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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
1.简述决定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描述市场结构的四种基本形态
主要因素:{1}市场的集中度,主要是行业中在位经营者的数目与规模{2}进入市场的障碍,障碍越大,产品竞争力越小{3}产品的差异性:产品差异性越显著,生产者在市场的地位越高
基本形态:(1)完全竞争:同质的商品有很多卖者没有一个卖者成买者能控制价格,进入市场很容易并且资源可随时从一个使用者转向另一个使用者(2)垄断竞争:有很多有差别商品的卖者,进入很容易并且厂商之间没有勾结行为,这是当今最常见的市场结构行为(3)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只有少数卖者,商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4)垄断[完全垄断]一种产品只有一个卖者,独一无二

2.简述完全竞争市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济人假设2原子型的市场结构3产品具有同质性4完全的流动性5信息的完全性6私人成本、社会成本及收益的统一性

3.论述市场秩序规则的必要性以及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必要性:
原因:1,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2,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3,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和政府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4,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4.简述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1市场准入关系2市场退出关系3产品或服务质量规制关系4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关系5消费者权益维护关系6交易场所规制关系7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规制关系

5.简述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2)具有明显的经济性(3)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4)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市场规制关系(5)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

6.市场规制法体系构成
体系1市场体制的一般法:市场准入法,市场推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2市场规制的特别法:针对特别领域的企业。3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
体系结构1第一层次:调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法》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挂系》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2第二层次:市场规制行为《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广告法,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规制法》
3第三层次

7.简述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1]市场规制法的公平价

值,是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2]市场规制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3]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规制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8.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1,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9.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规制法定原则[2]规制公平原则[3]规制绩效原则[4]规制适度原则

10.简述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市场规制权,2市场竞争法。
义务:1依法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

11.市场规制法的规制对象
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监督;企业的资质等级;企业的资格监督 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1]企业形态法定化制度2,资质等级,标准化制度3,市场准入制度(工商登记/审批许可/特殊市场准入)4,主体资格动态监督制度 2,市场行为:市场表示规制/竞争机制;合同监管;价格行为规制;市场中介行为规制3,市场客体[1]物质{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自然资源 产品:物质产品、服务 [2]交易范围/数量、质量、用途、特殊商品 4、市场载体:交易场所、交易要素、场内规制5、特殊市场

第二章
1.论述实行市场准入法的必要性
1)现代市场中的商品,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2)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利益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者的资信能力和经营条件3)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动下,市场主体会过分强调个体利益,不顾社会共同利益4)外国资本或商品进入市场虽然可以给本国消费者或用户带来一定利益,但也可能给本国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冲击本国市场

2.简述市场准入法的概念及特征
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3.简述工商登记的概念、特征、功能
是指政府对于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通过注册登记来确认申请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生产经营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特点:1,是政府的一种认可2,是一切合法经营必经的程序 功能:1,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障国家对市场主体活动有效管理和监督2,规范市场主体,使

之具备进行市场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3,信息公开,保障交易安全,可靠

4.简述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分类、适用范围
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设立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其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分类:1,根据主体的不同:个人进入特殊市场的准入制度 企业的设立审批与经营许可制度 2,立法特许,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发布特定法律法规设立市场主体2,专项批准,政府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特定市场活动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准许其进行特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3许可证审批:政府对从事其许可范围内经营的企业的设立和现有企业要求从事其许可范围内经营的 根据审批许可内容划分设立审批 经营许可审批

5.简述市场商品准入法的概念及其主要制度
政府为了监督经济发展中流通领域的交易客体而设计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1,商品类别准入制度 2,信用承诺制度 3,进货查验制度 4,商品退出制度 5,商品准入档案制度 6,商品准入巡查制度

第三章
1.简述市场退出的概念
市场退出是指市场主体不再成为市场产品的供给者从而退出市场交易和竞争领域,或商品不准在市场销售而退出市场领域.

2.简述在市场经济中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重要作用
1维护市场体系的安全与稳定。2保护客户与社会公共利益。3适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竞争的需求

3.市场退出的基本形式
从市场退出的性质来看1,自动退出,也称主动退出,是指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一旦退出,使丧失了经营主体的资格和机会,有计划,有目的 2,引导退出: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退出,特殊情况下,因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国家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采取引导性措施要求企业有序的退出市场领域 3,强制退出也称被动退出市场主体因破产、亏损或违法经营行为而丧失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资格 二、从退出丧失的资格、能力 市场主体退出 商品退出

4.市场退出程序制度
1,决定退出,可由经营者自己决定退出,也可因其它原因而被迫退出2,公告,对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通知 3,清算,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法院主体自己 4,办理注销登记,正式退出市场

5.责令停产停业的概念及其特点
是指作为行政处罚,剥夺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特点1限制和剥夺市场主体行为能力的处罚。2要求市场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3通常附有期限要求。

6.歇业注销制度
1自愿申请歇业:暂时停止营业,整顿后继续营业。2强制歇业,当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满

6个月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满一年的,应收缴其营业执照,注销其登记。

7.退市清算制度
1,无法清算 2,无资产清算 3,主观上不愿清算 4,清算费用高,周期长

8.非法退市及其主要情形
是指没有办理相应的退市手续而退出市场的行为. 情形:1,未经清算而停业2,未办理注销登记而解散4,未经债务处理擅自私分财产

9.商品退市标准
1,经营严重亏损2,出现不可抗力,无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3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业4,因未参加年检,而被注销营业执照5,不符合该类市场主体的条件,而被依法处理后经济断无好转

10.产品召回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程序监督,产品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收回,以避免产品可能会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

第四章
1.简述狭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正当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是具有经营关系的经营者之间a发生在具有经营关系的经营者之间b发生在流通领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具有违害性 侵害客体是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简要说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法所称反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十一类行为,其中有六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降价排挤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三类:1,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不存在竞争关系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3,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

3.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社会经济利益主体违反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是指调整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对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关系 2,关于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过度竞争;垄断行为——竞争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反垄断法——消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口袋”法,若有

重合,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若无规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法做了补充

7.如何理解竞争法的原则性与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8.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
县级以上的各级工商部门以及其它辅助性机关如 卫生局、文化局、商务部等

9.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的职权
询问权:按法律规定程序对被询问者进行询问,获取各种材料 2,查询复制权,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部门获取资料3,检查权:对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品、场所进行检查 4,处罚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

10.假冒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标识,如仿冒或冒充其它经营者商品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的等从事交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而获取交易机会,牟取交易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票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识或类似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4,假冒质量标识

11.反向仿冒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反向仿冒是将他人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而销售(正向仿冒是用自己的商品冒充他人的商品)
通常表现为:1,不知名商品替代知名商品2,劣质替代优质商品3,旧货当作新货4,将他人的商品当作自己的商品

12.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概念: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成本价格:以真实的成本价格为依据)例外:以下行为不认定为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具有很强的时间性 如海鲜 2,处理有效期将至商品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13.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概念: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规定向顾客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表现形式: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行为 具体有:操纵中奖程序,故意隐瞒中奖事实,拒绝为中奖人颁奖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 巨额——5000元以上

14.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概念: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在交易中争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采用财务或其它手段贿赂能够左右交易的人的行为 表现形式:1回扣2佣金3其他手段

15.虚假广告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表示或虚假表示,诱导消费者误购的行为 表现形式:1,无中生有的虚假宣传 2,引人误解的宣传3,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16.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其主要类型
构成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保密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可根据a秘密的载体b当事人的保密意愿c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d获取秘密的难易程度3实用性-具有适用于工业生产和经营创造效益的作用4经济性-必须能给当事人带来效益
类型1技术秘密-在经验记忆中得到的,能够在实践中加以应验的各种技术信息知识2经营秘密-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情报3管理秘密-组织生产管理,使生产管理有效进行的经验性信息

1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概念: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表现:1不正当的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是不当取得的,但仍然予以受让或泄露5几种特殊情况a独立开发与反相工程:若以以上两种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对于离职退职的职工若是能证明职工的跳槽不是因为掌握了商业秘密则可免责c客户名单:只有符合条件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若基于客户自愿选择而与新的经营者建立关系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18.诋毁商誉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利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的行为 表现形式:产品附属资料的商业诋毁 2,产品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诋毁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诋毁4,在公众中散布谣言5,组织、唆使或利用他人进行诋毁

第五章
1.垄断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的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通过滥用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利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行为 特征:1,垄断会造成市场进入障碍的力量2,垄断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力量,除行政垄断外,多是自发的3,垄断形成的依据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2.简要说明依据产生原因对垄断的分类
【1】经济垄断:经营者依靠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障碍而形成垄断【2】国家垄断:国家对一产业直接的进行控制不允许其它主体进入而形成的垄断【3】行政垄断:由行政机关人为的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4】自然垄断:由于特定行业所处的市场自然条件或原因而产生的垄断

3.判断题: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4.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特征
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凭借行政权力人为的设置障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1,主

体具有特殊性——政府及其部门2,行为具有特定性——凭借其行政权力设置市场障碍3,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排除和限制竞争

5.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产生的原因: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适应。2,目前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对于在市场管理中的行政监督没有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为行政垄断提供了客观条件。
危害:1对市场经济的效率的危害。会在市场经济中扭曲市场价值,限制市场主体公平,自由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2,行政垄断在政治,社会方面僵持行政对企业,经济机关的直接干预,阻碍政企分开,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还会妨碍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造成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腐败。

6.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1限定交易: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组织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或重在限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购买和使用其制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
2,妨碍商品流通:行政机关和依发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组织妨碍商品流通的行为。《1》对外的商品设定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价格。《2》设定歧视性技术障碍以阻止外地商品进入。采用不同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或重复检验,多次认证等。《3》专门设定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4》设置关卡或其它手段阻止外地商品的流通。《5》妨害地域之间商品的其他方式。
3,差别对待:特定的行政权力在特定的情况下采取的特别差别对待行为。
4,强制从事垄断行为:要求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5:具有垄断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

7.垄断协议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动。
表现形式:1横向联合垄断协议: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形成垄断。A固定或提高商品的价格,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c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D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E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联合垄断协议行为: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纵向联合协议行为。A限制转售价格协议,b独家交易协议。C其他垄断协议。

8.垄断协议对竞争的消极影响
1损害了来参加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的权益。2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侵害,从广义上说,消费者也是竞争者。3妨害竞争机制的发挥。

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概念:是指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地位以后,滥用市场地位,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
表现形式:1以不公平

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格销售。3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4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5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上差别对待。7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10.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般标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该市场的竞争情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控制力。3该经济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6其他原因。
具体标准:在反垄断市场中为加强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1经营者在机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二分之一。2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三分之二。3,三个经营者份额合计达四分之三。4单个市场份额若不超过十分之一则不可认定。

11.经营者集中及其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空盒子其它经营者业务和人事等方式集中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表现形式:1合并 2取得股权,资产。3 通过合同方式。

12.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4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其他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规定的因素。

13.简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及其职权划分
设置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2广义上的执法机构也包括法院,检察院。
职权划分1反垄断委员会,有副总理执掌。研究规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翻垄断执法,其工作由商务部协助。2三大部委,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的执法。国家工商总局。价格垄断以外的垄断协议。行政垄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4.简要列举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职权
1处罚权2批准权3强制执行权,4调查检察权5行政指导权6准立法权7准司法权。

15.简述反垄断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1调查程序的启动,a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进行调查。B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机构要保密举证人,要提交书面的事实和证据。
2调查取证:a进入被调查这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b询问被调查者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情况。C查阅复制与垄断相关的文件,资料d查封扣押涉及垄断的相关证据e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3审计与评估:被调查的经营者

,厉害关系人有权进行论述。
4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结果和决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公布:1予以通过2不予以通过,说明理由:详细说明结果,决定和相关证据。3附条件的通过,详细的加以说明。

16.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在规定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是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制度。
1明确排除在反垄断法领域之外的。A合法形式知识产权的行为。B农业生产者的行为。
2:根据反垄断法予以评估以后,将其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之外。A市场支配地位的豁免。B垄断协议的豁免。C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17.合法垄断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关系到国计民生。2具有公用性。3具有规模经济效应。4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5对其进行特殊的监管。

18.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第六章
1.论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1人权保护角度,应然人权到突然人权。2经济理论角度:都是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效益最大化。3法学理论:传统民商法难以对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整。4社会功能:是一个社会问题,有效保护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发展。

2.简述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1是个人或个体社会成员。2以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3从经营者处获得,并已支付相应代价。

3.简述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为了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

4.简述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原则。4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

5.论述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特别保护原则
强调给予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1、消费者结构弱:是分散的个人,与组织起来的复杂的实力强大的企业比起来,处于弱势的地位
2、实力弱:个人经济实力与企业实力难以匹敌
3、手段弱:对商品的认识和服务能力等角度的认识薄弱
特别保护的具体体现
1、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2、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

6.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全 2、自主选择权 3、知悉真情权 4、公平交易权 5、自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接受教育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7.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1、

依法或依约义务
2、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3、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表明经营者真是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提供供货凭证和购货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质量性能和标明的情况相符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人格尊严

8.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协商 调解 申诉 仲裁 诉讼

9.侵害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主体的确定
1、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原企业分离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担起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可向直接经营者也可向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4、在展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若展会结束租赁期满也可向展会举办方、柜台租赁者要求赔偿
5、虚假广告经营者若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1.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1、初级产品和未加工产品
2、建筑工程等不可移动的不动产
3、军工产品
4、半成品。在制品
5、非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

2.产品质量的概念
由贵哦急啊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约定的,有关产品的适用、安全、外观等各种特性的综合,是表明产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标志

3.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因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遗迹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以及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标识真实合法的义务
3、特殊产品的储运,包装必须符合法律特殊要求
4、不作为义务。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厂地,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2、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
3、不作为义务: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厂地,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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