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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网络挑战

应对网络挑战——师德修养的新领域

一、走近网络社会——教师应了解网络社会道德的特点

1、网络社会的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事物出现,与现实世界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它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完美结合,有着自己鲜明的特性。

第一、虚拟性。这是“网络社会”或“网络空间”的最基本特征。互联网的存在状态是无形的,在网上的交流中,人们看到的和听到的文字、形象和声音都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形成了另外一个时空概念。除非你告诉对方或对方告诉你,否则交流对方的一切真实信息,你无从知道,因而网络是一个充满幻想的虚拟世界。

第二、交互性。因特网又称“互联网”,交互性被认为是网络社会又一基本牲。互联网的实时互动和异步传输并举的技术结构彻底地改变了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关系。任何网络用户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并可以实现在线信息交流的实时互动。第三、平等性。网络的水平方向延伸的存在方式决定了网络是一个平等的世界,在网上网民交流的是信息、是思想,不问交流各方的身份和地位,也就是说,网络交流剥去了网民的权力、财富、身份、地位、容貌等因素,在网络组织中成员彼此平等相待。

第四、开放性。网络社会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具有开放的时空特点。它是一个四通八达,没有边界,没有中心的分散式结构,体现的是自由开放的理念和堵不住打不烂的设计原则。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和简单的上网设备,就可以接入互联网,向世界发布信息,传播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和内容。在这里,信息跨越了时空界限,实现了自由流动。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交互性、平等性、开放性特征的核心是虚拟性,而交互性、平等性、开放性的特征是以虚拟特征为基础的,同时网络社会的交互性、平等性与开放性体现了网络社会的虚拟特征。

2、网络社会的道德特点

网络在给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带来丰富的资源与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走进网络世界中,你会发现人们之间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改变,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各种各样的、纷繁复杂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来。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在虚拟的社会中将会失去它固有的威力,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真伪难辨。我们需要真实,真实才令人放心,真实才令人依赖,真实才令人感动。但是,什么才是真实?在现实社会的交往中,人的年龄、地位等特征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互联网上这一切却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善恶难分。网下世界和网上世界的善恶观也常常是不相容的,甚至是颠倒的。

第三、美丑难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美丑观也在发生着冲突。

二、提升道德要求——明确教师网络道德修养的任务与责任

在社会舆论与法律规范不能在效行使监督作用的情况下,教师更应该明确网络道德修养的任务与责任,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

1、树立网络资源意识,强化网络服务的功能

网络云集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是现代社会教师进行教育教学以及科学研究必不可少的一种途径或手段。网络提供的信息资源与其它手段、方式相比具有承载量大、传输速度快、使用便利等特点。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就是教师个人所拥有的跨国性图书馆。教师无论走到哪里,只要拥有了网络,就拥有了世界的信息。因此,作为21世纪的教师必须要树立网络资源意识,掌握网络技术,善于利用网络来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素质。

目前,我国大多数教师网络意识与观念还比较落后,一些教师的网络意识还没有形成,有的教师甚至根本没有接触过网络。网络意识形态的滞后,将会对教师职业素质的提高造成很不

利的影响。

网络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在师德修养的过程中应该强化网络的教学辅助功能(程序教学、远距离教学、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文献检索功能、文字处理功能等。网络技术的出现为教师职业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但是所有的这些功能的发挥都是以教师网络意识的形成以及掌握了先进的网络技术为前提的。

2、正确进行网络道德评价,提高教师网络道德认识能力

在多元文化发展的背景中,网络社会的道德主要是建立在价值相对论的基础之上。在网络社会中,并没有统一的网络道德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式。网络的出现,使得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出现了现实与虚拟二维世界的划分。因此,我们很难对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做出好与坏、高与低的综合性评价。

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与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评价标准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必须把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在网络社会中,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双向的,甚至是多向的。因此,在对教师网络道德进行评价时必须把动机与效果、形式与内容、真与假、虚与实、美与丑、善与恶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对教师在网络世界中的道德问题做出准确的、客观的评价。

明确网络道德评价的标准,有利于提高教师网络道德的认识能力,有利于教师在网络世界中区分是非、善恶与美丑。在复杂多变的网络世界中,教师必须提高自己的道德判断能力、抗诱惑能力,增强自己的网络免疫力与对网络先进文化的吸收能力。

3、教师要明确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的责任

网络对学生的伤害是毋庸回避的事实。美国马里兰州一个“为了孩子联盟”的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发表了一份《儿童电脑教育忧思录》报告,分析了电脑对儿童身体和智力发育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对过早在儿童中普及电脑教育提出了质疑。电脑对学习的帮助抵不上造成的损害,还引发“应变力受损”、视力和骨骼发育等问题。由此可见,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已经成为现实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需求了。

青少年网络伤害是指少年儿童在上网过程中,以及在整个网络社会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监控和保护,而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的显性的和隐性的伤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网络身体伤害;②网络综合症;③网络粗俗聊天、不良交友;④网络色情诱惑与性侵犯;⑤网络侵权;⑥网络道德失范;⑦网吧文化的伤害。这些伤害根据显性与隐性、身体与精神两个维度来划分,可以划分为显性的身体伤害、隐性的身体伤害、显性的心理伤害和隐性的心理伤害四种类型。

造成网络伤害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网瘾。网络具有很强的诱惑力,能够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和网络服务。二是学生误入不良的网站。它可以改变学生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道德观念,甚至可以把学生引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学生缺乏深刻的社会认知能力,在网上缺乏批判国,真假难辨,最终导致上当受骗,身心受到摧残。

在预防与避免网络对学生构成伤害的过程中,学校负主要责任,因此应该强化教师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的责任。教师要明确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让学生遵守网络上的游戏规则,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的网络道德认知与判断的能力,明辨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差别,强化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学生进行预防网络伤害的人身安全教育。

金伯利·杨(Kimberly Yong)博士提出的几种策略供教师参考:

第一,反向实践。利用各种相反、相异的措施,打破他们之前的上网规律和“网络生存”习惯。

第二、使用外部制止物。上网到一定时间,可以采用闹铃时间较长的闹钟等提醒。

第三、要对上网设定目标。

第四,提醒卡片。

第五、提供现实社会的团体活动等。

三、走出虚拟误区——教师网络道德修养应回归到现实世界之中

“虚拟”与“现实”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二者对立主要表现在不同身份、不同价值规范、不同作用与功能等方面,而最终统一回归到现实世界的需求上。因此,教师网络道德修养必须回归现实、回归生活。

1、处理好“真我”与“假我”的关系

真实的我服从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游戏规则,倡导正直、诚实、善良、热情等优良的道德品质。并通过公安机关的登记使自己的真实身份得到有效的法律证明。虚假的我主要是由在虚拟世界中游戏规则的不确定性而形成的。虚假的身份已经成为网络世界中一种不成文的规定。网络上说谎似乎已经成为了网络世界中的一种美德,真亦假来假亦真,网络世界简直就是一个真假难分的世界。

教师在网络世界中同样也会有真我与假我的表现。但是,教师不能因为在网络世界中游戏规则的改变,而否定现实世界中的自我。现实世界中教师要做人的表率,虚拟世界中也同样要做人的表率,发挥“慎独”的作用。教师应该不断地净化自己的心灵,以推动两个“世界”文明的发展。

2、处理好“主我”与“客我”的关系

教师在网络社会的道德修养中,既是道德修养的主体,也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主体,教师提高职业道德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净化自己的心灵,而是要通过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来影响学生,影响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师在网络世界中道德修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主我”与“客我”统一的过程。

教师在网络世界中同学生一样,既是一个网络的操纵者,又是一个被改造的对象。但是,教师在网络世界中的不同的意义在于教师应该成为网络世界中道德建设的主体。教师在独善其身的同时,也应该广善其人。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发挥以德育人的影响作用。

3、遵循网络世界的法律要求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其部分作品上网,从而侵犯了著作权。

2000年12月,黄易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未经其许可将《大唐双龙传》、《寻秦记》等作品发布在网上,要求赔偿314万元,这是首例因网络传播长篇小说而引发的纠纷。

……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规范,法律体现的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集团的利益。中国境内不适用美国的法律,美国境内也不适用中国的法律。互联网络则是一个没有国界的社会,对于国界的突破与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强烈的地域特征之间必然会构成深刻的矛盾。

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法律原则、体系在网络社会中就像是“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在那里喘气”,他们在网络世界面前显得如此无能为力。在对网络进行立法和有关法律完善方面,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进行了艰难的探索。

教师要想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就必须要关注虚拟世界有关的法律。

我国于2000年月12月21日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案件管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网站之间的文章转载、网上版权侵权法律的适用以及侵权赔偿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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