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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研究汇总1

FIDIC合同条件的制约条款

制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合同义务实施的保证措施。所谓“制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或将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延误工期或给另一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有权采取约束或索赔的措施。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对签约双方(业主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都规定了详细的制约条款。这些条款分列在许多条文内。为便于掌握和理解,分别阐述如下。

一、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

为主(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制约大都是由监理工程师执行的。其目标是保证承包商按期按质过错成并交付工程产品。在FIDIC通用合同条件72条中有23条(33款)涉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归纳起来有:

1、履约担保

①承包商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28天内向业主开具履约保函(5-10%合同金额),该保函为不可撤消的,有效期直到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才终止。一但业主确认承包方严重违约,就有权没收该保证金,作为损失的抵偿。该保函(或保证金)如未被索赔,等最终竣收后退还承包商(10.1-10.3)。

*意指参看FIDIC合同条件10.1-10.3条(款),下同。

②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应得的月结算工程款中扣留10%作为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继续维护已完工程,直至工程竣工。经初步验收后退还5%,仍留5%,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间,承包商对已完工程可能出现的缺陷,业主可以雇用他人进行修补,并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直到最终验收之后,方才全部退还承包商(6.2-6.3)。

2、履约责任不得转让

①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及其中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从则解除自己的合同责任(3.1)。实际上,业主一般是不会同意此种转让的。因而,一经发生此种转站,就可以承包商违约处理。

②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只允许部分分包,但需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4.1)。部分分包一般指将专业性强的部分,或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不应为了弥补承包商自身实力不足而将一些主体工程化整为零,分包给非专业性的队伍。否则,以违约论处。

③分包商应接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分包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职责(4.1)。分包商的人员、装备、材料、施工计划,均应纳入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监理工程师一般通过承包商管理分包商,也可直接在现场对分包商下达指令,但事前或事后应通报承包商。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验收,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业主春对承包商支传付工程款,分包商则从承包商得到应有的报酬。

④承包商或分包商为实施工程从材料供应商或保险公司等所得到的权益如果延续至保修期满之后,则应将该权益转站给业主(4.2,65.4)。

总之,承包商要负责整个工程的实际管理,承担全部实施工程的职责。否则就视为违约(63.1)。

3、承包商的人员、施工装备和工程设备、材料,均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之下:

①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某些人员不称职,可随时责令退出现场,且不得重新在本工程任用;承包商工地主管不得随意离开工地(16.2),不得违反各级政府法令、法规,以及有关团体或单位的规章、专利权(26.1,28.1)。

②施工装备、材料、工程用设备要符合要求;一进场就视为本工程专用,未经工程师许可,不得运出工地。当证明承民商无力履行合同(如资不抵债、破产)时,其自有装备、分包商装备、临睦工程均须留在工地,业主或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认为合适时可以有偿使用这些设备或材料,以保证工程尽快继续实施。否则,视为违约(54.1,63.1 )。

③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拟用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37.4)。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并责令将其运出工地。如果承懈商不遵照上述指令,将被视为违约(39.1,39.2)。

4、保证进度和工期

①承包商应接期开工(41.1),否则视为违约(63.1)。

②承包商要按要求进度施工,如有延误,应采取补求措施,否则可按违约终止合同,或进行分割(46.1)。

③承包商未能按期提供施工图纸而影响工期,应承担相应责任(6.5);未能如期竣工,或按计划(如网络计划)完成某一区任务,可以按规定费率罚款(47.1)。

5、各保证工程质量

①当监理工程师通过检验,认为施工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签认,要求返工(39.1),或者要求修补缺陷(49.4)。

②承包商未能及时返工或修补缺陷,将被认为是违约。监理工程师有权另行雇用他人完成,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即所谓“分割”(63.1)。

③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完工程的某个部分进行额外检验,开孔,承包商应即照办。如果检验结果,证明明该部分工程不合格,并证明属于承包商责任者,则其费用由承包商负担(38.2)。

6、其他额外费用

①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能回收部分所发生的费用,要由承包商承担或分担(21. 3-21.4,25.3)。

②承包商不得将施工对交通或毗邻地区造成干扰,以及由于运输损害交通设施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业主。否则,业主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29.1-30.13)。

③由于承包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加班加点,使业主增加监理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该费用(4

5.1)。

二、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

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的目标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同时,索取由于业主或工程师,以及客观条件造成的费用或工期的损失,或由于增加费用应得的补偿。这种补偿数额往往是不少的,可能达合同金额的10%或者更多些,往往超过承包商合理的利润。如果得不到补偿,承包商是难以承受的。因而这种索赔是合理合法的,是正常的。当然,承包商编制的索赔金额往往与实际损夫或增加的费用出入,这就需要认真核实,科学计算。同时,为了减少索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就采取措施,避免主观原因引起的延误。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共72条,涉及承包商索赔及其处理的条款就有22条(45款),与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在数量上似乎相当,但实际上没有后者硬(后文将进一步论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或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延误

①业主未能及时办妥并移交工程占用地权和拆迁,以致不能按期开始动工或按进度施工(42.2)

②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或延误批准承包商所作施工图,从而影响施工进度(6. 3,6.4)。

③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以及未能及时下达复工令(40. 1-3)。

④业主的违约,包括延迟支付工程款,破产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69.1-4)

2、额外工作的补偿

①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额外检验,覆盖后的开孔费用(36.4,36.5,38.2,18.1)。

②在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缺陷进行的调查的费用(50.1),例如水毁、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破坏。

③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性质变更,设计变更,单价变更(工程内容变更)或者由于工程性质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单价调整,以及工程变更造成合同的总价增减超过15%的管理费补偿(51.1,52.1-3)。

3、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20.3-4,65.1-8)及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解除履约(66.1)。

4、其他损失

①特别异常的气候(按专用合同条件可能规定的标准确定)。

②文物的保护和挖掘造成都市延误或增可的工作量。

③外界障碍或特殊地质水文条件造成的延误或增加的工作量(12.2)。

④由于变更设计造成的延误和额外费用。

⑤业主的干扰和计划变化,例如,由于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或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推迟开工,中途停建,或业主要求提前完工等。

⑥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专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办)。

三、索赔的处理程序

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是具体的、明确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业主动和监理工程师手中,无需繁杂程序和手续。例如,承包商开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不可撤销的,一旦业主确认承包商违约,认为必要时,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在通知承包商之后,单方向出保银行提取该款项。合同条款连提前通知的时限都没规定,使承包商无法采取补救措施(10.3);又如,当业主按照63.1款的规定,确认承包商违约,即可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14天后即可解除与承包商的合同,并拥有处理承包商和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权利;再如,拒收材料、拒收工程,下令返工,暂停工程等等,都是立即生效,没有通融余地。需要承包商承担的费用也可随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却有一系列的条件,例如:

1、在要一定时限内(如28天)按一定程序申报;

2、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资料,如:当时的记录,索赔依据和款额计算书;

3、要经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认和业主批准;

4、发生争议首先强调友好解决,然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步仲裁。承包商不服时,再诉诸仲裁机构。

这样复杂的程序使承包商很难如期得到补偿,而且所报索赔金额也将大打折扣,有时要待工程竣工后相当时间再予部分解决。

由于承包商所处地位,即处在卖方地位,往往不敢对业主采取太强硬的措施。所以,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则是硬的,从这方面讲,双方并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的。

拉圭超市“超级”火灾解谜(2004年)

文章来源:新华网

这场罕见的火灾烧死了五六百人,大火为何不到十分钟就席卷整个商场?

8月1日巴拉圭首都亚松森一家超市突发的一场“超级”火灾造成了五六百人丧生。巴拉圭总统杜阿尔特悲痛地将2日至4日定为国丧日。在这场灾难发生9天后,参与调查的几国专家初步揭开了这场罕见火灾的谜底。

意外事故

由美国、智利、阿根廷和巴拉圭专家组成的调查组9日向巴拉圭警方递交了火灾分析报告,认为巴拉圭首都亚松森“伊瓜博拉尼奥斯”超市大火属于意外事故,可以排除恐怖袭击的可能性。但这场大火不到10分钟就席卷了整个商场,火势蔓延之快、之猛均属罕见。那么,这场火灾究竟是如何发生的?起火点在哪里?商场内何种物质的燃烧毁掉了整个商场?面对这些疑问,专家们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现场勘察结果,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假想和分析。

“伊瓜博拉尼奥斯”超市位于亚松森市北部,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地上三层,总面积大约1.2万平方米。地下还有一层停车场。大火中,超市的售货厅、餐厅、厨房和地下停车场无一幸免。对于起火原因,巴拉圭官方和媒体有过几种说法:一是煤气罐爆炸,二是煤气管道泄漏,三是停车场内液化天然气汽车爆炸,四是恐怖袭击,五是厨房电冰箱压缩机短路爆炸。但这5种说法基本上被专家们否定。调查报告认为,最初的起火点很可能是餐饮区的厨房和面包房。厨房在底层,面包房则在上面三层。目击者和幸存者说,超市楼上首先起火,起火前还听到了两声爆炸声。

专家推测

专家们推测说,引发火灾的罪魁可能是餐饮区烤肉炉的烟囱。这个烟囱有个特别之处:它不是直的,而是为避开房屋大梁打了一个弯,问题就出在这个弯处。专家们在这里发现了大量积累的烟灰、油脂和其他脏物。这些脏物不仅妨碍排烟,也使弯道处温度上升达到过热的程度。而且,弯道恰好位于天花板

和屋顶之间。另外,二层餐饮区上面的天花板使用了一种高级隔热材料———石膏板和玻璃丝,但是,屋顶锌板却覆盖了一种极易燃烧的材料———一层聚氨甲酸酯塑料和另一些用易燃塑料材料制作的隔板。专家认为,这种奇怪的材料组合,可能导致了火灾发生。

按照专家们的推测,过热的烤肉炉烟囱导致屋顶与天花板之间的隔板缓慢加热,烤热了屋顶、墙壁和柱子上的聚氨甲酸酯塑料面。这些材料经历了缓慢的燃烧过程,把天花板与屋顶之间的氧气消耗干净后,产生了大量一氧化碳充斥在这个封闭的空间内,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巨大一氧化碳气团。位于上层的面包房内有一所发酵间,里面存放了大量面粉、发酵粉和其他烤面包用的粉状物。面包房内有一个假烟囱,它不通到屋顶外,而是通到天花板与屋顶之间的空间。从面包房排出的粉尘和烤面包产生的气体不断注入到这个空间内。这个由一氧化碳、面粉、发酵粉及其他气体和粉尘组成的混合气体团是一种高导热物质,火灾发生时,被加热的一氧化碳混合气体达到一定温度遇到氧气之后自燃,引起粉尘混合气团发生爆炸,产生了推力极大的冲击波,导致天花板被炸塌,直径50厘米的水泥柱被冲倒。然后,这个混合气体团冲出面包房发酵间,以势不可挡的力量横扫餐饮大厅,随后经过二层与一层之间的通道,高速冲进售货厅,获得新的氧气补充后燃起大火。火浪像一支巨大的喷火枪,扩散到售货大厅的每个角落,可能在这里发生了第二次爆炸。

“气体爆炸”

这是一种被消防界称为“气体爆炸”的现象。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内,它可以不断地高速扩张,在得到氧气补充后,再次发生爆炸,并形成新的气团。但进入一个开放环境后则会迅速燃尽熄灭。最有力的证据是,这个炽烈的气团通过售货厅与停车场的通道,像一条火舌冲进下面一层的停车场,把停放的60多辆汽车烧毁。因可燃气体燃烧完,气团停止扩散,旁边一些汽车安然无恙。

据专家推算,这个积聚了巨大热量的气火团,从发酵间爆炸开始,冲出面包房,穿越售货厅,到达停车场,整个过程只需要几分钟。专家们认为,正是这个巨大的粉尘和多种气体混合的气火团引燃了一切可燃物质,导致商场陷入火海。这种“气体爆炸”现象引发的大火,是多种因素不可思议地同时出现在同一时刻和同一地点而产生的结果。这种建筑结构及材料上的缺欠,加上商场缺乏及时必要的安全防火检查,引发了一场巨大的灾难。而爆炸发生后,因为没有逃生通道,商场保安关闭大门,使本来有可能逃生的数百人在瞬间被无情的大火吞噬。

根据巴拉圭警方公布的最新报告,目前验明身份的死者为399人,另外110具尸体无法辨认。此外还有144人失踪。

工程保险:保障建筑产业健康发展

我们采访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孙智,他在2004年10月被评为全国“十大保险明星”。他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坚持走实践与理论相结论的道路,先后出版《保险推销学》(25万字)、《工程保险》(18万字)和《三峡工程保险实践》(13万字)等专著。这一次,我们就以工程保险为主题对孙智进行采访。

记者:你对保险是如何理解的?

孙智:保险是风险管理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联合众多的各种不同的风险单位,在概率论的基础上计算出收费标准,并向每一单位收取保险费,建立足够的风险基金,对任何一个单位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害或经济需要提供经济赔付。简单地讲,保险就是把单独个体无力承担的、巨额的、而且不知道何时发生的灾害性经济损失分散给众多个体去承担的方法。保险由于其在灾害损失补偿方面的特殊功能,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和人们生活的重要保障机制,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记者:什么是工程保险?

孙智: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是为工程建设风险转嫁需要而设计的综合性保险。它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各种物质或利益损失

提供经济赔偿。工程保险是依据主保险标的名称来定义的,即工程。从它所包括的范围来讲,工程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程保险包括与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密切相联的各种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施工设备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设计者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狭义的工程保险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保险及依附在其之上的各种财产保险的总称。具体地讲,它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两大主要险种,还有依附于在两大险种之上的各种附加险种,附加批单或附加条款,如现场清理费保险、交叉责任扩展保险等。

记者:工程保险单最显著的特点是什么?

孙智: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部分,但它与普通财产保险又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工程建设由于工程种类、施工方法、地理位置、风险种类、风险程度、投资规模、管理结构、使用材料和设备等条件不同,很难用一个统一的保险单模式和保险费率来承保不同的工程。因此,工程保险采取以建筑工程保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保险条款为主条款,通过各种附加保险条款或批单等形式对承保条件进行补充或完善,以便制定出与被保险人风险管理需要和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承保条件,使被保险人能支付合理保险费,使保险公司能承担合理风险。所以,工程保险单被称为“量身制衣保险单”,这是工程保险的显著特点。这里需要指出,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主险条款、附加保险条款或批单通常是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批准的,或者是保险市场通用的、约定俗成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性使用。

记者:以工程合同价承保的工程保险中,包不包括施工机械设备?

孙智:有的投保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包括了机械设备使用费,因此,误认为施工机械设备已包括在工程保险之中。事实并非如此,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是指机械折旧费、运杂费、装卸费、维修费、机上人工费、动力燃料费等,是费用形态,而不是实物形态。在计算工程项目价格时,它以货币价值的形式进入成本,与其他费用和工程物资投入所形成的价值共同构成工程造价。工程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按工程损失部分的造价赔偿,其中包含了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也就是说,对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已承担了保险责任。举例说明,一个业主建造一栋房屋。其工程造价1500万元,这个造价中包括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保险公司以这个造价为保险金额承保。在工程快竣工时发生洪水全损,同时损坏施工机械设备20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最高赔偿1500万元,而不能赔偿200万元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果赔偿200万元的施工机械设备,那么,被保险人只投保1500万元的工程,并按此金额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却承担了1700万元的损失,显然不公平。所以,在以工程合同价承保的工程保险中,其保险财产和保险金额不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单位若想使施工机械设备得到保险保障,则需要另外安排保险。

记者:为什么要将发生事故后的清除残骸费用作为一个项目投保?

孙智:投保人在对工程进行投保时,如果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或工程造价投保,保险公司将以此金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承包合同价所包含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清除残骸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因为,在保险公司承保的工程承包合同价或造价之中,不包括不可预料的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残骸的费用。举例说明,某项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工程合同价)为2000万元,在竣工时发生全损,工程损失2000万元。工程需要原地重建,清除残骸费用200万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最高只能赔偿2000万元的工程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赔偿清除残骸的费用,保险公司就承担了2200万元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只承担2000万元的保险金额,并按2000万元的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显然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所以,清除残骸费用应单独列明投保,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保险往往容易被投保人所忽视,但它确实是工程损失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对损坏工程建设修复,需要进行残骸或灾害残余物的清除。这笔费用往往是较大的,有时可能高出损坏工程本身的造价;有时工程本身未受损,但清除洪水等灾害形成的淤泥和杂物的费用较大。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不能忽视清除残骸费用扩展保险。

记者:为什么工程保险合同中可以拥有多个被保险人?

孙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单位,也就是说,是有权得到保险公司经济补偿的单位。其他财产的被保险人往往只是一个单位,如一般性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但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这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

一个工程建设的完成,是在众多单位的参与下实现的。如,所有者(业主)、勘探设计者、投资者、工程建设承包商、分承包商、设备制造或供应商、物资生产或供应商、工程监理等等,这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在工程建设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对不同的财产或责任拥有不同的利益,承担不同的风险损失责任。可以说,一个工程的完成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单位的利益集中体现。

那么,这些利益关系是如何明确的呢?除业主是所有权所确定的利益外,其他各单位是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利益,通过各种合同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单位的利益关系给予确定。这些利益中的很大一部分构成了他们的可保利益,也就是可以纳入保险合同保险范围的利益。各单位为了使自己的风险损失能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根据合同规定,在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内通过保险的方式将一部分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围绕一个工程建设由各种合同所形成的各利益单位,都有可能成为被保险人。

针对这个特点,在通常情况下,应避免对一个项目同时开出多张工程保险单,而是要求工程业主、承包商等有关各方使用一份保险单。该保险单中写明与工程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一并作为被保险人,通过工程保险条款及各种附加条款或批单,将各单位对工程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可以保险的财产一并纳入一张保险单之内。这样可以避免各单位的保险相重复,简化办理保险的手续,不但便于管理,也便于共同连带责任的处理,因为有些损失是几个单位的责任或几种风险同时作用的结果。所以说,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使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利益关系也十分复杂,这也就构成了工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是一般普遍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记者:在工程建设中,保险索赔与工程索赔有什么区别?

孙智: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造成经济损失,则受损方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的行为。

因为保险索赔是以承保的风险事件造成损失为前提,而工程索赔中也包括因风险事件造成损失这一条件,所以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保险索赔可以代替工程索赔。其实,它们是有区别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同。保险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承包商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索赔的对象不同。保险索赔是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工程索赔是签定承包合同的主体之间的相互索赔。

第三,索赔的条件不同。保险索赔的条件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各种条件,工程索赔的条件是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构成索赔的条件。

第四,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构成保险索赔的事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偶然事件。工程索赔中虽然也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但大多数是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是人为的、主观的风险事件。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以保险索赔代替工程索赔。举例来讲,暴风、暴雨、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等财产损失,按承包合同规定应向业主索赔,但由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工程和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但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打乱原施工计划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承包商应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进行索赔。因此,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索赔时,一定要弄清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范围;弄清哪些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哪些事件造成

的损失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弄清某些事件引起的损失中,哪些由保险公司赔偿,哪些在承包合同项下进行索赔。只有这样,被保险人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索赔引起的矛盾。

记者:在工程建设中,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为何不予承担?

孙智:在工程建设中,被保险人为了预防某些风险的发生,会采取一些必要措施,花去不少费用,希望保险公司能给予承担。其理由是: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就会发生风险损失,从而引发保险赔偿,这不仅对被保险人不利,而是对保险公司也不利,为了减少赔款,保险公司应承担预防风险发生的费用。

这个观点看起来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的经济支付功能在于对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是对风险事故损失的预防。无论是法律还是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避免或减少那些仅仅是预测的、担心的或担忧的、但还尚未实际发生或开始对投保财产起作用的风险所发生的预防费或施救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主要原因在以下方面:

第一,不能违背保险保障的核心功能。保险保障是以风险造成损失为前提,保险的功能是让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而不是支付风险发生之前的预防措施的费用。也就是说,没有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实质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烧毁,保险公司应赔偿。而被保险人为预防火灾所花的费用,保险公司就不能承担。离开了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这一点,保险就难以存在。

第二,预防费不在保险保障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范围之内。保险公司积累赔偿准备金的计算,是以大量已发生损失的记录数据为基础,计算出损失概率,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的收取保险费的标准。注意:是以已发生的损失为统计范围,不包括人们为预防风险发生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用已发生的损失记录为基础所收取的保险费,只能赔付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承担未发生的风险的预防费。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除非在计算保险费时加入预防费因素,但加多少,又无法确定;如果能确定,又何必交给保险公司呢?自己使用岂不更方便?况且,被保险人确定性的损失不能作为风险予以承保。

第三,可能会形成必然性赔偿,违背保险以偶然性损失为可保风险的原理。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为预防损失所支公司的费用,那么,可能会导致所有的被保险人都以预防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费用,从而使承担意外风险的保险公司去承担必然性的费用。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财产,都或多或少存在或面对各种风险隐患,按最完善的标准,都有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这样就成为必然。如果每个被保险人都可以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在获得偶然的损失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必然的预防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经营下去。

第四,难以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对赔偿的损失应可以准确的计算,财产保险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一个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以其损失财产的修复或重置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就是以该工程原来的设计、建筑材料或实际投入的金额评估损失。但损失预防费就不容易确定。如开挖边坡有塌方的可能,应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打锚杆,但打多少是最佳方案难以确定;也可以浇筑钢筋混凝土。这与工程发生事故后的修复损失的确定相比,其不确定性是很大的。

第五,损失预防费是工程建设中必然会发生的。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损失预防是工程建设的必然措施。如边坡或隧道开挖,必须采取支护措施,支护措施本身就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空作业使用安全网和安全带进行安全保护,这也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这些不能构成意外事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二是属于工程建设的正常变更。在工程建设中,有许多未曾预见到的因素,从而导致工程变更。在一定限度内的工程变更是允许的(一般不超过±20%)。特别是土木工程在进行基础处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等等,工程业主提供的资料,以及承包商在招标前的现场勘察,都不能准确无误地发现,有时工程合同文件中也会出现技术规范和图纸的缺陷。因此,面对这些状况,必然要采取预防措施,这样就可能会引起原工程设计的变更。如边坡开挖,原设计是不用作护理处理,但开挖后发现地质情况较差,如果不采取措施,很可能会发生塌方损失。根据需要,采取打锚杆予以加固,这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是允许的。在工程概算中,一般在基本

预备费里列有专门的费用。这类费用是指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由于技术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地质变化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等等。所以,不能把工程建设中必需采取预防风险发生的措施,以及正常的工程变更作为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众所周知,保险的原理,就是通过对预期风险损失进行估算,并将这个估算的损失金额分摊给无数个被保险人,使保险购买者均衡地分担了这个损失费用,使众多的被保险人以确定的小额损失替代不确定的巨额损失。如果风险损失的预防费也进行赔偿,就必须将预防费也纳入保险费之中,分摊给每一位被保险人。这样就致使那些风险程度大、风险管理差的被保险人反而能得到预防费,而那些注重风险管理、风险程度小的被保险人反而要承担超出自身风险程度的费用。这不仅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反而助长了被保险人不注重风险管理的心理或行为,因为有保险公司赔偿预防费用。

鉴于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对预防事故发生所产生的费用是不予承担的。因此,工程保险条款在被保险人义务中规定,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在风险管理上,保险公司实质上是客户的“风险管理顾问”,这在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中并非不花钱,其风险管理的技术服务也是需要花费的,如,聘请资深专家、专业技术组织参与风险检验,派员进行经常性的工地巡察,使用专业检验设备,等等,都是需要投入的。在美国锅炉保险中,保险费中的相当比例是用于风险检验服务,据估计,在1美元保费中,大约超过22美分用于风险检验服务,占比达20%以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中的成本还在很大的。

记者:施救费与清除残骸费用有何区别?

孙智:施救费是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清除残骸费用,依据保险条款规定,要把握两点:一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如火灾、自然灾害等;二是清除的是保险财产损坏所形成的残骸,是对保险财产的清除或拆除及支撑。但有一个是例外,那就是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所形成的土石、泥沙、浪渣等覆盖或掩埋了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清除费用,尽管其不是保险财产所形成的残骸,但不清除将构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影响工程施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赔偿清除残骸费用。这一类清除残骸费用具有施救费性质,所以,在发生该费用之前,要看值不值得,如果高于被施救财产价值,就应放弃。

施救费与清除残骸费用有时看起来没什么区别,如上面所述,清除残骸费用就与施救费相同,是对保险财产的施救。但在其它情况下,它们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险责任条款不同。施救费是包括在工程保险主条款之中的,而清除残骸费用是附加条款,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附加,也可以不选择附加。

二、收取保险费不同。保险公司承担施救费不收保险费,承担清除残骸费用要收保险费,其办法是将清除残骸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加入工程保险金额一并收取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性质不同。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时,为减少损失所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其目的是阻止损失扩大蔓延,减少损失。如使用灭火器灭火,将受水灾的物资搬运到安全地带,等等。清除残骸费用是清除损失保险财产的残骸。如,某房屋发生火灾,首先是灭火,将财产抢救到安全区域,所发生的费用是施救费。火灾停止后,在未加保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赔偿烧毁的房屋和灭火费用;如果加保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保险公司除赔偿以上损失外,还要赔偿将房屋残骸清除的费用。

四、发生的时序不同。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时,如烈火正在燃烧,而清除残骸费用是在事故停止后,如火灾熄灭之后。

五、赔偿金额项目不同。施救费的赔偿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也就是说,施救费最高赔偿限额是以被施救的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标准,而清除残骸费用的赔偿是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标准。

所以,保险公司在对施救费与清除残骸费用进行赔偿时要严格区别,分项计算。

记者:在工程保险理赔中,工程间接费怎么赔偿?

孙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两大部分组成,其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保险费,税金,其他。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以上间接费共同成为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在承保工程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对恢复受损工程费用中的间接费是应该赔偿的。

间接费一般有标准的费率规定。在具体计算时,应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工程类别以及承包合同确定的费率进行确定,根据工程类别和企业取费级别选择相应费率即可计算间接费。在计算间接费时,要注意计算的基础,一般按以下方法掌握:一是土建工程,其间接费=直接费×相应项目间接费率。二是安装工程,其间接费=定额人工费×相应项目间接费率。三是独立土石方工程,其间接费=定额人工费×相应项目间接费率。但在保险理赔时,间接费率的标准要低于规定,因为有些间接费是不会发生的。

在有的工程量清单中,间接费已计入工程量单价之中。如果保险公司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损失项目列明的已计入间接费的单价赔偿,就不应另外再赔偿间接费,因为间接费已包含在单价之中。如,浇筑的混凝土发生损失,每方单价400元,保险公司按此价赔偿后,就不应再赔偿间接费。

记者:在工程保险合同中,为什么有些附加条款要列明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孙智:这主要在扩展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使用。第一,附加条款所承保的项目或财产的价值不在承保的工程合同价格中。如工地原有建筑物、周围财产、施工用的机器设备、工程图纸及文件,清除残骸的费用、咨询费用、加班费、空运费等等。这些项目和财产要得到保险保障,就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第二,附加条款所承保的项目或财产的价值虽然在承保的工程合同价格中,但由于扩展了保险责任,而这些责任又比较特殊,为了控制此类风险,保险公司一般要确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

以上两种扩展因为增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要加收保险费。

记者:对损坏工程或财产进行修复的费用中所包含的税费赔不赔?

孙智: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工程或财产进行修复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税费,这是国家在工程建设的税收政策上的规定。如,对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建筑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不仅是承包合同价,还包括合同价外的费用等等。

保险公司承保工程或财产时,是以承包合同价为保险金额,这个价值里面包含有税费,而发生损失之后在恢复过程中,税务部门对修复工程的费用要收税,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这部分税费。有的安装在工程上的设备发生损坏,可能还要到国外进口,其中关税部分也是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税费不列入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发生损失后修复所产生的税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投保工程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它与工程总概算、承包合同价、工程竣工结算价值和决算价值的关系?

孙智:保险金额是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确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工程造价,发生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的比例赔付,被保险人就得不到足额的经济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工程造价,将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多余的保险费,其保险保障也不会增加,因为保险法规定,超出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

工程保险金额的确定与普遍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只是将企业或单位有形的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而资金或费用部分是不作为保险金额的。工程保险则不同,一般在投保时并未形成有形的财产,业主或承包商是将用于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或费用作为保险金额,这样就造成工程保险金额确定的复杂性。

工程投资中的哪些费用是保险金额的构成部分呢?在工程保险中,要求被保险工程的保险金额不低于竣工时工程的总价值,它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保险金额为“竣工工程的总价值”,以及“其他税项和费用”的提法往往使人们产生各种理解。有的认为是按工程概算确定保险金额,有的认为是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确定保险金额,这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还不够准确。

确定工程保险金额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在工程竣工时发生损失后进行复原重建所花费的费用项目,就应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费用项目;不需要花费的费用项目可以不计入保险金额。简而言之,保险金额就是损失工程重建所需的全部重置成本。这个基本的原则对我们理解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那些项目是很有帮助的。

第一,保险金额不等于工程总概算。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包括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使用的全部费用。除了单项工程的建设费用外,还有独立于单项工程之外的建设费用,它并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中,组成工程投资的总造价。如果业主以总概算投保,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概算的真实性。有的为了争取项目,压低概算;有的多列项目,提高概算,超实际投资,所以要了解实际概算情况。二是有些费用可不计入保险金额。这些费用是不在单项工程之中的费用。如,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土地使用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动迁费、土地使用出让金等)、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等。这些费用在计算保险金额时,可以从总概算中剔除,因为,工程发生损失后进行恢复重建时,以上费用一般不会再产生。

第二,保险金额不等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我们在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总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即“交钥匙工程”。在这种承包方式下,业主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承包商,由它负责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直到工程全部竣工。它实际上是以工程总概算为承包合同价,因此,就不能完全以承包合同价确定保险金额,应按上述第一项中以总概算投保时应扣除的项目扣除后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二是以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价投保。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合同价就可以作为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工程量单位造价为承包合同价,保险金额应包括那些摊入工程量计算的单价之中的费用;未摊入的,能明确列出的,恢复重建时不必花费的费用可以剔除。如施工设计费、利润等。三是单项工程部分承包或劳务承包。有的承包合同价不包括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等,这些设备和材料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类承包工程的保险金额=承包合同价+业主提供的设备及材料。

第三,保险金额不等于工程竣工结算价值。竣工结算价值是承包商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总货币收入,是其内部编制工程决算进行成本核算,确定工程实际成本的重要依据。也是业主编制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竣工结算的完成,标志着承包商和业主双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经济责任的结束。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商以总承包方式承包,其结算价值扣除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程承包合同索赔款(但工程量增加、工程项目增加、工程价格增加等部分不能扣除)等。二是承包商是部分承包或只提供劳务的工程竣工结算,如果只以此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就不能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因为它没有包括业主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等价值,所以,应加上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索赔中进入工程实际造价,将来损失后恢复时需投入的部分费用。

第四,保险金额不等于业主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价值。竣工决算价值全面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是整个建设工程从筹建到工程全部竣工的建设费用,它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器具、生产家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这里面有许多费用是在保险工程损失后恢复时不会再发生的,如土地使用费、勘察设计费、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等,以及独立于单项工程之外的业主的其他费用项目。所以,如果是业主以概算投保,在保险期满最后结算保险金额时,就不能完全以工程竣工决算价值为最终保险金额。

总而言之,工程保险金额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看工程是由谁投保,是业主,还是总承包商,或是承包商。其次要看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是工程总概算,或是总承包合同价(“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价),是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价,是部分承包方式,还是劳务承包(只提供劳务,设备、材料等全部由业主提供)。在以上基础之上,根据前面的分析,剔除一些不必承保的费用项目,有时还应加进部分应列为工程造价的费用(如业主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等)。

一、核保师要求的信息

(一)基本信息

包括:项目简介;合同价值,分项工程(如地基工程、机械安装工程、服务设施、道路)的合同价值;项目地理位置及该处的自然条件(包括:当地地图、当地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条件);被保险工程的施工、试验和保修期限;工程合同期限和施工进度表;显示主要施工区域的工地平面布置图;工程合同及有关批文;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的资料;投保人要求的保险责任范围;工程临近区域的财产(地上和地下)、人员情况;贷款人对风险管理与保险的要求;承包商的施工经验和损失记录;同类工程项目的损失经验和数据

(二)当工地位置特殊时核保师要求的额外信息

1.面临地震风险时需要的信息

(1)详细的地质条件资料,如是否容易受土壤液化的影响

(2)地震后滑坡的可能性

(3)使用的设计地震级别

2.面临洪水风险时需要的信息

(1)当地降雨的详细历史数据

(2)10年一遇或25年一遇时的期望水位

(3)应对洪水的临时和永久保护措施

(4)临时洪水保护措施的成本

3.面临暴风雨风险时需要的信息

(1)标有当地刮风季节的预期施工进度图

(2)使用的抗风设计等级

4.第三者责任风险较大时需要的信息

(1)第三方财产的位置、性质和风险

(2)可能因新建工程施工而破坏的已存在第三方财产的详细资料

第二节承保风险的评估

一、内在技术风险的评估

该风险在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确定后,就基本确定了,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基本上可以估计出此项目的技术风险费率。下面是瑞再公司提供的对土木工程项目内在技术风险的分类

1.轻度风险工程

(1)非木质结构的单一住宅楼;

(2)公寓楼;

(3)办公楼、医院、学校、教堂等社区建筑

(3)工业厂房(跨度达20米)

(4)道路(合同金额小、地形简单、气候干燥、工期短,阶段性移交)

中等风险

(1)地下停车场、十字路口的道路、深度敞口挖掘的地下铁路;

(2)水塔

(3)管线(油、气、水)

(4)排污系统

(5)道路(合同金额较大)

(6)含立交桥的高速公路

(7)铁路轨道

(8)机场

(9)桥梁(建于或基础位于陆地上,单跨达80米,普通的或较好的地质条件

严重风险

(1)摩天大楼

(2)隧道(道路、铁路、水流分到)

(3)矿井

(4)基础位于水中的大跨度桥梁大坝

(5)河道工程(造河工程、包括水闸以及河堤改造0

(6)运河工程

(7)港口,如新港口、码头、防波堤、系船柱和挡水板

(8)船坞

(9)陆地开垦工程和海水引入工程

(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核保师应该清楚,施工项目更容易在自然灾害(如暴风骤雨和地震)下发生损失,因为对于施工工程来说,只有达到其设计的稳定性或强度时,才具有设计的抗震、抗风等性能,在施工期间,这些设计指标一般不能达到或全部达到。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积累的数据、被保险人拥有的数据以及从当地气象、地震部门获得的数据,结合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或易损程度为其核保师提供指导性的自然灾害贡献费率。

在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中,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特定风险(如大风、暴雨、山洪爆发)发生的概率。这些资料一般可以通过气象部门、地震局、防灾研究机构等处获得,或者在工程设计资料中查到。这些事件经常被说明是“10年一遇”或“50年一遇”等。我们可以将“多少年一遇”通过计算转化为风险项目评估需要的事件发生概率,并计算出整个施工期限内该事件的发生概率。

核保师进行风险评估时,不必考虑所有的事件。那些重现期很大的事件,如500年一遇的事件可以忽略不计。重现期在20年一遇以下的事件能够构成实质性风险,保险人可以通过要求相应的设计强度、免赔额或通过保险单特别除外责任来应付。

(三)火灾、爆炸、坍塌等意外事故

不同的工程由于其施工特点、使用的材料、承包商的施工经验和安全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潜在风险事故,对每一类可能的风险事故都进行仔细分析可能带来较高的风险评估成本,为此,核保师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承保经验、现场勘察以及针对性地调查专访确定本工程最可能发生的几类风险事

故,然后采用事故数的方法确定其发生的概率,再计算这几类风险事故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对于承保范围的风险评估

与核保师商量后,投保人可以通过修改标准条款、选择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扩大或缩小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核保师需要重点考虑一些特殊的风险,因为这些特殊风险往往给保险人带来相当大的承保风险

1.试验与试车

在大型的机械电气安装工程项目中,试验和试车期的保费是整个保费的主要部分,因为这类工程的试车期风险集中,而且出现大量的索赔。“热”试验或试车风险最大,其风险主要发生于:(1)给料装置开始运行时增加的火灾和爆炸风险;(2)设备制造或安装缺陷显现并导致了损失;(3)因为其他原因引起机械故障的风险,如操作人员的失误

核保师应该将机器类型、试验期限与前述的因素一起考虑,依据运行故障率估算保险费率,还应对因拥有大量易燃材料而增加的火灾和爆炸风险增加额外的保费。

2.设计、原材料和工艺的除外责任

设计、原材料和工艺的保障范围对保险费率水平有显著影响。如果工程项目涉及新的技术,保险人往往不愿意提供任何设计保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对设计缺陷或错误带来的所有损失提供保障(包括本身存在设计缺陷的工程部分及因此而遭受损失的部分),则必须缴纳额外的保险费。保险人可以采用较高的免赔额以保护自己在特定高风险技术下的理赔风险。同时,保险人还应对设计人、制造商的资质进行考察,由此可以评估代位追偿的可能性

3.保证期

保证期保险的保费受项目性质、保修期限和设计、工艺、原材料除外责任以及附加条款类型的影响。我国工程保险的保证期附加条款有三类:

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增加了由施工原因导致的被保险工程在保证期的损失;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将缺陷责任包含在内,属于“全缺陷责任”。三种保证保险通常都须在基础工程保险费上增加一个额外保费,但程度不同。

4.其他保险

保险单保障范围可能包括加速施工费用、残渣清理费用、工程未建部分的增加成本等其他费用,虽然这些额保障与前述3项风险相比较小,但这些额外费用的总合就是一个显著的数字,保险人不应忽视

5.责任保险

对于没有或极少有第三者责任风险的施工场所,第三方责任保险费通常是总保费中一个很小的部分。然而,包含交叉责任条款后,对于工程参与方之间可能的责任风险就应认真考虑。对于涉及较多地下工程的市区施工工程,由于存在对已存地下管线、电缆、光缆以及附近建筑和人员的损坏和伤害风险,第三者责任保费可能会高于合同工程物质损失险部分的保费

三、风险评估遇到的实际问题

在工程项目投保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都希望其保险经纪人尽快、尽可能便宜地安排保险,所以,保险人只有非常少的时间去评估风险,业主或承包商的保险经纪人或保险顾问也只有很少的时间来评估项目的风险。而且,目前大家也不希望为评估项目风险承担较高的费用。其结果是:核保师在不掌握特殊风险状况的情况下,不愿意接受不确定的风险,或者只能在苛刻的条件下接受这些风险。投保人尽管可能较为熟悉项目的风险,但对工程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往往很难理解,从而造成保险双方的相互不信任,很多特殊风险由于核保师不掌握情况和谨慎而被排除了,这对工程行业不利。有时也会出现保险公司盲目以低费率接受特殊风险的情况,对保险人利益不利。

为此,保险双方需要通过与保险顾问或者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的合作,在时间紧促的情况下,可以在商定条款和条件期间以及后续的一短时间内,或者由业主提前聘请有关专家,对大型项目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执行这些评估结果会导致较小或较少的索赔。这是保险人和共同保险人的利益所在。另外,对某个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往往能够积累和总结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和承保、理赔经验,后续同类工程项目可能只需要就风险不同点进行调整,而且使保险人敢于承保特定地域的风险,可能会为工程项目投保

提出更多的可接受条款和条件。从而对整个保险市场、保险购买者提供长期的利益

第三节保费计算以及其他保险因素

一、保费计算

(一)总保费计算方法

对于复杂项目,核保师在计算分解后的分项工程单一费率时,同样需要考虑前面提到的三个因素:与时间无关的内在技术风险;与时间有关的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风险;承保责任范围风险。核保师将按照每一工程地域在上述三方面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调整。这样,保险人就能够通过分析他们的损失数据,结合核保师的经验为工程的各主要部分确定费率。

分别计算的分项工程保费家起来就得到整个工程的保险费,总保险费除以估计的合同造价就得到临时的保险费率。对于工程项目,项目的最终造价可能会与最初估算的合同造价有显著差异,因此,前面计算出的费率只是临时保费,具体数额还要根据后续合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在纯保费基础上需要加收额外保费以满足巨灾事件、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人的费用支出、保险经纪费用和再保险费用对保费的影响。纯保费与上述额外保费之和构成总保费二其他保险因素

(一)损失后的恢复保费

损失理赔的后果是减少了保险金额,除非保险单条款允许自动保持保险金额,但通常要求缴纳额外的保险费。额外保险费通常根据理赔额以及留存的保险期限按比例计算。实际的理赔额有时不能马上确定,恢复性保费可先行交付一定数额,以后再根据理赔数额进行调整。

(二)业主提供的材料

有时,业主会为工程提供一些材料,由于这些材料没有在预估的合同造价中包括,所以需要对这些材料的风险进行单独评估,计算保费并加入到总保费中。如果这些材料没有计入合同造价,保险单也可以不承保这部分材料,保险单会有一个条件要求仅对包含在合同造价中的项目进行赔偿

(三)施工设备

除非施工设备价值与预估的合同造价相比非常小,施工设备通常应单独计算保险费率,并应考虑到其风险与合同工程风险的不同。必须对持续移动、经常进出工地的施工设备加收额外保费,特别是对高价值设备,保险人可能会要求只对其在工地的较短期限提供保障。由于存在较高的潜在损失,适用于施工设备如塔式起重机的费率通常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如果对施工设备的类型、价值和风险暴露期限有足够的信息,计算保费较为简单。但在其他情况下,核保师必须确定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限内施工设备在险均值的费率

(四)业主已存在的财产

承保业主已存财产的额外费率,可以通过已存财产的总价值、第一损失金额或合同价格确定费率。计算时,需要对在险总价值和损失概率进行考虑。如果已存建筑物的火灾风险已经在年度财产保险单中得到保障,并且保险合同条件保护工程保险单下的被保险各方,则风险较低,费率也较低。

(五)临时保费的调整

保险期限结束,被保险人宣布最终的合同价格后,保险费通常会做出调整,或退或补。引起保费调整的因素可能包括:早于预期竣工日取消或终止合同、在预期竣工日外扩展保险期限或在险价值的变化。

(六)分包商的雇佣

一些工程往往使用专业分包商从事某些分项工程,由于专业分包商施工错误的可能性较小,风险可能得到改善。但是,一些情况下,如果将专项工程包给经验较少的非专业分包商,反而会增加工程的施工风险,上海轨道四号线就是一个例子。

(七)承包商的经验

承包商对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规模有显著的控制能力。核保师应该对承包商的下列因素进行评估:

1.保险工程的施工经验

2.地区经验

进入新地区施工的承包商可能会比当地承包商面对更多的问题,如气候、地形等,还有环境和政治态度问题(尤其是项目在国外)

3.损失记录

第四节工程保险理赔

一出险调查

出险调查中,一般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赶赴现场

调查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和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

2.确定与赔偿责任有关的基本事项

首先应确定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受损工程或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出险地点是否与保险单上的保险地址一致,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收集现场资料

为了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提供证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必要情况下,还应绘画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

4.收集与赔偿有关的全部资料

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

5.写出调查报告

主要包括: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事故详细情况(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发展变化等),事故原因的分析与判断,事故处理结果等。出险调查并非要求调查人员定损,而是为了直接掌握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为准确理赔打好基础

三、责任确定

责任确定就是确定所发生的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该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

1.分析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和步骤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事故状况。充分阅读和整理事故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如监理报告、被保险人事故报告、保险公司调查报告、施工记录、有关部门证明等。从中了解与掌握事故的现象和特征,如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损失情况等。二是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对事故的现象及特征的了解,结合当时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在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在工程保险中运用的具体法则:

第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与其他原因没有紧密联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即为近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予赔偿。

第二,并立原因但不涉及除外风险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均为承保风险,没有除外风险,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承保工程同时发生火灾和爆炸,两种风险均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三,并立原因但涉及除外风险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同时发生的风险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当能够确定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金额无法分别计算时,协商解决

第四,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而导致的损失。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是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而导致的,则持续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照保险合同审核有关事项

第一,损失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是否是在保险标的卸至保险单所载的施工场地之后。损失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如果工程虽未正式验收,但已经投入使用,保险责任则告终

止?。如果工程在保险单所载的终止日未完工,又没有办理延期手续,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第二,损失发生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我国的工程保险单通常仅承保工程或财产在施工场地所发生的损失和为建筑工程而造成第三者赔偿责任,对工程原材料放置场所不在施工场地时,要在保险单上注明其存放地点,才能列入承保责任范围。对在施工场地和原材料存放地之间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除非在保险单上另外附有承担这种运输风险的特别条款。

第三,损失项目。要审核损失物是否包括在保险标的的范围之内。对保险单及批单承保的工程明细表所载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对保险单或批单中除外的财产和被保险人未投保的财产,则不负责赔偿责任。尤其是对采用选择性投保的工程,更要注意审查。具体做法是:首先看保险单上是否明确载明此损失物为保险项目;其次,如果没有明确载明,就要看承保的保险金额构成中,是否包含损失财产的价值,如果包含,它就是被保险财产。判断是否属于被保险财产的基本法则是:凡是以自身形态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物质累财产,就是保险财产;凡是以费用形态进入工程的物质类财产,就不是保险财产。如已经形成的工程、原材料、工程中包含的各种设备等就属于保险财产。施工设备是以费用形态进入工程造价的,不是以工程合同价为保险金额的工程保险财产,它们要获得必须保障,须另行投保

第四,损失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除责任免除事项外,任何突发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导致工程损失及第三者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均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另外,还要看附加条款或特约条款,是否将某些除外责任划入承保责任范围,还需要检查风险变更通知,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可能导致保单失效,从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四、损失评估方式

1.按市场价格评估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评估实际损失的方法,多用于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同等类型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一般以被保险人的购置发票价为准,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购置发票价,应以市场价为准

2.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

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多数情况下可将其修复,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应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恢复原状是指在合理及可能的范围内与原状相似或类似,并非与原状丝毫无异。当市场无法购到必需换置的材料、零件、配件时,可以其他品牌代替。恢复费用可以包括修理或重建所需的材料、工资、运费、设备使用费等,如果在工程清单中列有明确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准。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的修复由于改变样式、变更规格、变更设计、变更工艺方法、改良性能等,往往会增加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以上情况引起的额外费用不予赔偿

3.保险标的全部损毁的损失评估

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经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但是有的工程项目保险金额与实际造价是有区别的,如材料价格下跌、新技术的应用、偷工减料等都有可能造成价格下跌,所以一定要认真调查,按实际情况确定损失金额

五、赔偿原则

1.物质损失险部分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损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现金、修复或重置等方式进行赔偿,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其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赔偿如下:

第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修复保险标的至发生损失前的状况实际所需费用为限,并扣除相应残余物的价格。

第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额以其实际价值为限,并应扣除残余物的价格。

第三,施工机具设备使用费及损耗。如果施工机具设备的损耗费、使用费或租金已经包含在工程总价中,保险人应按照受损承保工程应分摊的此项费用金额给予赔偿。施工机具本身未作为保险标的的,不论其使用费用是否列入工程建设合同中,保险人对该施工机具设备的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合理的施救费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任何修改或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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