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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东刑一终字第49号-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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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东刑一终字第49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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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东刑一终字第4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东刑一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正,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

滨州市阳信县温店镇中闫张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略),无业,捕前暂住(略)。201X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瑞云,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胜利油田钻井研究院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刘正

林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念,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略)。系被害人刘正林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喜山,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永正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瑞云、刘念对张永正、高喜山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X年8月21日作出(201X)东刑初

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永正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X年1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永正驾驶鲁ET1510

桑塔纳轿车(套牌,原车号鲁M41806)在东营区北一路与西四路十字路口由东

向南左转弯时,与行至此处的刘正林所骑自行车相撞后逃逸。刘正林受伤后经

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永正负事故全部责任。201X年2月

2日被告人张永正投案自首。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姚观文、刘建社、孙炳峰、薄其勤、张黎伟、黄新海、刘连宅、李磊、周立华、段燕证言,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

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张永正亦供认不讳,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另查明,201X年10月,高喜山与张永正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将

鲁M41806号桑塔纳轿车以1201X元价格卖与张永正,车款已结清。被害人刘正林出生于1947年5月3日,系非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花费抢救费15022.10元,其他费用10000元(内含查找现场目击证人而发生的短信群发费3700元,亲属差旅费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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