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
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37号
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省社保局具体负责费率调整的实施工作。
二、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