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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

法学1102 王雅芳1111040220

似乎在张文显教授的书中没有直接提到价值判断这个问题,但是从博登海默先生书中关于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在张文显教授的书中,价值判断是蕴含于法律推理这一节之中的。而且张文显教授关于法律推理的讨论,我认为完全可以说是借鉴博登海默先生观点的,我想对此问题,还是先从博登海默先生的观点开始讨论,因为这其中涉及价值判断的内容比较清晰。另外,要充分认识到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并不只能看第八十二这一节的讨论,其是博登海默先生在前述讨论之后的总结,而前述内容却是关于法律逻辑之法律推理的讨论。在这种结构安排上,我们就可以知道价值判断与法律推理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或者说讨论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就是讨论其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这是从作者写作思路安排的一个推理,当然,实质上价值判断确实是法律推理的核心,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那么价值判断是什么呢?

凯尔森说,价值判断就是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一种事实所作的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这个观点太过笼统,未能道出价值判断的内涵。价值判断可以说是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博登海默先生前面讨论的主要是司法领域的价值判断,后面才提到了立法领域的价值判断。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判断主要就是指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价值评

价,比如对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合乎正义或公正的评价。其实这也是我们从常理上或者个人思维逻辑上来理解价值判断,因为我们都知道法官在审判案件运用法律时必然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判断标准,即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甚至可以说,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也正是运用法律推理在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来获得个案裁判上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也就是法官的价值判断所要追求的。立法领域的价值判断就是

那么法律推理又是什么呢?

通过法律逻辑学的学习,即使没有专门学习过逻辑学,正常思维上我们也应该知道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是必须具有法律概念,因为法律推理就是关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法律规范则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概念都是指称某个对象的,在人头脑中形成的概念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所以说法律概念是人类语言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

人类需要法律概念,但“人类语言的产物”这一性质使法律概念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概念有助于理性地思考问题,没有概念,我们就无法将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将这种思考传达给他人,也就无法形成法律规范,最终导致无法实现法律的首要目的——即将人的行动与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因此法律与概念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正是由于概念有助于将社会生活中多种多样的现象与事件进行分类,因此法律概念有助于辨识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案件情形,从而

有助于法律制度创制出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但是,博登海默先生也指出:概念的专横是产生大量不正义现象的根源。因为概念往往中心含义清楚,但存在一定的模糊边缘,这就导致概念的解释存在一定困难。人类在定概念时往往只考虑哪些典型情形,而对于模棱两可的情形则欠考虑,比如概念法理学的主要目标就是创设一个全面的法律概念系统。因此概念就容易被发展到逻辑的极限以至于全然无视其运用的后果——不正义或者压制。所以对待概念我们一定要处置得当,正如博登海默先生提出的,要发挥概念工具在司法中的效用,首先要求我们认识到——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价值的工具,没有概念,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其次,我们决不能把绝对、永恒且与任何社会目的无关的实在性视为概念的属性。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概念,才产生了法律规范,也才产生了法官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正如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由一个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概念,主要是用来形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法律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含有各种专门性质的概念的规则与原则为基础的”。博登海默先生把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他认为“分析推理”这一术语意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演绎推理的适用范围较广,因为在大多数需要法律分析的案件中,所应适用的规则能够很轻易地被识别出来,而且也不会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在法院查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以后,就可以按照逻辑演绎的方法把该争议事实归属于某个规则之下。然而,法官在这样做之前,有必要先对构成该规则一

部分的某些模棱两可的概念进行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法官的价值判断,即法官内心具有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概念解释;而适用归纳推理的情形是法官并不能轻易发现适用于争议事实的规则,他可以借助归纳推理的方法,从一系列早期判决中推论出可以适用该争议的规则;另外还有第三种情形即类推推理适用范围,法官所发现的事实并不能适当地被归入某条现行有效的规则的语义框架之中,但是法院为裁定该案件而运用了类推方法,即把某条含一般性政策原理的相关规则或相似先例适用于该案件的审判。据此,我们可以发现:分析推理的特征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一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适用该规则或原则之前必须要查清案件事实。

演绎推理应该可以说是最简单的法律推论形式,它是用最简单的三段论方法进行推理,这种三段论方法最亚里士多德称为“一种论述,在这种论述里,如果先行陈述了某种东西,那么由这些东西就必然可以得出并不是这些东西的其他东西”,比如这样一个例证: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人是生物体,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显而易见,从形式上来讲,所得出的结论乃是无懈可击的逻辑结论。此种简单的三段论推理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方法的事例在法律中是很多的,当然,法官也可能会被不可靠的证言误导并就该案的是非曲直得出错误结论,但是这也不能否认法院是根据演绎推理而得出其结论的。所以,此时就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发挥作用。当然,法官判断的不是既定法律本身,而是案件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某些案件中,法官会发现没有任何法规或其他既定规则可以指导他的审判工作,但他却能够在对一系列具有先例价值的早期判例所进行的比较工作中推论出可能适用的规则或原则。这就是法官在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从特殊事例中推论出一般性规则。然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从呈现出共同要素的特殊案件中以归纳方式得出的一般性概括,很少能符合逻辑的必然性。

类推推理,亦就是把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形。在运用类推推理的情形下,构成最终判决之基础的扩大了的基本原理或扩展了的原则并不是以逻辑的必然性而强迫审判者接受的,因此,对一项规则进行类推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取决于演绎推理,而是取决于法官此时的价值判断——对政策与正义的考虑。正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主张,法律应当以相同的方法对待相似的情形。对规则进行类推适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同样对待属于相同政策原则范围内的案件来帮助实现这一正义原则。但是在法律的某些领域中,出于对某些特定情形下被认为更为优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法官也有极充分的理由对这一正义原则不予考虑。例如刑法领域就是禁止运用类推方法的,因为与是否使用类推方法相关的不确定性,被认为同那种明确告知潜在的罪犯以法律所允许者和禁止者的需要不相符合,即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使人们可以预见该法规的适用范围。

演绎推理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而类推推理可以说是从一种特殊到另一种特殊的推理,这三种推理都

属于形式逻辑推理。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八十二章认为,在法律分析推理中,即形式推理中,价值判断的作用极小,甚至说:“当一核心含义清晰明了的规范可明确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事实时,司法审判就不再需要价值判断了”“即使当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不甚明确的时候,价值论方面的考虑也未必就会成为阐释和解释过程中的一部分”,即在这些情形下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当法官在未规定案件中创制新的规范或废弃过时的规则以采纳某种适时规则的时候,价值判断在司法过程中会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即在不受先已存在的规范和原则指导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就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而在不受先已存在的规范和原则指导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就需要辩证推理,即价值判断在辩证推理中发挥最大作用。辩证推理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作出回答”。当作为推理基础的前提是清楚的、众所周知的或不证自明的时候,我们就不需要采取辩证推理的方法,只有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能存在的前提或基本原则间进行选择成为必要时,那种认为解决一个问题只有一种正确答案的观点一定会使人产生疑问时,因为选择任何一方都会获得强有力的论据的支持。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确定性的无可辩驳的“首要原则”,所以我们通常所能做的就只是通过提出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和合理的论辩去探索真理。此时,法官的价值判断开始发挥作用,最终决定案件判决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形:

法官在法律没有规定简洁判决原则的情况下,应考虑将实用主义

观点放在首位,此价值判断的作用实质上是法官适用合适的规范去填补法律空白的选择;

而在一个问题的解决可以适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前提,但必须二者间择一的情形下,法官必须要考虑正义和理性,此价值判断作用的实质上就是法官确定一种类推优于另一种类推的决定;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法官可以获得一个表现为规则的大前提,但是他却认为该规则业已过时并且与当代现实完全相悖,此时法官就可以摒弃这种规则并用一种更适合于当前需要的规范去替代它。即即使有可以调整受理案件的先例和规则,但该先例或规则在争议事实中缺乏使用的充分根据,此时价值判断的作用实质上就是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适用更符合时宜的规则以替代某一过时的规则。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官在案件中所作的决定或多或少会受法官个人情感意志因素的影响,如直觉偏爱、非理性的偏爱,但是我们无可否认在这些法律事件中的辨证论证是符合理性的,即法官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理性考虑基础之上的,因为此种辩证逻辑推理是实质性的推理,而不是形式上的。在这种逻辑推理中,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以整个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为基础的,也是以那些渊源于传统、社会习俗和时代的一般精神为基础的。正是这种理性的价值判断才使法官合理适用辩证推理作出合乎正义的判决结果。

所以,运用辩证推理的过程,就是法官在权衡诉讼过程中所具有的利弊过程,正如博登海默先生指出,这种辩证推理往往缺乏相对的确定性,有时也缺乏演绎、归纳和类推等推理形式所具有的那种无可

辩驳的说服力,法官价值判断的作用也正因此得以体现出来,即法官的自由裁量如何令人信服取决于价值判断基准的合理性。

但即使在法律创制领域,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价值判断)通常也要受到社会制度一般性质的限制,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文化的价值模式趋于构成阻碍司法评价自由的障碍”。例如,在一个承认广泛的契约自由的自由社会中,法院很难以某项协议与公共政策和正义相抵触为理由而否定它的效力,除非能够拿出强有力的论据表明该协议违反了基本的集体道德理念,或者表明该协议的实施会危害社会组织的完整性。因此,法官所作的价值判断中只有极少数是自主的,所谓自主,在这里是从它们独立于当时当地的习俗、基本前提和社会理想的意义上来讲的。

所以,博登海默先生指出先进的法律制度往往倾向于限制价值论推理,即限制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因为以主观的司法价值偏爱为基础的判决,通常要比以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为基础的判决表现出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进而,他同时很稳妥地指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它们被整合进了作为审判客观渊源的宪法规定、法规以及其他种类的规范之中。其实我认为这就是立法阶段的价值判断。法官们在解释这些渊源时也必须弄清楚它们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础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价值判断取向。

那么,此时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中所

固有的价值评价会与司法机关主观设定的价值模式不同,甚至有时在司法机关自己创制一些体现某种社会价值判断的规范的场合,往往是由普遍的社会正义观念促成的。而将这种社会价值判断引入客观的实在法渊源存在着明确的限制,即法官只有在缺乏较为清楚明确的指导,宪法和法规中体现的价值取向也十分模糊和不确定时以及不得不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抉择的情形下,而不得不诉诸于一般的正义原则和公共政策,此时法官的个人主观信念在解决这类争议时往往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其实就就是前面讨论的法官在权衡诉讼过程中所具有的利弊时运用辩证推理的过程。

至此结束了博登海默先生关于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的讨论,他认为价值判断在分析(形式)法律推理中作用不大,而在辩证(实质)法律推理中才发挥较大作用。那么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呢?当然并不是它们是否涉及价值判断,没有价值判断,任何法律推理都无法进行,我认为“是否有既定的、没有矛盾冲突的法律规发可供直接援用”才是区分标准,如果有,就是形式推理,比如一般情况下会得出不可置疑结论的三段论演绎推理,如果没有,就是实质推理,比如前面讨论的辩证推理适用的三种情形。至于博登海默先生认为价值判断在形式推理中作用不大甚至是没有作用,我认为缺乏合理性,他承认了法官在形式推理中可以对某些模棱两可的概念进行解释以及对审查证据材料真实性的价值判断作用,但我认为他还忽视了法官在此阶段对立法者价值判断的进行权衡的考虑,法官在形式推理中运用的是已存在的确定的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本身就是

立法价值判断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在法律过程中,法官只要找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也就会找到待处理案件应当援用的法律规范,此时法官完成的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类活动,这里体现的就是上文所说的法律概念的作用——将社会生活中多种多样的现象与事件进行分类,辨识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案件情形。接下来,法官要做的第二件工作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符,实质上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相同,这可以说是形式法律推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根据,在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起着重要作用,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使形式法律推理具有合逻辑性所必须的,也可以说法官的价值判断起着立法者价值判断与案件事实价值判断的之间的桥梁作用。

总结说来,法官的价值判断在分析(形式)推理中的作用远不止于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的解释法律概念和审查证据,还有发现功能,即从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中寻找其目的和动机,发现行为人的价值追求,对行为事实作出法律价值判断。另外,就是发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了解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价值评价;进而,根据法官的价值选择,寻找出与司法者价值判断相同的法律规范,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归类功能。而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在辩证(实质)推理中的作用,博登海默先生讨论的非常详细,法官在此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必然也是受到立法者价值判断和社会固有价值判断的约束的),比如法官适用合适的规范去填补法律空白的选择,比如法官确定一种类推优于另一种类推的决定,比如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适用更符合时宜的规则以替

代某一过时的规则。

张文显教授关于法律推理以及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说完全借鉴博登海默先生的观点一点也不为过。他也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但主要是司法领域的法律推理影响更大,法官如何依靠法律(或者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获得个案裁判上的“正当性”,始终是一个中心问题。法律推理就是主要方法之一,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可或缺,因为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将确定的法律适用于相应的事实,更在于当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和事实本身相对不确定时,法官如何作出合乎正义的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进行理性的、逻辑的价值判断。

张文显教授也把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形式推理包含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要求法官对大、小前提进行甄别、归纳推理要求法官为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先例、类比推理要求法官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寻找案件相似性,进行理性想象和猜测。但他也指出,形式推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用有限,即法官价值判断作用有限。

关于辩证推理,他举出的适用情形与博登海默先生的讨论并无二致,在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发挥作用较大,法官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和法律信念进行选择,从政策、公理、道德和习俗等方面出发,综合考虑和平衡,最终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确定处于优先地位的价值,实现司法正义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班级:计113班 姓名:吕国厅 学号: 113113028 评分标准: 1.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与法治理念。 (60分)得分: 2.有自己的新见解,新观点。(15分)得分: 3.语言通顺连贯,逻辑性强。(15分)得分: 4.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突出。(15分)得分: 总分: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在我们的理念中,法律是一个神圣的词语,是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利工具,是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运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的出现,也规定了一定得范围,既保护了国家的权益,也维护了公民的共同利益。 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律的出现解决了许多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像生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问题、事故问题等等的没有制约的行为有了规定,使得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制约违法行为的产物。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生活中行为,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生活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的种类很多,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律的出现,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有了一种保障,一种感觉自己安全的、自己有权利作或不作的现实存在的东西。人们的行为可以认作为是生活的一种表现,对人行为,可看作为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法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

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一)概述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常识判断法律部分练习题

2007年公务员资格考试常识推断二:法律100题 常识推断法律部分练习题 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A.个人所有财产 B.依法规定享有的财产 C.个人合法财产 D.公民收入和储蓄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A.法律体 系 B.法的历史类型 C.法系 D.法律制度 3.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

A.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司法机关公文 D.证据4.法系的分类标准是()。 A.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历史传统 C.法律体 系 D.法律部门5.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 A.罗马法 系 B.社会主义法系 C.罗马法系和一般法系 D.一般法系6.依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A.差不多法 律 B.行政法规 C.特不行政区的差不多法 D.除差不多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 A.自然 法 B.适应性

C.不成文 法 D.适应8.大陆法系在法的形式要紧采纳()。 A.判例 法 B.适应法 C.法 典 D .不成文法 9.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 A.人民法 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 关 D.纪律检查委员会 10.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 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 严 D.违法必究

11.司法解释是指()。 A.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所作的解释 B.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C.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 D.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12.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标准为()。 A.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 B.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 C.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D.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3.违法客体是指法律所爱护的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A.人和 物 B.违法对象 C.社会关 系 D.社会秩序 14.法律事实包括:一法律事件,二()。 A.法律后 果 B.法律制裁 C.法律行 为 D.法律

论社交礼仪在现代社会交往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论社交礼仪在现代社会交往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是文明古国,富有优良的文明礼貌传统,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几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培养了中华民族高尚的道德也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礼仪。源远流长的礼仪文化是前人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遗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礼仪看作是一个民族精神面貌和凝聚力的体现,把文明礼貌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对个人而言,则是衡量道德水准和有无教养的尺度。一个人以其高雅的仪表风度、完善的语言艺术、良好的个人形象,展示自己的气质修养,赢得尊重,将是自己生活和事业成功的基础。 一、礼仪社交概述社交礼仪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通过语言,仪表,仪容与举止等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社交礼仪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并纳入道德文明建设的内容。随着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正确地面对和处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课题。由于社交礼仪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讲求社交礼仪有利于在社会中建立互相尊重、友好合作的新型的人际关系,因此,人们就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礼仪知识。所谓礼仪,既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是人际交往的行为秩序。其具民族性、地域性和国别性。随国际交融的普势化,礼仪亦日益显其普认性特质。这是人类文明时代行指征。作为社会群落分子的每个人,立足现世尤必具备礼仪和法律两大行为规律。然礼仪侧于道德层面,而法律则重于惩戒层面,亦即前者重自律.后者重他律。“礼”的含义是尊重。孔子云:”礼者,敬人也。”从本质上讲,”礼”是一项做人的其本道德标准。”礼”所规范的是一个人对待自己、对待别人、对待社会的基本态度。”礼”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自己、尊重别人,并尊重社会。 在现代生活中,人们所讲究的自然的现代礼仪。一般而论,现代礼仪通常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其一,普遍性。在任何国家、任何场合、任何人际交往中,人们都必须自觉地遵守礼仪。 其二,规范性。讲究礼仪,必须采用标准化的表现形式,才会获得广泛认可。 其三,对象性。在面对各自不同的交往对象,或在不同领域内进行不同类型的人际交往时,往往需要讲究不同类型的礼仪。 其四,可操作性。在具体运用礼仪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都各自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方式与方法。 人们在创造优美物质环境的同时还应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生活的意义在于不断创造和进取。同时,还应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表现、欣赏和发展自己,从中享受无尽的乐趣。一个人能否对现实社会或周围环境有良好的、积极的适应是衡量他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准。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可以让我们大家认识到应该积极适应社会,自觉参与社会活动,改造、变革社会环境,促使社会发展进步,同时改造、发展和实现自我。 二、社交礼仪的功能与作用综合来讲,人们从事社交活动主要目的有以下四点: 1、交流信息也叫信息资源共享。我们在生活中需要获取大量信息以供生计参考,由于个人的活动范围有限,直接获取一手信息资源的能力也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

论道德和法律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论道德和法律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摘要 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也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通过本论文,能够清楚的了解道德和法律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关键词:道德、法律、作用、个人发展、社会、经济 道德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道德的基本含义 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二、道德对个人发展的作用 道德对个人发展的作用,既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从道德的认识功能而言,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便会潜移默化地被打上特定的道德烙印,从而形成认知上的行为准则。在历史发展的漫漫长河中,我们逐渐形成了如“尊老爱幼”、“恪守诚信”、“百善孝为先”等等这样的道德信念。由此可见,道德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人们的思维、行为等各方面有所引导。 从道德的调节功能而言,道德通过指导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协调人的全面发展。这种调节是事后的调节,从而使个人道德修养得到完善,个人素质得到全面发展。 三、道德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党和国家在积极倡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谐社会。这而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积极引导,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逐渐形成以道德为中心的思想体系,不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所以,道德对促进人际和谐、社会和谐发展有所作用。 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在看到道德具有重大的社会作用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道德发挥作用的性质并不都是一样的。 总而言之,道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促进个人素质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们需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确保把道德的作用最大化,从而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民法体系的不完备性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广泛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常会遇到权利冲突问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而是要设法去补上漏洞和空缺,解决纷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语言的解释,可以使其涵义更确切,使抽象、概括的成文法条具体化,并消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彼此间龃龉和抵触,对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对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和谐的关系。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不可能适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 法律推理是指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它以理解为前提,受法律文本的限制;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联系在于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造成司法操作中的困惑,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审判案件,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功能发挥相吻合,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陌生化语言的审美价值判断

陌生化语言的审美价值判断 陌生化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审美性艺术语言,它的审美价值体现在哪里?这些价值又是如何从其特殊的形式中作出判断?本文拟从陌生化语言“真”的审美价值判断、陌生化语言“形式美”的价值判断和陌生化语言“意义”的审美价值判断三个方面做一探讨。 标签:陌生化语言审美价值审美价值判断 一 (1)她们的声音都很光滑,让瞎子想到自己捧起碗时的感觉。(余华《往事如烟》) (2)远处一页风帆,正慢慢吻过来,间常听到鸽哨,轻轻明丽的天空正抒情地滑过去。(何立伟《一夕三逝》) 例(1)为什么不用简明扼要的“她们的声音都很圆润”来表达,例(2)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说“远处一页风帆,正慢慢行过来,间常听到鸽哨轻轻地从明丽的天空中划过”,而偏要用失明人捧起光滑的碗的感觉来表现声音的圆润,用情人温柔的吻来表现风帆在水上慢行的感觉,用听觉与触觉换位来表现鸽哨的婉转悠扬?这些问题涉及到对陌生化语言的本质问题。在认识论的范畴里,这样的问题无法得到正解,只有放在本体论的视野中,谜团才会被逐渐解开。 人们认识世界,经常把自己跟认识的对象对立起来,“我”永远是处于积极主动地位的认识主体,外在于我的认识对象永远是处于消极被动位置的客体。表现在对语言的认识上,是我们常常把语言仅仅是看成一种符号性工具。这种认知的结果,在由文字语言构成的文本作品中,“我”永远无法进入作品语言自身所构成的艺术审美世界。这种游离于语言本身的研究,充其量是对语言的外部研究。 人们用语言进行交流的目的大体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把话说清楚,让对方能够听懂或读懂;另一类是把话说好,让对方不仅能够听懂读懂,还能获得审美享受,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交流。前者的言语活动,旨在客观传达一个信息,其语言本身并不为人关注,在语言的运用上只要合乎常人言语习惯、遵循相对固定的、约定俗成的语言规则,使用日常语言进行交际即可。在这种言语交际活动中,人与语言文字处在一种主客分离状态,人是人、文字是文字,文字传达的仅仅是一种理性的、冷静、单一的语义内容。“她们的声音都很圆润”,仅是对“她们的声音”传达出“圆润”这样的一种理性判断,但言说者主体之情思隐而不见。这种语言只是一种日常语言,还不是进入审美层次的艺术语言。具有审美性的艺术语言,言语者的侧重点不止在于让听读者听得懂、读得懂,而在于让听读者在此基础上获得审美享受,这样的语言已经从日常使用领域跃升为语言审美领域,这样的语言更多地融进了言说者主体的情思,夹杂进了个体的情感体验。这种富有主体独特个性色彩的语言,烙上了言说者主体对语言审美形式的心灵图式,陌生化语言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定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 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性 从表面看,法律原则所规定者似乎是大而无当的空洞内容,并因此不存在真正的实践效力。但事实并非想象的那样。我们知道,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盟军把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战犯分别送交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些被告人以执行国家法律或元首命令为军人的天职,从而不构成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辩护。尽管这种辩护在当时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判断题及答案--70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1.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2.《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7.法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是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来划分的。() 8.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9.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劳动法》。() 10.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 制度化、法定化。() 11.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停止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12.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 合同无效。()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1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7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8.《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 一大突破。( ) 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商务礼仪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商务礼仪在日常生活中 的作用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商务礼仪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商务礼仪是在商务活动中体现相互尊重的行为准则,这也是人际交往的原则之一。商务礼仪的核心正是这种行为准则,用来约束我们日常商务活动的方方面面。商务礼仪的核心作用是为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以更好的达成和实现人际事物。这样我们学习商务礼仪就显得更为重要。我们可以用一种简单的方式来概括商务礼仪,它是商务活动中对人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的普遍要求。 而懂得商务礼仪对我们有什么作用呢 一可以让我们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人文素质 就是参加工作和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要懂得更正和调节自己的心态去面对难题和别人的质疑,要乐观面对和虚心学习,还有懂得一定的人情世故和如何去和同事好好相处。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现代人形象至上,形象是金。商务礼仪能展示企业的文明程度、管理风格和道德水准,塑造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无疑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最终是人员素质的竞争,对商务人员来说,商务人员的素质就是商务人员个人的修养和个人的表现。教养体现于细节,细节展示素质。所谓个人素质就是在商务交往中待人接物的基本表现,比如吸烟,一般有教养的人在外人面前是不吸烟的;有教养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是不高声讲话的。一个人讲究礼仪,就会在众人面前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个组织的成员讲究礼仪,就会为自己的组织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公众的赞誉。现代市场竞争除了产品竞争外,更体现在形象竞争。一个良好信誉和形象的公司或企业,就容易获得社会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就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所以,商务人员时刻注重礼仪,既是个人和组织良好素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摘要:法律的适用不可避免地涉及解释与理解,除了要遵守逻辑法则外,解释者需要从多种可能性中进行的考量,找出自己认为“适当的”选择,因此主观的因素不可能完全避免。通过逻辑三段论的程序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全部“涵摄”到法律概念之下只是一种幻想,因此拉伦茨在方法论中引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本文意在梳理作者阐释的关于法学作为规范性意义上的法学,当其不可避免地涉及评价问题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规范性意义;价值判断;类型 一、规范性意义的法学 由于法规范的存在具有社会、规则、时间、观念等多个维度,所以从不同的脉络、层次和观察视角,就会形成关于法规范的不同学科。作者指出,法学对法规范的关注点在于其准则性和拘束性的层面,而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效性层面。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获得实效,并不影响其作为规范仍然具有效力。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当我们把法学理解为一种“规范科学”时,并不意指法学本身可以订立规范,使法规范生效。原则上,其毋宁自认系一种,由关于现行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1在作为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中,作者阐述如何确认规范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学的范围内讨论的话,其最终的根据应该是宪法,如果再讨论宪法的正当性,那就已经是哲学的问题了,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 规范探讨的是意义问题,所以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与意义有关的问题,其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答复。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法学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还要在事实的诱惑和价值的牵扯中,保持法学作为规范的独立性格。 二、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 在拉伦茨看来,一旦法学成为了一种理解的学问,它的关注点就自然落在对法律文字的不同可能性的说明上。法条的适用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通过单纯涵摄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法律的制定以及所适用的法条的选择无不渗透着人的价值评价,因此如何获得正当的裁判,如何理解类观点学的作用是十分需要考量的。2作者认为,“法学”是指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科学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学家仍需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作合理的批评。 “正当”或是“不正当”的评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别人怀疑其裁判的正确性,则其必须就其主张说明理由,仅诉诸法感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感觉,别人可能有相同的感受,也可能没有,没有人可以主张他的感觉比别人确实可靠。3与数学上的证明或是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来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方式来开展。 1[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2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3同1,第5页。

设计美学导论(简答题)

1.简述设计美学未来发展方向的主要特点。 设计美学未来发展方向的主要特点: (1)个性化、特色化、专业化、精品化 (2)大众化、普及化、多元化、系统化 (3)人文化、理想化、象征化、抽象化 (4)功能化、功利化、适用化、物质化 2.古人强调“技进乎道”,什么是技,什么是道? 古人强调"技进乎道",是说从实际操作的高超技艺中可以归结出美的规律"道"。技艺的神化,进乎道,亦出乎道,道是技的立足根本,技是道的外在表现和激发因素。这种道与技的辨证关系,应该为现代设计师所把握。 3.简述当今设计美学研究的现状。 设计美学研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除了从自己的母科学——美术学――那里继承了一套完善的体系之外,它还要广泛地从那些相关科学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建筑学、机械学那里获得启发,借用词汇,吸收观点,消化方法。这便是当今设计学美学研究的现状。 4.美感的产生是哪些因素的因缘汇合? 美感的产生是有条件的,从逻辑上看,它是多种因素因缘汇合的结果,这些因素有: (1)以人的审美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2)以人的审美心理的存在为基础。 (3)与人的审美态度密切相关。 (4)特定的审美环境。 5.简述丑的美学意义。 丑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有碍于人生的一种否定性价值形象,丑的美学意义主要有:(1)在于它是美的对立面,从而能以丑衬美,没有丑就没有美,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2)世界的发展有待于丑的刺激,丑是刺激人们前进的一种重要动力。 (3)审丑历来都是人们审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历来的文学艺术都有表现奇丑怪异的杰作。原始艺术和现代主义艺术就充满了以丑为美的审美现象。 (4)生活中的丑,经过艺术家的心灵点化,可转为艺术中的美,进而成为抨击丑的巨大的艺术力量。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 ___。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 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

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考情分析 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面。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5)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三,知识目标 1,识记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理解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内容分析】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包括"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个层次. 第一层"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第二层"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教学重点: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部分内容 教学难点:法律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 因为:法律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而法律如何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深入.这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系统,不全面的学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 教学重难点突破方法: 借助具体案例,让学生充分分析讨论,由感性认识到归纳出理论知识点,再上升到理性认识,最后由教师精讲点拨. 【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讨论探究法,归纳法等.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准备】 学生准备:预习教材 教师准备:了解学生对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的认识水平;制作多媒体课件. 【教学活动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教师多媒体播放Flash歌曲《法律是我们的好朋友》,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悟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教师导入新课:法律是一棵大树,茂盛的树阴为我们把风雨遮挡;法律是一盏引航灯,明亮的光芒为我们指引方向.学习法律让我们拥有智慧的头脑,运用法律让我们快乐健康成长,法律在我们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这就是本节课我们要探究的主要内容. (二)合作学习,共同探究 教师: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个小知识,法律的含义 学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师: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那它的作用应该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这就是法律的第一个方面的作用.(教师多媒体展示板书: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教师:法律是怎样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呢大家翻开课本92页,阅读课本第一部分. 学生回答:(略) 教师:下面我来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讲之前,大家先来看一张照片,大家猜猜她在干什么(多媒体展示) 教师:咱们看她的眼神,是多么渴望上学啊,她为什么没有上学的机会呢咱们来看这个真实的故事 江西十三岁的农村女孩谢友兰以优异成绩升入初中.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没有办法的她,只好找法院帮忙,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设计概论——理解设计

设计概论——理解设计 2013-07-02 13:55:14| 分类:设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设计概论——理解设计 设计的目的 设计的目的是为人服务,这是至今已为人们所共识的概念。设计运用科学技术创造人的生活和工作所需的物和环境,并使人与物、人与环境、人与社会互相协调,其核心是为“人”。 一、为人服务的设计表现在物质方面的研究 物与物组成了环境。为人服务的设计目的除了体现在独立的个体物的品质创造以外,还要把握这个个体与其他物的协调关系以及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从而使物的存在与所处的环境形成和谐的整体。 为了探讨生物的人对物和环境的需要必须研究作为物质的人大生理特点、研究形成物和环境的诸多因素、研究物的沟通方式三个方面。 1.研究作为物质的人大生理特点——研究人体计量学、解剖学、人体工程学、行为科学等,是设计的物与环境满足人的生理需求以及不段发展的新生活、工作方式的需要。 2.研究形成物和环境的诸多因素——研究材料、构造、工艺技术、价值分析、环境保护等,使物与环境的关系达于和谐,符合人的需求。 3.研究物的沟通方式——包装、广告、陈列、展示等信息传达特点,实现人与物、人与环境的沟通、交流和反馈。 二、为人服务的设计表现在精神方面的研究 作为社会的人,对于物和环境的需求不单纯局限于生存需求。人的需求由低层到高层划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社交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高层次需求,都是超越基本生存需求的社会需求,是社会的人需要不断满足的精神需求。这些要求都是通过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并在作用的过程中得到心理和精神满足。因此为人服务的设计目的便是使这种互相作用的关系达到和谐合理的境界,从这个角度考察设计的目的实现,必须研究审美功能、象征功能、教育功能三个方面的因素。 1.审美功能——研究不同职业、年龄、地狱、民族、性别的人或集团、阶层对造型、色彩的心理感受,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以及演变、发展的趋势。 2.象征功能——研究人类的行为生存方式,思想、道德、哲学、社会学对人类心理的影响。 3.教育功能——研究语义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把设计作为现代信息社会学习的新方法来思考、试验。 设计的美学体系 构筑起设计美学体系是从设计没的发展历程,设计美学的范畴、基本特征和设计审美等方面来进行的。 一、设计美的发展历程 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在长期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实现着外在自然的人化过程,创造出客观世界的没,同时也实现着内在自然的人化,形成了自身的审美感官、心理结构以及审美能力。因此,人类对于美的创造和追求,是从创造“物”的伊始便存在的,而设计美也是诞生于“物”的创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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