C.国家福利型 D.个人储蓄型 【答案:B】 14.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实际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程度和内容是一样的。【答案:错误】 15.目前世界各国在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如养老、医疗、疾病、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都实行强制方式。 【答案:正确】 16.下列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因素有()。 A.产业革命的完成 B.无产阶级的斗争 C.各种进步的社会理论学说和马克思主义 D.第一次世界大战 【答案:ABC】 17.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劳动保险即社会保险法律。 A.《劳工疾病保险法》 B.《劳工伤害保险法》 C.《残废和老年保险法》 D.《失业保险法》 【答案:A】 18.世界上最早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劳工伤害保险法等这些社会保障法律的国家是()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 【答案:A】 19.产业革命是社会保障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答案:正确】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于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认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的运作。并认为基于当前法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特别是加入WTO后,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社会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佳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因此,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因此,作为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法,经济自由应是其现阶段的价值追求”。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效益、自由等方面,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 二、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多元价值,但是,当价值体系中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经济法

辩论赛:不应该限制艺人的天价酬劳

自由辩: 战场一:艺人个人角度:天价酬劳与艺人自身价值匹配 酬劳合法 1.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肯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2.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天价酬劳是合法的吗? 若说不合法,就说天价酬劳是合法的,因为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 3.既然如此,艺人履行了作为一个纳税人的义务,不欠税不逃税,我们是否也应该给予他获得合法酬劳的权利? 是,感谢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艺人的天价片酬没有违法收入,我们确实没道理去限制它。 不是,这些高额的片酬没有违法收入,没有成为洗钱的工具,没有偷税漏税,请问对方辩友又有什么道理去限制呢? 4.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艺术是无价”的? 转场:既然艺术是无价的,那么艺人获得天价酬劳自有它的道理, 我方在看到天价酬劳合法的同时也考虑到培养艺人的成本。 艺人的培养成本 1.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对“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句话有什么看法? 2.人们总看到艺人台上光鲜亮丽的一面,却不知道台下艺人的挥汗如泪。 请问对方辩友,难道我们连他合法劳动获得的酬劳也要限制吗? 3.培养一个艺人,除了后期公司的培训包装,在它成为合格的艺人之前在舞蹈,语言,仪态等方面的投入难道不是一笔天价支出吗? 4.不仅前期的投入是笔天价支出,作为公众人物,艺人为了保持形象,平时的穿着保养以及出行难道不是又一笔天文数字吗? 5.为了后续发展,艺人在吃着青春饭的同时,又必须考虑如何在观众审美疲劳后继续占有一席之地,这其中的支出难道不需要天价酬劳来买账吗? 转场:艺人培养需要天价酬劳来买账,但我方在理解艺人的努力的同时,也认同他的价值。

艺人的价值 1.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娱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要需 求之一? 2.既然如此,是否艺人的表演满足了我们对娱乐的需求, 那么制片人给艺人的报酬多少是无关紧要的? 3.艺人除了能满足观众的需求,还为投资人带来了注意力 经济,投资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广告效应,给予部分艺人 天价酬劳难道不对吗? 4.除了明星效应,艺人本身的发展也会带动化妆整容服饰 行业一些衍生的周边行业的发展,给予艺人天价酬劳难 道不算一种合理投资吗? 5.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从事的行业要比其他人承担更多的 情绪劳动,给予艺人天价酬劳难道不是为了让他们更好 的发挥从而满足观众的精神需求吗? 情绪劳动是指:要求员工在工作时展现某种特定情绪以达到其所在职位工作目标的劳动形式 6.艺人工作性质特殊,工作过程要承担高强度的克制与张力,生活中还缺少空间与隐私,给予天价酬劳难道不是是对艺人工作的补偿吗? 7.艺人工作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性质,在淘汰竞争机制下,天价酬劳难道不是对杰出艺人的鼓励以及肯定吗? 转场:所以给予艺人天价酬劳与艺人的价值成正比的,有它一定的合理性。 战场二:市场的角度:天价酬劳是市场供需关系的自我调配市场的自然结果 1.请问对方辩友,天价酬劳是由什么决定的? 天价酬劳是市场供需关系的自我调配 2.既然天价酬劳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的结果,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去限制他了? 3.市场的调配自有他的合理性,难道通过外力的硬性限制,演员的酬劳就一定合理了吗? 4. 对于市场主体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投资人与影视剧演员签订的契约有效,只要影视剧演员交了税,片酬再高也无可厚非呢? 转场:天价酬劳是娱乐圈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存在是必然的。

浅谈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即将迎来就业的季节。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了解,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怎么样才能迅速的提高认识,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劳动法》,学习劳动法,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理论和社会见识,为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就是我学习后的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 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 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 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 处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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