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解读经济适用房

解读经济适用房

解读经济适用房
解读经济适用房

解读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04-03-30 09:11:06 来源: ( 71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制度都历经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而住房制度改革或许要算是改革力度较大的一项。1998年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意欲把房地

产市场完全推向市场化。然而所有的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享受了多年福利房的人们必定会遭受到房改带来的阵痛,面对诸多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过渡期的缓冲地带,经济适用房不可避免地具有双重性,也可以说是一个过渡型的品种,或者说是中国特色。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和价格都比较经济,它对完善城市住房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平抑房价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经济适用房一露面就备受关注。在近十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经济适用房在建设和发展中也暴露出种种不合理的现象,从户型、价格、产权到二次上市等各个不同环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违规操作。

据报道,北京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户型近190平方米,天津市经济适用房多数小区一般户型面积在174平方米左右;浙江杭州公示的2003年经济适

用房户型70%以上在13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达到178.18平方米,单价平均在3000元左右。福建沿海一些城市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位达1800多元/平方米,有的起价高达2400元/平方米,一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住宅,价格也在30万元以上。不少高收入阶层买经济适用房,作为优厚的投资项目用来炒房赚钱。所以,开着私家车在经济适用房小区进进出出的富裕殷实人家随处可见。此外,开发商的种种不规范经营也使得经济适用房无法以真面目示人:近期,在黑龙江的一处小区,所有的购房者在拿到土地证的同时都发现了自己的土地是划拨而非出让,也就是说他们花了商品房的价格买到的是经济适用房。

面对现状,要保证经济适用房保持健康、稳步和可持续性发展,除了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责,通过制定完善的细则和措施来更好的体现国家政策的初衷。

政策:由模糊到透明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来规范在经济适用房买卖中的不规范行

为。

《通知》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相应的,郑政(2001)19号文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建

设的,以微利价向具有我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和市

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

此外,《通知》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介绍,郑州市曾经也出现过上述不规范情形,2002年,在市政府的号召下,由市房管局、建委、计委、规

划居、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之后,郑州市的经济适用房制度逐渐由模糊到透明,正一步步的走上健康化、正规化的道路。

性质: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并非是新的福利房,而是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但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房。它以现阶段社会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是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廉租房将成为构建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部分。经济适用房除了自己的立项外,还包括原先已经立项及在建的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用房、政策允许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政府专项用房等。

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介绍,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完全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上市出售时,购买人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

规模:开发面积逐步扩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郑政【2001】19号文)提到: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总量控制,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建设总量的比例为10%—20%,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基本达到供需平衡。管理中心介绍,郑州市2000年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20m2,到2003年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155万m2。2003年上半年统计数字显示:经济适用房的空置率为5%左右,远远低于正常的空置率范围15%—30%。据记者了解,郑州市较大的几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如中方园、湖光苑等均已售磬,仅剩的几套房也都是顶层复式,由此可见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良好局面。

建设:严把开发商准入关

现在的经济适用房由各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批报,经有关部门本着实力强、诚信好、质量高的标准审核后准予开工。今后将在政府组织下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目前,经济适用房招投标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中,一旦通过批准,很快就可以同广大市民见面。

价格:确保微利原则

经济适用房吸引众人的主要原因就是价格低廉,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不同程度的给予政策性优惠措施和税费减免,降低开发商的成本,从而保证房价的经济适用。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国家划拨使用,开发商免交土地出让金,此外,还享受地方政府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郑政(2001)19号文中明确指出:建设经济适用房,政府给予下列优惠政

策:

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房价审核费、房产

交易服务费;

二、减办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墙改专项用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对其他未列入的有关费用,属于行政性的收费予以免收,属于服

务性的收费减办征收。

经济适用房的微利价格主要构成有: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种优惠措施使得同地段、同质量的经济适用房比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要便宜200—300元/ m2,目前,郑州市的经济适用房均价在1300—1400元/ m2。

对象:确准适用人群

郑政(2001)19号文中明确指出:购买对象为郑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属中低收入的家庭(依据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标准,夫妇双方收入

之和的4 倍以下);未曾参加房改或房改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面积标准的80%;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

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管理中心有关人员说,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主要购买人群中,行

政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人员占43%,工人和教师占41%,个体经营

者及新迁入市区人员占16%。经济适用房实行“一户一套”制度,即一个

家庭只允许享受一次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必须出具自己的相关证件和家庭收入证明,经核实的确属

于适用人群的方可购买。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购房者家庭收入的核实工

作主要由本人工作单位负责,房管局在审批时以单位意见为重要依据。

上市:公平的准出原则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进行

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如购房人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

场交易,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后,方可上市。

品质:价廉物美

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工程计划科介绍,郑州市的经济适用

房质量验收通常都是由各开放商自己的监理公司进行初审,然后报送市质检站,

由质检站进行具体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据介绍,自从2003年开始,郑州市

质检站不再审批经济适用房优良工程,而是一律以合格与否作为市场准入制度。

据悉,2003年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合格率为100%。

销售:公示制度势在必行

销售要保证公平就必须要公开。据悉,郑州市政府正在建设一个信息网站,

对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各只能部门的职责、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将

予以公布,此外,还包括经济适用房销售资格审批情况。购买者可以直接上网

查询有关信息。在此之前,市民可拨打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电话7443542查询。

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将不改初衷的继续开发、建设,郑州市房管局在新一

年的工作日程安排中更是将经济适用房作为重点之一来抓。在郑州市房地产工

作会议上,范广军局长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要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与管理。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严格控制单

套建筑面积和开发利润,严格审定销售价格和供应对象,完善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中新社段保婕)

经济适用房购买门槛将抬高今年郑州经济适用房

主要考虑建在西部和南部外环地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12002193.html,

2005年01月13日

06:25来源:河

南报业网-河南日报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新闻背景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众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郑州市自1995年被纳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试点城市,起初称为安居房,1998年改称经济适用房,到目前为止竣工255万平方米,13000余户居民从中受益。

本报讯(记者何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将于近期做出大的调整。

开发模式:

从“分蛋糕”变成“争蛋糕”

据一位参与起草的市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说,《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郑州市有关职能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及社会各界长达半年多的讨论、酝酿。《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彻底改变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模式,“通俗些解释,就是从以前的分蛋糕变成争蛋糕。”他说。

“分蛋糕”时期,房地产开发商先买土地,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经济适用房指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统一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今后,先由政府划拨经济适用房用地,开发商们竞标争夺建设经济适用房这块“蛋糕”。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书记李振宇说:“这样做可以保证经济适用房的规模开发,控制零星分散建设。而且,真正有实力的开发商才能吃到‘蛋糕’。”

今年的经济适用房在哪里建?管理中心杨天祥告诉记者,今年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将主要考虑建设在西部和南部外环地区,北区相对少些。

购房条件:

家庭年收入标准降低

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高低是能否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硬杠杠”。一位市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说,起草中的《暂行办法》对家庭年收入的规定是政策变化最大的调整。家庭年收入标准的降低将导致许多人无缘购买经济适用房。

《暂行办法》中规定: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倍。按照2003年标准,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00元,那么家庭年收入低于30400元的家庭才能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

而按照以前执行的2001年郑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标准,按夫妻双方之和的四倍以下确定”。以夫妻二人为例,家庭年收入低于60800元就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基本户型:

100平方米以下为主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运作特点集中在控制售房对象、限定售房价格方面,经济适用房利润限定在建设成本的3%。

在征求意见稿中限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中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小套住房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必要时,根据需要可以建设100~120平方米的大套住房,但是大套住房不得超过项目住房总数的10%。

此外,国有困难企业集资建房今后将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房地产商以前享受的补差房待遇被取消。而曾经出现的“团购”也被禁止。

西方经济学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案例精选 案例1: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虽然此次听证会受非典影响延期两个多月,但社会对它的关注丝毫没减。值得回味的是,中国的改革就是从价格改革入手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这些多年,我们还停留在要由政府出面,为民航这样的垄断行业扩价格听证会的阶段,而不能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政府为了把垄断行业推向竞争的市场,是做了不少工作的。1999年底,中国电信一分为四;民航也早就各路诸侯分治,航空公司林立。于是乎,真的竞争来了,为打折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一片叫好;经济学家也喜出望外:总算与市场接轨了,该来个优胜劣汰了。可这时,“婆婆”忍不住出面了——都是国有资产嘛,手心手背都是肉,干吗非拼个你死我活呢!在政府的倡导下,民航各路诸侯今日歃血,明日盟誓,又是“生死合约”,又是价格联盟,但结果总是拧不过市场法则的“大腿”,该打折还是打折,该降价还是降价,只不过“明火执仗”变成了“暗度陈仓”。结果,竞争总是深入不下去,该死的死不掉,该长的长不大,市场真的“失灵”了。价格成了苦孩子,打折变成了瞎折腾;政府总“舍不得”放手让市场来裁决价格,苦孩子也永远不能长大成人。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具有比任何权力更绝对的权威。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国营企业应该民营化。过去十几年来,经营不善的国企转为民营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将邮政民营化了;英国在撒切尔零售价当政期间,就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航天、汽车、电子通讯甚至铁路移转为民营,成效显著。我们的民航、铁路、电力等为什么就不能姓“民”?为会么不能像食品、家电、服装等行业,取消政府管制,取消那么多的“局”、“部”呢? 案例分析: 我们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所谓市场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即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所谓命令经济是指这样一各制度,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来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是指当每个人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子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最好的公共福利。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导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和其他机构根本不需要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看不见的手”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政府有什么作用呢?根据微观经济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公平。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必要利用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时政热点_民生问题

专题一.民生问题 A以人为本 1.坚持以人为本说明了什么 ①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②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③我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着眼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④我国着力依靠人才加快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2.什么要坚持以人为本 ①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②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③因为人是生产力中最具决定性的力量。④因为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3.列举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事例。 ①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③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④开展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维护人民利益。⑤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⑥对艾滋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⑦加强反腐倡廉工工作。 4.落实好“以人为本”的思想,你认为要做好哪些工作 ①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让人民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②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让人民当家作主。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⑥搞好医疗卫生事业。⑦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 B关于民生 1.解决民生问题有什么重要意义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关注民生有利于调动人们的建设积极性和创造性;②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③有利于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入与社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⑥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2.近年来党和政府为解决民生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①关注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廉租虏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⑧在全国城乡范围内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④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 3.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什么重大意义 ①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②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③有利于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等。⑦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4.各级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采取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等。 5.医保对象由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非就业居民说明了什么 说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

我国经济适用房综合调研分析年

2003年我国经济适用房综合调研分析 3月上旬,建设部、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对北京、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 据有关部门人士透露,此次对经济适用房的调研内容涵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个方面,其中包括:1998年以来土地供应情况;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价格监管情况,包括价格申报。及审核程序;购买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及执行情况;房屋产品控制标准及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监管情况,包括招投标管理,土地使用情况及物业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包括对违规开发、炒买炒卖、不符合购买条件而购买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情况;房屋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此次调查的结果将向高层汇报,并将直接影响到日后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走向。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颗深水炸弹,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和客户都有重大影响,加上不久前有关经济适用房被叫停的不实传闻,经济适用房又成为大家的关注目标。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就一些颇受关注的话题进行了探讨。 “调研”折射经济适用房四大痼疾 自打有了经济适用房,很多难以承受商品房价格的工薪家庭实现了买房的愿望,经济适用房对北京人居工程的推进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这次三部委联合调研主要针对的就是以下四个问题。 1、经济适用房成了投资者的香饽饽 经济适用房属于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住房,其购买对象针对的是无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一出台,即被一些颇具“投资眼光”的人咬住不放,不惜打破头,也要蹭进“穷人”行列,和真正的中低收入者同步竞争,争分经济适用房这杯“羹”。这种情况在北京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本市两个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居住区和天通苑的社区内,有车一族占相当的数量,不少经济实力雄厚的购房者都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了这两个项目的房号。 而经济适用房的二级市场准人的门槛较低更是让一些地段、交通比较优越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价值彰显,因为只需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将经济适用房转让出去。即使不转手,收取房租也可以获得相当不错的投资回报率。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说,在其销售的一个本市大型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有1/3的客户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一些客户都是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前来交纳房款、签约。

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八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二万三千元。 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分析 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 案情结果 本案中原告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判决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 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 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 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 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关阅读: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 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 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四、交房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_规章制度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_规章制度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8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最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3、怎么购买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19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19×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19×0.0005=171元的印花税。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全套】房地产销售经典典型案例分析

房地产销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经济适用房销售案例 XX花园销售案例 一、案例简介 XX花园是北京市首批19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之一,首期推出三栋塔楼工747套,于2000年6月10日正式开盘销售,到2000年7月31日。51天时间共售出442套,占首期推出总套数747套的59.17%,平均每天售出8.7套。真正实现了持续热销、持续高温效应,其销售速度在北京经济适用房中名列前茅。 XX花园的成功销售,为北京房地产增加了;一个光彩夺目的亮点,已经被业界称为北京继今日家园、天通苑、回龙观之后第四个最火暴的经济适用房楼盘。 XX花园作为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价格比天通苑、回龙观高出1000余元,项目本身特点原来并不突出,户型比较陈旧,能有火暴的销售业绩殊为不易。 二、营销策划思想 1、根据XX花园的品牌定位,进行一系列的品牌设计、塑造与包装,包括品牌标识、楼书、DM宣传页、销售中心、展板、工地围墙,并就XX花园的品牌定位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方位的销售培训。采取“全场紧逼”销售法,实行目标考核,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基础管理。以崭新的面貌和过硬的基本功面对客户。 2、与装修公司合作,针对AI户型作最具渲染力的装修设计: 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将室外绿色风景融入居室;凸现AI户型的景观价值;作全新概念大起居室大厅设计;展现商住户型的伸缩性概念。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展现AI户型的全方位空间价值。 3、与XX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合作,重点展现国有物业公司的信誉、实力、承诺、服务水平、管理措施、收益细则等,让客户买放心房。 4、为客户提供装修菜单服务。 5、宣传以“产学研”打造精品为理念,引入对XX花园品牌塑造模式的讨论。以学校的名义邀请新闻单位探讨房地产人才的培养模式,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出人才、出精品、推出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品牌化。 三、工作时间表(5月15日—6月10日) 1、5月19日初步确立总体销售方案 2、5月20日总体方案修订、细化、落实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5年内差额补交70%土地收益(2008-4-16 9:56:35) 分类:市场动态标签:段宗树搜房博客经纪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住房问题(2)

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住房问题 住房问题专题材料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在香港又称为公屋。主要由政府承担,为中低收人人群提供低价租赁的一种住房形式。何为廉租住房?建设部回答是: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廉租住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二)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重要意义 经济适用房作为我国住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百姓住房的重任,其地位无可取代。我国1998年实行房改停止了福利分房,使房改后参加工作及以前未取得福利房的职工,还有城镇化后的广大务工人员,未享受住房保障制度的待遇,如今政府开发微利商品房,并走市场化运作道路,无疑是英明之举。 经济适用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福利房,是微利商品房(3%利润),政策方面主要是减免土地出让金和50%的报建税费,其余的全按市场运作,由其带动的建筑业,家电、家具等均无需免税;经济适用房不等于质量差、配套差、环境差。这些都可以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科学管理,只是因为居住者多数是中低收人阶层,而认为经济适用房类似贫民窟是错误的。 经济适用房的单位面积也就是60~80平方米,在这基础上免税,加上建筑成本及基本费用而产出的经济适用房,再按“人头”卖或租给低收入者以安居,这才确保百姓买得起或租得起。值得借鉴的是我国在医改和教改方面的经验,教育方面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模式也值得深思,一个模子流水线产出的人才’一旦进入社会,面对失业、住房、生活等多重压力,能否承受得了?……九年义务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都不能以赚钱为目的。规范发展了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此,中国更应该如此。 经济适用房的特性决定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首先,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开发商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人家庭。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作为社会保障性的产品为使居者有其屋而存在意义重大。其次,经济适用房肩负重任。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改革开放带来的硕果世人皆赞。国家以期如其他改革政策一样,将民生基础住宅大业推向市场,最终完成其让百姓安居乐业的使命。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档3篇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档3篇Beijing affordable housing application conditions docu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档3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2、篇章2:北京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 3、篇章3: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 品房。大家知道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吗?申请的条件又 是怎样的呢?下文就等小泰告诉你们吧! 篇章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 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

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 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篇章2:北京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 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 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 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有关民生专题

16“最美人物”“感动中国”人物有哪些优秀品质值得学习? 勇担责任、无私奉献、乐于助人、奉献社会、维护正义、爱岗敬业、坚强意志、宽容友善、热爱祖国、尊重生命。 17在全社会宣传“正能量”事件有哪些积极意义? (1)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2)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有利于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5)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6)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7)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8)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18党和政府为什么高度重视民生问题? (1)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体现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3)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4)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5)是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体现(6)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19解决民生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什么?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20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因素制约着我们的幸福指数?(列举两例民生问题?)(1)资源、环境形势严峻(2)食品安全问题(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4)住房难、看病难、就业难等问题有待解决。 21这些制约因素说明了什么? (1)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3)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 22党和政府为解决下列民生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住房:健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医疗: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大力兴办社区医院。控制基本用药价格。教育: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兴办公立幼儿园,解决入托难问题。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_规章制度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_规章制度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8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管理。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相关内容:2020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突飞猛进,大有超过传统媒体广告的势头。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广告将不再泛滥,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发展,暴露出来的法律合规问题日益明显。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