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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档联发[1989]29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省档案局、省计经委、省建委共同提出,列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通过省级鉴定,已经省标准局批准,做为地方强制性标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十二月三十日实施。现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照本《规范》对所在地区市属和省以上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停缓建

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八月中旬计划在今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省档案局。

二、按条件做好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的推荐工作。五大市各为五名,其他市各为三名,省直机关单位各一名。

三、《规范》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行,要求发至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别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各市与省直在统计所需份数后,于八月中旬报省档案局档案室工作处。

四、我们将于三季度举办第一期《规范》研讨班,详细地点与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档案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

辽Q1945—88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扩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的原则、内容与要求,组织形式与分工,工作程序与建立验收监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项目)和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2引用标准

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3术语、符号、代号

3.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称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设计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2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活动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3.3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完整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率是项目实际归档的文件材料份数与应归档的文件份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W=×100% (1)

W—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完整率;

S—每个项目实际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份数;

Y—每个项目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份数3.4 项目档案的准确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准确率,是指项目形成归档的准确文件材料份数与项目归档文件材料总份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Z=×100% (2)

Z—项目档案准确率

G—项目归档的准确文件材料的份数

X—项目归档的文件材料总份数

3.5 ※是指有关单位必须保存的文件材料(见于附录A)3.6 △是指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文件材料(见于附录A,如果此材料只有一份则移交复印件,原件由建设单

位存档)

4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的原则与要求

4.1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原则

基本建设竣工档案验收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验收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还要坚持分段预验收制度。

4.2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要求

4.2.1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4.2.1.1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档案工作,要将档案库房、设备与装具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

4.2.1.2 实现对项目全部文件材料与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4.2.1.3新建大、中型与重点工程项目现场指挥部门、总包、分包单位(或建设监督部门)设立档案室,配备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项目档案。档案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专业培训。

4.2.1.4一般工程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

4.2.1.5改建、扩建与技术引进及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要派人负责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现场指挥部门(建设监理部门)与施工等单位要共同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4.2.2.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

4.2.2.1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标准、制度之中。

4 .2.2.2项目文件材料的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和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4 .2.2.3项目建设指挥部门或总包、分包单位的档案室或档案员,要负责文件材料的分发,参加工程或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对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进行监督、指导。

4.2.2.4项目建设各阶段与各有关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或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积累与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统一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部门移交。

4.2.2.5将应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必须按附录A内容归档,其他项目应参照划定相应的归档范围。永久、长期保管的项目档案的完整率要达到百分九十五以上。

4.2.2.6建立文件材料修改、补充制度,文件材料要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

4.2.2.7项目档案的案卷质量符合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4.2.3项目档案的管理

4.2.3.1制定档案分类大纲及编号系统。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单体工程或阶段、专

业分类,类下可设属类、小类。

4.2.3.2建立档案保管制度,保证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4.2.3.3建立档案检素工具体系。包括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底图目录、专题目录、交流目录,形式为书本式或卡片式。

4.2.3.4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录A)制定本项目的保管期限表。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划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等于建筑物或设备的寿命)、短期(15年以下)三种。

4.2.3.5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具备档案管理必需的统计数据。

4.2.4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

4.2.4.1建立项目档案材料保密借阅制度。

4.2.4.2为全面考评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总结经验,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4.2.4.3为环保、劳动、卫生、消防、统计等专业部门验收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4.2.4.4为工程项目结算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4.2.4.5为项目投产(使用)后的管理、维护、改造、扩建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引进技术与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及提高单位投资效益,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需要。

4.2.5 项目档案移交要求与移交时间

4.2.

5.1移交工作统一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门、总包、分包单位(或建设监理部门)组织完成。

4.2.

5.2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4.2.2.7规定。

4.2.

5.3移交的文件材料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好交接手续。

4.2.

5.4项目竣工档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与所在地区城建档案馆(室)的要求移交外,其他移交份数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

5 项目竣工档案验收

5.1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组织形式

各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部门,要在正式组织项目验收时通知同级档案部门参加。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有档案验收监理参加的专业验收组,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5.2项目档案验收分工

5.2.1国家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或委托省档案局组织验收。

5.2.2地方大、中型和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由省档案局或委托市档案局组织验收。

5.2.3小型与市属重点项目,由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区)档案局组织验收。

5.2.4凡是住宅七千米以下,十层以下民(公)用建筑和六百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时,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档案人员负责验收。

5.3项目档案验收监理制度

为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竣工验收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的宏观控制与业务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文建立本制度。

5.3.1验收监理员条件

5.3.1.1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

5.3.1.2具有一定的基本建设专业与档案专业知识。

5.3.1.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较丰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经验。

5.3.1.4 能够熟练地掌握本规范,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5 .3.1.5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省级合格证书。

5.3.2验收监理员的职责与权力

5.3.2.1代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5.3.2.2参加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起草项目档案竣工验收意见,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

5.3.2.3及时向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3.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本规范,造成文件材料与档案丢失、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追究责任。

5.3.3验收监理的聘任

验收监理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经省档案局统一考核、培训合格后发证。

5.3.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监理登记表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监理登记表(略)

5.3.5上表要报送省档案局一式二份,同时附一寸免冠像片三张。

6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主要有:自检达标申报,聘请监理员预验、咨询,根据预验意见认真整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发证四个环节。

6.1申报

由项目建设主持单位,会同建设、施工、安装、设计等有关单位,对照本规范要求自检达标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登记表》(见附录B),向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6.2预验收

对项目档案管理达标情况进行初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后,要组织有关单位并聘请档案验收监理员进行预验。检查申请报告材料是否健全和自检评述是否符合实际,对照本规范要求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验收意见,为正式验收奠定基础。

6.3整改

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各有关单位,针对预验中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具体落实有关单位与负责人。6.4正式验收

6.4.1在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成二至三人参加的竣工档案验收专业组。

6.4.2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及档案管理概况。

6.4.3听取项目主持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汇报档案自检达标情况。

6.4.4参观项目建设现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使用)流程。

6.4.5按本规范4.2提出的五方面内容逐条检查。

6.4.6档案专业组进行综合评议,写出档案管理竣工验收意见。其内容包括,档案管理达标结论性意见,达标的主要依据与数字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6.4.7在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召开的全体委员及项目主持、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宣读档案验

收意见书。

6.4.8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在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正式通过验收。

6.4.9由分工负责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合格证书(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

附录A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附录B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登记表(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 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装备驻车灯的车型申报《公告》时必须符合《汽车驻车灯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

联合申报2016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协议书

校内编号:联合申报协议是否返回: 四川大学纵向项目联合申报备案表 注:1、校内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纵向项目,无论牵头还是参与均需填写本表,我校独立申报的不填。 2、本表经院级单位签字盖章后,与联合协议一并交科研院。 3、科研院审批后留存复印件备案,并同时为申报人开具用印申请单。 4、申报过程中多次上报材料盖章审批时将查验本表,请课题组妥善保存审批完结后原件,届时与上报材 料一并提交

联合申报2016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协议书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共同申报2016年四川省科技计划××类(如科技支撑、应用基础、软科学、国际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任务分工: 1、申报项目(课题)名称: 申报项目技术负责人: 2、合作研究内容、任务分工: 3、四川大学项目承担单位为******学院(医院、实验室、中心),技术负责人为*****。 二、经费与预算 1、专项经费的分配比例:项目申报专项总经费万元,其中四川大学占总经费的%;或经过双方同意后,根据实际批复的预算相应调整。 2、项目申报过程中,预算编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川大学的专项经费中间接费的申报比例达到上限。 3、配套经费筹资方案:(注:根据国家计划要求,有些计划要求配套经费,一般情况由企业出资配套、我校配套经费由负责人本人承诺筹集) 三、知识产权条款 由各课题组独立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各课题组。由各课题组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中存在共同完成的部分,由共同完成的课题组共同商定;若无对方许可,各课题组不得擅自申请或使用共同完成的成果。各课题组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因课题协作需要而知悉的属于对方或属于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 对申报过程中各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各方承诺不得用于本项目申报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四、其他约定: 1、参与申报的各方人员符合申报条件,不违反项目申报限项规定,以免造成申报无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本协议只作为该项目申报时使用,如该项目未获得立项,此协议自动作废。

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附件1: 第二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太辽宁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专 委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孟宪军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 教授 郭建国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 建设工程中心高级经济师委员:张志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 食品处处长 曲晓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技师 李绥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医师 徐凤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主 任医师 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叶淑红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许青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教授 李新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冬梅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医师 马殿君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施万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孔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医师 辛绪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中心教授、研究员 高卫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 处长 吕锡源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党政群工作部部长 李洪江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谷岩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高级工程师 高广慧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药师 董淑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赵前程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

程学院院长、教授 夏茗琦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贾景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教授 博导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韬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贾宏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技师 魏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 究员 委员:肖志刚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院长 教授 周艳明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主任、教授 于洋辽宁医学院食品工程学院院 长、教授 王志嘉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研究员 王晓黎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药师 刘再胜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经贸循字〔2008〕37 号
文件
关于表彰 2007 年度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7 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 真执行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依靠科技进步, , 加强科学管理,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保 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 个人。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促进工作,在省、市有关部门
— 1 —

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等 35 个 单位和吴长中等 93 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 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全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 作的同志要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工作 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 2 —

附件 1:
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先进集体名单
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滨州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淄博市政府节能办 泰安市政府节能办 东营市经贸委环资科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淄博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枣庄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莱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临沂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聊城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菏泽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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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卫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7〕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破产改制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2号)。为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我们对上述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将《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0.15 【实施日期】199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需自用柴油、汽油,由国内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加工后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并由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

式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油企业范围及数量 购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的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1997年此类企业和1998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和许可证的此类企业。 购油数量为:经核定有效的1998年柴油、汽油出口配额和1997年结转的进口配额中扣除1998年已进口部分;1997年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但1998年未取得配额的企业,其申报数量以1997年实际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数量为基数。 具体购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油企业,须向企业经贸委授权单位(名单见附件)重新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的国产柴油、汽油。 二、进口原油的管理 (一)根据有利监管、方便用户的原则,确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镇海炼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茂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档联发[1989]29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省档案局、省计经委、省建委共同提出,列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通过省级鉴定,已经省标准局批准,做为地方强制性标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十二月三十日实施。现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照本《规范》对所在地区市属和省以上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停缓建

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八月中旬计划在今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省档案局。 二、按条件做好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的推荐工作。五大市各为五名,其他市各为三名,省直机关单位各一名。 三、《规范》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行,要求发至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别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各市与省直在统计所需份数后,于八月中旬报省档案局档案室工作处。 四、我们将于三季度举办第一期《规范》研讨班,详细地点与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档案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 辽Q1945—88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扩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的原则、内容与要求,组织形式与分工,工作程序与建立验收监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项目)和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2引用标准 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3术语、符号、代号 3.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称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设计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 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鲁经信软[201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1.02 【实施日期】201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经信软〔2018〕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8号文件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7号),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端软件研发与示范应用,增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支持国产软件尽快进入市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

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发展的重要性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当前,随着信息化战略的不断深入,关键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面临安全保障与服务能力的双重挑战。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扩大国产软件市场空间,提升国产软件供给能力和安全可靠水平,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软件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的融合支撑作用,对于推动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安全可控产业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壮大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首版次高端软件的发展目标 抓住新一轮产业创新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定义等新技术落地的宝贵机遇,通过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创新与示范应用,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软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进一步深化,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逐步实现软件系统国产化,初步建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产业体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 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企[2013]18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18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支持工业产业集群科技创新,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集群的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展会补贴、表彰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以集群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检测为重点,加大对定位准确、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省重点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的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组建较高水平的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 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经贸调字[2006]3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鲁经贸调字[2006]31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完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我国是世界丝绸生产和出口大国,茧丝绸行业是我国入世后少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之一。我省是全国茧丝绸主要产区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茧丝绸主产大省向茧丝绸强省迈进,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发展回顾 “十五”期间,我省茧丝绸行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和发展为主题,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改革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全行业基本保持持续平稳的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蚕农增收、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扩大出口创汇、丰富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纵观“十五”期间的发展,我省茧丝绸行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以后的发展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宏观调控成效显著,全行业保持基本稳定。 “十五”期间,我省茧丝绸行业实行政企分开,行业管理体制和国有丝绸企业改革、改组以及改制取得突破,行业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1年全省有桑园90万亩,生产鲜茧4.47万吨,收购4.03万吨,创历史最高纪录。生产厂丝4046吨,生丝平均等级3A83,茧丝绸出口创汇1.56亿美元。2002年全省约有91万亩桑园遭受旱灾,茧丝行情持续徘徊在历史低价位,外销价格大幅下滑。蚕茧生产出现连续三年滑坡,2002年、2003年、2004年桑园面积分别是100万亩、70万亩、60万亩;蚕茧收购量分别是3.80万吨、2.70万吨、2.71万吨;生丝质量稳步提高,平均等级分别为4A05、4A15、4A26;出口创汇分别是1.58亿美元、1.36亿美元、1.278亿美元。2005年,茧丝市场好转,价格一路上扬,茧丝生产出现恢复性增长。我省88个县(市、区)、400多个乡镇有桑蚕生产,拥有桑园75万亩,投产桑园70万亩;发放蚕种107万

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目录 2014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2) 2014年四川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化支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8) 2014年社会发展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12) 2014年四川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16) 2014年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19) 2014年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2) 2014年四川省技术市场及成果交易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4) 2014年四川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6) 2014年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9) 2014年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32) 2014年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申报指南 (39) 2014年四川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申报指南 (42) 2014年四川省软科学计划研究计划申报指南 (45)

2014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四)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重点领域:重点在稀土材料、特种高分子材料(包括高性能纤维及新型复合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金属及合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生物质改性材料、纳米材料、碳材料、陶瓷材料、超硬材料等方面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五)新能源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重点领域:重点在太阳能、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源、页岩气、清洁煤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六)汽车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重点领域:重点在汽车制造、发动机、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系统等方面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七)钒钛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重点领域:重点在钛化工、钛及合金、氧化钒、钒氮合金、含钒钛微合金钢、钒催化材料、钒钛特种功能材料、钒、钛磁铁精矿高炉冶炼新流程等方面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八)轨道交通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重点领域:重点在综合交通智能化、软件信息、节能环保、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制造、关键零部件、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九)油气化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指由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标委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 1 -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标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筹建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 (四)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三)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四)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 2 -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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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2004年外商投 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年检 【颁布单位】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文 号】鲁外经贸外资字﹝2004﹞第95号 【发文日期】2004-02-12 【实施时间】2004-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商年检 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管局,各隶属海关: 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精神,现将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商资函(2003)642号文)文件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入使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位。 二、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八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开展本地区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参检。 四、联合年检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审批、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年检期间,省联合年检各部门将组成检查小组赴各市检查、指导工作。重点是检查各市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履约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 履约情况及抓紧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发电[2006]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跟踪检查第三届“山洽会”履约情况及抓紧第四届“山 洽会”签约项目申报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6〕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协作办)、省直有关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第四届“山洽会”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上届即第三届“山洽会”签约项目进行跟踪履约检查,并同时对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开展申报的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的进程,减少纸介传输的成本和差错,这次履约项目

填报和新签项目申报均采用网上在线填报方式,请各市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对照本分团、本地区在第三届“山洽会”上签约的项目情况,认真进行履约情况的填报,不得瞒报、虚报,同时,在跟踪上届项目的基础上,各分团应积极发动企业作好第四届“山洽会”签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填报方式 这次填报采用我委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开发的山洽会履约填报和签约项目申报远程录入系统。各分团及各企业和单位只需登录广东经贸网(网址: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9972139.html, ,点击山洽会栏目)或直接登录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9972139.html,,即可进入该系统进行履约项目的填报和新签约项目的申报。具体操作请详见附件一:《山洽会履约填报和签约项目申报系统填报步骤》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最新2019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doc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鹅去氧胆酸和熊去氧胆酸新型制备工艺的成果转化单位名称:四川宏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推荐单位:三台县科学技术局 编写时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制 开心.快乐

目录 一、国内外技术现状及技术比较优势 (3) (一)本项目国内外技术现状 (3) (二)本项目技术比较优势 (10) 二、工作基础及创新性 (11) (一)企业概况 (11) (二)项目概况 (16) 三、项目主要目标及内容 (18) 四、投资预算和执行计划 (19) 五、商业模式或推广方案 (22) (一)项目产品的开发生产策略 (22) (二)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 (22) (三)项目获利方式 (24) 六、经济社会效益 (25) (一)经济效益分析 (25) (二)社会效益分析 (29) 新版开心.快乐

一、国内外技术现状及技术比较优势 (一)本项目国内外技术现状 熊去氧胆酸(3α,7β-二羟基-5β-胆烷酸,以下简称UDCA)是中药熊胆的主要成分,曾主要用于治疗胆石疾病.近年来,国外报道了UDCA在治疗各种急性、慢性肝病中的应用.新的研究表明,UDCA不仅对于治疗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具有良好疗效,还可用于治疗慢性肝炎和肝移植后排斥反应. 中药熊胆为割取熊的胆囊而制成,来源有限,而且有违于动物保护.我国现在采取人工养殖,活提取UDCA,但步骤多、周期长、收得率低,不能满足医疗要求,因而人工合成UDCA具有重要意义. 1.1以牛、羊胆酸(Cholic acid,以下简称CA)为原料 日本专利报道从CA(3α,7α,12α-三羟基-5β-胆烷酸)(2)甲酯化,选择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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