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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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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违法的构成;违法的种类;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的分类;什么是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第十四章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有哪些;社会监督包括哪些。

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掌握经济基础与法的相互关系

第十六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社会主义法与这会主义民主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第十七章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法律意识的分类。

练习题

1.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称为( c )。

A.民事违法

B.行政违法

C.违宪行为

D.刑事违法

2.在法律意识的结构中,对法的感觉、情绪和愿望属于( D )。

A.法律知识

B.法律体系

C.法律理论

D.法律心理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途径是( B )。

A.朝代的变更

B.社会革命

C.生产力的发展

D.法的自我调整

4.法律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事制定的,这表明法具有(A )。

A.规范性

B.阶级意志性

C.物质制约性

D.特别性

5.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C.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

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的适用所做的审判解释(C )。

A.具有普遍约束力

B.在法的运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C.对下级审判机关办案具有普遍约束力

D.对司法机关办案具有普遍约束力

7.在我国古代,有过"春秋决狱"的情形,董仲舒以孔子所作的鲁国的编年史《春秋》经义附会法律规定定罪判刑,这表明( B )。

A.法律学说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正式渊源

B.法律学说在当时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其作用相当巨大

C.法律学说纯属个人观点,毫无用处

D.《春秋》是当时的成文法典

8.下列情形,属于法治的优越性有(D )。

A.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D.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特点

9.法的适用主体不包括(A )。

A.公民个人

B.人民法院

C.行政机关

D.人民检察院

10.下列各项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是(C )。

A.法律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律统计

11.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对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称为(D )。

A.法律的制定

B.法律的适用

C.法律的认可

D.法律的修改

12.《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A )。

A.宪法部门

B.行政法部门

C.民法和婚姻家庭法部门

D.刑法部门

13.明确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援用其它法律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称为( C )。

A.准用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混合性规则

14.人身权利属于(C )。

A.权力

B.特殊权利

C.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D.相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15.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

A.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B.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C.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D.法人只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

16.限制解释是指(B )。

A.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但其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的精神而不在于对个别文字

和用语的理解

B.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C.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含义进行解释

D.从法律条文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

17.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A )。

A.核心

B.形式

C.方法

D.手段

18.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C )。

A.法律概念

B.法律规范

C.法律原则

D.技术法规

20.下列法律文件中( B )属于法的范围。

A.逮捕证

B.《民法通则》

C.判决书

D.营业执照

21.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是( D )。

A.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B.相互矛盾、相互对立

C.法支配道德,道德服从法

D.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22.法学的研究对象是(A )。

A.一切法学现象

B.法律规范

C.法律制定

D.法律解释

23.关于法律监督,提法不正确的是(B )。

A.国家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B.社会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C.国家监督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活动

D.从法律自身的发展来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24.现代法治的核心是(C )。

A.依法打击犯罪

B.保障市场经济

C.依法约束政府权力

D.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5.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B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26.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这是因为(C )。

A.民主就是互相分配社会革命成功后的胜利果实

B.民主就是各自作主,各自立法

C.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人民掌握的政权,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

D.社会主义民主给予部分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由其来制定和执行法律27.道德不具有( C )。

A.阶级性

B.时代性

C.一成不变性

D.先进性

28.某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仔细考虑了其他诉讼当事人、证人会有的行为,并考虑到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会做出什么判决,然后决定起诉,这体现了法律的( A )。

A.预测作用

B.强制作用

C.教育作用

D.评价作用

29.法的本质( A )。

A.也会受到经济以外的因素的影响

B.由经济以外的因素决定

C.由国家意志起最终的决定作用

D.由统治阶级的意志起最终的决定作用

3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可以批判地继承,其根本原因在于( C )。

A.法的连续性

B.法的稳定性

C.经济条件的连续性

D.政治条件的一致性

附:参考答案

1 C

2 D

3 B

4 A

5 C

6 C

7 B

8 D

9 A 10 C

11 D 12 A 13 C 14 C 15 D 16 B 17 A 18 A 19 C 20 B

21 D 22 A 23 B 24 C 25 B 26 C 27 C 28 A 29 A 30 C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这种题型与上述单项选择题相似,其特点是,在给定的5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2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选对的得分,少选、多选和错选均不得分。

多项选择题的难度大于单项选择题,难就难在在备选答案中到底有几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稍有疏忽就会选择失误,回答错误。这种题型增加了选择的迷惑性,减少了考生猜题的可能性,能

测试出考生的真正水平。为了提高选择正确答案的可能性,考生除了需要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例如采用排除法、比较法或推理法对备选答案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外,关键还在于全面、系统地学习课程内容,扎实地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正确界定问题的界限,理解问题的精神实质。回答多项选择题,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的真正理解和领会。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掌握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七章法的渊源

掌握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第八章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法的效力问题。

第九章法律体系

掌握我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十二章

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不同形式。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掌握法律解释的不同分类

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掌握法与经济的关系

三、练习题

1.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包括(ABD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法理解释

D.行政解释

E.目的解释

2.新颁布实施的法规对于过去发生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属于(CD )。

A.法的空间效力

B.法对人的效力

C.法律溯及力

D.法的时间效力

E.法的对事效力

3.按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ABD )规范。

A.授权性

B.义务性

C.任意性

D.禁止性

E.肯定性

4.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ABCDE )。

A.判例法是否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B.是否倾向采用法典形式

C.普通法系法官有造法的职能

D.法的基本分类不同

E.司法程序与技术的不同

5.普通法系国家对法的划分的基本类型是(CD )。

A.公法

B.私法

C.普通法

D.衡平法

E.制定法

6.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AD )。

A.法律的调整对象

B.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

C.确定划分部门法的目的

D.法律调整方法

E.法律的制定机关

附:参考答案

1 ABD

2 CD

3 ABD

4 ABCDE

5 CD

6 AD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此类题型要求考生对课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作出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这些名词概念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的准确性。这些名词在“课程讲解”和“概念解释”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或简明的概括。这种题型的难度在于要点的把握,而且内容广泛,覆盖面大。答题时要简明扼要,不要求展开论述。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什么是法系;法律制度的概念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七章法的渊源

什么是习惯法;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什么是法典编撰;法的渊源的概念

第八章法律规范

什么是确定性规则

第九章法律体系

什么是国际法

第十章法的实施

什么是法的适用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的理解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什么是文义解释

三、练习题

1.社会调整

2.文义解释

3.权利能力

4.法的适用

5.法的调整性职能

附:参考答案

1.社会调整

解答:也称社会控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将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纳入某种规则或秩序的过程。

2.文义解释

解答:又称文理解释,是一种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3.权利能力

解答: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4.法的适用

解答: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解决具体问题。

5.法的调整性职能

解答:是指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能正常运转的职能。

简答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这类题型一般是根据课程中的有关理论、观点、方法原理等,直接提出问题,要求考生简明扼要地回答。所提问题在“课程讲解”中大多有现成答案。回答这种试题,一定要抓住要点,观点明确,不需要过多的展开论述,只把问题涉及到的知识点答出即可。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是什么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规范作用包括哪些

第五章法治和法制现代化法治的含义是什么

第八章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哪

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掌握法与经济的关系

三、练习题

1. 简述法治的含义。

2. 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种类?

附:参考答案

1. 简述法治的含义。

解答:

现代意义的"法治"具有多重含义,基本的如下:(1)法治指一种以法律作为治国基本方式的治国方略,即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方式中,应当是"法律至上";(2)法治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它是治国方略的具体化;(3)法治是指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即"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的社会秩序。

2. 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解答:

法的规范作用,也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提供普遍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并保障其实现,从而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作用。包括以下五种:(1)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当做什么,从而确定一定的行为模式,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和行为尺度;(2)评价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尺度,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和尺度,即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表明对该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态度;(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尺度,来预测其所将要实施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他人将会对自己做出何种行为;(4)强制作用。是指在出现违反法律或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强制违法者履行义务,甚至对其施加一定制裁,以保护权利得以实现;(5)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们进行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使人们最终形成一定的法律价值观,确立法律信仰,并进而把法律的外部规定内化为自己的内

在要求。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种类?

解答:

法律关系客体亦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也是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我国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物,是指在财产性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和人造物;(2)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创造活动的产品和与人身相联系的其他非物质财富,由于这些智力成果可以为其他人所享用,因此它又不同于生产这些复制品的行为,必须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3)行为结果,指义务人做出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是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述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论述题考查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基本原理的掌握,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能够有一些自己的发挥,阐明一些自己的观点。解答论述题一定要注意从宏观上做总体把握,要有一个答题的清晰思路,逻辑层次要明确,能够清楚有力的表达自己的基本观点和态度。回答论述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课本中已有的内容上,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分析,但应当注意不能脱离所学的内容。有的论述题在书上不会有现成的答案,这就要求考生对已学的知识融会贯通,自己进行总结然后做出回答。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掌握对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六章法的创制掌握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掌握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

三、练习题

1.试述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的促进作用。

2.试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附:参考答案

1.试述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的促进作用。

解答: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与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民主的国家政权制度决定着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基本内容,民主政权为了实现自身的稳固与发展,要求确立法治原则;(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发扬民主可以把社会中分散的、潜在的利益要求汇集起来;(3)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发展民主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权利和自由意识和能力提高的过程,同时,民主的发展有助于培养一种新型的公民守法精神;(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可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法治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有力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就是政府严格守法。

2.试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

我国立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工作的要求,其目的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整个法制的统一。(2)民主性原则。在立法内容上,法确认人民主权;在程序上,法要求人们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还要坚持群众路线。(3)科学性原则。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还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4)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立法的严肃性首先要反对立法的任意性,其次法律必须有权威;立法的稳定性原则。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就应该保持其稳定,不能轻易变动;立法的连续性原则。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要注意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效力上的连续性。(5)法的创新性和纲领性原则。可以根据认识到的规律性和客观要求,有预见、有计划的通过新的立法,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和秩序,推动社会向前发展;(6)总结本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认真总结本国的成功经验;其次,要吸收和借鉴一切外国的成功经验。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 区别:△ (1) 意志属性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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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或非规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最新精选法考《法理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解析(共70套)第(60)

最新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律事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小敏的奶奶寿终正寝是法律事件 B、小红前往商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是法律行为 C、某地发生海啸是法律事件 D、张三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属于法律事件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7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考答案】: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此为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B、未经国家明示认可的社会规范不属于法律 C、依靠人的良知、内心确信及其社会舆论等来保证实施的道德规范也属于法律 D、法的普遍性意味着所有的法律规范效力是相同的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法的特征 【参考答案】: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法的特征。A选项正确,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明示认可与默示认可,B选项错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法实施的力量,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其他的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但是它们都不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它们实施的力量,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C选项错误。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的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有些则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因此,不能将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认为一切具体的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3题,单选) A、效力低于《刑法》

法理学考试要点

1、法学:广义与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法学:一般而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狭义的法学: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用理性的方法来探求规范问题之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 ①从科学的角度,缺乏科学的客观严谨 ②从艺术的角度,枯燥、乏味缺乏创造力 3、法理学的定义和法理学的方法 ①定义: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涉及的法律是“根本问题”。 ②方法:(“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有“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含义)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价值分析,价值认知与评价,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有超越的一面。 3、实证分析,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4、考察,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它使法理学研究带有制度史、文化史、思想史的性质。 5、比较的方法。 4、实在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古代古典现代)法律实证主义 1、亚里斯多德:自然法是指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其往善的生活发展的一般性正义理念,作为展现城邦性质之秩序的自然法是符合城邦本质之秩序,因此带有”自然秩序”的性质。 2、奥古斯丁: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一如不具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个大强盗团伙而已。 阿奎那:“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他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所谓君主的意志具有法的力量这句话的真正涵义。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3、霍布斯:人并非本质上的政治或社会动物。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人的痛苦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最主要的需求就是“自保”——自我保存。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在于法律符合某种正当性的标准。因此,简单来说,凡是内容不正当的法,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启蒙时代: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自然理性上帝意志→个人理性 自然法的三种形态自然、上帝、个人理性→实在法或人定法 对自然法的评价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法律实证主义 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威胁——制裁) 凯尔森:正义则是人类的美梦。法律就是一种规范体系,探讨法律规范的形式逻辑结构。 哈特:经由各项规则的共同运作所产生的运作机制,才是什么是法律的适当描述。 法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公布的就是法律。因此,凡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论其内容是否正当,都是法律。 “恶法亦法” 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一回事。不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分离命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dogma”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 (简答,论述 )重点(精品文档)_共5页

一、简答题 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 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6、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解,易考选择题) 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理解即可) 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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