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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配电设施维护项目

景观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配电设施维护项目(2)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IECC-ZB3388/2

第一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2)

一说明 (2)

二招标文件 (3)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9)

五开标及评标 (10)

六确定中标 (17)

七其它 (19)

第二章合同条款 (20)

第三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7)

第四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51)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3)

第六章技术要求及规范 (54)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包

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本项

目的招标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

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3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

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1.2.4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北京地区注册企业须

具有外地企业在京施工许可证;

1.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

采购活动;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或者代理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供应

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2.6 第一次招标【景观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配电设施维护项目(招标编号:

BIECC-ZB3388)】01包至11包以及13包的中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

的投标;

1.2.7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0248990.html,)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0248990.html,)等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8 必须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与投标;

1.2.9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行贿或采取不

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4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资金来源

2.1 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3.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

包号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

3.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

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技术要求及规范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

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

效。

4.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

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

况。

5.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

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

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

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

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

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

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

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语言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中文(如有外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评标时以中

文为准)。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

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6-2 纳税证明

6-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6-4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6-5 近三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6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附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8——类似项目业绩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附件9――投标人维护能力说明;

9.2.2 附件10――服务方案;

9.2.3 附件11――服务承诺书;

9.2.4 附件12――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9.3 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规范,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及规范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

于第六章“技术要求及规范”的所有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技术规格

偏离表”(附件4),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

偏离表”(附件5)】。

9.4 投标人应注意,如招标采购单位在技术要求及规范中指出了工艺、材料

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等,此类要求仅起说明作用,并

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

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要求及

规范的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报价均为人民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

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相关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

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无效投标。

10.6 每个投标人投标的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包投

标将被视为无效。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详见14.3条要求)。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

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体银行信息见

第四章。

11.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同时对多个

包号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投标人须注明投标的各包投

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

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

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1.6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

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

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

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

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

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

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每份投标文件须

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

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或光盘)。电子版投标文件

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规定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

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

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

不适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

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

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

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

交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以网银形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页面打印件加盖公章)。

14.4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14.1-14.3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14.5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

2)注明招标文件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

14.6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7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

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

达至招标采购单位,送达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招标采购单

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

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拒收。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

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

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还须进行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

称、招标编号、“补充或修改通知”等)。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

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6.4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

16.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

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有

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

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

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否则

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

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

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

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7.3除了原封退回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

标文件之外,开标时不得拒收任何投标文件。

17.4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

签字确认。

17.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

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6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本须

知第19条和第20条相关要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招标采购的特点进行

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采购单位在开

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

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

报价按照本须知第19.2.1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

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

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要审

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

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相符。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

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

会决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

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招标文件信

息查询、是否第一次招标相关包号的中标人信息查询、信用查询除外)。

20.3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

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

成为有效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不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0248990.html,)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0248990.html,)等进行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

件);

(4)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对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其它因

素,详见21.3条。

21.3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在符合资格条件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按包进行评审,以每包评标总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包对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并列】。同时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评标将遵循“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成为一个包号的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15包、12包、14包的顺序进行三个包号的评标,如果某个包号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已经成为了前面任意一个包号的中标候选人,则该包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具体评标因素、权重和方法如下:

注1:评标价说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作为评标价。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其评标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12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2:监狱企业参与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12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12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4:节能环保: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无具体货物采购,不涉及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

注5:报价过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

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注6: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

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

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注7:修改评标结果: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

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

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采购单

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

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 废标、停止评标及招标终止

22.1 在招标采购中,有包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包应予废标:

22.1.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2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相关投标人。

2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

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

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

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2.4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

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

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

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 开标之后,直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

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

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

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1.3条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5.确定中标人

25.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每包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

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还相同的,由

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

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

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

25.2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

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

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

推,同时遵循“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成为一个包号的中标人”的原则。

招标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5.3 招标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

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

题,招标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6.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

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

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

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

评审得分与排序。

26.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

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

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 见合同条款。

七其它

29. 其它

29.1 如果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被认为在本招标过程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

为,则被拒绝授予合同。

29.1.1 “腐败行为”是指通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

响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9.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

招标人和公共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

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了招标人从竞争中所获得的利

益。

29.2 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根据中标金额差

额定率累进法按包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29.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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