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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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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对照表.docx

根据 GB/T?15089—2001 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为 L 类、 M 类、 N 类、 O 类和 G 类五种类型: 分类 定义 备注 L1 2 轮 ≤ 50ml ≤50km/h 轻便 2 轮摩托车 L2 3 轮 ≤ 50ml ≤50km/h 轻便 3 轮摩托车 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3 2 轮 >50ml >50km/h 2 轮摩托车 L4 正 3 轮 >50ml >50km/h 正三轮摩托车 L5 偏 3 轮 >50ml >50km/h 偏三轮摩托车 M1 ≤ 9 座 / M2 ≤5000?kg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 M 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 9 座 M3 >5000?kg N1 ≤3500?kg N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 >3500?kg 且 ≤12000?kg N2 于载货机动车辆 N3 > 12000?kg O 挂车(包括半挂车)O1~O4 0-750-3500-10000-MAX G 满足要求的 M 类、 N 类的越野车 A 级???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B 级???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Ⅰ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 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最大设计总质量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 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 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表12装配厂代码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我国现行的车辆类别代号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是采用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1—载货汽车;2—越野汽车;3—自卸汽车;4—牵引汽车;5—专用汽车;6—客车;7—轿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国际通用车辆分类标准 该标准分为M类、N类、O类和L类。 M类—至少具有4轮,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分为M1,M2,M3 3种类型车辆; N类—至少具有4轮,且用来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N类分为N1,N2,N3 3种类型车辆; O类—挂车;L类—少于4个轮的车辆;T类-农用或林业拖拉机;G类-越野车辆。 M1类:用于载客的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5t 的载客车辆。 M3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大于5t的载客车辆。 N1类: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总质量大于3.5t但小于或等于12t的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总质量大于12t的载货车辆。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车辆类型代码

车辆类型代码 重型普通半挂车B11 重型厢式半挂车B12 重型罐式半挂车B13 重型平板半挂车B14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B15 重型自卸半挂车B16 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B17 中型普通半挂车B21 中型厢式半挂车B22 中型罐式半挂车B23 中型平板半挂车B24 中型集装箱半挂车B25 中型自卸半挂车B26 中型特殊结构半挂车B27 轻型普通半挂车B31 轻型厢式半挂车B32 轻型罐式半挂车B33 轻型平板半挂车B34 轻型自卸半挂车B35 无轨电车D11 有轨电车D12 重型普通全挂车G11 重型厢式全挂车G12 重型罐式全挂车G13 重型平板全挂车G14 重型集装箱全挂车G15 重型自卸全挂车G16 中型普通全挂车G21 中型厢式全挂车G22 中型罐式全挂车G23 中型平板全挂车G24 中型集装箱全挂车G25 中型自卸全挂车G26 轻型普通全挂车G31 轻型厢式全挂车G32 轻型罐式全挂车G33 轻型平板全挂车G34 轻型自卸全挂车G35 重型普通货车H11 重型厢式货车H12 重型封闭货车H13 重型罐式货车H14

重型集装厢车H16 重型自卸货车H17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H18 中型普通货车H21 中型厢式货车H22 中型封闭货车H23 中型罐式货车H24 中型平板货车H25 中型集装厢车H26 中型自卸货车H27 中型特殊结构货车H28 轻型普通货车H31 轻型厢式货车H32 轻型封闭货车H33 轻型罐式货车H34 轻型平板货车H35 轻型自卸货车H37 轻型特殊结构货车H38 微型普通货车H41 微型厢式货车H42 微型封闭货车H43 微型罐式货车H44 微型自卸货车H45 微型特殊结构货车H46 低速普通货车H51 低速厢式货车H52 低速罐式货车H53 低速自卸货车H54 轮式装载机械J11 轮式挖掘机械J12 轮式平地机械J13 大型普通客车K11 大型双层客车K12 大型卧铺客车K13 大型铰接客车K14 大型越野客车K15 中型普通客车K21 中型双层客车K22 中型卧铺客车K23 中型铰接客车K24 中型越野客车K25 小型普通客车K31 小型越野客车K32

车辆类型中英文对照表

车辆类型vehicle type 道路车辆road vehicle 商用车辆commercial vehicle 机动车辆motor vehicle 电动车辆electric vehicle 摩托车motorcycle 轻便摩托车moped 轿车passenger car 微型轿车minicar 普通级轿车subcompact car 中级轿车compact car 中高级轿车intermediate car 高级轿车limousine (pullman saloon) 活顶轿车convertible saloon 旅行轿车station wagon 短头轿车forward control passenger car 小型轿车coupe 敞蓬小轿车drop head coupe 跑车sports car 赛车racer (racing car) 单座小客车one-seater 七座小客车seven-seater 越野车off-road vehicle 轻型越野车light-off-road vehicle

中型越野车medium off-road vehicle 重型越野车heavy off -road vehicle 超重型越野车extra heavy off- road vehicle 吉普车jeep 硬顶吉普车hard top jeep 客车bus 微型客车minibus 轻型客车light bus 中型客车medium bus 大型客车large bus 客货两用小客车estate car (estate) 多用途客车multipurpose vehicle 厢式小客车closed car 出租小客车taxicar 城市客车urban bus 大客车coach 城间大客车intercity bus 长途大客车long distance coach 旅游客车sightseeing bus(touring bus) 铰接客车articulated bus 无轨客车trolley bus 双层客车double-deck bus 团体客车private coach 货车truck(lorry)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 前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 ——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 ——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精品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GMWJ0103-2005 代替Q/LZW9303-1998, Q/LZW9303-2000,Q/SGMWJ0103-200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2005-03-28发布2006-01-01实施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Q/SGMWJ0103-200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本标准与Q/SGMWJ0103-2003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4.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本企业增加一个代号”LVW”. ——4.3 车辆说明部分(VDS)把五菱牌(VDS)和雪佛兰牌(VDS)合并,不分品牌,并重新说明.——4.4.2 VIN的第11位字码用来表示装配厂,新增代码”5”,表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总装车间” ——7示例更改. 本标准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尚义、余渊、廖鸿胡、潘玲、张玉林、肖培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LZW9303-1998、Q/LZW9303-2000、Q/SGMWJ0103-2003。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内容与构成、位置与固定方法,以便建立一个与世界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 本标准适用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识别代号(VIN) 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其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机动车辆类型代码

机动车辆类型代码 重型普通半挂车B11 重型厢式半挂车B12 重型罐式半挂车B13 重型平板半挂车B14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B15 重型自卸半挂车B16 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B17 中型普通半挂车B21 中型厢式半挂车B22 中型罐式半挂车B23 中型平板半挂车B24 中型集装箱半挂车B25 中型自卸半挂车B26 中型特殊结构半挂车B27 轻型普通半挂车B31 轻型厢式半挂车B32 轻型罐式半挂车B33 轻型平板半挂车B34 轻型自卸半挂车B35 无轨电车D11 有轨电车D12 重型普通全挂车G11 重型厢式全挂车G12 重型罐式全挂车G13 重型平板全挂车G14 重型集装箱全挂车G15 重型自卸全挂车G16 中型普通全挂车G21 中型厢式全挂车G22 中型罐式全挂车G23 中型平板全挂车G24 中型集装箱全挂车G25 中型自卸全挂车G26 轻型普通全挂车G31 轻型厢式全挂车G32 轻型罐式全挂车G33 轻型平板全挂车G34 轻型自卸全挂车G35 重型普通货车H11 重型厢式货车H12 重型封闭货车H13 重型罐式货车H14

重型集装厢车H16 重型自卸货车H17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H18 中型普通货车H21 中型厢式货车H22 中型封闭货车H23 中型罐式货车H24 中型平板货车H25 中型集装厢车H26 中型自卸货车H27 中型特殊结构货车H28 轻型普通货车H31 轻型厢式货车H32 轻型封闭货车H33 轻型罐式货车H34 轻型平板货车H35 轻型自卸货车H37 轻型特殊结构货车H38 微型普通货车H41 微型厢式货车H42 微型封闭货车H43 微型罐式货车H44 微型自卸货车H45 微型特殊结构货车H46 低速普通货车H51 低速厢式货车H52 低速罐式货车H53 低速自卸货车H54 轮式装载机械J11 轮式挖掘机械J12 轮式平地机械J13 大型普通客车K11 大型双层客车K12 大型卧铺客车K13 大型铰接客车K14 大型越野客车K15 中型普通客车K21 中型双层客车K22 中型卧铺客车K23 中型铰接客车K24 中型越野客车K25 小型普通客车K31 小型越野客车K32

车辆编码识别及举例说明

车辆车辆编码的内容有五部分: 1、企业名称代号; 2、车辆类别代号; 3、主要参数代号; 4、产品序号; 5、企业自定代号。 1、企业名称代号用2位汉语拼音表示。 如:CA表示一汽、EQ表示二汽、BJ表示北京、NJ表示南京。 2、车辆类别代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1表示载重汽车;2表示越野汽车;3表示倾卸汽车;4表示牵引车;5表示特种车; 6表示客车(大、中、小);7表示轿车;8表示挂车;9表示半挂车、加长货挂车。 3、主要参数代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①在载重货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车辆总质量(车辆自重和载重量之和); ②在轿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汽车的排气量(单位:升); ③客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车身长度(单位:m)。 4、产品序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用0、1、2分别表示车型的改动及改型情况。 5、企业自定代号: 第一汽车制造厂企业自定代号: A——带空调 B——自卸 C——超豪华或牵引车底盘柴油车 D——客车底盘 E——高栏板 K——柴油车〈K2=大连柴油机,K1=德国道依茨发动机,K4=无锡柴油机〉 P——平头车〈P=两个雨刮片平头两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FK型驾驶室〉。 P1=三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比P宽近200MM〈FP型驾驶室〉。 P2=加宽型三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比P1宽近312MM〈FM型驾驶室〉。 如企业自定部分有P或P1的同时还有H时,驾驶室在P或P1基础上加宽一级〉 R——带卧铺 S——加油车底盘 T——双桥驱动 L——长轴距 Y——右方向 Z——出口汽车 H——宽体驾驶室 举例:CA 1 09 0 K2L2 1 2 3 4 5 1——企业名称代号 2——车辆类别代号 3——主要参数代号 4——产品序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 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 2.1.2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3) I

前言 本标准Q/JQ108《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是公司技术基础性标准之一。 本标准为公司统一执行的企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本标准执行GB16735-2004国家标准,并对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Q/JQ108-2007相比,修订部分主要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第④位上增加了低速货车代号。 ——第?位增加了客车底盘分公司装配车间代号。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本标准由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围围、徐清魁 本标准审核人:昌木松 本标准批准人:戴茂方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JQ108-2002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4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6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7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I I

3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 GB16737-2004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 )按GB16735规定由三部分、共十七位字码位数组成,不能出现空位,如下图所示。其中,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如图1所示). WMI VDS VIS ○1○2○3 ○4○5○6○7○8○9 ○10○11○12○13○14○15○16○17 位数 地理区域 顺序号 国别 车辆特征代号 装配厂 制造厂 检验位 年份 代表字母或数字 代表数字 图 1 3.1第一部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按GB16737规定由三位数组成,该代号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江淮公司代号为LJ1,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牵引车、特种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见表1。 3.2第二部分:

各种类型车辆型号编码的具体含义

各种类型车辆型号编码的具体含义 车辆型号编码的内容有五部分:1、企业名称代号;2、车辆类别代号;3、主要参数代号;4、产品序号;5、企业自定代号。 1、企业名称代号用2位汉语拼音表示。如:CA表示一汽、EQ表示二汽、BJ表示北京、NJ表示南京。 2、车辆类别代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用1表示载重汽车;2表示越野汽车;3表示倾卸汽车;4表示牵引车;5表示特种车;6表示客车(大、中、小);7表示轿车;8表示挂车;9表示半挂车、加长货挂车。 3、主要参数代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①在载重货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车辆总质量(车辆自重和载重量之和);②在轿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汽车的排气量(单位:升);③客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车身长度(单位:m)。 4、产品序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用0、1、2分别表示车型的改动及改型情况。 5、企业自定代号: 第一汽车制造厂企业自定代号:A——带空调B——自卸C——超豪华或牵引车底盘柴油车D——客车底盘E——高栏板K——柴油车〈K2=大连柴油机,K1=德国道依茨发动机,K4=无锡柴油机〉P——平头车〈P=两个雨刮片平头两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FK型驾驶室〉。P1=三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比P 宽近200MM〈FP型驾驶室〉。P2=加宽型三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比P1宽近312MM〈FM型驾驶室〉。如企业自定部分有P或P1的同时还有H时,驾驶室在P或P1基础上加宽一级〉R——带卧铺S——加油车底盘T——双桥驱动L——长轴距Y——右方向Z——出口汽车H——宽体驾驶室举例:CA 1 09 0 K2L2 1 2 3 4 5 1——企业名称代号2——车辆类别代号3——主要参数代号4——产品序号5——企业自定代号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各种货车有100多个品种,我们要准确地确定定损的车型,一定要将车辆上的型号牌抄准,抄全。在更换发动机零件时不要忘记注明发动机的型号。方向机是机械式还是液力式要标明。更换轮胎时要标注轮胎型号。由于承载的吨位不同车辆的前桥,钢板弹簧,大梁随吨位变化而不同。发动机功率变化而产生的水箱尺寸变化,变速器,传动轴,后桥体及差速器变化。这些变化都体现在车辆型号中,我们要熟练掌握车辆型号,钻研其内涵,为做好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汽车制造厂企业自定代号:G——平头驾驶室一排半T——平头驾驶室单排N——平头驾驶室双排D——发动机F—— 尖头驾驶室尾部阿拉伯数字—— 货箱长度国产汽车的型号牌及位置:国产汽车的型号牌的位置一般都在仪表台的右侧或驾驶室后门柱上:一汽货车的型号牌的位置一般都在大梁右侧(副驾驶员一侧)。二汽货车型号牌一般在驾驶室里面。大梁右侧尾部用钢印打有底盘号码。国产汽车型号牌车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气量——座位—————产地生产公司国产内燃机型号:内燃机型号是由阿拉伯 1

(整理)丰田车型代码.

丰田车型代码-参考

丰田: ZZE 花冠 ZRE卡罗拉 GRJ霸道4000 TRJ霸道2700 GRS188L皇冠2.5 GRS182L皇冠3.0 GRX188L锐志 ACA RAV4 ACR 大霸王 ACV 佳美 RZB考斯特 ACV并不代表任何意思,它是一组,AVC40或者ACV41 代表的意思就是配置为2.0或者2.4的发动机 ACV40代表2.4的2AZ发动机 ACV41代表2.0,1AZ的发动机. 回答人的补充2009-04-26 13:26 拿一个凯美瑞的车型代码做实例: ACV40L-JEAGKC ACV40 L J E A G K C 1 2 3 4 5 6 7 8 1、基本型号代码:配置2AZ-FE的2.4L发动机 2、方向盘位置:左侧驾驶 3、制造型号:旗舰型 4、车身类型:4门 5、变速箱类型:配置5速自动变速箱 6、级别:LUX 7、发动机规格:

丰田车型的代码1 更新日期: 2010-4-11 23:53:36 ZZE122花冠1.8 ZRE120花冠1.6 ZRE15#卡罗拉 GRJ120霸道4000 RZJ120、TRJ120霸道2700 VZJ95霸道3400 RZJ95旧霸道2700 ACA21、ACA33RAV4 TCR10.20、ACR30、ACR50大霸王 JZS133、JZS155、GRS182、GRS188、GRS20#皇冠GRX122、GRX121锐志 NHW20普锐斯 ACV30佳美2.4 ACV31佳美2.0 MCV10、VCV10、MCV20佳美3.0 SXV10、SXV20佳美2.2 AXP41、AXP42、SCP4#、NCP9#威驰 ACV4#凯美瑞 RN8#、YN8#、RZN14#的士头

汽车分类标准

我国汽车的分类及表示方法 我国汽车分类标准 中国汽车分类标准(GB9417-89)将汽车分类为8类: 1、载货汽车:微型货车Ga<=1.8t 轻型货车 1.8T14t 2、越野汽车:轻型越野汽车Ga<=5t 中型越野汽车5t<=Ga<=13t 重型越野汽车13t24t 3、自卸汽车:轻型自卸汽车Ga<=6t 中型自卸汽车6t14t 矿用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汽车 全挂牵引汽车 5、专用汽车:箱式汽车 罐式汽车 起重举升汽车 仓栅式汽车 特种结构汽车 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微型客车L<=3.5m 轻型客车 3.5m10m 特大型客车

7、轿车:微型轿车V<=1L 普通级轿车1L4L 8、备用分类号 9、半挂车:轻型半挂车Ga<=7.1t 中型半挂车7.1t34t 注:1、Ga——厂定最大总质量(单位:t-吨); L——车厂(单位: m—米); V——发动机排量(单位: l—升). 2、载货汽车、自卸汽车、半挂车Ga为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越野汽车Ga为越野车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 3、中型、大型客车包括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e:企业自定代号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B89A389815 ZZ4257S3241V LZZ5BBMF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如下: LZZ—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公告书之车辆公告型号

车辆公告型号 【篇一:公告型号及vin编制】 公告型号、vin 编制规则与使用注意事项 一、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1、有关定义 1.1 产品型号: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企业按照特定的规则编 制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表达该产品类型和结构特点的代号。 1.2 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 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 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救护车、殡仪车等)等。 1.3 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 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4 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 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客车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 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 1.5 挂车: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技术特 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挂车按具 体结构特点分为牵引杆挂车(含客车挂车、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 牵引杆挂车、专用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含客车半挂车、通用货 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包括旅居挂车)。 1.6 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 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1.7 客车半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 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1.8按机动车辆型式认证分为 l类、m类、n类、o类和g类(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l 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m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n 类:至少有四 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车辆 o 类:挂车 g 类:满足一定条件的m类、n类的越野车。

车辆类型与检车线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车线要求”商榷方昕前言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於2009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同时颁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5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的许可程序、技术条件要求和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 5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以下称“技术条件”),是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认证现场评审的重要依据。经过几年的认证评审实践,发现“技术条件”中附件3《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车线要求》(以下称“检车线要求”)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1、对“车型要求”作用的理解与疑问 检车线是安检机构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的流水方式作业线。 由于机动车辆多品种多规格的特点,在实际检验操作时,一条检车线并不能完全适应所有车型机动车的检验须要。换言之,一条检车线只能满足机动车部分车型检验需求。因此,“检车线要求”规定了“车型代号”列与“检车线要求”列之间的对应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它等同为一个车型标准。 在现场评审时,评审员要依据“检车线要求”、安检机构技术条件(包括:停车场、场地车辆行驶通道、检验车间厂房布局、车间出入口引车道直线长度和转弯半径、检测车间工位布局、线内检测设备配置、线外检测仪器的种类、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的规模…等)等因素,确认机构的可检车型范围,并将“检验范围”推荐性意见上报省

车辆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 代号规范 车辆识别代号(VIN),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因为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术语定义 1.车身型式:指根据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诸如车门和车窗数量,运载货物的特征以及车顶型式(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舱背式车身)的特点区别车辆。 2.发动机型式:指动力装置的特征,如所用燃料、气缸数量、排量和静制动功率等。装在轿车或多用途载客车或车辆额定总重为10000lb或低于10000lb的载货车上的发动机,应标明专业制造厂及型号。 3.种类:是制造商对同一型号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类型等结构上有一定共同点的车辆所给予的命名。 4.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类车辆或发动机所给予的名称。 5.型号:指制造厂对具有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及车身型式的车辆所给予的名称。 6.车型年份:表明某个单独的车型的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立法年份,可以不考虑车辆的实际生产年。 7.制造工厂:指标贴VIN的工厂。 8.系列:指制造厂用来表示如标价、尺寸或重量标志等小分类的名称。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9.类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设计与目的来区别车辆的级别。轿车、多用途载客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不完整车辆和摩托车是独立的型式。 10. 注意:VIN中不会包含I、O、Q 三个英文字母 二、车辆识别代号各位说明 1.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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